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城内零就业户特设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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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城内零就业户特设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解决城内零就业户的就业问题,防止其因收入骤减导致返贫现象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内零就业户是指在城内居住且有劳动力的家庭中未实现一人就业的已脱贫户。
第三条 城内零就业户中的劳动力由各镇街审核、公示后报市乡村振兴局和市人社局认定。
第四条 城内零就业户特设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坚持“因事设岗、以岗定人”的原则,由市人社局按工作需要确定岗位,主要包括保洁绿化、疫情防控、社区联防协管等公共服务方面的工作。
第二章 聘用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城内零就业户特设公益性岗位聘用对象为在城内居住的已脱贫零就业户中的劳动力。
第六条 城内零就业户特设公益性岗位聘用对象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根据《榆林市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2018年度脱贫退出与动态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榆脱指办发〔2018〕82号)文件精神,年龄在16—60周岁之间;
(二)身体和心理健康且有就业意愿;
(三)品行端正,责任心强,遵纪守法,服从管理。
第三章 岗位待遇
第七条 城内零就业户特设公益性岗位人员在从业期间可享受岗位补贴和工伤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按政策执行。
第四章 管理模式
第八条 城内零就业户特设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参照《***市就业扶贫特设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九条 城内零就业户特设公益性岗位人员委托劳务派遣机构管理,管理费为30元/人·月。
第十条 由劳务派遣机构负责岗位补贴的申请发放和工伤保险费的申报缴纳,并按月足额支付从业人员的岗位补贴。
第十一条 城内零就业户特设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与其解除劳务协议,停止发放各项岗位补贴:
(一)家庭内有其他成员实现就业创业的;
(二)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死亡的;
(三)无故连续旷工10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其他法定情形不适宜继续工作的。
第五章 资金来源
第十二条 城内零就业户特设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工伤保险费用和管理费用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