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前审理破产案件的热点难点及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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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审理破产案件的热点难点及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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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审理破产案件的热点难点及对策

  程汪生

  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加入世贸经济组织,国家实施积极的“优化资本结构”政策,一批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和资源枯竭的企业陆续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我国企业破产法颁布试行于1986年,距今已有20年,很多方面因受当时计划经济条件影响,已不适应审判的需要,为此最高法院2002年作出《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规定》,该规定对破产案件的审理作了全面规定,但是对当前破产案件出现的热点、难点如何应对未作详细规定,实践当中审判人员有时难于操作,为此笔者结合九江县法院自2002年以来审理的十几件企业破产案件中出现的热点、难点及对策谈谈肤浅见解与同仁商榷。

  一、破产法的热点问题

  破产法的热点,不同的人、不同的人群,可能各自关注的角度不同,相对于企业法、担保法、合同法、破产法是一个比较生疏的法。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属于程序法,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一个特别法。

所谓热点问题,我认为就是现阶段审理破产案件应该要注意的一些实践中的问题。

  1、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什么人可以作为破产人?

即破产法的主体,现行破产法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程序,只有企业法人才可以纳入破产法的调整,国有企业适用破产法及最高法院关于破产法若干问题解释,集体企业适用民诉法和有关规定程序,企业法人只有经过工商登记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因此在主体上,首先应审查申请人是否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这是确定主体的法律依据。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改革开放的深入,一些民办企业、民办学校、医院、幼儿园等,这些单位能否适用?

我们认为在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之前不宜适用。

民办企业特别是股份制企业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能否适用?

为此我认为只要经过工商登记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就可以适用,如九江县法院受理的京九制镜厂破产案,当时有人主张该企业系个人合伙、股东只有三人,按照《公司法》不符合股份制企业,且债权人工商银行不同意债务人申请破产,认为不适用破产法法院不能受理,另一种意见认为应予以受理。

最后经请示上级法院认为企业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至于符不符合公司法规定而取得的营业执

有自己份内工作;二是无固定办公场所;三是没有工作报酬,往往上述部门为了应付随便派一个人,也是挂名而起;四是这些人仅仅只熟悉本部门的工作和规定,对法律,特别是破产法不了解,工作中往往还是出现法院审案与清算一肩挑的现象。

这样法院的工作压力非常大,许多本应由清算组去完成,结果都是法院参加,清算组形同虚设,只有主管部门的副职担任组长,也只是与法院联系工作。

实际上是破产企业留守人员担任清算工作,如破产财产处理、职工安置等,因此公正的合理性是否损害债权人利益值得怀疑。

如法院不参与很难保证其程序公正、合法,这是增加法院工作量的最突出方面。

因此法院审判人员宁办十件案,不办一件破产案,破产案件工作量大,时间长是困扰我们比较突出的问题。

  2、破产财产处置问题

  破产案件最终目的就是处理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回收债权,进行破产财产分配。

按照规定处置财产是清算组的职责,但是往往清算组也只是由企业留守人员去办理相关事宜,留守人员对法律了解不够,往往出现一些程序上不合法的问题,如该评估的未评估、该委托拍卖的未走拍卖程序,因此法院要监督、提出指导意见。

但是在处理企业土地变现一块,难度非常大,有的是国有划拨土地,有的是商业用地,有的是设定抵押担保,在这方面土管部门要求按照其条条规定,使企业财产变现不了,导致破产案件审理时间拖长,终结不了。

如生资公司有一仓库因土地系划拨用地,土管部门要掛牌并有规划部门同意才可转让,而规划部门不管你是不是破产,一律按县城规划不给予答复,三年来,为这块地卖不出去,过不了户,我们法院也是束手无策,任其摆在那里,这样就增加了不必要的支出,要支付留守人员的工资,减少了职工和债权人可得的破产财产分配和利益,显然不符合提高工作效率的要求。

  3、破产法律文书不规范,五花八门,有损法律严肃性

  目前民事审判的裁判文书,无论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审结的案件,从最高院到基层法院历年来都有法律文书样本,如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等。

而且就裁判文书改革进行过多次讨论,有统一的格式,制作出来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就没有什么异议,具有法律的严肃性。

但是破产案件至今没有统一的法律文书样式,而且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需要出去大量的法律文书,如裁定书、决定书、复议决定书、偿还财物通知书、清收执行通知书……等一系列法律文书。

有时同一法院由于各人观点不同,法律文书也不同,往往是五花八门,很不规范,确实有损法律的严肃性。

为此建议上级法院,就破产案件的法律文书制定出一套比较规范可操作性强的样本,以实现维护法律的尊严。

  4、破产债权清收困难

  企业被宣告破产还债后,依照法律规定由清算对债权进行清收。

前面已述清算组成员都是有各自的工作,很难集中办公、统一行动、而且他们对破产法律程序及法律专业知识不是十分精通,而破产法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着干问题规定是由清算组向债务人发出清偿债务通知,限七日内偿还或提出异议,如既未清偿又未提出异议,清算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执行。

而清算组因业务不熟很少发出债务清偿通知书、法律文书的格式均需法院提供,而清算组受权力的限制债务人根本不予理睬、不签收。

这样法院不得不要派员一同前往送达,有的债务人对法院一同前往又以程序不合法为由而提出异议,这样又得就异议进行审查,此时债务人有的就人去楼空。

故清算组将所有债权均向法院申请执行(清收),在审查这些债权过程中发现,有的是往来帐,无任何凭证,有的时间特别长,从未主张过权利,从某种意义上完全超过了诉讼时效。

如九江水泥厂的债权大部份是80年代末、90年代初赊销的水泥款,有的是厂销售人员经手,现在这些债务人有的根本不存在,连供销人员也因厂破产外出打工不知下落,还有九江县生资公司的债权大部是往来帐,债务人大部份是一基层供销社,基层供销社现在连职工改制都无资金,更不用说有钱还债。

有时法院执行又因没有执行公务证能够及时采取查封、冻结、保全措施,耽误了时间,使债务人将财产转移,出现债权清收相当困难的局面。

  三、审理破产案件的对策

  在审理破产案件过程中,针对上述热点、难点问题,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对策,使破产案件的审理达到维护稳定、安定团结,促进社会和谐、经济发展。

  1、认真学习《破产法》和最高院[2002]释23号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突出破产程序。

  该法和解释主要是程序方面的规定,为我们提供了可操作性。

《民诉法》中的执行程序为债权清收提供了依据。

因此法官必须熟悉法律、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才可办好破产案件,这是前提。

  2、强化破产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

  “公正与效率”是我们司法的主题,程序上不公正就无法实现实体公正。

我们对所有破产案件实行合议制在宣告破产前认真审查申请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并开庭质证做到心中有数,而后裁定宣告破产还债,做到公开、透明,对债权清收,清算组发出清收通知书,当事人未履行提出异议的。

我们实行开庭审理,异议成立裁定驳回清算组的申请,异议不成立的裁定执行。

由于程序公正、公开、透明,我们依法清收了破产企业的债权,为企业职工改制及时领取补偿金,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做了我们应做的工作,为此受到当地党委、政府的高度评价和肯定。

  3、开好职工大会及债权人会议。

  企业破产,涉及职工安置,为此在宣告破产后,必须要开职工大会,做好法律宣传和解释工作,使职工理解政府及企业,使职工对失去工作、今后生活出路等各方面政府在这方面的安排,这样才能避免职工不因企业破产而上访或不因个别别有用心的人对政府不满而扇动职工闹事,做好稳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安定、团结。

  债权人会议是我们审理破产案件必经程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主持,为此我们要对清算组的工作报告、审计报告、职工安置方案、破产费用支出的预算、破产财产的处理、破产财产的分配等重大事项经债权人会议进行审查表决,只有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才可实施,我们所有案件均是按照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进行,为此做到有法可依,有据而行,使职工和债权人均得到满意,为构建和谐社会做了一定工作。

  4、依法对清算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在破产案件中,依照法律规定,大量工作是清算组去做,所以他们的权力也比较大,清算组利用法院给予的权力,随意处置财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时有发生,因此人民法院必须要依法对清算组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1)指导

  由于清算组是法院指定,成员系各部门选调,由于他们对法律不是专业,为此法院要对清算组进行培训、集中学习破产法和最高院关于这方面的司法解释,特别是关于清算组职责方面重点讲解,使他们明确自己的工作职责范围和要求。

要提供这方面的学习资料,从业务上指导他们开展清算工作,使他们能够依法办事,保证案件的公平、公正。

  

(2)监督

  ①要求清算组制定清算计划,向法院书面报告,审批备案,我们定期进行检查。

  ②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清算组一定要向法院报告,经法院同意后才可实施,这是司法解释第51条规定。

有七类行为必须报法院同意后才可实施,一是动产转让;二是无形财产转让(知识产权);三是借款;四是转让债权和有价证券;五是允许取回权、抵销权、确认别除权;六是放弃权利;七是涉及破产的诉讼。

  ③据债权人申请或依职权审查清算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如债权人抵押债权被清算组认定无效,债权人申请纠正,法院应该纠错。

如生资公司在处理金城商厦房屋时,认为债权人九江县农行土地未进行抵押无效,清算组经过评估、委托拍卖时,农行得知后向法院提出异议,我们开庭审理,查明生资公司曾先后两次用该房产证贷款110万元,只是土地证未抵押,为此生资公司不能片面以土地未抵押而认为无效。

为此裁定房屋抵押有效,土地部份可按评估拍卖后所得返还给生资公司,双方均未提出异议,债权人均得到清偿和分配,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5、加大清收力度。

  破产企业的债权,涉及破产企业职工和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对破产企业债权的清收,仅靠清算组实现是不可能做到,必须要依靠法律手段去实现,破产法及最高院解释明确规定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执行,当前民二庭诉讼案件比较少,破产债权清收是摆在他们面前的首要任务,只有加大力度清收债权,才能实现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执行方面建议上级法院就结合实际,为民二庭审判人员以上颁发执行公务证,以利工作的需要。

  6、严格执行破产财产分配制度。

  企业破产导致法人终止消失,最终是实现破产财产分配,分配为零也是分配,破产财产分配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讨论通过后,由清算组执行。

二次未通过的我们法院依法裁定,在分配过程中,我们首先考虑优先受偿权,严格按照清偿顺序执行,第一是拨付破产费用,包括破产财产管理、分配、变现支付的费用、债权人会议召开的费用、催收债权所需的费用、其它用于破产的费用。

第二是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劳动者(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得的补偿金,即改制买断工龄应得的钱认定为第一顺序,因为他们是弱势群体,以人为本更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第三是抵押优先受偿。

第四是国家税收。

第五是银行的债权。

通过反复讲解法律,使债权人理解法院,达到共识,化解矛盾,稳定社会。

  九江县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由于严格依法办事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为企业解困、职工安置、再就业提供了法律保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不足之处,今后将要更加努力学习,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构建和谐社会为契机,积极工作,开拓进取,奋力拼搏,为建设美丽富强的社会主义国家作出更大的贡献。

你好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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