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部基本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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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部基本标准
\历城行政审批卫生医疗机构许可
事项名称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办理部门
历城区卫生局业务科
申请范围
取得历城区卫生局颁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单位或个人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历城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所需材料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书》
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4、医疗机构用房平面图;
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6、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身份证、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
7、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8、医疗机构主要仪器设备名录清单;
9、建筑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办事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及证件
2、卫生局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和实地考查、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业务技术、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技能的抽查考核
3、局长办公会研究审核
4、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者,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上通知申请人。
办结时限
自申请人提供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45日内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咨询电话
88112854、88112855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许可
2010-03-03
申报条件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申报条件
办理所需证件
1、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2、医疗机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3、医疗机构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济南市历城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提出申请,领取设置申请书;2、提交相关材料;3、符合受理条件予以受理,发给《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受理通知书》;4、审查;5、批准设置的发给《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驳回通知书》。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提交材料
办理地点历城区卫生局业务科
办理期限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30天
工作时间工作日9:
00-17:
00
咨询电话88112854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来源:
作者:
时间:
2009-06-23
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办理部门
历城区环保局窗口
申请范围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
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9、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10、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11、山东省水污染防止条例
1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
13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止条例
所需材料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分类管理。
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申报材料为: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
2、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自查报告
4、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5、环保设施及排污口规范化验收材料
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申报材料为: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2、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不需监测的除外)
3、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4、环保设施及排污口规范化验收材料
办事流程
1、建设单位委托历城区环境保护监测站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或调查
2、申领并填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申请表或登记表
3、申请单位提交相关材料,报区环保局审查
4、审查资料合格后,历城区环保局派员到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检查
5、对符合验收要求的批复验收意见,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提出书面改进意见
办结时限
1、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受委托的环境监测应在完成现场监测20个工作日内提交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
2、各种申报材料完备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检查验收并批复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意见。
收费标准及依据
1、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不收费
2、历城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收取环境监测费按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环保局《山东省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实施办法(试行)》((89)鲁环监字第1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咨询电话
历城区审批中心环保局窗口(咨询电话:
88115211)
门诊部基本标准
作者:
佚名文章来源:
本站原创点击数:
34451更新时间:
2007/10/11
门诊部基本标准
一、综合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
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
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产)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
(二)医技科室:
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一)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二)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医师;
(三)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四)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氧气瓶人工呼吸机
电动吸引器气管插管
洗胃机心电图机
显微镜尿常规分析仪
血球计数器生化分析仪
血液粘度仪恒温箱
电冰箱X光机
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
B超
药柜、转台、密集架、调剂台
静脉切开包、气管切开包及规定的抢救药品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中医门诊部
中医门诊部的中医药治疗率不得低于85%。
一、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
至少设有三个中医临床科室;
(二)医技科室:
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处置室等与门诊部功能相适应的医技科室。
二、人员:
(一)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70%;
(二)至少有4名中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
(三)至少有2名护士、1名中药士及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有基本设备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及中医诊疗器具。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中医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
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
(二)医技科室:
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处置室、注射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一)至少有3名从事中西医结合临床工作二年以上的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西医结合医师或中医师;
(二)至少有5名护士;
(三)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氧气瓶电冰箱
心电图机显微镜
B超尿常规分析仪
X光机血球计数器
人工呼吸机紫外线消毒灯
洗胃机药柜
气管插管调剂台
吸引器静脉切开包
高压灭菌设备
规定的各种抢救药品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中医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民族医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设有三个以上民族医门诊科室。
设有民族药药房并具有民族药基本保管与炮制能力。
二、人员:
至少有3名民族医医师、1名民族药药士和1名检验士、1名护士。
民族医药人员占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70%。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有基本设备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及诊疗器具。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中医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专科门诊部
普通专科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一)至少设有1个一级科目或2个二级科目或4个以上二级科目以下的专业科室;
(二)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处置室、治疗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一)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二)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医师;
(三)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四)医技科室有具有士以上技术职称的相应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恒温箱电冰箱
X光机
药柜、转台、密集架、调剂台
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二、口腔门诊部
一、牙椅:
至少设有牙科治疗椅4台。
二、科室设置:
不设分科。
能开展口腔内科、口腔外科和口腔修复科的大部分诊治工作,有条件的可分设专业组(室)。
有专人负责药剂、化验(检验中心有统一安排的可不要求)、放射、消毒供应等工作。
三、人员:
(一)每牙科治疗椅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至少有2名口腔科医师,其中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三)牙科治疗椅超过4台的,每增设4台牙椅,至少增加1名口腔科医师;
(四)医生与护理人员之比不低于1:
1。
四、房屋:
(一)每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二)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电动吸引器显微镜
X光牙片机银汞搅拌器
光敏固化灯超声洁治器
铸造机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
(二)每牙椅单元设备:
牙科治疗椅1台
手术灯1个
痰盂1个
器械盘1个
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
医师座椅1个
病历书写桌1张
口腔检查器械1套
配备中高速牙科切割装置不少于牙科治疗椅总数的1/2;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三、整形外科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整形外科、观察室、手术室、药房、化验室、处置室、治疗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一)每台手术床至少配备2.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从事整形外科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整形外科医师;
(三)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三)手术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在两台手术床的基础上,每增加1台手术床应增加手术室使用面积7平方米。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手术床2台和相应的成套整形外科手术器械
吸引器显微镜
电冰箱双极电凝器
紫外线消毒灯高压灭菌设备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四、医疗美容门诊部
一、床位:
至少设有美容床4张,手术床2台。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
至少设有美容外科、皮肤科、物理治疗室、美容咨询室;
(二)医技科室:
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手术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每台手术床至少配备2.4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张美容床至少配备1.4名卫生技术人员;
(三)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从事美容外科临床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和1名从事皮肤科临床工作5年以上的医师;
(四)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四、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四)诊室每美容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手术床2台和相应的成套美容外科手术器械
离子喷雾器多功能美容仪
皮肤磨削机二氧化碳激光治疗机
吸引器电冰箱
双极电凝器紫外线消毒灯
高压灭菌设备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甲级卫生所(室)标准及职责
(1)设置标准①房屋设置:
每个卫生所(室)医疗用房在3间以上。
诊断室、治疗室、药房、处置室、观察室四室分开。
——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卫生所(室)治疗区应与生活区分设。
②人员:
至少有一名以上乡村医生。
③设备:
——基本设备:
诊查床、诊断桌椅、听诊器、体温计、血压计、出诊箱、身高体重计、接种包、药品柜、一次性各种规格注射器、有盖方盘、消毒缸、高压灭菌设备、污物桶、资料柜、健康教育宣传版——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④药品:
按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执行。
⑤有相关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2)甲级村卫生所(室)的基本职能承担公共卫生甲级村卫生所(室)的基本职
(学习的目的是增长知识,提高能力,相信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努力就一定可以获得应有的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