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全区工程建设项目砂石资源利用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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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全区工程建设项目砂石资源利用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docx

规范全区工程建设项目砂石资源利用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规范我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产生的砂石等矿产资源(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砂石”)的有效利用,防止工程建设项目砂石乱倒乱弃占用破坏耕地以及借工程建设名义违法开采、销售矿产资源的行为发生,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正常秩序,根据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已经取得土地出让或划拨手续,需要自行平场和建设施工的项目;

(二)由政府有关部门或受政府部门委托,指定有关园城或国有公司在批准的红线范围内且在出让或划拨前进行平场施工的项目;

(三)各类生态修复、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以上各类项目统称为工程建设项目。

二、利用管理

(一)在批准的建设工期和用地红线范围内产生的工程建设项目砂石资源,可自行用于本工程建设。

(二)本工程建设项目自用后,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或施工单位进行处置利用的剩余砂石资源,应当纳入砂石资源交易管理,缴纳砂石资源利用收益,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处置。

三、工作流程

(一)事前申报

工程建设项目在取得土地出让或划拨手续、工程中标通知书或施工许可后,业主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分析评估本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存在需要处置利用的剩余砂石资源,需要处置利用的,应及时向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申报。

(二)资源测算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接到书面申请并经审查同意后,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或施工单位应自行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并提交《工程建设项目砂石资源量测算报告》,对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原始砂石资源量、自用砂石资源量和剩余砂石资源量进行测算。

《工程建设项目砂石资源量测算报告》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组织市级专家进行评审。

(三)价值评估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委托价值评估机构,对《工程建设项目砂石资源量测算报告》中可以处置利用的剩余砂石资源量的价值进行评估,提交经评审合格的价值评估报告。

评估费用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

(四)公开交易

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资源在X市X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凡未纳入X市信用惩戒严重失信主体限制或禁止“黑名单”的营利法人、自然人均可参与公开交易。

公开交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发布公告

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资源公开交易公告在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或者挂牌起始日20个工作日前,在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X市公共资源交易网(X区)同时发布。

2. 公开交易

X市X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按照程序组织实施招拍挂,确定竞得人,出具交易鉴证证明。

3. 结果公示

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资源公开交易结果信息在X市公共资源交易网(X区)公示不少于3日。

竞得人应当根据交易鉴证证明,及时与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签订成交协议,与项目业主单位或施工单位就采挖出来的砂石资源的交接签订协议。

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资源加工存贮等成本费用由竞得人与项目业主单位或施工单位自行协商。

(五)缴纳收益

竞得人根据公开交易结果、成交量等内容,缴纳剩余砂石资源利用收益,以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名目纳入区级财政非税收入账户。

根据工作需要,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在征得区财政局同意后,可以委托项目业主或施工单位代扣代缴利用收益。

(六)监督检查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将定期和不定期对工程建设项目砂石资源处置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委托中介机构每半年或者一年进行一次实地核查,重点检查核实工程建设项目砂石资源的采挖量、自用量和剩余利用量情况、是否超建设工期和用地红线范围采挖砂石资源、是否超越工程设计方案采挖砂石资源,竞得人是否及时按照规定缴纳砂石资源利用收益,切实防止出现非法开采、违规处置砂石资源以及逃避缴纳或拖欠砂石资源利用收益的行为。

(七)违规处理

工程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违法采挖砂石资源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四、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

(一)对本实施办法出台前已动工的在建工程建设项目,项目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业主单位或施工单位及时向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申报,及时委托中介服务机构补充测算原始砂石资源量、自用资源量和剩余资源量,编制《工程建设项目砂石资源量测算报告》。

(二)对于剩余砂石资源数量少,进行价值评估必要性不大的,或者建设工期紧,需要提前动工建设的,由项目业主或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审查同意,其剩余砂石资源利用收益可以参照最近一期同类剩余砂石资源公开交易价格或同类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实际成交价执行。

(三)对于剩余砂石资源数量较多、或工程施工期限较长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剩余砂石资源利用收益可以分期缴纳,但首期缴纳不得低于应当缴纳数额的30%,且不得少于200万元;剩余各期平均缴纳,且最后一期应当在工程完工前6个月缴纳完毕。

逾期缴纳剩余砂石资源利用收益的,参照采矿权出让收益滞纳金标准,按日加收2‰滞纳金;经多次催缴仍然拒不缴纳的,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提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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