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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管理合同

 

酒店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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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词语的定义…………………………………………1

第2章酒店计划、建筑及设备…………………………4

第3章酒店开业前事项…………………………………5

第4章技术顾问服务……………………………………8

第5章管理公司的责任…………………………………10

第6章酒店甲方责任……………………………………15

第7章保险………………………………………………17

第8章财务项目…………………………………………18

第9章合同期限…………………………………………19

第10章一般规定…………………………………………19

第11章杂项………………………………………………23

本合同双方为:

1、酒店业主,(下称甲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法定企业,在省市注册;注册地址。

2、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是中国注册有效存在的公司。

鉴于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如下:

第1章定义

经双方共同协商并取得一致后,下列所有措辞,用于本合同以及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附加或更改文件时,具有以下定义。

1.1酒店

应解释为建筑物的所在地,而其建筑物包括家私、装置设置及营业设备,其细则详列在后,酒店又应解释为依据本合同而产生的营业运作。

1.2酒店地址

应解释为大约有平方米的工地,位于市区

路号,在其上将会建成“酒店以及所有主动或被动的附属建筑物”。

1.3建筑物

应解释为所有在性质上或指定上视为地产物业的楼房及设施,以及包括所有为该楼房及设施所设的设备,例如:

热力系统、空调系统,所有水管类装置和电器设备,户外及户内标志,电梯等等。

1.4装置设备

应解释为所有家具、室内装饰品、固定装置、布件、家具、标志、视听器材、厨房电器、车辆、地毯和设备,包括前台和后台电脑设备,但不包括固定资产和软件。

1.5营业设备或简称O.E.(OperatingEquipment)

应解释为一般用于酒店营业运作的小件物品,例如:

银器、被单、台布等物、陶器皿,小型厨房用具和制服,包括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单件价值人民币八百元以下的低值易耗品购置,具体划分标准按酒店统一会计制度及中外合资会计法规定处理。

1.6统一制度

应解释为乙方所采用的“酒店统一会计制度”。

此统一制度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制度”和其他规定。

1.7会计年度

会计年度应解释为由一月一日开始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的十二个月期间,第一会计年度应由开业第一天开始至同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1.8会计时期

会计时期系指每个日历年的十二(12)个日历中的每个月份。

1.9独立公共会计师

应解释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在中国注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

1.10营业总收入

营业总收入系指经营酒店及其所有部门和部分所得的各种(现金和信贷交易)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出租客房的收入、电话、传真和电传费、商店、办公室、各种展销场地租金;许可、租赁和特许的收费及租金(不包括被许可人、承租人和特许权持有人的营业总收入);自动售货机收入;停车费收;健身和休闲俱乐部会费、使用和其他收费;食品及饮料的销售;商品的批发及零售;

营业总收入不包括以下各项:

酒店员工所得的小费、分别直接从宾客或顾客中收取的或计入任何货物或服务售价的增值税、客房税、人头税、消费税、商品税和服务税、销售税、使用税、任何其他税金或政府收费、装置设备的销售收入;装置设备储备基金中的资金所收到或累积的利息;在获取营业总收入或其部分期间所收到、收讫或退还的任何退款、回扣、折扣和类似性质的信贷;保险所得(非中断经营保险或其他收入损失保险所得);征收所得(非临时性征收);或任何酒店权益出售或对酒店所承担债务的任何重新融资。

1.11经营利润或简释

经营利润应解释为每一会计年度(或会计时期)的总收入额与酒店营业支出之差额。

1.12营业支出----应依据统一制度,包括下列项目:

A、薪资,费用和工资,以及其他常规的或时有的,为酒店营业员工派发的其它款项,包括总经理,以及任何员工福利和工资费用,起居住所、交通、员工膳食、其它杂项福利,与上述薪资有关的法令或法规所产生的应付款项或税项。

B、为酒店而消耗的食品和饮料成本,和一般情况下为收益而发生的成本。

C、依据当地经验,经董事会批准的实际发生呆帐。

D、因酒店营业有关雇用的独立公共会计师,以及用酒店的需要而聘请的法律顾问费用。

E、第8.2条所指定付于乙方的基本管理费。

F、第7.1条所指定用于投保的保险费。

G、所有因正常酒店管理所需的营业设备,购入和更换开支,包括1.5所列开支条。

H、所有广告、业务推广和公共关系开支。

I、第5.3.3条所指定由乙方提供的广告和业务推广支出内的酒店应承担的份额。

J、因酒店消耗而发生的热力、水、电、煤气、电话和任何其它公用设施费用支出。

K、付于推销代理及信用卡公司的佣金、费用及开支和预定费用。

L、为维持酒店的良好操作状况而产生的修葺、保养及更换费用,除第6.1条和第6.2条属甲方责任范围的费用外,均列入营业支出。

M、一般情况下由酒店或由乙方在酒店所产生的营业费用。

N、为酒店营业任何直接税项、关税、牌照费的缴付,但不包括第1.12条注明的费用。

1.13甲方费用

下列项目应解释为“独立费用”,不应包括在“营业支出”之内。

A、酒店装饰、固定附属装置和设备的折旧。

B、本酒店的资本和房地产税项。

C、本酒店土地使用费。

D、开业前支出的摊销。

E、第6.1条重置储备金的开支。

F、由甲方委任的审计师、律师和其他专业顾问费和任何特别费用。

G、奖励性管理费。

H、本甲方所得税,固定资产税和利得税。

I、财产保险费用

1.14许可公司系统

许可公司系统(GTSystem)系指许可公司或其任何关联公司所使用的、与根据本合同向酒店和GT酒店系统的酒店提供服务及计划有关的所有软件、硬件和信息资源系统,包括但不限于连接现场系统的装置的维护、支持预订系统的系统、GT礼赏奖励计划、收入管理、其他服务、系统和计划、以及相关服务器和系统安全。

许可公司系统不包括任何现场系统。

1.15许可公司系统服务

许可公司系统服务(GTSystemServices)系指与许可公司系统有关、由许可公司、许可公司的一家关联公司或与许可公司或许可公司的一家关联公司有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供的、被许可公司认为是根据本合同向GT酒店系统中的酒店(包括酒店)提供服务所必需的开发、安装、修改、测试、培训、维护和支持服务。

许可公司系统服务不包括(i)由酒店员工或第三人仅为酒店的利益提供的任何服务,(ii)任何现场系统服务,或(iii)通过任何共享安排向酒店提供的任何服务或利益。

1.16GT酒店系统

GT酒店系统系指于生效日在“GT”品牌名下经营的、作为一个显著集团的一部分的一流、全方位服务连锁酒店,而该集团的名称是“GT集团”。

1.17开业日

开业日系指乙方决定让付款客人首次进住酒店的日期,该日期(i)须由乙方确定和证明,并且(ii)不早于实质完工(定义见建筑咨询服务合同)之日后的三十(30)天。

1.18储备基金

储备基金系指乙方在其指定并经由甲方批准的一家银行或类似机构设立的储备基金帐户,以支付以下费用:

(一)、对酒店的装置设备的更换、更新和添置。

(二)、例行资本开支。

1.19开房率

应解释为酒店实际出租了的客房数除以酒店可供出租的客房数(不包括用作管理人员自用的宿舍)的百分比。

1.20不可抗力

下述情况均构成不可抗力事件。

A、战争、侵略、反叛、革命、暴动及内战。

B、政府以统治者身份所作出的措施、政府条例和命令。

C、地震或任何因自然力量发生而被影响以及不可合理预测或抗拒的事故。

D、劳工纠纷。

E、其他非乙方可合理控制的,而严重地影响乙方经营酒店的能力的事故。

第2章酒店计划、建筑及设备

2.1工程地址财产所有权

将建酒店的工地图、土地证、开工许可证及规划证列于本合同的附表

(一)。

2.2酒店规模

酒店将拥有下列:

A、套房间及有关配套设备,包括但不限于:

B、中西餐厅

C、酒吧(廊)

D、咖啡座

E、多用途宴会厅

F、歌舞厅

G、运动/健康设备

H、商店

2.3建筑进行程序

为进行酒店的建筑、布置、配备及装饰,甲方将对自行聘请及保留所有有关及需要的建筑师、承包商、室内设计师及其它专家和顾问的费用负责。

甲方应于三十天内给与乙方一份酒店设计、建筑及配备总时间计划,而由乙方提出意见。

2.4酒店验收

乙方将协助甲方完成在酒店建筑设备安装及完成时进行的接收程序,甲方答应在一段合理时间内进行所有必要措施来实施乙方向其提出的合理建议。

第3章酒店开业前事项

3.1酒店开业前乙方所提供的服务

3.1.1在“酒店”开业之前,乙方受甲方的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A、设立开业前的预算方案,呈交甲方批准后执行。

B、确立酒店的总体组织和计划开业前的各项活动。

C、为酒店设立管理控制和会计制度。

D、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适用法规,挑选和招募来自各阶层的酒店员工,需要时履行培训计划。

E、协助组织和成立酒店内各不同部门。

F、承担分析各项应保项目和协商保险计划,在中国保险公司投保。

G、采购开业所需的物品。

H、制订并执行酒店之市场营销策略。

I、承担广告和公共关系计划(确定宣传媒介,拟定宣传材料,传送文件到旅行社,以及介入乙方集团的广告和公开宣传等)。

J、承担业务推广和订房运作。

K、组织开业典礼。

3.1.2甲方应以本身费用开支使乙方有适合的办公地方充分完成其在此段的责任。

3.1.3乙方应联同甲方采取必要措施,获得因酒店供应、管理和经营而需要的牌照和准许证。

3.2酒店开业前的预算

3.2.1开业前预算表应由乙方于不迟于开业前六个月呈交甲方批准。

3.2.2预算应包含所有开业前活动的成本和支出。

3.2.3其应再包含:

A、开业前酒店总经理、营业经理和按人员编制在开业前委派给酒店的所需人员的工资。

B、招募和培训酒店委任员工成本包括有需要时在本集团内其它酒店的培训费用。

C、开业前广告和业务推广的成本。

D、开幕典礼的成本。

E、一切关于所有需要之经营和行政成本,包括领取所有需要的执照和准许证成本、律师和顾问费用。

酒店部分开业时,部分经营所需资金。

3.2.4甲方应依据下列时间表存放包含本预算表的资金于第8.1条所述的银行帐户,和使乙方得以运用。

A、百分之伍拾(50%)开业前六个月。

B、百分之伍拾(50%)开业前三个月。

3.3流动资金及开业所需的物品

3.3.1甲方应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提供足够的作业流动资金,使酒店保证得以无间断和有效的运作。

3.3.2特别提出的是,甲方同意在开业前六个月提供予乙方足够资金,以采购足够应付初步所需物品(食品、食料和其他消费品)酒店开业后不超过六十天,乙方应呈交一份确实支出表予甲方。

3.4部分开业时间

3.4.1由双方同意,酒店将有一段部分开业期,由酒店确实完成和获得营业所需证照及满足营业所需的硬件条件,能供第一个付款客人入住享用的酒店软件设施,至酒店开业日前立即终止,开业日明确列在第3.5条。

3.4.2部分开业期间于经营期内的营业收入与支出,应列入到正式开业的营业收入与支出中。

3.5酒店开业日

3.5.1开业日应经双方同意后决定,并应在:

A、家私、装置和设备已实质上装配完毕以后。

B、已取得酒店经营所需的执照和许可证以后。

C、双方认为该酒店已能在完整的营业基础上,提供豪华的服务予客人以后。

3.5.2酒店开业将不会解除甲方遵守本合同条款的责任,特别是参照第2.4条有关更正酒店建筑及设备的任何缺点或不足。

3.5.3酒店开业日,预计为年月日。

3.6前期筹备开业管理费

3.6.1甲方同意付予乙方前期筹建开业管理费费人民币万元,共分三次付清:

A、第一次在本合同签署后十个日历天内支付40%。

B、第二次在本合同签署后九十个日历天内支付30%。

C、第三次在本合同签署后一百八十个日历天内支付30%。

3.6.2如酒店开业日迟于年月日的预计日,甲方每月再支付于乙方人民币万元,直至试营业或开业日为止,不足一月者按比例计算。

第4章技术顾问服务

4.1专业技术及经验

乙方应以其专门经验以及专业技术对酒店设计及功能布局给予必要的建议,并适当地指导甲方及其代表。

4.2技术顾问概要

4.2.1酒店设备

A、乙方将协助甲方选择及订立酒店里应有的各种设备,诸如客房的种类与数量,以及餐饮、宴会、会议厅的形式,酒店后勤等区域。

B、乙方将预备一份设备计划,推荐以及详细说明各设备的主要特征。

C、甲方将需提供包括以下几点的最终设计图及详细规格给“乙方”。

最终施工图及详细规格,必须具备可用以呈报有关政府机构所需的资料,(适用于呈报及申请有关建筑许可证、规划、消防局准证、旅游局准证等等)招标、施工用途的有关文件。

各类客房的详图。

灯光与园艺布置详图。

最终设备的布置图与详细规格。

适用于市场营销和广告宣传有关客房,各餐饮设备及公共场所的图片或模型照片。

乙方将会审查最终设计图及详细规格,并给予必要的建

议,以便设计达到要求。

4.2.2室内设计与装修

A、乙方将会给予甲方就室内设计和针对客房、走廊、公共场所、餐饮设施、宴会厅、会议厅功能上的布局提供意见,以及技术上的建议。

B、甲方将会提供包括以下几点的最终设计给乙方。

客房、家私和附属装置性质的客房布局图。

侧面与天花板示意图。

灯光图。

将要采用所有材料的样本和详细规格,包括地毯的样本,墙与天花的处理以及家私和附属装置的材料。

特别设计家私、灯光配件及零件的详细图。

选定物件的相片。

模范客房的图纸与详细规格。

制服的美术设计、美术稿,乙方将会审核最终设计并给予必要的建议,以便设计达到要求。

4.2.3酒店后勤的供给、营业设备、营业所需的供应,乙方将会:

A、预备一份完整的货单,包括营业设备以及后勤的供给(这份货单应包含物品、数量、详细规格等等),若甲方另有要求,也必须提供一家或多家供应商的地址。

B、筹备初步财政预算,以便采购初期所有的营业设备,后勤和营业所需的供应。

C、为以上(A)项所列的物品,做好最终财政预算。

因通货膨胀因素,财政预算应经常地加以检讨与调查。

4.3甲方须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费万元人民币。

A、第一次在合同签署后十个日历天内支付40%。

B、第二次在合同签署后一百八十日历天内支付30%。

C、第三次在合同签署后三百六十五个日历天内支付30%。

第5章乙方的责任

5.1乙方的服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代表甲方执行所有在酒店管理及市场推广范围内的一切任务,乙方只许用酒店作为高效能管理为标准的酒店经营活动,乙方除与国际经营行业正常有关或因标准改变而产生的辅助及附加活动外将不能在酒店内从事其它活动。

5.2商号、商标、服务称号及服务标志

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许可甲方在酒店公共宣传以及有关酒店经营时使用乙方拥有或由其代理的商号、服务称号、服务标志及商标。

所有“酒店”经营的一般用具应注明GT的服务标志以便确认酒店为管理集团成员之一。

甲方须在本合同签署十日内向乙方支付品牌加盟费万美元。

合同一经终止,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能继续使用乙方拥有或由其代理的商号、服务称号、服务标志及商标。

如继续使用在解约时另行协商,收取使用费。

5.3集团广告

5.3.1集团广告,推广及公共关系

乙方将会由合同批准之日起准备酒店所参与集团的一切公开宣传、广告及公共关系活动。

5.3.2酒店间的相互广告及宣传

乙方旗下的酒店将会向它们的顾客推荐甲方的酒店,同样酒店亦应向其顾客推荐集团旗下的其他酒店。

5.3.3集团广告和业务推进的分摊

酒店应共同负担乙方集团为属下酒店的共同利益而推行的广告及业务推进活动。

乙方应提供给甲方所有已进行广告及业务推进活动的证明资料。

5.4在酒店层面的协助

5.4.1乙方应负责酒店的业务推广工作,以令酒店达到履行集团之业务扩广政策。

酒店层面的营业推广,应在酒店所在地的市场和其它乙方认为适当市场进行。

5.4.2乙方将定出每年的营业推广计划,并将其呈与甲方审查,此外,乙方还将提供一切必要的辅助及指引,特别有关以下:

A、确定酒店营业政策。

B、决定每年及长远的有关住客率、收入、顾客对象等等的目标。

C、定出及发布所有酒店价目(客房、餐厅、酒吧、会议设施等等)。

D、确定特别的营业条件。

E、定出赊销信用方针。

F、设立对各方不同顾客的营业方式及程序。

G、分析经营业绩和常设控制系统。

5.4.3乙方将在酒店层面进行适当广告及业务推广事务,包括:

A、确定酒店广告及业务推广政策。

B、按乙方之标准样本,准备广告文件及小册。

C、派发这些文件给集团酒店,乙方各营业代理办事处。

5.4.4当酒店进行专门地区业务推广活动时,乙方将会为其安排负责该专门地区的营业办事处加以协助。

5.4.5酒店将会被纳入于乙方所参加的商业陈列及展览会,所有参加直接费用由酒店自行承担,乙方须事前作出预算,经甲方同意时方执行该项计划。

5.5管理

5.5.1日常业务管理

乙方要接受甲方代表的监督。

监督原则只是对涉及酒店的依法经营,和大的经济开支(指人民币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

乙方将会代表甲方执行所有适当及必要的管理服务,包括:

A、一般酒店组织。

B、人事管理,依照中国有关法律,乙方作为甲方的代理人将有挑选、雇请、训练、指派、调动或解雇所有雇员的决定权。

甲方负责供给在市以外的招聘雇员适当住所,其费用由酒店营业支出。

总经理将由乙方委派,全权负责酒店的经营及管理,每月向甲方报告酒店经营管理情况。

乙方在酒店进行辅助的专家亦有同样待遇。

C、制定薪酬和酒店雇员所有其它福利,乙方将有权代表甲方派发服务费予雇员和支出经常性的额外津贴。

D、制定所有价目,收费及价格,及与此有关的监督和控制酒店经营中的任何性质收入,或各类服务的收费,及收据事项等,除上述(B)项指定或由乙方依照酒店行规提供新闻界或其它公共消息或旅行社和其它人士免费酒店膳宿除外,其他人如未得乙方许可,一切不得在“酒店”内享用折扣价格或免费住宿及服务。

E、制定商业用途地方及店位,以确保有关商店不会影响酒店的名誉水准及正常营业。

F、定出采购之政策包括以下:

商品、供应品、和物资的选择,建立及维持酒店正常经营操作需求的所有存货,选择供应商,为确保最优惠条件下谈判供应合约。

G、定出对供应商和酒店顾客赊帐之政策及与信用机构。

H、有关酒店经营中,乙方若认为需要或合适,经甲方批准后,可以甲方的名义采取任何法律诉讼及其它法律行动。

I、监督并控制住客、租客、特许权持有人及其雇员的活动,包括对住客及租客因其不付费用或以其它正确理由而采取的债项追讨行动,或因同样正确原因终止特许权持有人、特权持有者的权利。

J、除甲方对维修责任范围外,乙方应依照管理标准为保持酒店良好状况,进行需要之维修、保养。

所有有关费用将会算入酒店之营业支出内,凡超过十万元人民币应当作特别项目呈交甲方批准,经双方同意后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从装置设备储备基金中支出。

K、商讨及签署有关酒店正常营业所需的合约及预备有关的法律文件。

财政及会计管理,见以下条款。

5.5.2会计

乙方应为甲方之利益按照中国的法律和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制度”和其他规定,记存一份所有有关酒店经营之事务之完整的会计记录。

此等会计记录根据“统一制度”之规则,但在必要时,甲方或其代表人将有权在酒店办事处视察及稽核全部帐薄。

然而上述行动要尽可能避免妨碍酒店的经营,无论如何,在本合约期满时,全部记录将交还甲方。

5.5.3常年计划

A、开业日后六十天内和最少在下一财政年度开始前三十日内,乙方将要提呈甲方一份下一年度常年计划,该常年计划将包

括开房率及损益预算表,酒店业务推广政策及提供以下项目的预算。

修葺及保养。

下一年度酒店之翻新、改建、重建、更换、增添及更新的费用。

酒店各部门所有雇员,包括全部行政雇员之薪酬、工资、酬劳及额外津贴之支出。

甲方收到常年计划后应与乙方商讨及提出意见,以达到一致同意,若甲方在收到常年计划后三十天内没有向乙方提交一份对该计划的具体书面反对意见,该计划应被视为已获甲方批准。

B、乙方在每财政年度执行此合约所订明的责任时,必须努力按照常年计划行事。

除遇到意外或特别情况,例如法律更改或乙方不可控制的情形外,不能过于偏离该年常年之计划,招致任何与常年计划有关的巨大额外支出或擅自未有甲方批准时,更改酒店经营方式,但甲方也不能无理拖延批准。

乙方对常年计划不作任何担保、保证及声明,所有计划内推算只可作为合理预测。

5.5.4会计报告

年度内,乙方将于每月后之十二天内呈交与甲方一份由酒店总经理或总会计主任签发的损益报表,明列上月“酒店”营业成绩,和一份酒店资产负债表。

每年三月底之前,乙方将呈交甲方酒店上个财政年度到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报表,若甲方在收到资产负债表及损益报表后三十天内没有以书面提出反对,该等会计报告将视为已被批准。

5.5.5集团服务及利益

“甲方”将会付还乙方所有由乙方协助酒店的经营或进行“酒店”管理、物业维修保养和改善所需要的工作而发生的费用,该等费用将列入营业成本,上述工作不只包括一般正常由酒店雇员承

担的工作,还应包括经双方同意后,由乙方提供技术协助进行对结构、装置、设备和装饰的改变、修正、改建及改善,乙方专家及所委派专家提供上述服务而发生之费用将包括所有实际薪酬、津贴及有关旅费和膳宿费用。

第6章甲方责任

6.1增设及更换家私、装置及设备的储备基金(简称重置储备金)。

酒店需要增添和更换之家私、装置和设备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关于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标准内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由甲方负责,不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物料用品和低值易耗品购置,列入营业支出,不属于储备基金开支范围。

乙方应每月将此笔用于增添和更换家私、装置和设备之款项贷记入一个储备金帐户,并存入明确定于第8.1条之特别银行户口。

储备基金应以每年计算如下:

6.1.1最初的五个财政年度为一个每年相等于百分之贰,以酒店总收入额计算的数目,随后的五个财政年度为每年百分之叁,而以后,每年为百分之四。

6.1.2每一个财政年度乙方应提呈甲方一份该储备基金的开支预算表,作为常年计划之一部分,所有添置之家私,装置和设备应作为甲方之财产。

6.1.3经甲方同意,乙方出售对酒店营业操作无用之家私、装置和设备,所有由此卖得之款项应存入特别的银行户口,贷记算入储备基金帐户。

6.2建筑结构修葺--修改及扩充

6.2.1本合同期限内,甲方应实施或应已实施任何因要保持酒店的国际水准,或满足任何有效法律或规定而需要的增改工作,甲方将承担该等工作所产生的费用。

乙方应每年呈交甲方一份认为需要的工作清单给甲方考虑和批准。

甲方应在合理时

间内实施该工作;如其认为该工作不需要或多余,应在合理时间内通知乙方。

在此情形下,双方应磋商使达到一个双方同意进行的行动,所有这些工作的进行,都应尽量不影响酒店的营业。

该工作计划和实施时间表应呈交乙方批准。

6.2.2甲方并应实施及支付任何一旦发生于酒店的损害或部分损坏所需的结构修葺,依此酒店于修葺完成后应享有在未损害或损坏前的标准。

该等修葺计划和实施时间表应提交乙方批准。

如酒店在一次事故中全部或部分损坏,而此险已包含在保险条款记明于第7条上,那么,如于事件发生后九十天甲方仍未对该发生的事实施重建或结构修葺,乙方有权自行实施该项工作,并直接向保险公司收回所需款项。

6.2.3如甲方未执行任何因法律或规定该等要实施的工作,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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