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干部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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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干部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干部职工的监督管理,严肃组织人事纪律,增强干部职工遵守工作纪律的自觉性,切实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根**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第二章请销假审批及报告程序

第三条  县级机关领导干部和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单位)干部职工请销假审批及报告程序。

1. 因事、因病请销假程序

县委主要领导请事假、病假向州委报告。

县政府主要领导请事假、病假由县委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州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县人大、政协主要领导,县委其他常委请事假、病假10天以内由县委主要领导审批;10天以上15天以内由县委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州委组织部审批;15天以上由县委主要领导和州委组织部签署意见,州人大、政协主要领导或州委分管领导审批。

县人大、政府、政协班子其他县级领导干部和法检两长、黄正清将军纪念馆馆长请事假、病假5天以内由班子主要领导或县委分管领导审批;5天以上15天以内由班子主要领导或县委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县委主要领导审批;15天以上由班子主要领导、县委分管领导和县委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州委组织部审批。

县公安局、拉卜楞寺藏传佛教寺庙工作办公室县级领导干部请事假、病假5天以内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5天以上15天以内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和县政府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县委主要领导审批;15天以上由班子主要领导,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和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州委组织部审批。

请销假审批情况一律报州委组织部备案。

乡镇、县直部门(单位)党政正职请事假、病假一律由包乡领导或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分别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并报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备案。

乡镇、县直部门(单位)党政副职领导干部请事假、病假5天以内由乡镇党委书记或县直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5天以上10天以内由乡镇党委书记或县直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包乡领导或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10天以上15天以内由乡镇党委书记或县直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包乡领导或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县委组织部审批;15天以上30天以内由乡镇党委书记或县直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包乡领导、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县委或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请销假审批情况报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备案。

乡镇、县直部门(单位)一般干部职工请事假、病假5天以内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批;5天以上15天以内由乡镇党委书记或县直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15天以上30天以内由乡镇党委书记或县直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审批。

请销假审批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或县监察局、县人社局备案。

请病假10天以上的干部职工必须提供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治疗文书复印件、缴费清单、收据等有关资料。

如因急重病住院治疗,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及时电话请假,并委托他人尽快办理请假手续。

全县各级干部职工请假期限原则上不得连续超过30天。

2. 特殊假日请销假程序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带薪年休假、工(公)伤假、婚假、产假、丧葬假等假日,不计入事假之列。

县级干部和乡镇、县直部门党政正职特殊假日请假审批程序及备案要求按照请事假的审批程序及备案要求办理,乡镇、县直部门(单位)党政副职领导干部、一般干部特殊假日请假由乡镇党委书记或县直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请假时限按照国家法定时限执行,请销假审批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或县监察局、县人社局备案。

已转正定级的工作人员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年休假天数按照**组发〔2008〕54号文件执行。

本年度有请事假的,按事假天数扣减年休假天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1)依法享受寒暑假,其假期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请事假年累计天数达到其应享受年休假天数且按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年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年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年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

(2)、(3)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休假。

3. 因公外出报告程序

外出参加会议、培训、考察学习及到上级有关部门争取项目、汇报工作等情况离开本县的干部职工需要因公外出报告,凭会议通知、培训、考察学习的文件及汇报材料等相关材料,按照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工作的通知》(县委办发〔2014〕15号)规定办理,填写《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单》,报县纪委、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和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备案。

第四条  县直部门隶属单位干部职工请销假审批及报告程序。

县直部门隶属单位正(副)职领导干部的请销假审批程序、时限及备案要求按照主管局副职领导干部请销假审批程序、时限及备案要求执行,同时县直部门隶属单位副职领导干部请假时须单位正职签署意见;隶属单位一般干部职工的请销假审批以所在主管局管理为主,主管局参照本《通知》制定《本系统干部职工请销假制度》,报县监察局、县人社局审批。

第五条  乡镇站所干部职工请销假审批及报告程序。

乡镇站所(学校、卫生院、派出所、司法所、寺庙办、兽防站、草原站、工商所等)科级干部请销假审批程序、时限及备案要求按照乡镇党政副职领导干部请销假审批程序、时限及备案要求执行,同时由业务主管局主要领导签署意见;乡镇站所一般干部职工的请销假审批按照乡镇一般干部职工请销假审批程序、时限及备案要求执行。

乡镇站所干部职工的请销假审批情况还要报业务主管局备案。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六条  年内病假、事假累计超过三个月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累计超过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公务员不计算为正常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事业人员下一年度不能正常晋升工资。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单位工作纪律,因事因病不能上班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请假期满,应及时销假,按时上班。

如需续假的,应在期满前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续假。

未经批准擅自离岗、不按规定请销假或无故逾期不归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八条  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照《国家公务员法》、《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予以辞退。

未达到辞退规定的,其当年的年度考核 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得正常晋升工资档次。

第九条  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县人社局将随时对各乡镇、县直各单位人员到岗情况进行抽查。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每半年要将本单位干部职工请销假情况汇总按管理权限报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备查。

第十条  干部职工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诊断证明请病假的,由县纪委、县监察局追究责任。

 

第四章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特殊期间请销假审批及备案制度,按照有关要求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 为保证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原则上应提前3天办理请假手续,并认真做好工作安排和交接。

党政正职外出时,安排党政第一副职或排名靠前的副职主持工作,接交人员要严格履行工作职责。

在请假期间保证通讯24小时畅通,如遇重大事项、紧急任务,在接到返岗通知后须无条件到岗(特殊情况除外),延误工作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原则上党政主要领导不准同时请假。

在处突维稳、防火防汛、救灾等关键时期,干部职工一般不予请假。

第十三条  请事假、病假、特殊假日期间工资、津贴、补贴待遇及绩效工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十四条 办理请假手续时,须填写《请销假审批表》(见附件)。

第十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请假天数含双休日和节假日。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县人社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干部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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