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贫困地区养殖棚圈利用率政策补充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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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贫困地区养殖棚圈利用率政策补充方案
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印发***县提高贫困地区养殖棚圈利用率实施方案的通知》(***党办发〔2018〕85号)精神,2018年9月30日之前补栏的牛羊基础母畜已享受政策标准30%的补助,但2018年10月1日以后补栏基础母畜和购买饲草不在政策补助范围之内。
为持续巩固贫困地区产业扶贫成效,现就202**-202**年提高棚圈利用率基础母畜补栏政策的相关事宜补充如下:
一、散养户补助政策
(一)贫困地区建档立卡和非建档立卡户于202**年5月31日之前补栏的基础母牛、基础母羊自验收之日起圈养满3个月以上,202**年验收合格后按政策兑付补助标准的50%,即建档立卡户每只基础母羊补助150元,每头基础母牛补助500元;非建档立卡户每只基础母羊补助50元,每头基础母牛补助250元。
(二)贫困地区建档立卡和非建档立卡户于202**年5月31日之前补栏的基础母牛、基础母羊自验收之日圈养满3个月以上,202**年经验收合格后按政策兑付补助标准的20%,即建档立卡户每只基础母羊补助60元,每头基础母牛补助200元;非建档立卡户每只基础母羊补助20元,每头基础母牛补助100元,之后政策补助终止。
(三)对长期舍饲牛羊的建档立卡户给予饲草补助,202**至202**年继续按照县委、政府《关于印发***县提高贫困地区养殖棚圈利用率实施方案的通知》(***党办发〔2018〕85号)文件分年度执行。
(四)大战场镇长山湖村和太阳梁乡渠口农场插花移民点的建档立卡户和非建档立卡户均按以上政策执行。
二、养殖园区补助政策
1.合作社或农户于202**年5月31日之前补栏的基础母牛、基础母羊自验收之日圈养满3个月以上,202**年经验收合格后分别按政策兑付补助标准的50%,即合作社或农户每只基础母羊补助50元(每户享受补助政策不超过200只),每头基础母牛补助250元(每户享受补助政策不超过50头),每头育肥牛补助250元。
2.合作社或农户于202**年5月31日之前补栏的基础母牛、基础母羊自验收之日圈养满3个月以上,202**年经验收合格后按政策标准兑付补助的20%,即合作社或农户每只基础母羊补助20元(每户享受补助政策不超过200只),每头基础母牛补助100元(每户享受补助政策不超过50头),每头育肥牛补助100元,之后补助政策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