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系统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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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系统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为了全面规范和加强***县交通运输系统国有资产管理,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家底”,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基础数据,提升***县交通运输系统国有资产管理水平,逐步建立适应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公共财政需要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全面摸清家底。

通过资产清查,全面掌握全系统基本情况、财务情况及资产存量、分布、结构及效益状况,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物质技术水平和管理状况,为全面加强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奠定基础。

(二)完善监管系统。

通过资产清查,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初始信息,加快国有资产信息化、动态化管理。

(三)实现两个结合。

加快建设国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管理,为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提供依据。

(四)完善管理制度。

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在全面总结、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方案,进一步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强化国有资产使用和监管,提高国有资产管理的使用效益。

(五)加快国有资产处置。

通过清查,进一步优化现有国有资产配置,及时处置闲置资产和超标准配置资产,及时报废不能使用资产、及时办理产权转移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资产等,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账实相符,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真实、准确决策依据。

二、清查范围

单位所有国有(公共)财产均属此次清查的内容,包括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政府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按照有关政策法规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有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重点是以下方面的资产:

一是土地、房屋建筑物(包括办公用房、公共服务用房、闲置房、公有住房等);二是未转固定资产的房屋建筑物(包括已完工交付使用尚未转入固定资产的房屋建筑物);三是通用设备(包括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音响设备等);四是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汽车、摩托车等);五是专用设备(包括机械设备、医疗器械、仪器、仪表等);六是其他(包括办公家具及以上各类未包括的其他固定资产、捐赠资产);七是资源性国有资产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

八是股权投资(包括货币、实物、无形资产等)。

九是其他经营性国有资产。

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要注明使用方向(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其他)。

三、工作原则和方法

(一)工作原则。

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组织实施。

(二)工作方法。

1.各单位自行清查。

各单位要按照资产清查规定组织自行清查,要做到账表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卡相符,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部门提交本单位资产清查结果报告。

并在核实无误的情况下,及时更新资产信息系统。

2.主管部门复核。

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本部和所属单位自行清查结果进行复核把关,保证本部门清查结果的全面、真实、准确。

必要时,可聘请审计部门进行审计确认。

3.中介机构审计。

可委托社会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程序,认真核实部分单位各项资产清查材料,并按规定进行实物盘点和账务核对,按照国有资产清查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作出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2月1日-2021年2月28日)。

组织召开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动员大会,做好思想发动、政策宣传和组织部署工作。

各单位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分工分工,制定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二)实施阶段(2021年3月1日-3月30日)。

(1)单位自查阶段(2021年3月1日-2021年3月20日)。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规定,各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自查工作完成后,各单位将申报文件、资产清查报表、专项审计报告、经管资产报表和资产清查清查工作报告等材料报送主管部门。

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报送自查报告,资产清查报表自查报告要对以下内容做出专项报告:

1.单位基本情况、资产总量及结构分布情况;

2.单位房屋及新建房屋、构筑物、新购土地资产产权证件办理情况;

3.因历史原因无法或没有办理产权变更到本单位房屋建筑物的占有使用情况;担保、抵押等房产产权证件办理情况等;

4.车辆及各类设备的占有使用情况;

5.存货的管理、使用情况;

6.用于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的资产及其收益管理情况;

7.单位往来账款清收清欠情况;

8.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营情况;单位创办的经济实体的资产、人员、经营等基本情况;

9.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执行情况;

10.其他需要清查的重大事项。

(2)审核阶段(4月1日-4月30日)。

为了保证清查数据汇总的准确,按照“边审边报”的原则,对各单位资产清查结果进行汇审。

(3)建章立制阶段(5月1日-6月30日)。

资产清查结束后,各单位要根据清产核资结果,制定、完善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相关制度,随资产清查清查工作报告等材料报送主管部门。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领导,保证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成立“***县交通运输系统资产清查工作小组”:

组 长:

 局党组书记、局长

成 员:

***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财务室,具体负责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的制定、组织协调、清查工作、组织实施及数据汇总上报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协作。

各单位要按照资产清查规定组织自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部门提交本单位资产清查结果报告;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本部门和所属单位自查结果进行复核把关,保证清查结果的全面、真实、准确,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报告。

各单位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努力,确保按期完成资产清查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开展清查工作。

各单位要加强资产清查、自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明确一名领导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有关负责人应当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切实做到机构落实、人员落实、时间保障,确保资产清查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归属,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不论以何种形式形成的国有资产及其权益,都归属国家所有,必须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各单位要严守法制底线,加强对国有资产法规、政策的执行,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三)服从大局,切实维护国有资产的整体利益。

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是做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基础,各单位要服从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清查工作,确保工作不走过程,流于形式。

各单位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不得瞒报虚报,更不能侵占、独占、霸占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完整。

(四)明确纪律,严禁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借、转让、投资、抵押、质押、分配、调剂等行为,必须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财政局审批,决不允许不按照规定,不按照程序擅自、突击处置,改变资产的现状和使用性质。

凡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必须自行恢复其产权性质、使用性质及原有的财务状况。

擅自处置国有资产而取得的不正当及不法收入,全部上缴财政。

(五)落实责任,加强对资产清查工作的责任追究。

各单位在资产清查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资产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不得漏报、瞒报,否则,一经查处,将追究主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部令35号、财政部令36号、《***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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