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建民营”社会化养老运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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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建民营”社会化养老运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实现养老服务资源优化配置,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民政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以公建民营为重点的第二批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16〕15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三五”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宁政办发〔2017〕14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加快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7〕106号)精神,拟在县第三敬老院和第二老年活动中心实施“公建民营”社会化养老试点工作,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工作实施方案。
一、“公建民营”模式说明
“公建民营”是以政府基本建设好的养老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承包、委托、联合经营等方式,将政府拥有所有权但尚未投入运营的新建养老设施运营权交由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的运营模式。
“公建民营”期间,养老机构国有资产性质不变,但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
二、目的意义
通过在县第三敬老院和第二老年活动中心开展社会化养老,有效应对我县人口老龄化,缓解城乡老人社会福利供需矛盾,实现养老服务资源优化配置、城乡居民养老服务全覆盖,对于加快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三、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自治区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满足城乡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创新运营模式,优化服务供给,推动“公建民营”社会化养老工作有序开展。
四、准入和退出机制
(一)准入条件。
运营方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具有专业的管理、服务团队;
3.直接服务于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符合相关规定的配备标准;
4.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5.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准入方式。
经县委、政府同意后,通过公开招标、承包、委托等方式,按程序确定企业或社会组织。
由县民政局与运营方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不得转让、转包。
(三)退出机制。
合同期未满,运营方需退出时,须提前3个月向县民政局提出申请,并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其资产、财务等进行审计。
符合有关要求的,办理解除合同等相关手续。
运营方退出时,投入的装修以及所有固定硬件设施归县民政局所有,运营方无权处理。
(四)租金收取。
按社会化养老床位数收取一定比例的租金,主要用于全县养老服务设施的维修和补充。
租金的年收取额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床位数、床位价格收取。
(五)合同签订。
由县民政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单位)配合,按照公开透明、公平合理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承包、委托等方式,将县第三敬老院和第二老年活动中心运营权交由企业或社会组织进行运营,并签订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
1.县第三敬老院和第二老年活动中心的固定资产权归县民政局所有;
2.县民政局将第三敬老院和第二老年活动中心的1-6号楼及其附属设施出租给运营方(6号楼为特困供养楼),由运营方开展特困供养和社会化养老;
3.服务机构的养老床位要优先用于满足本县孤寡、失能、高龄等社会老年人,其中用于特困供养人员的床位不得少于总床位的三分之一;
4.支持服务机构开展“医养结合”运营试点;
5.一次性缴纳运营保障金50万元。
(六)运营时限。
运营时限暂定为3年。
(七)合同续签。
合同期内机构运营良好,社会反映较好的,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原运营方可优先续签。
(八)监督机制。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营方,由监管方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解除合同,并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1.未经同意,擅自转租或转包的;
2.擅自改变经营范围;
3.损毁设施或改变设施用途的,无法保障养老设施、设备正常运转的;
4.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的;
5.无法保障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待遇的;
6.发布虚假广告骗取钱财的;
7.管理松懈,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8.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的;
9.公众(入住老年人)满意度测评不合格的;
10.年审不合格的。
五、扶持措施
1.“公建民营”机构按规定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税费减免、公共运营补贴、投融资等扶持政策。
2.“公建民营”机构人员培训、资格认定、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与公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待遇。
3.“公建民营”机构在运营期间,按规定享受民办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贴。
由运营方出资新增的服务设施设备,其形成的新增资产归民政局所有。
六、运营模式
(一)引进运营机构。
将机构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通过公开招标、承包、委托等方式,参与养老机构的运营、管理,实行社会化运营。
引进运营方前,必须依法进行清产核资,造册登记,做到产权清晰,保持土地、设施设备等国有资产性质不变。
(二)推行社会化运作。
运营方利用机构资源,通过市场化运营,面向全县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护理、康复、旅游、娱乐等养老服务项目。
运作期间,按照“管办分离”原则,实行县民政局为主体的监管方式。
(三)加强监督管理。
加强运营方后续监管,积极指导运营方规范供养服务和财务管理,确保养老机构规范、安全运行。
督促运营方配好配齐护理、管理和后勤等工作人员,并签订劳动合同。
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确保服务对象的生命财产安全。
运营方应无条件接受和配合做好迎接上级部门的工作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