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省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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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省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实施方案

县位于宁波市南部沿海,地处长江三角洲南翼,北连奉化区,东北濒象山港,东接象山县,东南临三门湾,南壤三门县,西与天台、新昌为界。

县傍山依海,溪流纵横,海洋资源丰富,水产养殖一直是县农业的支柱和主导产业,全县渔业产值约占大农业的一半以上。

主要养殖种类包括缢蛏、泥蚶、牡蛎、南美白对虾、青蟹、梭子蟹、大黄鱼等。

随着先进实用生产技术的推广,水产养殖的规模和产量实现稳步增长,渔业已成为县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新热点和渔民增收的新亮点。

为进一步推动我县水产养殖规范、绿色、高质量发展,切实提高核心竞争力,决定组织开展省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创建活动。

现按照省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创建标准,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水产健康示范场创建、规模水产养殖场尾水治理为抓手,以规范行业发展、推动绿色转型、提升产品质量为重点,按照《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省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创建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农渔发〔2019〕10号)要求,积极构建健康养殖长效机制,切实提高我县水产养殖核心竞争力。

二、工作目标

到2022年底,完成省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创建。

通过示范创建,有效提升渔业管理水平与技术服务能力,大力规范养殖主体的养殖行为,积极引导养殖主体进行绿色转型,实现我县渔业从传统生产向养殖生产设施化、质量控制标准化、技术服务社会化、养殖管理规范化的现代渔业全面转变。

三、创建内容

(一)拓展绿色发展空间

1.严格落实养殖水域滩涂规划。

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7-2030年)〉的通知》(宁政发〔2018〕9号),严格规划实施管理,保护规划内的养殖水域、滩涂,确保无违法侵占养殖水域、滩涂行为,完成规划范围内养殖证发证率达到90%以上。

对于禁养区内的水产养殖场(户),依法限期搬迁或关停;对于限养区内的水产养殖场(户),如果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依法限期搬迁或关停。

对于规划发布前已经存在的、不在养殖区和限养区内的水产养殖场(户),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清退。

2.科学布局绿色养殖空间。

结合自身实际,发挥区域特点和自身优势,积极提升海水池塘生态化养殖水平,推广虾蟹与贝类的分塘养殖、以贝类为主的青蟹贝类生态养殖模式,严格控制近岸港湾小网箱养殖规模,引导提高我县浅海贝藻养殖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

3.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提高新建项目的环境准入门槛,推动结构减排,对新建苗种场和水产养殖项目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针对全县各养殖尾水处理示范点,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水质检测,保障尾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二)支持集约化养殖

积极发展工厂化集约化高效水产养殖,大力发展生态循环洁水养殖模式,计划培育4家以上循环水养殖试点单位。

持续推进配合饲料替代冰鲜鱼行动,实现配合饲料使用全覆盖,改善水产健康养殖环境。

聚力推进渔业设施化和机械化,实现渔民增产、增收,水产养殖业设施化率达到25%以上。

(三)规范发展水产种业

摸清水产苗种场家底,加强水产苗种生产许可管理和质量安全监督抽检。

规范水产种业行业监管,水产苗种场持证率达到100%,实施水产苗种检疫制度,苗种检疫阳性样品处置率达到100%。

进一步提高水产苗种质量整体水平,水产良种化率达到60%以上。

(四)建立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强化监督管理

严格落实兽药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水产兽药的行为,开展渔药兽药减量使用行动,加强投入使用环节监管。

对全县30亩以上水产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渔场、户)建立养殖数据库,核实水产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渔场、户)的养殖面积、区域、品种等相关情况。

强化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定并实施县级质量安全抽检计划,建立随机抽检机制,初级水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8%以上,药残检测超标产品依法处理率达到100%,确保辖区内无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五)强化行业管理相关规定

水产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渔场、户)制订有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生产操作规程和质量安全控制措施。

养殖主体全面建立养殖生产、药物使用和产品销售三项记录制度,设置专用的药物、饲料储存室,严格出入库管理制度并做好台帐记录。

严格按照有关规范使用药物,不使用“三无”投入品,杜绝使用假、劣兽药以及禁用药品、人用药等违法行为。

配备水质检测设备并开展定期检测或委托检测。

健全乡村兽医备案制度,养殖单位聘用或配备1名及以上渔业乡村兽医或执业兽医,由乡村兽医或执业兽医专职负责病害防控工作,履行兽药处方等制度。

开展水产品合格证管理,扩大产品可追溯范围。

四、工作举措

(一)开展健康养殖示范活动。

按照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标准,对现有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优化基础设施和生产环境,提升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积极引导重点养殖场、无公害基地争创省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

认真总结完善水产健康养殖模式与技术,充分发挥示范场的带动辐射作用和科技示范推广作用,逐步向全县推广,使水产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渔场、户)制订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生产操作规程和质量安全控制措施。

(二)改善养殖生产条件。

鼓励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尾水处理设施和技术装备升级改造等,加大对养殖环境的监测力度,改善养殖生产条件以满足健康养殖要求。

(三)完善管理服务体系。

进一步健全养殖证、苗种生产许可证、苗种产地检疫、质量安全监管等行业管理制度。

监督水产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渔场、户)建立健全养殖生产、药物使用和产品销售三项记录制度,杜绝非法使用违禁药品行为,扩大产品可追溯范围,依法行政,规范管理,逐步形成健康养殖长效管理机制。

逐步完善技术推广、病害防治、环境监测、质量检测等社会化服务体系。

提升水生动物疫病防治站和产品质量检测机构的服务能力,全面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重大水生动物疫病监测、防控和病害防治服务,鼓励有条件的水产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渔场、户)建立检测室。

加强技术人员及养殖户的健康养殖培训,全年培训养殖人员1000人次以上,为健康养殖保驾护航。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a年2月-202a年4月)。

组织召开动员部署大会,明确创建工作目标任务、工作机构和实施方案,完善工作措施,细分工作要求、工作职责及各阶段具体工作重点,并积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不断增强全县上下创建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的自觉性和责任感,为全面创建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全面创建阶段(202a年4月—202a年12月)。

按照省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标准,以30亩以上可养水面为基础(特种养殖除外),围绕水产养殖生产标准化、服务社会化、管理制度化目标,坚持将健康养殖贯穿于创建活动始终,进一步健全水产养殖社会化服务体系,大幅提高水产养殖的产业化、组织化、标准化程度。

(三)总结验收阶段(2022年1月-2022年12月)。

对全县的创建工作进行全面总结,确保通过验收。

认真总结归纳全县创建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存在的问题,推动全县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创建活动迈上新的台阶。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将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的创建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和绩效考核内容,成立县创建省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县农业农村局局长为副组长。

(二)加大政策扶持。

开展创建工作是大力推进现代渔业建设的重要举措,进一步争取有关现代渔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和项目资金,制订政策加大扶持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创建中的示范区建设、健康养殖场创建、养殖尾水设施建设、品牌建设等创建工作,推进创建工作有效开展。

(三)各负其责,形成合力。

各相关单位要齐抓共管,加大宣传和交流,并及时了解和解决创建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形成合力,切实推进各项活动有序开展。

要做到每项工作都要以文字、图片、音像等形式记录创建工作的全过程,建立完整的工作台账,按时报送相关工作动态,把创建活动抓好抓实。

(四)强化过程管控,确保实效。

根据工作进展,将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通报情况,并分析创建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动向,提出对策抓落实,确保我县健康养殖示范县创建活动落到实处。

附件2

省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创建评分表

县名

一票否决项

禁养区无水产养殖行为,限养区养殖行为符合限养区要求

各级养殖水产品抽检合格率98%(含)以上

省+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8家(含)以上

规模以上海淡水池塘养殖场实现养殖尾水零直排

如无一票否决项填写以下评分项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分细则

分值

评分方法

得分

政府高度重视(20)

成立领导小组,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写入年度政府工作报告

成立工作领导小组2分,纳入政府重点工作2分,写入年度政府工作报告1分。

5

台账

政府出台水产养殖绿色发展实施意见,因地制宜,明确工作重点和方向,推进措施有力,各职能部门职责清晰并出台扶持政策

县政府出台水产养殖绿色发展文件得3分,部门分工明确2分,县级财政出台绿色发展扶持政策得2分。

7

台账

制定并实施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创建工作方案

视方案完整性、科学性酌情得分。

3

台账

县财政投入资金占农业资金的5%

视投入比例酌情得分。

2

台账

系统全面开展养殖主体培训,提升养殖主体绿色生产的意识

制定提升业主竞争力和环境保护等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并实施。

酌情得分。

无计划不得分。

3

台账

空间有序拓展(24)

实施养殖水域滩涂规划。

落实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有关“三区”监管措施。

对照实施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提交规划落地和监管工作小结。

根据规划落地实施情况,酌情得分。

5

台账结合现场抽查

调减近岸港湾小网箱,拓展深水网箱;内陆引导发展种养结合(各类共生、轮作)模式

制定并由政府发布实施调减传统网箱或推广综合种养工作方案得2分,无方案不得分;深水网箱只数比创建前一年增加15%的,得2分,不到的酌情扣分。

内陆综合种养新增面积比创建前一年增加20%以上得2分,不到的酌情扣分。

4

台账、抽查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分细则

分值

评分方法

得分

空间有序拓展(24)

沿海引导发展贝藻养殖;内陆在饮用水源等开放性水域等禁养区全面实施保水渔业

沿海实际贝藻养殖面积占浅海规划的比例比创建前提高15%的,得4分,增加10%,得2分,增加10%以下的,不得分。

内陆及山区开放性水域保水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全面实施。

4

沿海现场,内陆台账

依法开展新建苗种场和水产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提交相关环境评价台账,无新建的,得满分。

每少一个,扣1分,扣完为止。

3

台账

开展池塘循环水或工业化循环水养殖试点4个(含)以上。

现场检查,1个点得1分。

4

台账、抽查

水产养殖设施化率达到25%

参照农业现代评价有关水产养殖评价办法,每低2个百分点扣0.5分。

4

台账、抽查和评估

种业规范发展(16)

严格苗种生产许可管理

全部苗种生产主体(不含自繁自育)持证生产得2分,每少1家,扣0.5分,扣完为止。

规范发证满分2分,随机抽查发证档案,酌情赋分

4

台账、抽检

开展苗种生产抽检

检查抽检记录。

如有甲壳类育苗,现场检查。

如有一家苗种场有储藏或使用违禁要求,扣完4分。

4

台账、抽查两家

开展水产苗种许可和质量安全执法

检查台账,酌情赋分。

3

台账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启动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水产苗种检疫阳性苗种依法处理100%。

2

台账

水产良种化率60%

按照部令和省规定,抽查2家养殖企业。

检查标准是苗种场亲本来自良种场或原种,酌情赋分。

3

台账

生产管理规范(21)

建立养殖主体数据库,基本实现产品可追溯

以养殖规划中已养面积为基准,建立30亩以上养殖主体信息库,纳入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管理,各类型养殖面积与主体累计面积误差率控制在10%以内。

误差到15%以上,扣1分,误差在30%以上的,扣2分。

追溯管理达85%以上的得2分,每下降10百分点,扣0.5分

4

考评组核定

主要养殖品种依标生产,制度上墙,并实施

随机抽查3家以上规模养殖企业,酌情得、扣分。

3

台账、现场

养殖主体三项记录完整、规范,合作社及企业保留记录两年以上

随机抽查3家以上规模养殖企业、合作社2年内记录。

酌情得、扣分。

3

台账、现场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率100%

视情况酌情得分。

2

台账、现场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分细则

分值

评分方法

得分

生产管理规范(21)

养殖场投入品使用规范,不使用“三无”投入品

随机检查2家养殖主体。

2

台账、现场

养殖主体配置水质检测设备并开展定期检测或委托检测

随机抽查2家以上养殖主体2年内检测设备、记录或报告。

酌情得、扣分。

2

台账、现场

推行乡村兽医并开展服务

乡村兽医备案工作规范并开展服务。

1

台账、现场

开展水产品合格证管理

检查2家可追溯试点企业。

2

台账、现场

依法开展渔业水域监测

检查完成省渔业水域监测任务或自行安排渔业水域监测。

2

台账

产品质量安全(19)

无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有重大安全事故报道不得分。

5

台账

创建农产品质量放心县

获得称号的,得3分,创建中得2分,没有提出创建申请的不得分。

3

台账

前两年县级以上产地、产品抽检任务。

并制定实施本级质量安全抽检任务。

产地实施随机抽检

有近两年省市县水产品产地、产品抽检台账1分。

本级2年有质量安全抽检计划1分,建立随机抽样机制1分。

3

台账

养殖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98%以上

视情况酌情得分。

3

台账

开展水产养殖渔药兽药减量使用行动,启动鱼类疫苗使用并取得一定成效

主管局印发渔药减量实施方案1分,建立2个以上试点1分。

2

台账

阳性查处率100%

查阅两年之内抽检、执法档案,酌情得、分扣分。

3

台账

加分项

水产养殖绿色发展成效显著,获省、部领导批示表扬

健康示范场创建、养殖尾水治理运行机制、禁养区限养区管控、涉及乡村振兴、生态文明创建相关工作得到省、部领导批示

4

台账

沿海港湾传统网箱调减实质性启动,并取得显著效果

视工作进展和成效赋分

3

台账、现场

浅海养殖泡沫浮子替代

视工作进展和成效赋分

3

台账、现场

注:

1.80分(含)以上为合格。

2.创建县无此项打分内容的,赋单项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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