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运行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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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运行管理暂行办法.doc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运行管理,保障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数据和信息准确可靠,参照《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是指经生态环境部(以下称国控站)、XX省生态环境厅批准设置的(以下称省控站)、***市生态环境局确认的(以下称市控站(包括但不限于镇、街道、省级开发区)),以监测城市建成区和镇、街道、省级开发区等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整体状况和变化趋势为目的而设置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点。

二、职责分工

第三条***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开发区,各生态环境分局、各镇(街道)、省级开发区,依据职责开展相关工作,保障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稳定规范运行。

第四条***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的综合管理。

(二)负责组织制订国控、省控、市控站点的建设方案,指导县区、开发区开展站点建设;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市控站点的建设、验收、运行及质量管理等相关的规章、制度、标准和规范。

(三)发布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信息。

(四)负责制定并实施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五)负责接受市控站点位变更调整的申请,负责省控站点位调整申请的初审和转报;负责组织国控站点优化调整相关工作;负责各类站点点位调整优化方案的技术审核。

(六)负责组织市控站运维机构人员技术培训和考核;复核运维机构提交的监测数据。

负责市控站运维机构的绩效考核。

(七)负责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和有关违规情况的责任调查。

第五条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职责:

(一)负责提出本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位调整优化方案,出具站点调整预审意见,上报调整申请。

(二)建立本区域预防人为干扰干预监测过程的工作机制。

(三)根据需要建立本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和生态补偿机制。

(四)建立本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保障的点长责任制,国控和省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由本区域分管负责同志任点长;市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由点位所在区域(镇、街道、省级开发区)分管负责同志任点长,并将点长制相关名单报备市生态环境局。

第六条各生态环境分局主要负责:

(一)本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相关业务指导;

(二)协助属地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做好本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位优化调整相关工作。

第七条各镇(街道)、有关省级开发区主要负责:

(一)站点站房用地保障、站房建设及维护(房顶渗漏,防雷设施、栅栏等附属设施维修),提供电力供应、网络通讯(含设备运行产生的电费和网络通讯费)、安全和人员出入站房等日常稳定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

(二)负责点位和站房周边环境管理,协助开展运维和质控工作;及时向所在辖区生态环境分局报送站点供电、通信、干扰站点运行的异常情况。

(三)负责按有关技术标准,组织安装市控站点视频监控及安防系统,如安装警示牌、隔离栅栏等。

三、点位和站房管理要求

第八条点位经批准投入使用后,不得擅自增加、变更、撤销。

确需调整的,站点所在点位镇、街道、省级开发区开发区应按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664)和《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管理办法》制定调整方案,报属地县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申请后按程序报批。

第九条严禁非运维人员进入国控、省控和市控站站房、站房房顶、站点栅栏及采样器20米范围内。

因工作需要进入上述区域的,应提前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在运维人员陪同下进入。

第十条站点需暂时停止运行的,由属地生态环境分局审核后,履行报批程序。

紧急突发情况站点停止运行的,运维人员需2小时内赶到现场,并告知站点点长,8小时内由镇(街道)、省级开发区向属地生态环境分局履行报备手续,24小时内需恢复运行,否则按所属县(市)区、开发区内数值最高站点数据统计(批准同意的除外)。

四、其他

第十一条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督促运维机构和人员遵守商业诚信和职责道德要求,积极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追究运维机构及相关人员责任,纳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公务和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采用雾炮车、洒水车、固定喷淋设施等在站点和采样区域附近洒水作业、在站点周边20米内种植绿化植物等行为,涉及干扰监测数据的,按照《***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确定的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行为的,如非正常停电、运维等,将按有关要求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涉嫌造假的区域当月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中,排名判定为末位。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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