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企业住所及经营场所登记便利化改革试点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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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企业住所及经营场所登记便利化改革试点实施方案.docx

开展企业住所及经营场所登记便利化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在企业住所登记信息申报的基础上试行实现企业住所及经营场所登记便利化改革,降低企业开办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实行企业住所与经营场所登记便利化改革,进一步优化企业营商环境,对焦企业实际需求提高服务效能,方便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扩大规模,进一步优化企业营商环境。

(二)工作目标

以开展规模性集中经营场所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试点工作为抓手,进一步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现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推进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证明流程规范化、简便化。

建立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加强各部门信息透明和工作衔接,明确管理职责,建设市场主体自我管理、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的共抓共治新格局,努力向全国一流营商环境迈进。

二、试点机制

(一)拓展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

进一步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将更多具有合作意愿的产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和高校大学生创业园等(以下简称“创新创业载体”)纳入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范围内。

区行政审批局研发企业住所及经营场所信息申报系统平台,创新创业载体可直接通过该平台提交集中办公场所的住所及经营场所证明材料及拟注册企业名单,并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名单中的企业申请商事注册登记时,可免于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及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等材料。

(二)试行企业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

企业在住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增加经营场所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经营场所备案”,实现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

目前试点仅限于住所登记区域为高新区的有限公司。

申请办理经营场所备案的企业,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企业住所、备案场所均在区登记机关管辖区域范围内;在备案场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不涉及前置行政许可且不超出其经营范围。

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备案场所合法使用证明、股东会决议、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

企业申报成功的,由登记机关将多址信息记载于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记载为“企业住所:

******;企业经营场所”,并以序号排列。

(三)进一步简化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范围以外的企业申请商事注册登记的,应依法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企业使用自有房屋作为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房屋产权证,没有产权证的,可由申请人提交自有房屋的相关说明材料;企业租用他人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应提交房屋租赁协议,无需提交房屋所有人的产权证明;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持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文件原件至登记窗口办理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查验后复印存档,免于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及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等材料。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监管工作职责

明确各部门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管职责,按照“谁主管、谁监管”原则,进一步明确住所(经营场所)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事项。

市场监管部门在根据投诉举报或者履职中发现企业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要及时查处;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屋管理、消防、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负责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应当具备特定条件,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实施管理;其他许可审批部门负责对依法批准住所(经营场所)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管理。

(二)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建立健全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抄告制度,创新创业载体及时将拟登记的企业名单抄告企业登记机关;市场主体申请经营场所备案,增加或减少经营场所地址信息,经区登记机关确认后,归集至该市场主体名下,在“江苏工商电子政务(二期)-管理信息系统”经营场所地址、监管机关等信息栏作出相应提示。

通过“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推送至各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管,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对外公示。

(三)发挥属地服务职能

企业经营场所所在地街道、园区要做好企业服务工作,履行属地管理职责。

各街道、园区应当提供经营场所托管服务、建立市场主体经营场所定期回访机制,登记企业联系方式、地址等信息,及时沟通了解企业需求与困难,提供精准服务。

高新区在为企业提供相关政策扶持的同时牵头做好与各街道、园区的对接,建立联络机制,实现涉企政策传递与信息沟通。

对失联企业,属地街道、园区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反映,相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本方案自20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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