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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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按照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的原则,推进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根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多测合一”,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督和不动产登记工作等流程涉及的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施工监督、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将每个阶段中的测绘业务整合为一个测绘事项,一个测绘事项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一家测绘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测绘,并统一技术标准规范、强化成果共享互认。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选址测绘、土地勘测定界、地籍调查、拨地测量;工程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报建图测绘、房屋面积测算;施工监督阶段主要包括规划放样、规划验线;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规划核实测量、用地复核测量、绿地核实测量、消防核实测量、人防核实测量、地下管线测量及房产测量、宗地测量等测绘事项。

上述“建设单位”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或者业主单位。

上述“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是指经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资格审查合格后,列入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的测绘资质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

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及国家、省、市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多测合一”平面坐标系统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CGCS2000),高程基准应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等部门负责“多测合一”的监督管理,指导开展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制定《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办法》和相关技术规程,各市(州)可在省实施办法和相关技术规程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和制定相关规定,报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接受“多测合一”服务委托后,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资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测绘,不得联合承接或将项目进行转包、分包。

第二章  测绘中介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条 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多测合一”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推送至相关部门,并提供给县级使用。

测绘资质单位自愿申请,经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列入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需在市(州)自然资源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七条 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管理规定,并将审批部门对“多测合一”成果的评价,作为测绘中介服务机构等级评定事项,纳入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进行管理。

第八条 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并应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和作业限额内承揽“多测合一”业务:

(一)依法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必须同时具备工程测量、界线与不动产测绘或同等级业务范围的测绘资质;

(三)一年内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

第九条 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撤除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

自撤除之日起,一年之内不得重新申请列入,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测绘中介服务机构以不正当手段或虚假材料取得“多测合一”业务资格的;

(二)以其他测绘资质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或者违法转包、分包测绘项目的;

(三)测绘中介服务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失控或与实际运行情况不符、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存在安全、保密隐患的;

(四)专业技术人员、设备等不符合该单位测绘资质等级,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五)测绘作业人员未持有测绘作业证或测绘作业证上工作单位与实际不一致的;

(六)在省、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的抽查中,有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

(七)一年内因测绘活动被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相关行政审批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

(八)未按相关规定履行测绘项目备案及测绘成果汇交义务的。

第十条 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联合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通信联合建设办公室加强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并将各地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统一纳入信用体系进行管理。

同时,将失信黑名单中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等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开,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

第三章  项目委托和承接

第十一条 业主单位在委托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工作时,可以从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中选择测绘中介服务机构;不在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中,但承接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工作的,应满足第八条第二款规定。

第十二条 受托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将项目合同在各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备案,系统将备案结果推送至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 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在开展测绘作业前应与相关部门进行业务衔接和事项沟通。

各相关部门应按要求和程序为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基础数据等信息。

第十四条 “多测合一”应有效整合重复收费事项,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计费,具体费用由委托双方结合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态等协商确定。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因低价竞争,造成测绘成果质量低劣无法满足相关部门要求等后果。

第十五条 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承接“多测合一”业务,均应在“多测合一”的测绘资料、测绘成果报告中签字。

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签字的“多测合一”项目成果质量终身负责。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施“多测合一”成果的质量管理。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通信联合建设办公室按照行业职责对测绘成果质量进行监管。

第十七条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联合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通信联合建设办公室每年组织对“多测合一”中介服务机构名录中的单位开展资格准入复查,加大对“多测合一”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力度,组织测绘专业机构开展测绘成果质量检查,并结合测绘资质巡查和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对“多测合一”成果开展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和专项检查,及时公布检查结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省自然资源主管理部门适时对“多测合一”成果质量进行抽查。

第十八条 “多测合一”测绘成果,由中介服务机构质检合格后,交建设单位进行确认或验收,建设单位对测绘成果有异议的,由建设单位委托测绘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进行验收。

经确认或验收后的成果才能用于后续的业务办理。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多测合一”成果数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通过各级政务服务窗口进行提交,并通过各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将“多测合一”成果推送给各主管部门及其他阶段的测绘业务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开展的工程建设项目,后续行政审批涉及“多测合一”的,可以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发布后新开展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本办法执行。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行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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