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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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装饰装修行为,保障房屋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调整对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自行或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职责分工】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全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

县、区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装修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

【资质资格要求】第五条 业主或者使用人可以委托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装饰装修企业进行装修,也可自行进行住宅装修。

自行装修的由装修人自行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外地装饰装修企业在本市承揽业务的,应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息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新建的住宅进行统一精装修时,应当委托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装饰装修企业进行施工。

【装修行为合法合规性要求】第六条 从事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符合规划、消防、环保、市容、卫生、抗震等要求,并且符合工程建设等强制性标准。

同时必须保证住宅原有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性,不得影响毗邻住宅的使用安全。

【对房屋安全的要求】第七条 老旧小区住宅经鉴定存在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存在结构安全隐患,不得装修。

【对装修活动的要求】第八条 装饰装修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按照防水标准制定施工方案,并作功能性试验,且合格;

(二)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范,采取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

(三)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对他人造成影响;

(四)夜间8时至次日8时之间,午间12时至14时,不得进行影响邻里休息的住宅装修活动;

(五)及时清运装饰装修施工产生的废弃物,不得直接由楼上向地下或由垃圾道、下水道丢弃,不得随意在室外堆放废弃物;

(六)使用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材料和设备;

(七)符合装饰装修技术规范和标准。

因装饰装修产生的噪声、振动和空气污染的防治,按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装修禁止行为】第九条 装饰装修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或未按设计方案要求,擅自变动建筑主体结构或承重结构、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在楼面结构层上凿槽安装管线等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

(二)侵占建筑物内部公用部位及改变建筑物内部公用部位墙体的;

(三)损坏、侵占、改动建筑物内部共用设施设备的;

(四)损坏建筑物原有节能设施或者无障碍设施的;

(五)将没有防水要求的场所改为有防水要求的场所的;

(六)将生活污水管道接入雨水管道的;

(七)未经消防救援机构同意,擅自拆改消防设施设备、拆改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或建筑构配件,或者擅自改变建筑物防火间距、耐火等级、防火分区、降低疏散条件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

(八)其他影响建筑物结构安全、使用安全,改变公共设施设备用途或影响其正常使用的。

【改变房屋用途】第十条 装饰装修涉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改变住宅外立面,开挖地下基础、拆改外墙等改变房屋原外观、改变原规划建筑物用途等应当先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改供水管道、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应当征得供水、燃气供应等单位的同意。

【装修登记】第十一条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装修告知】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施工人。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委托单位装饰装修的,需提供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和装饰装修合同;住宅使用人装饰装修的,还需提供所有权人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装修改变的申请】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装修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并向所在辖区住建部门报备:

(一)开凿墙体或楼地面的;

(二)拆改或移动门窗位置的;

(三)拆改房屋主体结构的;

(四)增设房屋分割结构的;

(五)明显增加楼面静荷载的。

装修人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装饰装修申报登记材料;

(二)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等级的设计单位提供的装饰装修方案或施工图及施工技术措施;涉及重大变更的需提供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书;

(三)住宅安全鉴定机构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的审定意见。

【对装修施工协议要求】第十四条 装修人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三)允许施工的时间;

(四)废弃物的清运及处置;

(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六)禁止行为和安全注意事项;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装修保修日期】第十五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装修举报受理】第十六条 辖区住建部门或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行为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

【相邻权保护】第十七条 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的,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

装饰装修活动造成有害污染、产生噪音等,影响相邻住户正常生活的,由装饰装修管理部门责令整改。

情节严重的,由城管、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

【水、电、气管理要求】第十八条 装修人不得擅自拆改燃气、户外水、电等管线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公共部位管理要求】第十九条 装修人进行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物业服务企业督促装修人改正,并向辖区住房和城乡主管部门报告,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承担赔偿责任。

【质量验收】第二十条 装饰装修企业所承担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应当对工程质量进行自验收,并向装修人出具工程质量保修单、设备的质保书、说明书及管线竣工图。

装饰装修企业质量自验合格后,装修人按照合同约定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进行验收。

精装修住宅质量验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验收,发生装饰装修质量问题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违反资质资格管理规定的处罚】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未取得或超越资质资格许可范围从事装修业务的,由市、辖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XX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立案,并移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依法应当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按职责依法查处。

【县区主管部门、城管部门共同负责查处的违法行为】第二十二条下列行为,由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移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有关单位、人员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投诉举报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直接查处: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对住宅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装修的,由物业服务企业督促装修人进行改正和恢复的,逾期既不改正也不恢复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报辖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

(一)、

(二)、(三)、(四)、(五)项规定的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危及公共利益或者损坏节能设施和造成相邻住宅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等导致他人物品损坏的,装修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修企业责任的,由装修人向装修企业追偿,并对装修企业予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六)项规定,将生活污水管道接入雨水管道和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公共供水、排水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擅自拆改燃气管道和供水管道等设施的,由物业服务企业督促改正,恢复原状,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管部门负责查处的违法行为】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擅自搭建建筑物或构筑物、开挖地下基础、拆改外墙等改变房屋原外观设计、改变建筑物用途等违反规划管理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调查、定性定量后,依法移交至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查处的违法行为】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七)项规定,擅自拆改遮挡消防设施设备、拆改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或建筑构配件,或者擅自改变建筑物防火间距、耐火等级、防火分区,降低消防安全疏散条件的,由辖区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查处。

【公安、生态主管、城管部门共同负责查处的违法行为】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在限制施工时段内从事产生噪声、振动等影响居民正常休息装修活动的,由公安机关、城管、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查处。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本办法所称公用主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管道及电梯等设施设备井、楼梯间、地面架空层、走廊通道等)。

【施行时间】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X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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