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五”县域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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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县域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案.docx

“十四五”县域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提升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水平,改善声环境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5年,全县噪声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声环境监测网络初步建立,噪声管理制度日益健全,管理能力明显提升,社会生活、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工业噪声考核机制基本建立,群众关心的突出噪声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声环境质量得到较好改善。

二、工作措施

(一)健全完善制度体系

1.依法依规完成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工作,并向社会公布。

牵头单位:

市生态环境局县分局

责任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综合执法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文化旅游广电局、公安局、司法局,各有关乡镇

2.组织开展声环境质量监测,定期发布声环境质量信息。

牵头单位:

市生态环境局县分局

责任单位:

各有关乡镇

3.完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机制,制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牵头单位:

市生态环境局县分局

责任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综合执法局)、自然资源局、文化旅游广电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各有关乡镇

(二)强化噪声源头管控

4.在确定建设布局时,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新建公路、铁路选线设计时应尽量避让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在确定建筑布局时,应当根据各类噪声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合理确定建筑布局。

牵头单位:

自然资源局

责任单位:

发展和改革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县分局,各有关乡镇

5.督促设计单位严格按照《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落实隔声减噪措施,新建住宅建筑各类主要功能房间室内允许噪声级、隔声标准以及隔声减噪设计等必须满足规范要求。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规定把《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中强制性条文纳入施工图审查内容进行把关,不符合要求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将隔声减噪标准执行情况纳入设计质量抽查内容进行监管,并将检查情况与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等企业信用评价挂钩。

牵头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

发展和改革局,各有关乡镇

6.经依法批准销售的新建居民住宅可能受到工业、交通运输、住宅小区附属设施设备等环境噪声影响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在销售场所公示所销售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可能受到的环境噪声影响情况以及采取或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并在售房合同中予以明确。

牵头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

市生态环境局县分局,各有关乡镇

7.项目开展前期,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工作,并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牵头单位:

市生态环境局县分局

责任单位:

自然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各有关乡镇

8.针对投入使用后噪声投诉较多的建设项目,责令建设(经营)单位及时依法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建设(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后评价结果制定并落实改进措施。

牵头单位:

市生态环境局县分局

责任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各有关乡镇

(三)加强建筑施工噪声监管

9.加强对建筑施工噪声的监督管理。

制定建筑施工工地噪声污染防治指导手册,规范全县建筑施工现场降噪技术流程。

牵头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

市生态环境局县分局,各有关乡镇

10.施工单位施工前应当制定包括施工设备使用、施工时段安排、安装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等内容的施工噪声防治方案,报建设、监理单位审查后实施。

牵头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

市生态环境局县分局,各有关乡镇

11.督促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公告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夜间施工批准文件、施工内容、投诉渠道、监督电话等信息。

严格建筑工程夜间施工管理,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发放《夜间施工许可证》,明确夜间具体施工内容、施工时段、持续时间和减震降噪措施,并将噪声扰民投诉与夜间施工作业审核挂钩。

夜间施工原则上不得超过晚22点。

牵头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

市生态环境局县分局,各有关乡镇

12.开展夜间施工噪声专项执法整治,建立施工噪声投诉、违法处罚情况定期通报制度;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通报内容将建设(施工)单位纳入日常考核,并实施信用扣分。

牵头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

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县分局、水务局,各有关乡镇

13.强化与居民的沟通协调,探索建立与周边居民的沟通交流机制,推动施工单位与周边社区开展共建活动,在做好噪声防控措施的基础上取得周边居民的理解和支持。

牵头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

市生态环境局县分局,各有关乡镇

14.探索实施重点民生项目在特殊施工时段(除高峰期以外)施工车辆入城通行保障措施,提供施工单位昼间连续施工条件,尽量避免夜间施工扰民。

牵头单位:

公安局

责任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县分局,各有关乡镇

15.利用座谈交流、专家指导、现场观摩等多种形式,开展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经验推广工作,指导建筑工地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降低噪声污染。

牵头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

市生态环境局县分局,各有关乡镇

(四)推进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16.依法查处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取其他方法发出高噪声的行为。

牵头单位:

公安局

责任单位:

城市综合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县分局,各有关乡镇

17.加强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噪声、震动等污染的防治,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做好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做好文化娱乐场所噪声、震动、旅游景区景点等职责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信访纠纷查处和调解。

牵头单位:

文化旅游广电局

责任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综合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乡镇

18.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内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由所有者、管理者负责维护管理,设施设备产生的环境噪声不得影响居民生活。

推动物业参与声环境管理,探索建立小区居民自治管理噪声制度试点,促进居民主动参与声环境管理。

物业管理组织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置。

牵头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

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县分局,各有关乡镇

19.加强对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

严格管理在县城城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聚会、集会、体育锻炼等活动和在家庭室内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娱乐、体育锻炼以及饲养动物等活动产生的噪声;加强乱鸣喇叭、不按规定使用音响装置等机动车噪声问题监管;严格管控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装修等活动产生的噪声及其他社会生活噪声。

牵头单位:

公安局

责任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综合执法局)、文化旅游广电局、教育体育局,各有关乡镇

20.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使用学校音响器材,严格控制音响设备的使用音量,以落实声功能区的要求。

牵头单位:

教育体育局

责任单位:

市生态环境局县分局,各有关乡镇

(五)加强交通噪声污染治理

21.加强对道路交通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

科学划定禁鸣区域、路段和时段,设立禁鸣标志,在敏感路段增设“声呐雷达”违禁鸣笛自动抓拍设备;负责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和敏感时段采取限鸣(含禁鸣)、限行(含禁行)、限速等措施,合理控制道路交通参数(车流量、车速、车型等),降低道路交通噪声。

牵头单位:

公安局

责任单位:

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县分局,各有关乡镇

22.加强对道路的维护和保养,保持道路及其设施完好,加强道路维护,提高路面平整度,降低车辆通行产生的噪声,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牵头单位:

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各有关乡镇

23.对于“先有房,后有路”且噪声投诉较多的道路,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道路建设(经营)主管部门督促道路建设(经营)单位制定“一路一策”,针对性地提出噪声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

牵头单位:

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各有关乡镇

24.对于“先有路,后有房”且噪声投诉较多的敏感建筑物,要督促房屋建设单位制定“一房一策”,从隔声窗等设施改造着手研究治理方案,使交付使用的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声环境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的要求。

牵头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

市生态环境局县分局、自然资源局,各有关乡镇

25.促进道路声屏障建设,实施高效隔声窗示范工程,开展低噪声路面技术研究和示范工程建设,研究形成一批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适用技术。

牵头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

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局,各有关乡镇

(六)严格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26.对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排放工业噪声的行为,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牵头单位:

市生态环境局县分局

责任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有关乡镇

27.加强工业园区噪声污染防治,禁止高噪声污染项目进入工业园区。

严格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严格查处工业企业噪声排放超标扰民行为,实现敏感区内工业企业噪声排放全面达标。

牵头单位:

市生态环境局县分局

责任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宁安镇、新堡镇、石空镇

(七)提升噪声监管能力

28.建立健全声环境质量监测体系,科学设置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建成全县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牵头单位:

市生态环境局县分局

责任单位:

公安局,各有关乡镇

29.开展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培训,加强专业技术和人才储备,提高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能力。

牵头单位:

市生态环境局县分局

责任单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乡镇

30.依据声环境质量状况和噪声投诉情况,制定重点区域、重点领域和重点区位的专项整治方案,切实改善区域声环境质量。

牵头单位:

市生态环境局县分局

责任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化旅游广电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乡镇

31.在人口密集或活动频繁区域(街道、广场、公园等)开展噪声管理试点,鼓励公共场所管理者设置噪声自动监测或显示设施,根据监测结果合理划定活动区域、限定活动时间。

牵头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

市生态环境局县分局,各有关乡镇

32.开展中、高考等特殊时段噪声污染专项检查。

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专项方案,重点检查“禁噪”措施落实情况;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噪声违法行为,可以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企事业单位或经营者进行监测。

牵头单位:

市生态环境局县分局

责任单位:

教育体育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旅游广电局,各有关乡镇

33.开展噪声达标区、“安静小区”创建的可行性研究,促进县城声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牵头单位:

市生态环境局县分局

责任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安镇、新堡镇、石空镇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目标管理。

县生态环境保护暨生态立县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县分局)定期对各部门重点工作实施情况进行调度。

各有关部门、乡镇根据调度要求及时报送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及档案资料,对工作开展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的部门(单位)进行通报,并将相关情况报县委和政府。

(二)加强财政投入。

县财政部门要统筹加强声环境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投入,为环境噪声防治措施落实和声环境质量改善提供资金保障。

强化财政资金预算约束力,加大资金监管力度,通过财政绩效评价等手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加大宣传力度。

各有关部门要多途径、多形式广泛宣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倡导公众参与监督。

环保部门要会同融媒体中心,积极宣传报道声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情况,营造“全民参与,人人环保”的良好氛围,有效发挥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加大噪声违法的曝光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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