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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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工作方案.docx

强化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工作方案

 

为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切实推动各乡镇、各相关部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三年行动方案》(青政办〔2020〕2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有效利用大数据理念、技术和资源,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广泛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实现“凡办必查”,实施信用联合奖惩,强化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信用监管,提高政府行政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二、不断完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一)建立完善社会信用主体信用记录是各乡镇、各相关部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基础性工作。

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按照确定的年度信用信息共享目录和信用数据归集共享清单等事项要求,及时、完整、准确记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信用信息,并推送至各级信用平台。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要按规定在7个工作日内推送至相关信用平台并通过信用网站进行公开公示。

其中,省级信用平台将作为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和服务平台,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将归集的信用信息进行整合,建立信用主体信用档案,并生成信用报告,通过信用平台网站、移动终端、服务窗口、自助查询终端等途径,为社会无偿提供查询服务。

(二)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不断丰富信用信息覆盖面,为各乡镇和各相关部门办理行政管理事项提供方便、快捷的征信查询服务;支持、指导、监督征信机构依法收集、整理、加工征信信息,引导征信机构适应市场需求,推进征信产品创新,提供公平、公正的专业化征信服务,为市场主体出具真实、可信的评级报告、信用报告等信用服务产品。

(三)充分发挥各类信用服务机构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积极引导信用服务机构适应市场需求,推进信用服务产品创新。

三、广泛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一)使用范围。

各乡镇、各相关部门在下列工作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作为行政管理工作的参考依据:

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科研管理;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国家工作人员招录、任用和管理监督;表彰奖励、评优评先;其他管理工作。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开展市场交易、企业治理、行业管理、融资信贷等活动中依法查询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二)查询方法。

鼓励多方式、多渠道进行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查询。

一是通过“信用中国(青海)”网站群(包括各市州、县市区信用网站)、自助终端(青海省政务服务大厅等)自主查询;二是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青海)、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账号登录查询;三是通过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服务柜台、自助终端、互联网、手机银行、网银等查询;四是通过依法设立的具有资质的社会信用机构查询。

(三)结果应用。

各乡镇、各相关部门应将社会信用主体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严格按照《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青政〔2016〕93号)要求,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对信用记录优良的,同等条件下,可在行政管理事项办理过程中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提升信用等级、减少检查频次、提供优先便利等激励措施。

对有失信信用记录的,按照失信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强日常监管、限制享受优惠政策、评优评先,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认识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重要性,将实施此项工作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完善激励惩戒机制的重要手段,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密切配合、全面推进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中的广泛应用。

(二)完善制度规范。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履职需要,研究明确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使用的主要内容和运用规范,结合本乡镇、本部门实际,建立健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工作制度。

(三)强化信息保护。

在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时,依法依规做好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工作,未经信用主体同意,不得将其信用记录、信用报告及相关内容提供给第三方。

(四)加强督查考核。

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县信用记录报送和信用报告使用工作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督,并将使用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绩效)考核。

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建立信用记录报送和信用报告使用情况台账,对未按要求在行政管理事项办理过程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将视情况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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