个人消费买卖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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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消费买卖合同
编号:
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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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消费买卖合同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
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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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个人消费贷款合同范本
个人消费贷款合同范本
消费贷款也叫消费者贷款,主要指的是用于留学贷款、房屋装修、购买耐用品乃至买车等方面的个人贷款,从种类上看,消费贷款包括住宅抵押贷款、非住房贷款和信用卡贷款。
具有消费用途广泛、贷款额度较高、贷款期限较长等特点。
个人消费贷款合同范本
贷款人(甲方):
借款人(乙方):
甲方与乙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经审查同意向乙方发放个人消费贷款(以下简称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小写)。
第二条贷款用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贷款挪作他用。
第三条贷款期限为年。
自年月
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贷款利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为月息千分
之,利息从放贷之日起计算。
如遇国家贷款调整,按规定执行,甲方不再另行通知乙方。
第五条乙方的借款由甲方以转账形式划入甲方开立的存款账户,账号为。
第六条甲、乙双方商定,自年月起乙方
按月等额分期归还贷款本息。
第七条乙方按月归还贷款本息的,自借款之日起于每月日归还,每期金额元,共期。
第八条乙方应在甲方开设存款账户,并保证在每期还款日前存入足以归还该期的本金及利息的存款,同时不可撤销授权甲方于每期还款日从该存款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
第九条乙方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如未按约定的时间归
还,甲方将按国家规定对逾期贷款每日计收万分之罚息。
第十条乙方不按期支付贷款利息时,甲方对乙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第^一条乙方需提前还款的,提前还款额应为当期付
本息之整数倍,并在还款日日前书面通知甲方,以甲方确认后即为不可撤销,并作为修改本合同的补充通知。
第十二条乙方如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息,对提前还款
部分,仍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方法计收贷款利息,不计退提前还本部分贷款利息。
第十三条乙方如一次性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甲方
则不计收乙方提前还款部分的贷款从归还日之后的利息。
第十四条除非下列事项已在甲方感到满意的情况下得到圆满解决,否则甲方有权在任何一项或多项事情发生时,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要求乙方立即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一)乙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
(二)乙方本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或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三)乙方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乙方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四)乙方连续三个付款期或在本合同期内累计六个付款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五)根据本合同的担保合同的约定,因担保人(物)发生变故,致使担保人须提前履行义务或甲方提前处分抵
(质)押物的;
(六)乙方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归还甲方贷款本息的行为。
第十五条发生本合同项下第十四条第
(一)、
(二)、(三)、(四)项规定的情形时,致使甲方宣布本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贷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履行保证义务或提前处分担保物。
第十六条乙方如要将本合同项下之债务转让给任何第三人,应经甲方书面同意,在受让人和甲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七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条款,均须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意见,同时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
第十八条如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任何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提交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裁决。
第十九条争议未获得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条与本合同有关的费用及实际支出,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手续费、公证费、房产过户手续费及其他相关税费,全部由乙方负责支付。
第二十一条乙方如不依本合同的规定付足应付的任何款项、费用,使甲方决定以任何途径或方式追索,一切由此引起的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为保障自身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甲方有权向乙方追讨,并从甲方实际支付之日起按同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第二十二条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份,借款方执
份,贷款方执份。
由甲、乙双方共同签字
盖章,并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贷款人住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甲方(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借款人住所:
身份
证号码:
存款账号:
电话:
邮政编码:
乙方(签章)年月日
篇二:
合同法中买卖合同释义
本章共四十六条,对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标的物的交付和风险承担、买受人检验标的物的期间和效力、分期付款买卖、凭样品买卖、试用买卖等问题作了规定。
第一白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释义】本条是关于买卖合同概念的规定。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买卖标的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货款的合同。
买卖关系的主体是出卖人和买受人。
转移买卖标的物的一方为出卖人,也就是卖方;受领买卖标的,支付价金的一方是买受人,也就是买方。
1.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
(1)买卖合同是有名合同。
买卖合同是合同法分则中
明确规定的合同,因而属于有名合同。
买卖合同是最基本的有名合同。
(2)买卖合同是卖方转移财产所有权,买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是卖方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卖方不仅要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而且要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
转移所有权,这使买卖合同与一方也要交付标的物的其他合同,如租赁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等区分开来。
其次,买卖合同是买方应支付价款的合同,并且价款是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对价。
这乂使买卖合同与其他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如互易合同、赠与合同区别开来。
(3)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出卖人与买受人互为给付,双
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乂都负有相应的义务。
卖方负有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于买方的义务,买方也同时负有向卖方支付价款的义务。
一方的义务也正是对方的权利。
因此,买卖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双务合同。
(4)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出卖人与买受人有对价关系,卖方取得价款是以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为代价的,买方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是以给付价款为代价的。
买卖合同的任何一方从对方取得物质利益,都须向对方付出相应的物质利
益。
因此,买卖合同是典型的有偿合同
(5)买卖合同多是诺成合同。
一般当事人就买卖达成合意,买卖合同即成立,而不以标的物或者价款的现实交付为成立的要件。
这在有的国家的法律中是明确规定的,如法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就标的物及其价金相互同意时,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价金尚未支付,买卖即告成立。
但是,买卖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作出这样的约定,标的物或者价款交付时,买卖合同始为成立。
此时的买卖合同即为实践合同或者称要物合同。
(6)买卖合同为要式或者不要式合同,从法律对合同形式的要求区分,既可有要式合同,乂可有不要式合同,如房屋买卖需采用书面形式,是要式合同;即时清结买卖为不要式合同,法律对合同的形式一般不作要求。
2.买卖合同的构成要素
买卖的构成,需有人、标的、行为三个要素。
人的要素指出卖人和买受人。
标的的要素指买卖标的物和价金。
价金是与买卖标的物对价给付的金钱,价金的给付通常用支付一词。
行为要素指移转买卖标的物和支付价金。
出卖人应将买卖标的物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价金。
买受人支付价金只能是金钱,不能是货物和其它给付。
给付金钱之外的物,为互易合同,以劳务为对待给付,为雇用、承揽、
委托等合同,而不是买卖。
3.买卖合同的种类
买卖合同除可按合同一般标准分类外,依其特点,还可有多种分类。
(l)一般买卖和特种买卖
按照买卖有无特殊的方式,可分为一般买卖和特种买卖。
试验买卖、分期付款买卖、凭样品买卖、买回买卖、拍卖、标卖等有特殊方式的买卖为特种买卖,除此之外无特殊方式的买卖为一般买卖。
(2)特定物买卖与种类物买卖
按照买卖标的物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可分为特定物买卖和种类物买卖。
买卖标的物是特定物的,为特定物买卖。
买卖标的物是种类物的,为种类物买卖。
种类物买卖有瑕疵的,可以更换种类物。
(3)批发买卖与零售买卖
按照销售的数虽可分为批发买卖和零售买卖。
批发买卖简称批发,指批虽销售。
批发可以是批发商将货物销售给另一批发苞或者零售苞,也可以是批发苞或者零售苞将货物批虽销售给个人或者单位。
零售买卖简称零售,指零散销售,是零售商将货物单个、少虽销售给个人或者单位。
(4)即时买卖和非即时买卖
按照买卖能否即时清结,可分为即时买卖和非即时买卖。
即时买卖指当事人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即将买卖标的物与价金对交,即时清结。
非即时买卖指当事人在买卖合同成立时非即时清结,待日后履行。
非即时买卖乂有预约买卖、赊欠买卖等多种划分。
预约买卖指买卖成立时买受人先支付预付款,出卖人日后交付货物的买卖。
这种买卖从出卖人角度称预售,从买受人角度称订购。
预约买卖同买卖预约不同。
预约买卖的买卖关系业已成立,而买卖预约仅是一种预约,买卖合同并未成立,买受人没有支付价金。
赊欠买卖指买卖成立时出卖人先交付买卖标的物,买受人日后一次支付价金的买卖。
赊欠买卖从出卖人角度称赊售,从买受人角度称赊购。
(5)一时买卖与连续交易买卖
根据当事人双方的买卖是否以一次完结为标准,可分为一时买卖与连续交易买卖。
一时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仅进行一次交易即结束双方之间
的买卖关系的买卖,即使双方之间有多次交易,每次交易也都是单独的,而无连续性。
连续交易的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于一定的期限内,卖方定期或者不定期地供给买方某种物品,买方按照一定标准支付价款的买卖,双方之间的每次交易都是有关联的。
(6)自由买卖与竞价买卖
按照是否采用竞争的方法进行买卖,可分为自由买卖和竞价买卖。
未采用竞争方法买卖的,为自由买卖。
采用竞争方法买卖的,为竞价买卖,如拍卖。
4.买卖合同的适用范围
买卖合同在各国债法或者合同法中都是作为一种最重要的合同加以规定。
但是,对于买卖合同所调整的范围,却有不同的立法态度。
基本说来有两种情况:
一是以英美法系国家的买卖法为代表,把买卖合同的调整范围限于货物买卖。
卖方的基本义务是向买方转移货物的所有权,买方的基本义务是支付相应的价款。
如美国统一商法典买卖篇的2-102条规定,该买卖篇原则上适用涉及货物的交易。
2—105条对“货物”的基本定义是,指除作为支付价款之手段的金钱、投资证券和通过法律程序追索金钱或者其他动产的权利以外的所有在特定于买卖合同项下时可以移动的物品(包括特别制造的货物)。
英国1873年的货物买卖法的规定与美国统一商法典对货物的定义相似。
由此可见,这些立法对于买卖标的物的界定
篇三:
个人消费借款合同(7000字)
个人消费借款合同
甲方(借款人):
见本合同“立约人信息”条款的约定乙方(贷款人):
见本合同“立约人信息”条款的约定甲方向乙方申请个人消费借款,乙方同意提供个人消费
借款。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借款金额、期限、用途以及借款的发放
见本合同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约定。
第二条利率和计息、结息
一、贷款利率、罚息利率
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罚息利率、利率调整的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十六条。
二、计息和结息
贷款利息自乙方将款项划入甲方指定账户之日起计算,
按日计息。
在计息时,每月的计息天数均按30天计算,日利率、年利率、月利率三者之间的关系为:
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30,但甲方与乙方另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对于本合同项下借款,乙方将依照约定的还款法及当期
应执行的利率在每期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结计甲方当期应
还本金、利息及罚息(如有)。
甲方应当在每期还款时限前
足额偿还当期应还本息。
借款到期后如仍有未偿清的本金、利息或罚息的,乙方将按照与借款到期前相同的结息频率,
在每个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结计甲方当期应还本金、利息及
罚息,直至全部应还本金、利息及罚息清偿完毕。
但对于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借款,借款到期后如仍有未偿清的本金、利息或罚息的,乙方将按照每月一次的结息频率,于约定还
款日的前一日在每月的对日结计甲方当期应还本金、利息及罚息。
第三条还款
一、还款原则
本合同项下甲方的还款首先用于偿还本合同约定应由甲方承担而由乙方垫付的各项费用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剩余款项按照下列原则偿还:
(一)对于本金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借款,或者利息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借款,或者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借款,按照先还本后还息的原则偿还;
(二)对于除上述
(一)以外情形的借款,按照先还息后还本、息随本清的原则偿还。
二、约定还款日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约定还款日见本合同第十七条具体约定。
三、甲方可以采用委托扣款或柜面还款方式还款,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十七条。
(一)委托扣款方式。
甲方授权乙方直接从甲方在乙方系统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中扣收应还款项。
如该委托扣款账户为甲方之外的第三人名下账户,则该第三人应签发授权书,授权乙方从该账户中扣收甲方应还款项。
委托扣款方
式下,甲方最迟应在每期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柜面营业终了
前将当期应还款项足额存入指定委托扣款账户内
甲方未能在约定还款日前一日柜面营业终了前将应还款项足额存入指定委托扣款账户造成借款拖欠的,乙方有权自约定还款日开始计收逾期罚息和复利,并有权在该期约定还款日及此后的任意时间直接从甲方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划应还款项,但该扣划并不构成乙方的义务。
储蓄存折、借记卡扣款结果通过甲方到乙方营业柜台补登存折方式或打印对账单方式反映,每期不再另行寄发对账凭证。
(二)柜面还款方式。
即甲方直接到乙方指定的营业柜台以现金、支票、银行卡办理还款。
对于每一期应还款项,甲方最迟应在当期约定还款H的前一日到乙方指定的营业柜台办理还款手续。
甲方未能在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足额偿还应还款项的,乙方有权自约定还款日开始
计收逾期罚息和复利。
若甲方在约定还款H前一H之
前,到乙方指定营业柜台足额偿还当期应还款项,乙方将按照“按日计息”原则将甲方因提前偿还当期款项而多还的利息结转至下期(但乙方对该部分多还的利息不计付存款息)用于抵扣甲方下期应还款项中相同数额的利息。
四、甲方可选择以下还款方法之一偿还借款:
(一)等额本息还款法;
(二)等额本金还款法;
(三)一次还本付息还款法(仅限借款期限为1年(含)以内的);
(四)其他乙方同意的还款方法。
还款方法的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十七条。
五、提前还本
甲方提前还本,需事先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后,方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本金。
但借款期限在1年以内
(含1年)的,不得提前部分还本。
甲方提前还本时,应首先偿清拖欠本息(如有)。
甲方提前部分还本的,还须先结清当期应还本息。
甲方申请部
分或全部提前偿还借款本金的,乙方按照提前还本时本合同执行的贷款利率、提前还本的金额以及当期的实际用款天数计收利息,此前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再调整。
甲方提前还本,须到乙方指定的营业柜台办理还款手续。
甲方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的,乙方有权收取提前还本违约金。
甲方申请提前还本时,可同时申请缩短借款期限;申请经乙方书面同意后方生效,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因此支付一定数额的缩短借款期限违约金。
具体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约定执行。
第四条借款期限、还款方法的变更
对于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借款,甲方可以向乙方申请展期或缩短借款期限,但应事先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批准后,双方签订借款期限变更的相关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
借款期限变更后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变更之日起,贷款利率、罚息利率根据新档次的基准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规则确定(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已计收的利息不再调整。
甲方在借款期限内可以申请变更还款方法,但应事先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批准后,双方签订还款方法变更的相关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
甲方申请变更借款期限或还款方法的,乙方可以因此要求甲方缴纳一定的费用。
第五条甲方和乙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的约定发放借款;
(二)有权要求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家庭资产、财务资料、生产经营方面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应按乙方要求提供有关个人身份、还款能力及个人信用的资料,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和信息完整、准确、真实、有效、合法;
(四)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
(五)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缴纳
本合同约定的各类费用;
(六)如要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并
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七)应接受乙方及其授权代理人通过合理方式对借款
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八)采用委托扣款方式还款的,甲方应按以下要求确
保乙方有效扣款:
1.提供真实合法的委托扣款账户资料;
2.按约定将每期还款额足额存入委托扣款账户中;
3.借款期间,甲方如变更委托扣款账户的,应在约定还
款日之前15个工作日到乙方指定的柜面办理变更手续;4.
如委托扣款账户出现冻结、扣划、变更、余额不足等情况而造成乙方无法足额扣款的,甲方应及时向乙方另行提供合法有效的扣款账户,或及时补足账户余额并向乙方申请扣款,或应及时到乙方指定的营业柜台还款。
(九)甲方应在知悉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抵押财产被列入拆迁范围、强制征用、强制报废等可能造成抵押财产灭失情形的;
2.抵押人、出质人与第三人就抵押财产、质押财产(质
押权利)发生任何纠纷的;
3.对甲方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行政措施等的;
4.在借款全部清偿前,甲方个人及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对其债务清偿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
5.甲方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股权变动、增减资本、合资、联营等情形的;
6.发生其他对甲方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十)甲方不得将借款用于股票等有价证券投资、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期货买卖,不得用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消费与投资,并不得用于生产经营。
(十一)如本合同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借款人贝U各借款人应就本合同项下全部合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即乙方有权要求任何一个借款人履行全部合同义务。
二、乙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借款,但因甲方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二)应对甲方提供的有关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但中国建设银行业务需要使用、个人征信使用或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应妥善保管抵(质)押权属证明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四)有权了解、核实甲方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还款能力、个人信用和家庭财务状况,要求甲方提供与借款申请、使用有关的资料、文件;
(五)有权对甲方提供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以及借款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
(六)有权要求甲方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有权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各项权利,要求甲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各项义务;
(七)有权将甲方的个人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并有权向上述个人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甲方的信用状况,查询获得的信用报告限用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用途范围内;
(八)甲方未按期足额偿还其在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任一账户中划收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甲方。
如扣划款项为外币,乙方有权按扣收时中国建设银行公布外汇牌价的银行买入价折算成人民币清偿甲方应付款项。
如甲方对乙方还负有本合同项下债务以外的其他到期债务的,乙方有权决定将前述扣收款项首先用于清偿其他任一笔
到期债务
第六条违约及违约处理
一、违约情形
(一)甲方发生下列任一情况,均构成违约:
1.甲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的;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3.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的、无效的或不完整的信息、
文件或资料的;
4.甲方拒绝或阻碍乙方对其收入或信用情况进行检查的;
5.甲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6.甲方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7.甲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8.甲方或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卷
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乙方认为可能或已经对其偿债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9.甲方低
价转让、无偿转让或隐藏财产、减免第三方债务、怠于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
的;
10.甲方未履行对中国建设银行负有的其它到期债务,或乙方发现甲方有其他拖欠债务的行为的;
11.甲方的个人及资信情况或还贷能力出现其他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国籍变更、住所地变更、婚姻情况变动、家庭财务状况恶化、收入降低、失业、重大疾病、拖欠其他债务等),乙方认为可能或已经对其偿债能力造成不利影响且甲方未追加乙方认可的担保的;
12.甲方发生其他足以对其偿还债务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事件,或甲方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3.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未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的,构成甲方违约:
1.违反保证合同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的;
2.作为保证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承包、托管(接
管)、租赁、股份制改造、减少注册资本金、投资、联营、合并、兼并、收购重组、分立、合资、(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申请破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
重大资产转让、低价或无偿转让财产、减免第三方债务、怠
于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停产、歇业、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
罚款、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可能影响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能力的;
3.保证人拒绝乙方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的;
4.保证人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的;
5.保证人丧失或可能丧失保证能力的其他情形。
(三)抵押或质押期间内,抵押或质押发生下列情况之
一,甲方未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的,构成甲方违约: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