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化粪池长效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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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粪池长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化粪池管理,规范粪便清掏、清运市场,遏制和预防偷排乱倒粪便行为,提高粪便无害化处理率和对粪便资源化利用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依据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区化粪池管理按照辖区负责、属地管理的模式,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化粪池的业主、产权、使用单位或物业管理公司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化粪池的清掏、管理工作;各镇街、高新区凤凰湖产业促进中心负责对辖区内化粪池监督管理,区新城建管委负责对市政管辖区内自建自管的安置小区,负责化粪池监督管理。

第三条各镇街、高新区凤凰湖产业促进中心负责对辖区内商场、车站、医院、学校、加油站、老旧居民小区(开放式小区和单体楼)、农贸市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新建小区等场所的化粪池进行年度普查,填写《X区城镇化粪池普查登记表》,并报区城市管理局备案。

区新城建管委负责对市政管辖区内自建自管的安置小区,自管农贸市场、自建的在建项目等场所的化粪池进行年度普查。

第四条各镇街、区新城建管委、高新区凤凰湖产业促进中心负责与辖区内各业主单位(或使用单位)签订《X区城镇化粪池运行管理责任书》,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下达《X区城镇化粪池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意见,做好督查督办工作。

第五条各镇街、区新城建管委、高新区凤凰湖产业促进中心要明确市政环卫部门对辖区内化粪池进行管理、维护、安全,定期、不定期对化粪池进行巡查、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记录在案,并责成相关单位及时处理;负责对辖区内化粪池按规定时限进行清掏,并负责对清掏工作检查验收。

第六条化粪池使用单位或产权单位负责对化粪池进行日常维护,确保池体完好安全运行,出入水管道畅通,发现问题立即上报上级部门,确保功能正常。

第七条凡在我区开展化粪池清掏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按《X区城镇化粪池清掏作业规范》开展作业,确保不出安全事故。

第八条各镇街、各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化粪池的清掏管理工作。

把该项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年度考核工作,每季度开展一次考核工作。

第九条商场、车站、医院、学校、加油站等人流量密集区域的化粪池每3个月清掏一次;老旧居民小区(开放式小区和单体楼)、农贸市场、公共厕所化粪池每6个月清掏一次;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新建小区等化粪池每12个月清掏一次。

遇到化粪池满溢等事故立刻应急进行化粪池清掏。

第十条各镇街、职能部门要做好突发事故的应对工作,建立健全应急保障制度,建立应急处置队伍、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做好应对突发事故的人力、物力、财力、运输、医疗卫生等通信保障等工作,有效整合各类资源,保障有力的突发事件应急体系。

第十一条区城市管理局牵头负责化粪池常态化监督管理,区政府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负责化粪池设施监督管理、各镇街、高新区凤凰湖产业促进中心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化粪池设施维护监督管理,区新城建管委具体负责市政管辖区域内的安置小区、自建的在建项目化粪池设施维护监督管理。

区政府有关部门、各镇街具体监督管理职责如下:

(一)区教委负责督促对全区教育行业的化粪池进行管理、清掏、维修、维护。

(二)区财政局负责将化粪池管理、清掏和维护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保障城镇化粪池安全运行。

(三)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全区乱排污的行为予以查处。

(四)区住房城乡建委按照《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标准,负责全区化粪池的设计、建设、施工及验收,移交业主单位管理并建档立制。

负责引导新建小区开发商安装化粪池安全监控预警系统,保证安全运行。

(五)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全区化粪池清掏行业进行监管、指导;督促指导全区各化粪池责任单位开展辖区化粪池清掏、气体监测工作。

负责监督、管理全区化粪池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负责对城区无主化粪池进行清掏;负责对城区直管公厕化粪池进行清掏。

(六)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督促全区医疗机构的化粪池进行管理、清掏、维修、维护。

(七)区应急局负责对化粪池清掏过程中发生的意外情况进行应急处置。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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