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园林绿化认建认养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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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园林绿化认建认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市园林绿化认建认养管理,进一步调动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热情,汇聚社会力量,丰富园林绿化建设、管护形式,促进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根据《X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相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绿化认建认养,是指单位或者个人通过一定程序,自愿提供资金、物资等资源,支持公益性绿地、树木、附属设施等城市园林公共绿地资源的建设、养护行为。

认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和建设标准,建设或者出资委托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建设一定数量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认养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有关城市园林公共绿地资源养护管理标准、要求等,养护管理或者出资委托城市园林绿地管护单位养护管理一定数量城市园林公共绿地资源的行为。

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园林绿化认建认养的宣传发动、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城市园林公共绿地资源的建设、管理责任单位负责城市园林绿化认建认养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认建认养坚持自愿、公益和公开原则。

第五条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可以制定具体措施鼓励和倡导单位或者个人认建认养城市园林公共绿地资源。

认建认养可以作为城市义务植树责任履行方式;认建认养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认建认养城市园林公共绿地资源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第六条  认建认养不改变城市园林公共绿地资源的性质、功能、养护管理责任主体和产权关系。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确定认建认养城市园林公共绿地资源范围、策划认建认养项目、设定认建认养人确定方式等,并向社会公布。

城市园林绿化认建认养项目属于排他性的,可以按照先到先得原则或者公开竞投形式确定认建认养人。

公开竞投确定认养人,同等条件下,该绿地资源认建人或者原认养人享有认养优先权。

第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认建认养资金、物资,可以根据单位、个人意愿或者约定使用。

第九条 城市园林绿化认建认养实行协议管理,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或者城市园林公共绿地资源管理责任单位与认建认养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单位、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认建认养,联合认建认养由共同代表人签订协议。

第十条  城市园林绿化认建认养协议应当明确有关城市园林公共绿地资源基本情况,如绿地、树木、附属设施等名称、位置、数量,认建认养形式、范围、费用、期限等。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认建认养尚未向社会公布的城市园林公共绿地资源,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补充公示该绿地资源基本情况和认建认养条件,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

第十二条  认建城市园林公共绿地资源,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认养城市园林公共绿地资源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认建认养城市园林公共绿地资源,可以根据协议享有一定期限冠名权。

对个人出资1万元以上、单位出资10万元以上的,可以设置标志牌。

认养城市园林公共绿地资源,标志牌设置期限与绿地资源认养期限一致;认建城市园林公共绿地资源,标志牌设置期限根据协议约定,一般不超过5年。

标志牌内容一般只包括认建认养人名称及认建认养基本情况,由城市园林公共绿地资源管理责任单位负责制作、设置和维护。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可以规定统一的样式、规格等。

冠名期限或者标志牌设置期限内,因为认建认养人原因不适宜再公开宣示其名称的,应当终止冠名或者设置标志牌。

第十四条  在认养期内,因建设管理需要,认养绿地资源发生改变,不宜再作为认养对象的,可以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按照同等级、同类别的原则,与认养人协商调整认养绿地资源。

第十五条  由认建认养人实际进行建设、管护城市园林公共绿地资源,因人力、财力等原因认建认养人需要提前解除认建认养协议的,经协商可以解除。

第十六条  由认建认养单位或者个人实际进行建设、管护的城市园林公共绿地资源,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等要求。

认建认养人不得在其认建认养的绿地内增设建筑物、构筑物(含广告牌)等,不得圈占绿地、改变绿地及其附属设施使用性质,不得进行经营性活动。

认建认养人不按照协议或者有关规定、标准进行城市园林公共绿地资源建设、管护,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可以要求整改;拒不整改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或者城市园林公共绿地资源管理责任单位有权终止其认建认养协议。

第十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公众信息网站等公示认建认养实施情况和认建认养资金、物资使用情况。

认建认养人可以决定是否公开单位或者个人信息,可以公开查询相关认建认养信息;公开表扬认建认养人等,应当事先征求其意见。

认建认养作为义务植树责任履行方式,应当发给证书。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认建认养是城市园林公共绿地资源的特殊利用方式,认建认养资金按照政府非税收入进行管理。

市、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为认建认养资金执收单位,负责按照协议收取认建认养资金,收入及时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九条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认建认养资金管理,其收取和使用应当主动公开,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公共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各类公益性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道路附属绿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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