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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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更加注重运用市场调节、经济手段、法治办法,更加注重突出重点、分类处置、因企施策,更加注重标本兼治、优胜劣汰、建立企业市场化退出长效机制,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依法依规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增强产业竞争力,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
二、“僵尸企业”处置范围
1.吊销营业执照后长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
2.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未进行纳税申报且住所失联的企业;
3.完全处于关闭或停业、亏损或无效益的企业状态两年以上以及“三无”(无人员、无资产、无场地)企业;
4.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
5.污染物排放、安全生产、产品质量、能耗限额等不达标且整改无望或按照有关规定期限整改后仍不达标等依法禁止的企业;
6.各级国有、集体或者其他组织因各种原因注册而实际不经营的企业;
7.其他应依法处置的企业。
三、工作机制
1.建立“僵尸企业”处置库。
行政审批局负责提供吊销营业执照后长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名单;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提供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住所失联的企业名单;税务部门负责从以上两份名单中确认连续两个年度未产生税务信息的企业名单,同时负责提供202x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未做税种认定企业名单,以及虽然做了税种认定但连续3个月未做税务申报的非正常户名单;国资办负责提供处于关闭或停业的国有企业名单;乡镇园区负责调查摸排以上名单中是否存在失联、关停、空挂等情况,是否存在名单外“僵尸企业”处置范围中的其他企业;人民法院提供已进入破产诉讼程序的企业名单。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以上信息,经过会商、筛选,建立全市“僵尸企业”处置库,并分解到相关责任部门和乡镇园区(9月10日之前)。
2.实行分类处置。
对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未进行纳税申报且住所失联的企业,由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吊销,并将吊销企业名单及时推送给行政审批局。
对吊销营业执照后长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以及关停、空挂、判决破产的有限公司(内资),由国资办、乡镇园区引导、督促企业主动到行政审批局办理注销手续。
外资企业及其他类型企业由国资办、乡镇园区引导、督促企业主动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
符合简易注销的,走简易注销程序。
法院加快破产清算,充分发挥“府院联动”在依法处置“僵尸企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僵尸企业”不同情况对其进行重整、和解、清算,引导企业进入法院破产程序。
3.由国资办、乡镇园区负责引导职责范围内的吊销和注销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和资产处置等工作。
四、主要目标
202*年9月10日前,在全市摸底调查确定“僵尸企业”库。
202*年9月底前,“僵尸企业”处置率达到30%。
202*年10月底前,“僵尸企业”处置率达到70%。
202*年11月底前,全市企业市场化退出长效机制基本形成,资源利用效率明显提升,企业活力明显增强,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明显提升。
五、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全市“僵尸企业”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成员由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主要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行政审批局。
2.落实工作责任。
各相关部门和乡镇园区要把“僵尸企业”处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并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具体牵头,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确保组织到位、工作到位。
8日上午下班之前各单位将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名单通过党政数据网报行政审批局。
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要加强政策支持,指导企业解决处置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3.规范有序操作。
处置“僵尸企业”工作,要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科学论证、合理评估、依法清算、集体决策等程序。
要切实做到信息公开化、评估规范化、竞价制度化、交易平台化,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4.加强督查考核。
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加大问责力度,切实提高各乡镇园区的履职尽责能力和执行力。
将“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党政督查室会同“僵尸企业”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开展督查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