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举债借贷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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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举债借贷管理办法
(试行)
根据**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如下: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加强村集体举债管理,防止发生新的不合理债务,逐步化解旧债,确保村级组织财务良性运转,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权益,提高农村经济运行质量,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债范围包括村集体事业发展、生产经营事项。
举债指因村级事业发展和生产经营需要,确需向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其他单位、个人进行举债借贷,并对融资举的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进行约定,主要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
第三条 村集体举债借贷应当坚持“从严控制、民主决策、风险适度、有利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举债属于村集体重大事项,举债前严格履行相关民主决策程序,镇级审批程序,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村级举债时严格按照村提方案、村级会议决议、镇级审核的流程操作。
(一)提出举债方案。
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由村党组织提议,提出举债项目方案,具体包含项目名称、金额、举债主体、举债对象、举债利率、还款来源、还款时间等要素,经村“两委”会议商议形成初步书面意见后,提交党员大会审议。
(二)会议决议。
由村民(代表)会议村两委对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进行决议。
(三)公开公示。
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举债方案在村务公开栏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
(四)审核审批。
村集体举债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公示后,填写《张家坡镇村级举债审批表》,由包村干部、责任区、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进行举债。
第五条 村集体收到举债款项要按规定缴存村集体账户,支出时严格按项目支出流程申请支付。
第六条 村实行以收定支,规范预算,原则上不允许举债借贷。
第七条 村集体每年清查债权债务。
清查以独立的村集体自查为主。
按照“摸清底数、核实确认、完善台账”的步骤进行清查。
第八条 村级严控新增债务,村级举债要坚持量力而行,合理控制负债规模,原则上禁止非生产经营性举债,强化债务管控,坚决遏制新增不良债务,将村级负债水平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第九条 原则上村级举债最高年利率不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
第十条 村集体要通过节支、降息、变现、创收、发展等手段积极化解旧债。
第十一条 举债款项开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连同会议决议、《张家坡镇村集体举债审批表》报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入账。
对未按程序规定而擅自举债,形成新的不良债务的,严格执行“村集体不得入账核算”的规定。
第十二条 严守举债底线。
原则上禁止非生产性经营举债。
不得举债用于村级收支缺口;不得举债发放村干部误工工资、补贴及解决办公经费不足;不得举债发放福利和分红;不得为企业(个人)贷款提供担保或抵押。
第十三条 对违反规定而产生新增不良债务的,按照“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责任。
各村对举债借贷行为的真实性、规范性负责,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是村集体举债借贷行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各村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要对村集体举债借贷行为进行重点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