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矿山领域保安全治隐患专项行动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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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矿山领域保安全治隐患专项行动方案(202**-202**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三保三治”行动计划决策部署,切实加强矿山领域生产安全,强化矿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依据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矿山领域保安全治隐患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商安委办[202**]35号)及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攻坚克难工作方案的通知》(柞办字〔202**〕60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保安全,治隐患”专项行动,到202**年底,全县采石场数量消减50%;到202**年底,矿山总量减少35%,大中型矿山占比提高到20%。

基本扭转矿山散、小、弱、差局面,矿山安全生产能力显著增强,安全生产长效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安全监管手段不断创新,矿业秩序全面好转,事故总量大幅减少,重特大事故基本杜绝,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持续向好。

二、工作任务

(一)扭转矿山小、散、乱局面。

研究制定全县矿山产业发展规划,减少矿山数量,提升矿山规模,杜绝楼上楼、超层越界等违法违规现象,扭转矿山小散乱局面。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推进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员工培训,狠抓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三)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

严厉打击矿产资源违法违规开采行为,严厉打击矿山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行为,不断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杜绝矿山非法违规行为。

(四)严格矿山安全准入。

严格矿山规划准入,严格规模准入,严格工艺设备和人员素质准入,控制矿山企业数量,提升矿山规模,提高安全条件和人员素质,加强矿山源头管控。

(五)提升矿山保障能力。

加快淘汰落后和推广先进适用安全技术装备,引导矿山企业开展安全技术改造和工艺设备更新;非煤矿山企业强制推行6项重大风险防控措施。

(六)开展尾矿库专项治理。

强化尾矿库设立、建设、运行、闭库、综合利用等方面监督管理。

开展尾矿库专项治理,强化安全监管,确保尾矿库安全运行。

(七)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

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坚持关口前移,超前辨识预判岗位、企业、区域安全风险,通过实施制度、技术、工程、管理等措施,防控安全风险,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

三、工作措施

各镇(办)、县级有关部门要按照“三保三治”行动计划职责分工,采取强有力的工作措施,推动行动扎实有效开展。

(一)制定矿山产业发展规划。

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依据总体规划要求,研究制定我县矿山产业安全发展规划;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重组力度,推动矿山企业组建大集团、大公司,提高矿山产业集中度和集约化发展水平,减少矿山数量,提升矿山规模,提高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矿山企业要依据矿业发展规划,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安全生产工作与生产经营发展规划同安排、同部署、同考核、同落实。

(二)强力推动矿产资源整合。

组织开展开山采石专项整治行动,逐步关闭规模小的采石企业,全部淘汰10万吨/年以下的采石矿山和5000万块/年以下的粘土砖瓦厂。

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矿山企业开采的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为同一矿体及临近矿体的,逐步整合为一个矿山;对县政府已决定整合的矿山,予以停产整顿,直至达成整合协议,由新的重组企业合法生产;对保有资源量服务年限不足5年的小型矿山,一次核定采矿证有效期,到期关闭。

各相关部门配合,积极引导安全管理基础好、注重安全投入的优势企业参与整合重点矿区的矿山。

各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通力合作,对于决定实施整合的矿山,要严格程序,按照“先关闭、后整合”的原则,依法注销其相关证照。

对于整合后的矿山,要督促其重新履行相关手续,依法取得相关证照后,方可投入生产。

要加强监管,严防以整合名义逃避关闭,严防以矿井整合代替资源整合,严防整合期间非法组织生产。

各部门要把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与矿山安全执法行动、整顿关闭工作统筹安排、统一部署、同步推进,确保到202**年底,全县采石场数量下降50%;到202**年底矿山总数减少35%,大中型矿山占比提高20%。

(三)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督促矿山企业全面履行安全生产法定义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标准化建设,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改善安全生产环境。

要督促矿山企业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重点,逐级建立企业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车间班组、工种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层级、各岗位职责,形成涵盖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问责、问效制度,形成层级问责、问效机制。

要督促矿山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会议制度、安全生产例检制度、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投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风险防控制度、职业危害预防责任制度、安全技术装备保障制度、民主管理监督制度,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对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的企业,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从严从重处罚。

(四)全面加强矿山源头治理。

一是严格规划准入。

原则上禁止在秦岭保护区范围内新设矿业权,确有需要开采的,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保、林地使用、安全生产、开采利用方案等审查性备案的相关规定。

严格限制南水北调水源涵养地等环境敏感度高的地区设置非煤矿山和尾矿库。

严格矿山企业安全行政许可。

完善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制度。

二是严格规模准入。

严格执行露天矿山年开采10万吨的最小开采规模标准。

严格限批坝高100米以上的尾矿库。

严格审批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型尾矿库。

三是严格工艺设备和人员素质准入。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推广膏体及高浓度尾矿填充技术;露天矿山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化凿岩和铲装作业;三等以上尾矿库必须建立在线监测监控系统。

矿山企业新上岗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复训不少于20学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五)不断提升矿山安全基础。

由安监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指导企业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夯实企业主体责任,全面履行安全生产法定义务,加大安全投入力度,改善安全生产环境,提升安全装备水平,加快淘汰国家明令禁止的落后技术工艺及装备,推广新型安全技术及装备,积极采用采空区、边坡和尾矿库监测系统,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水平;强制推行单班井下同时作业人数30人及以上的地下矿山必须建立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监测监控系统;开采深度800米及以上的地下矿山,强制安装在线地压监测系统。

强制推行所有地下矿山配齐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并按规定正常使用。

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推动存在采空区的地下矿山制定采空区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存在水患危险的地下矿山配备超前探放水设备,制定防治水方案并组织实施。

对存在使用落后工艺和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矿山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六)着力提升矿山安全监管。

各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要求,主动作为,履职尽责。

一是要强力推动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运用行政、经济等激励政策,推动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活动。

二是要创新监管方式。

全面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黑名单”制度,推动建立社会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安全监管。

三是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到202**年底前建成矿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现安全隐患企业自查自报自改、信息实时查询、资源共享、政企互通的隐患排查治理长效工作机制;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面落实矿山企业工作区、生活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夯实防治、预警责任。

由公安部门负责加强对企业炸药库、火工品、危化品运输、储存、使用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各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两次“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专项执法检查活动。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或履行责任不到位的,要督促其立即整改,做到检查一家,完善一家,提高一家。

(七)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

建立打击矿山非法违法行为联动工作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

国土资源部门牵头严厉打击无证开采、滥挖乱采、以采代探、超层越界等违法违规行为;安全监管部门牵头严查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停产整顿未经验收擅自生产、未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和瞒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未按期限予以整改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违法违规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

(八)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

严格落实矿山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措施,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

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督促非煤矿山企业落实“一矿一策”、“一灾一策”措施,集中整治以中毒窒息、火灾、透水、爆炸、坠罐跑车、冒顶坍塌、边坡垮塌、尾矿库溃坝为重点的8类事故隐患。

所有地下矿山,必须保持安全出口通畅,必须控制井下罐笼限乘9人以下,回采作业前,必须“敲帮问顶”,严禁独头开采,严禁井下建设爆破器材库;所有露天矿山必须采用机械铲装、二次破碎,严禁扩壶爆破、掏底爆破;所有露天采石场采矿范围之间的距离必须大于300米,小型露天采石场每个工序同时作业人员必须控制在2人以下,严禁一面墙开采、乱挖滥采;对排洪系统采用浆砌石结构、存在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尾矿库,必须采取以隧洞代替涵洞等技术措施进行整改,增加泄洪能力和安全性,新建尾矿库优先选择隧洞或使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排洪系统,严禁已建尾矿库加坝扩容。

对不符合标准规范,不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的,一律停产停工整顿;对停产整顿后,经整治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县政府依法关闭。

四、阶段安排

(一)安排部署,摸清底数(202**年6月至202**年8月)。

逐级进行“保安全、治隐患”专项行动动员部署,进一步明确行动重点、目标任务、责任分工、完成时限和相关具体要求,全面掌握矿山基本情况,制定保安全、治隐患行动方案。

(二)制定规划,细化措施(202**年8月至202**年12月)。

各部门在全面掌握矿山的数量、产能、分布情况的基础上,分类统计辖区内所有矿山的证照手续、建设时间、生产规模等相关资料,在县政府领导下,各级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研究确定资源整合方案及验收标准。

规范隐患排查治理程序,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三)督促检查,集中整治(202**年1月至202**年12月)。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要求,在政府领导下,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推动资源整合,治理粗放型矿山、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矿山和污染环境的矿山。

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完善管理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全面整治安全隐患,提升企业基础安全水平。

(四)中期评估,完善提高(202**年1月至202**年6月)。

由县级相关部门组成评估小组,对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问题,落实整改、补缺的措施和责任,部署下一步工作。

(五)继续治理,巩固提升(202**年7月至202**年12月)。

在总结前两年行动经验的基础上,巩固治理成果,完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形成持续向好的矿业安全发展新格局。

(六)建章立制,总结验收(202**年1月至202**年12月)。

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验收,建立一整套矿业安全发展、生态持续发展的保安全、治隐患工作体系,健全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巩固行动成果。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镇(办)、各部门和相关企业要切实提高认识,把专项行动作为扭转矿山“散、小、弱、差”的重要契机,作为降低事故总量、遏制重特大事故、保持矿山安全形势稳定持续向好的重要举措,不折不扣,全面准确加以贯彻落实,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细化责任分工,强化工作措施,确保专项行动工作有部署、有落实、有成效。

(二)明确分工,确保行动取得实效。

各牵头负责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勇于担当,主动作为,不仅要有五年的工作规划,更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把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特别是需要多部门协作推进的,牵头部门要主动协调,加强合作,督促落实。

各相关单位要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对属于本部门业务范围的任务要加快办理,对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要建立部门协调、会商和线索移交工作机制,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广泛宣传,营造浓厚社会氛围。

在开展保安全、治隐患专项行动期间,各镇(办)、各部门、各企业要通过互联网、报纸、电视、广播、微博、微信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拓展宣传广度,延伸宣传深度,注重宣传效果,督促各相关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引导矿山企业积极主动参与专项行动工作,鼓励群众举报非法违法行为,营造浓厚社会氛围,为保安全、治隐患专项行动推进创造有利条件。

(四)总结经验,健全安全长效机制。

各镇(办)、各部门、各企业要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把专项行动推向新的更高水平。

要进一步完善治本措施,完善方案,深化治理,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立打非治违联动机制和会商工作机制,加强制度建设,巩固行动成果,不断提升矿山本质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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