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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信用评价办法.docx

会计人员信用评价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会计人员管理,开展市会计人员信用建设,建立健全会计守信社会,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会计人员信用评价是指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会计人员的会计行为是否符合会计法律、法规以及行业准则、制度的要求,是否诚实守信,是否符合会计类奖励激励条件进行评价。

第三条会计人员信用评价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步推进的原则。

市级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会计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及市级单位会计人员信用评价工作,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会计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先试点后扩面,有序推进。

第四条会计人员信用评价对象为在市范围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单位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以及从事下列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

1.出纳;

2.稽核;

3.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4.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5.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6.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7.会计监督;

8.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9.其他会计工作。

第五条会计人员信用评价指标由激励性指标、约束性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三部分组成。

激励性指标为加分项,主要内容包括:

(一)获得各级会计类先进会计工作者称号;

(二)发挥会计专家服务团作用,参与会计类公益服务;

(三)各级会计类课题或论文获奖,公开发表会计类论文;

(四)获得各级会计领军(高端)人才证书;

(五)取得中、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六)积极提出会计制度、准则修订征求意见反馈意见并被会计管理部门采纳;

(七)按时完成当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八)及时准确更新当年度会计人员信息;

(九)其他应予以激励的情形。

约束性指标为扣分项,主要内容包括: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被查处的失信违法违规行为;

(二)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第六条等规定,被查处的失信违法违规行为;

(三)其他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执业注册会计师的信用评价,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会协〔2011〕39号)规定执行。

一票否决指标主要内容包括: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等规定,被查处的失信违法违规行为;

(二)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等规定,被查处的失信违法违规行为;

(三)依据《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和浙江省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的通知》(浙财会〔2019〕36号)等规定,被查处的失信违法违规行为;

(四)其他严重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会计人员的信用评价按年度进行,评价期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七条会计人员信用评价采用会计人员自评和财政部门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会计人员自评是指会计人员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在相关信息发生变化后的次年通过“浙江会计之家”网站“信用管理--信用评价申报”提交评价指标有关佐证材料的过程。

第九条财政部门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对会计人员自评材料进行复核,并根据已掌握的相关信息对会计人员的信用进行评价的过程。

第十条财政部门通过以下渠道获取会计人员信用相关信息,经甄别后作为评价依据:

(一)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开展的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会计专项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等获取会计人员信用信息。

(二)其他部门反馈的违法案件和信用信息。

包括证券交易所、证监会相关财务造假处罚案件、税务部门反馈的涉税违法案件和税务信用信息、公安部门反馈的经济违法案件、人民法院反馈的经济审判案件、审计部门反馈的财务造假或财务违规信息以及纪检监察部门或巡视部门反馈的财务违纪违规信息等。

(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评审。

在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高级、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评审过程中获取的会计人员信用信息。

(四)其他渠道获取的会计人员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会计人员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申诉人应通过“浙江会计之家”网站“信用管理--信用评价申诉”提出申诉,财政部门经核实评价有误的应及时予以更正或撤销。

第十二条根据财政部门重点评价后的分值,确定会计人员信用等级。

会计人员信用等级分为优秀(A≥850)、良好(800≤A<850)、中等(750≤A<800)、较差(700≤A<750)、差(A<700)五个等级。

第十三条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政策文件规定不可修复的失信信息外,会计人员及时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在“浙江会计之家”网站“信用管理--信用评价修复”上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财政部门通过核查确定是否同意信用修复。

第十四条会计人员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参加评选或被推荐为先进会计工作者的会计人员,近三年会计人员信用评价分值必须为优秀。

评价时间未到三年的,需对其近三年会计人员信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经评价后等级为优秀方可参加评选或推荐。

(二)申报参加高端会计人才选拔或申报参加会计类专家库成员遴选的会计人员,近三年会计人员信用等级不得出现中等及以下等级。

(三)信用等级为优秀的,可以优先参加全国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优先参加会计类学术研讨会、优先申报会计类研究课题以及财政部门安排的其他活动。

(四)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时,相关会计人员信用情况将作为评委会评审的参考依据。

(五)鼓励会计人员所在单位依法使用会计人员信用信息,并建立单位内部会计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将会计人员信用情况作为职务晋升、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等重要依据。

优先聘用、培养、晋升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会计人员。

(六)依法向市诚信办提供会计人员信用信息并适时进行公示。

(七)上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方面应用。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每年发布公告,对当年度全市会计人员信用评价申报、信用评价申诉、信用评价修复等工作作出统一安排。

会计人员按公告要求,在系统开放期内完成相关操作。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相应法律法规、上级部门相关管理办法修订情况对市会计人员信用评价指标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本办法从2023年1月1日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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