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助保障预案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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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助保障预案模板

 

厦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助保障预案

 

厦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助保障预案

1.总则

1.1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机构

2.1指挥机构的组成

2.2指挥机构的职责

3应急响应及处理

3.1Ⅰ级响应

3.2Ⅱ级响应

4.有关保障

4.1通信与信息保障

4.2应急支援与相关保障

5.预案终止

6.奖惩

7.宣传、培训、演习

8.附则

1.总则

1.1目的

有效提高我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救助保障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厦门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安全的突发公共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可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

1.4工作原则

在市委、市政府及市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助保障工作坚持统一指挥,分类指导,分级负责,依法办事,快速有效,促进社会安全稳定的原则。

2.组织指挥机构

2.1指挥机构的组成

成立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应急救助领导小组)。

组长:

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组长:

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

成员:

由市民政局、发改委、交通委、经发局、公安局、气象局、地震局、财政局、建设与管理局、粮食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农业局、卫生局、市政园林管理局、广电局、司法局、电力局、保监局、通讯管理局、双拥办、社区办,各区人民政府等单位各一位分管领导组成。

市应急救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2指挥机构的职责

2.2.1市应急救助领导小组职责

研究确定全市公共事件应急救助工作重大决策和工作意见;决定公共事件应急救助预案的启动和终止;组织重大、特别重大公共事件应急救助工作;指导各区应急救助领导小组开展事发地的现场应急救助工作;协调指挥全市处理公共事件的查灾、报灾和转移安置灾民工作,申报启动救灾储备金,接受社会捐赠,安排下拨应急救助款、物;协调灾后恢复生产生活工作。

2.2.2市应急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传达落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应急救助工作指示;

下达市应急救助领导小组工作指示并监督落实;

收集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助或处理工作进展情况;

协调解决各区有关应急救助工作的问题;

承担市公共事件应急救助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组织评估、修订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助预案。

负责联系市应急救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2.2.3成员单位职责

市民政局:

负责自然灾害的灾情数据的审核、汇总、上报工作;及时了解情况和指导区级民政部门应急救助工作,及时拨付应急救助款、物;指导区(事发地)紧急安置事件现场及撤离、疏散周边危险地带的人员,保障转移安置人员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了解事发现场人员伤亡情况,负责遇难者遗体的临时保管及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及时向上级民政部门报告应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必要时提出应急救助需求;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负责应急救助捐助款物的接收、管理和分配;指导督查灾区民房的恢复重建工作;按规定储备一定数量的应急救助物资。

市发改委:

负责公共事件应急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公共事件防灾减灾的重点建设项目。

市交通委:

组织运送应急救助物资。

市经发局:

组织调集救灾、抗灾物资、应急救助设备、器材等工作。

市公安局:

负责维护事发地的社会治安秩序。

市气象局:

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和预报;为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负责全市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调查、评估、审核和上报工作。

市地震局:

负责地震灾害信息的监测、预警和预报;为防灾抗防减灾提供决策依据;负责全市地震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报工作。

市财政局:

落实公共事件应急救助专项资金预算,负责保障救灾应急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市建设与管理局:

负责避难场所的建设、征用、保障工作。

市粮食局:

负责粮油食品的供应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监测、预警,指导灾区应急处理。

市水利局:

负责水文监测及重要水利设施监控和保障。

市农业局:

负责灾后恢复农业生产的技术指导工作。

市卫生局:

负责公共卫生安全形势分析、及时检查、监测疫区的饮水、食品卫生。

组织抢救伤员,指导疫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市政园林管理局:

组织和指导灾区恢复市政设施功能。

市广播电视局:

负责公共事件事发地预警信息保障,做好信息发布、宣传动员和新闻报道工作。

市司法局:

负责提供法律援助。

市电力局:

负责公共事件应急救助时电力保障。

市保监局:

公共事件灾害发生后,负责及时组织和监督保险公司现场保险理赔。

市通讯管理局:

负责无线电通讯保障;负责公共事件应急救助时通讯、信息保障;设立和维护全市统一的公共事件应急救助报警电话。

市双拥办:

经市政府授权协调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公共事件应急救助工作。

市社区办:

指导社区(村)居委会传达动员信息、组织辖区人员按规定紧急撤离、疏散,发放救灾款物,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各区人民政府:

各区政府成立本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助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本辖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助工作。

3应急响应及处理

根据事发性质、规模及后果,将突发公共事件分为重大(Ⅰ)、一般(Ⅱ)二级响应和处理。

3.1Ⅰ级响应

3.1.1事发情境当突发公共事件后果已经或可能导致发生较大伤亡的,严重影响正常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一次公共事件危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立即启动预案:

(1)预报10级以上台风在我市正面登陆、日降雨量达100毫米以上,可能造成严重山体滑波、重要小

(二)型以上水库出现垮坝等险情,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市内发生5级以上地震或邻近地区发生地震时,我市的影响烈度达7度以上的破坏性地震或国家、省人民政府发布临震预报时;周边地区发生强烈地震,对我市造较大影响,或有强烈震感,可能造成破坏。

(3)发生重大传染性疾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饮用水污染等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群体性治安事件、恐怖事件、公共集聚场所安全消防事故、影响重大的火灾、爆炸等社会治安案件;发生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等公共事件造成人员伤死亡(含失踪人员)10人以上(含10人)。

(4)因公共事件紧急转移安置群众多于5000人。

(5)因灾倒塌房屋多于100间。

(6)市突发公共事件领导小组指令其它需要启动预案的时机。

3.1.2响应措施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危害损失程度,市应急救助领导小组立即按程序启动预案,进入应急状态,落实值班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职责展开工作。

(1)落实市应急救助领导小组24小时值班,及时处理相关事宜。

(2)根据情况及时向事发地派出工作组了解情况,指导区级应急救助领导小组开展工作,筹集调配应急救助款、物;接收社会捐赠;协调驻军、武警、民兵支援应急救助工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救助物资社会动员保障机制,及时动员和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人员参与应急救助及辅助性的工作;迅速实施抢险、救援工作;紧急安置事件现场及撤离、疏散周边危险地带的人员,保障转移安置人员的吃、穿、住、医等基本生活;了解事发现场人员伤亡情况,负责遇难者遗体的临时保管及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济;开展心理救援等工作。

(3)根据情况组织有关专家到事发现场进行损失情况评估,及时报告评估结果;并拟定急需的救助款、物需求计划。

(4)检查各区应急救助措施的落实和救助款、物的使用情况。

3.1.3响应程序

 

 

3.2Ⅱ级响应

3.2.1事发情境

当突发公共事件后果已经或可能导致发生一定伤亡的,影响正常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一次公共事件危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事发地的区立即启动预案:

(1)预报10级以下台风在我市正面登陆、可能造成严重山体滑波、重要小

(二)型以上水库可能出现垮坝等险情,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疾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饮用水污染等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群体性治安事件、恐怖事件、公共集聚场所安全消防事故、影响重大的火灾、爆炸等社会治安案件;发生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等公共事件造成人员伤死亡(含失踪人员)(3-9)人。

(4)因公共事件紧急转移安置群众(300-5000)人。

(5)因灾倒塌房屋(30-100)间。

(6)市突发公共事件领导小组指令其它需要启动预案的时机。

3.2.2响应措施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危害损失程度,市应急救助领导小组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及时向事发地的区突发公共事件领导小组及市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事发地的区立即按程序启动预案,进入应急状态,落实值班制度,区应急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职责展开工作。

(1)市应急救助领导小组加强值班,及时处理相关事宜。

(2)根据情况向事发地派出工作组,指导区应急救助领导小组开展工作,适时协调支援应急救助工作,作好筹集调配应急救助款、物的准备。

(3)根据情况组织有关专家到事发现场进行损失情况评估,及时报告评估结果。

(4)检查区应急救助措施的落实和救助款、物的使用情况。

3.2.3响应程序

按照事发地的区应急救助预案规定的程序响应。

4.有关保障

4.1通信与信息保障

4.1.1通信保障

市应急救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急保障专业队伍以及各区应急救助领导小组应固定1部电话24小时专用值守。

可采用固定电话、移动电话、视频电话、传真等多种通信方式,确保通信畅通。

应急救援现场与市应急救助领导小组之间必须确保通信畅通;通信、无线电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公共事件应急救助工作所需的无线电频率、带宽、信道等,配备现场紧急通信系统,为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事发地的人民政府协助做好现场应急处理的通讯保障。

4.1.2信息保障

依托市民政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广电局、通讯等部门在现有信息平台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市级公共事件应急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市应急联动中心及其它成员单位实现联网。

市应急救助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应当利用市级公共事件应急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收集、掌握公共事件灾害信息并加以综合集成、分析、评估、处理,准确地为应急处理指挥决策、咨询提供文字、音像等形式的基础资料、数据,确保信息快捷调用,为正确决策、指挥提供信息服务。

4.2应急支援与相关保障

4.2.1应急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卫生等基本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各级应急救助领导小组的指令,开展公共事件灾害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必要时,市、区人民政府指示本级双拥办请求驻厦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助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指挥预备役部队、民兵、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社会资源组建各类群众性的应急救援队伍,对突发性的公共事件灾害进行应急防范、躲避、自救互救等先期处理。

4.2.2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公共事件灾害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保障道路运输秩序;市政部门应及时做好城市道路的清障工作;交通部门应当迅速组织专业队伍对受损道路设施进行抢修,并根据应急救助工作需要,及时开通水上和空中紧急运输;必要时,市应急救助领导小组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4.2.3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公共事件应急救助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制订医疗救护保障计划,建立医疗应急资源动态数据库,制定有关救护队伍、器械设备的调度方案。

按照”以人为本、救死扶伤”的原则组织实施应急救护。

医疗急救机构负责院前急救;各级医院负责后续专科救治;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和组织配合专业医疗救护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4.2.4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会同武警部队拟订治安保障计划,明确应急状态下维持社会治安秩序的各项行动方案。

事发地政府和社区组织应当积极发动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4.2.5物资保障

民政部门负责购置、储备和管理用于紧急救助、转移安置遇险群众的生活物资。

经发局负责协调公共事件应急救助的生活、生产物资保障,负责做好医疗物资的储备和调度;一旦疫情需要协调组织有关企业生产所需的应急救助物资,并及时投放供应市场。

粮食部门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粮油食品的供应。

其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有关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物资保障工作。

4.2.6经费保障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共事件应急救助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公共事件应急救助提供经费保障。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事件应急救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4.2.7社会动员保障

区、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社区(村)居委会,要做好公共事件应急救助的社会动员工作,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通信手段将动员通知传达到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助物资社会动员保障机制;市应急救助领导小组在应急预案启动后或进行应急演习时,可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向社会征用应急工作所需的设施、装备和场所。

4.2.8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平时与应急保障结合的原则,满足安全、技术及进出道路的基本要求,规划和建设公共事件灾害避险的紧急避难场所,完善紧急避难场所的各类识别标志。

紧急避难场所建设可与公园、广场、体育馆等城市公用设施的建设相结合。

各区、镇(街道)、社区(村)居委会要合理划分指定应急避难场所(安全的学校、大厦、公园、广场等)。

5.预案终止

公共事件情况处理稳定后,由决定启动预案的公共事件应急救助领导小组确定预案终止,同时报告市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

6.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或有关单位对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在处理应急救助工作中,组织严密,指挥得当,奋力抢救抢险,出众完成任务者;在危险关头,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及时准确报送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为应急处理赢得时间,成效显著者;为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献计献策,成效显著者;其它有特殊贡献,成效显著者。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玩忽职守,隐瞒、缓报、慌报情况,延误处理或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不听从指挥,在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挪用、克扣、贪污或集体私分抢险应急救助款、物的;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对因信息沟通不及时和组织协调不力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突发公共事件对外报道失实,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其它危害应急抢险救助工作的。

7.宣传、培训、演习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事件防灾减灾的宣传和科学普及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公共事件应急救助知识教育、培训计划,要公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报警电话,广泛宣传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基本知识和有关的法律法规,教育部门要在大、中、小学普遍开展防灾、减灾教育,以增强全体公民的防灾救灾意识和能力。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课程要作为干部培训的内容,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应急管理工作者的科学决策和突发公共事件管理水平。

各相关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或本系统救援人员上岗前和应急常规性的培训工作,建立一支业务精湛、行动迅速、能打硬仗的专业救援队伍。

各级应急救助领导小组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救助预案进行专项演习,要参与同级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组织的综合演习。

公共事件应急救助演习包括编制演习方案、培训演习队伍、确定演习范围和场所、演习实施、演习评估、演习总结等相关工作。

8.附则

8.1预案管理

各区政府要依照本预案,制定本辖区处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助的工作预案,并随着形势的发展及时调整,不断完善,做好预案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习等工作,为应急救助工作提供良好的保障,确保公共事件应急救助工作能够临危不乱,严格按预案处理应对。

8.2本预案由市民政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8.3发布与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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