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整治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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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全市砂石土矿开采加工业绿色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整治行动方案(202X-202X**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2X〕54号)和《**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力推进砂石土矿专项整治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自然资规〔202X〕6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规划引领、保护优先,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扎实推动砂石土矿专项整治措施落实落地,实现采矿权总量大幅减少、绿色发展转型明显加速、生态保护明显加强、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和保障发展能力明显增强,推动全市砂石土矿开发利用绿色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严控指标。

通过专项整治,对因采矿权人自身原因导致矿山证照过期失效的,依法予以关闭;对不符合湘政办发〔202X〕54号、湘自然资规〔202X〕6号文件等相关规定和单独保留条件的矿山,予以限期退出;确保202X**年底全市砂石土矿采矿权严格控制在规定的控制数(见附件)以内。

(二)加速推进产业融合。

通过新立、资源整合等方式,引导具有开发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开发砂石土矿,建立起矿石骨料、新型建筑材料一体化的大型产业基地,全市大中型矿山比例提高10%以上。

(三)全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新建矿山必须符合湖南省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达标后方可进行生产。

单独保留矿山或其他矿山的绿色矿山达标率达80%以上。

(四)严格矿区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

全面修复矿山生态,生产矿山必须落实“边生产、边恢复、边治理”的要求。

全市历史遗留矿区和关闭矿山生态环境(含地质环境)治理率达80%以上。

(五)全面实现安全达标开采。

全面杜绝砂石矿“一面墙”式和其他不符合安全生产设计的开采方式,全面推行台阶式分层开采。

三、工作步骤

(一)摸底调查和预研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生态环境、林业、水利、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在技术中介单位的支持下,对现有采石场、砖厂等砂石土矿进行全面的现状核查,严格按照湘政办发〔202X〕54号文件确定的标准,分类确定处置措施,逐矿列出处置台帐。

2.对辖区内可新设采矿权的矿产地开展调查评价,初步查明资源情况。

资源储量在1000万吨以上的矿产地,可经相关部门核查范围后,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报市人民政府,先行申请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出让。

(二)组织专项规划编制和上报

1.认真开展市场需求调查预研预测。

县市区相关部门对本地202X*—2025年需求总量和年度需求量进行调查分析和预测。

全面掌握城镇规划范围内建设、圈外单独选址重点工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民建房等砂石需求量情况,并分别测算市场需求总量。

2.认真做好规划的横向对接。

要与“三线一单”、土地利用、水资源、城乡建设、环保、水土保持、河道采砂等规划相协调,确保拟新立、保留、整合等规划范围与各类禁采区无重叠。

3.严格规划编制和审查程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工作组,确保全程参与砂石土矿专项规划前期工作和规划编制。

规划编制完成后,要通过政府常务会的形式进行审查。

审查通过的规划上报市人民政府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审批。

规划一经审批,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按原程序报批。

(三)扎实开展集中整治

1.严厉整治各类违法行为。

对非法开采、持过期证开采、超深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要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整治到位。

2.依法关闭证照过期矿山。

对属自身原因导致采矿许可证过期失效的,依法予以关闭。

3.妥善处置退出未列入规划的矿山。

对未纳入砂石土矿专项规划保留的砂石土矿,予以限期退出,对符合安全和环保条件的,一次性办理不超过202X*年底的采矿登记,采矿证到期后不再延续。

原划定矿区范围内仍有剩余资源的,采矿权人可申请退付剩余资源对应的出让收益(价款),但要按实际动用的资源量与已缴纳出让收益(价款)的资源量进行核算,多退少补。

(四)加快推进矿区生态修复和治理

对历史遗留问题矿山和依法关闭的矿山,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生态修复治理,关闭矿山原采矿权人负有法定责任;凡开采主体存续的矿山,由采矿权人负责矿区范围内的生态修复治理工作;凡新设矿山必须实行边开采、边修复治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X市砂石土矿专项整治和矿业绿色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分工,严格按时间节点扎实推进专项整治工作,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

(二)调整收益分配格局。

为体现“责权对等、向基层倾斜”的原则,对砂石土矿采矿权收益分成比例进行适度调整。

市级发证的砂石土矿采矿权出让收益,按中央40%、市级15%、县级45%的比例分成。

(三)加大支持指导力度。

市直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作为,加强对各县市区专项规划编制和专项整治的指导,切实做好专项规划编制及执行。

(四)严格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落实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强对砂石土矿开采、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监督管理,严防无证非法开采问题死灰复燃,确保矿区开采秩序的稳定。

附件

X市砂石土矿采矿权专项规划控制指标表

序号

县市区

现有砂石土矿

数量(个)

规划控制数

(个)

1

23

14

2

28

14

3

47

16

4

34

14

5

37

14

6

4

1

7

35

10

8

23

12

9

29

14

10

14

13

11

39

13

12

9

8

13

35

9

合计

357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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