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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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项目审批效率,根据**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社会投资工程建筑项目(包括民用建筑工程、工业项目、中小型建筑工程)和政府投资建筑项目。

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重大工程除外。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是指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办理中需要进行的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技术审查和审定工作。

第四条申请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计方案联合审查申请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变更申请表;

(二)取得使用土地批准文件(工业项目取得规划条件及区人民政府出具的唯一用地凭证,其他社会投资工程项目取得规划条件及土地成交确认书或土地出让合同,政府投资项目提供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三)设计单位已依法确定;

(四)符合国家标准和制图规范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已编制完成;

(五)日照分析报告已完成(需进行日照分析的项目提供)。

第五条审查内容。

设计方案只审查规划条件、建设条件及相关技术规定确定的规划控制要求,不再审查建筑内部的平面及剖面。

规划部门负责审查建筑和道路规划布局、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日照、建筑退让、建筑间距、建筑限高、建筑立面造型、建筑色彩、停车数量、场地标高、公建配套,以及其它与其职责相关的内容。

住建部门负责审查防火间距、消防通道、消防扑救,人防设施以及其它与其职责相关的内容。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审查项目树木保护、照明亮化,环卫等市政公用设施,以及其它与其职责相关的内容。

水务部门负责审查项目给排水、中水回用等市政公用设施,以及其它与其职责相关的内容。

民政部门负责审查养老设施,以及其它与其职责相关的内容。

教育部门负责审查教育设施,以及其它与其职责相关的内容。

水电气暖等专营单位负责审查建筑工程配套的相应市政设施。

第六条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分两类进行审查:

(一)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规划条件和相关管理部门的法规、技术规定要求等)审查;

(二)建设工程配套市政专营设施(包括供水、排水、热力、燃气、电力等)审查。

第七条联审方式

(一)社会投资民用建筑工程、政府投资建筑工程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实行召开专家评审及部门联审会议的联审方式。

专家评审及部门联审会议由区规划服务中心召集并主持,参加会议对象由规划服务中心确定;

(二)建设工程配套市政专营设施审查实行联审限时办结制度,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经专家评审及部门联审会评审通过后进行。

各专营单位收到申请材料后,对建设项目市政设施配套图、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图、竖向规划图及说明书中的竖向及市政设施专篇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2个工作日)提出审查意见。

(三)对不需要召开专家评审及部门联审会议审定的项目(1、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建设工程。

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0平方米,高度不大于24米,且地下不超过一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重要地段以外的办公、商业、公共服务设施、普通仓库、标准厂房等项目。

2、通过规委会审查后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优化调整,不涉及强制性指标变更的。

)实行联审限时办结制度。

各联审部门(单位)收到申请材料后,在规定期限内(2个工作日)提出审查意见。

(四)联审采取的具体方式,由区规划服务中心确定。

第八条设计方案联合审查按照“一窗受理、并联审查、限时办结、集中回复”的方式运作。

(一)一窗受理。

建设单位至审批服务大厅工程建设项目受理窗口(简称综合受理窗口)填报设计方案联合审查申请表。

满足申报条件、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进行受理,启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审程序;对不满足申报条件,提交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补正补齐。

(二)并联审查。

综合受理窗口应当在申请受理当日内,按照分类审查和联审方式的要求,将申请材料分发相关联审部门(单位)进行审查,联审部门不再单独审查。

(三)限时办结。

联审部门(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或者审批、核准文件反馈至综合受理窗口,统一送达申请人。

逾期未出具的,视为同意。

(四)集中回复。

联审部门(单位)提出方案整改意见的,综合受理窗口应将整改意见于收到的当日转送建设单位,并同时将整改意见通过审批管理系统转发至区规划服务中心。

建设单位应在收到书面调整意见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后方案送达至综合受理窗口,综合受理窗口应在当日将材料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分送至要求整改的联审部门(单位)及区规划服务中心。

联审部门(单位)收到材料,应在办理时限内将审查意见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反馈给综合受理窗口。

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送审调整方案的,作退件处理。

第九条意见协调。

联审部门(单位)的审理意见存在不同意见的,区规划服务中心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综合协调。

综合协调时,可邀请建设单位及涉及的相关联审部门(单位)对设计方案中的意见分歧部分进行专题研究。

经综合协调,对设计方案中的总平面布局达成一致意见的,相关联审部门(单位)应当予以批准;有关专业管理技术要求无法达标的,相关联审部门(单位)应通过告知承诺的方式明确相关整改要求,由建设单位承诺在下阶段方案深化中符合要求;各联审部门(单位)对设计方案中的总平面布局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区规划服务中心应依法作出审查不同意的意见,并连同各联审部门(单位)的审查意见一并送达建设单位。

协调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

第十条设计方案联合审查阶段将最终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推送至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作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件。

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加盖联审部门(单位)的电子审定章。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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