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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的量刑标准

2020年职务侵占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对于职务侵占相信很多的人都是有一定的了解的,职务侵占属于一种犯罪行为,我国对于职务侵占的量刑标准也是有一定的规定的。

那么,2020年职务侵占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

2020年职务侵占量刑标准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笫二白七十一条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八十四条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一百八十三条【职务侵占罪】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

法笫二口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该罪名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

刑法理论通说认为,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职务上的便利不同于丄作上的便利,前者是职位所规定应该担任的工作而形成的便利;后者是与职位无关,仅因是本单位工作人员,熟悉本单位的环境状况而带来的较易接近作案Ll标或对象的便利。

因此,同是本单位丄作人员,若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本单位财物,则构成职务侵占罪。

若利用工作上便利,窃取本单位财物,则构成盗窃罪。

张明楷的《刑法学》第五版P948页:

行为人受他人委托占有某种封缄的包装物时,是否同时占有封缄物的内容?

区别说认为,封缄物整体有受托人占有,但内容物为委托人占有,受托人不法取得封缄物整体的,成立侵占罪,取出其中的内容物的,成立盗窃罪。

本书釆取区别说。

P1020页:

对本罪行为主体的认定,不能采取身份说,只要行为人事实上在从事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员工所从事的事务,原则上就认定为本罪的行为主体。

为了获取单位财物,以虚假身份应聘为单位人员,然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将单位财物据为己有的,成立职务侵占罪。

一人公司的工作人员能否成为本罪主体?

例如,A公司的股东只有中一人,其余工作人员句不是股东(即一般工作人员)。

本书的看法是,一人公司也是单位,而非自然人,所以,可以肯定的是,其中的一般工作人员能够成为本罪的主体。

但是,对股东屮将公司财产据为己有的,则不宜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因为从实质上看,屮的行为没有侵害他人财产,没有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

倘若中通过将公司财产据为己有的方式逃避债务等,则只能以其他犯罪(如诈骗罪等)论处。

因为职务侵占罪所保护的是本单位财产,而没有将其他单位或者个

人的财产作为保护对象。

刑法理论的通说与司法实践均认为,职务侵占罪包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骗取、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以及其他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

换言之,刑法第271条规定的行为,实际上是公司、企业、单位人员的贪污行为,而不是狭义的侵占行为。

首先,行为人必须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

但这里的“管理”、“经营”、“经手”并不是普通意义上的经手,应是指对单位财物支配与控制;或者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所具有的自我决定或者处置单位财物的权利、职权,而不是利用工作机会。

其次,必须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其中的“非法占为己有”,不限于行为人所有,还包括使第三者所有。

P1021页:

问题是,应否将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行为限定为将基于职务或者业务占有的单位财物据为己有的狭义侵占行为,而将所谓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骗取本单位财物的行为分别认定为盗窃罪、诈骗罪?

从客观事实上看,除了共同占有的情形之外,儿乎不可能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盗窃单位财物的情形;骗取本单位财物的情形,基本上只是利用工作机会,而非真正意义上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基于这样的而解释结论,对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骗取本单位财物行为,只能认定为盗窃罪、诈骗罪(刑法分则条文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参见刑法笫183第一款)。

以上解释结论或许与包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骗取公共财物的贪污罪不协调。

但是,由于两个法条的表述并不相同,没有必要使两个罪的行为内容相同。

没有理山将利用职务便利的盗窃、诈骗行为认定为法定刑更轻的职务侵占罪。

换言之,只有将利用职务便利的盗窃、诈骗行为排除在职务犯罪之外,对之以盗窃罪、诈骗罪论处,才能够实现罪行相适应。

P1022页:

根据本书观点,只有狭义的侵占行为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单位工作人员将自己没有基于职务或者业务占有的本单位财物据为己有的,则视行为特点认定为盗窃罪或者诈骗罪。

例如,单位司机在运输途中,将车内封缄的单位货物转移为自己占有的成立盗窃罪;单位司机在运输途中将单位车辆据为己有的,也应认定为盗窃罪;建筑单位的工人将建筑工地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的,成立盗窃罪;银行以及其他单位的保安人员将单位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的,构成盗窃罪;快递公司员丄在分拣作业过程中利用暂时接触、经手邮包的便利条件窃取邮包后私自取岀内装财物据为己有的,成立盗窃罪。

再如,单位工作人员欺骗单位会计、出纳,虚报申领出差费用的,成立诈骗罪。

单位工作人员欺骗单位会计、出纳、虚报申领出差费用的,成立诈骗罪。

保险员虚构保险合同骗取保险公司奖励款的,单位销售人员虚构销售业绩骗取单位奖励款的,成立诈骗罪。

作为职务侵占罪对象的“本单位财物”包括单位现存的财物和确定的收益。

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管理但属于公司持有的股份变更为自己持有的股份的,可以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同样,单位工作人员为本单位代持股份的过程中,擅自将该股份据为己有的,也成立职务侵占罪。

但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其他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份变更为自己持有的股份的,不成立职务侵占罪,只能视行为的具体表现认定为盗窃罪、诈骗罪或者侵占罪。

因为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份不是单位财物,而是个人财物。

(2017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15种常见犯罪量刑规范的实施细则

(九)职务侵占罪

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第一个量刑幅度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六万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数额每增加一万二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第二个量刑幅度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一口万元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数额每增加二十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多种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或者影响恶劣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再增加基准刑10%以下;

(2)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捐助、社会保险等专项款物的,或者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款物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3)在企业改制、破产、重组过程中进行职务侵占的,增加基准刑20%以下;

(4)多次侵占的,增加基准刑20%以下;

(5)职务侵占的款项用于吸毒、赌博、非法经营、行贿、走私等违法活动的,增加基准刑20%以下;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九)职务侵占罪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惜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占•

八、、•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便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刑法第二口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刑法第一口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笫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2014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合同诈骗等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四、职务侵占案件

(-)关于非法占有目的

行为人不承认具有占为己有的LI的,但是通过下列手段之一改变单位财产所有权归属的,可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的Ll的:

[.虚构需要支付的“好处费”、应付款及业务支出项H将单位资金占为己有

的;

2.业务人员、技术人员利用单位系统内部漏洞,篡改数据侵占单位资金的;

3.财务人员侵占单位资金后,作假帐填平账目的;

4.使用占有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导致不能归还的。

(二)相关问题

单位聘用的合同员工、临时员丄及用工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合同的原单位丄作人员,利用在单位工作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可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为人因代理公司业务或冒用他人名义以虚假身份应聘到公司,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占为己有的,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

以公司代理人身份,通过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据为己有的,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行为人因与单位存在劳资或者经济纠纷,公开占有单位财物,并在事询、事中或事后就侵占单位资产的行为告知对方,明确说明侵占单位资产与纠纷的关系等情况,不宜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因单位拖欠行为人工资、奖金等劳动报酬,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占有明显超出其报酬的公司财物,构成犯罪的,原则上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利用职务便利”主要是指通过主管、管理、经手、保管本单位财物等职务便利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

行为人超越其所从事事务的权限,利用工作或熟悉作案环境等便利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不宜认定为职务侵占。

(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

准的规定

(二)第八十四条[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白七十一条笫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001年)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关于我省四类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二万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二万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新增十个罪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五、职务侵占犯罪

1.构成职务侵占犯罪的,可根据下列不同惜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根据职务侵占数额、次数等犯罪事实和IW节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的10%~30%:

(1)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的:

(2)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3)侵占法人、企业或其他组织急需要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2005年)公安部经侦局关于对非法占有他人股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问题的工作意见

近年来,许多地方公安机关就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采用非法手段侵占股权,是否涉嫌职务侵占罪问题请示我局。

对此问题,我局多次召开座谈会并分别征求了高检、高法及人大法工委刑法室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笫二庭书面答复我局:

对于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股东股权的行为,如果能够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Ll的,则可对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管理中的股东股权的行为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现予网上公布,供各地公安机关办理类似案件时借鉴参考。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儿个

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呑、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第二条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2004年)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工作人员能否构成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犯罪主体的批复

山西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晋公经[2004)034号《关于净贤能否构成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主体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并征求国家宗教事务局意见,批复如下:

根据《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5号令)等有关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属于刑法第271条和第272条所规定的“其他单位”的范圉。

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属于公共财产或信教公民共有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和非法处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或挪用宗教活动场所公共财产的,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

此复。

(2003年)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职务侵占案件管辖权问题的批复

贵州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关于职务侵占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请示报告》(黔公经侦[2003]15号)收悉。

经研究,我们认为:

此案原则上应山犯罪嫌疑人所属公司、企业注册地的公安机关即贵阳市公安局管辖,如果山犯罪行为实施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以山犯罪行为实施地的公安机关即六盘水市公安局和六枝县公安局管辖。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渝高法明传(2000)38号《关于在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侵占本公司财物如何定性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丄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口七十一条笫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一九九八)二百二十四号《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如何定性的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笫二□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七)依法严惩疫情防控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犯罪。

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白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防治监管职责,导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白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依照刑法笫三疔三十一条的规定,以传染病毒种扩散罪定罪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呑、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款物,或者挪用上述款物归个人使用,符合刑法笫三口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挪用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符合刑法笫二白七十三条规定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2020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刑事犯罪的通告

十一、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呑、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用于疫情防控款物,或者挪用上述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分别按照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追究刑事责任。

挪用用于防控疫情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对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挪用特定款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

四十四、将刑法第三口•八十三条修改为: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讣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笫一款罪,有笫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2014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失效)

(九)职务侵占罪

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第一个量刑幅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一万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第二个量刑幅度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十万元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数额每增加二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多种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或者影响恶劣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再增加基准刑10%以下;

(2)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捐助、社会保险等专项款物的,或者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款物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3)在企业改制、破产、重组过程中进行职务侵占的,增加基准刑20%以下;

(4)多次侵占的,增加基准刑20%以下;

(5)职务侵占的款项用于吸毒、赌博、非法经营、行贿、走私等违法活动的,增加基准刑20%以下;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需要说明问题

因职务侵占罪的数额没有具体标准,经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函商沟通,并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一万元,犯罪“数额巨大”起点为十万元,十年以上确定的数额起点为一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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