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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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做好市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根据根据**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申请对象

本细则适用于市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实施。

市市区包含**街道、**。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

申请家庭成员包括:

(1)申请人;

(2)配偶;(3)子女及其配偶;(4)父母;(5)孙子女及其配偶。

申请人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因就学、服兵役、服刑等原因户口迁出的,仍需作为共同申请人。

离异人员的未婚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未注明监护权的以同户口的父(母)为归属,但离异双方仍在一个户口内的,只能申请一次,且以先申请人员为准。

二、申请条件

申请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户籍条件。

申请人应具有**街道、**户籍。

(二)住房条件。

申请家庭在市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一年内无房产交易记录。

住房核定范围:

1、私有住房;

2、按政府优惠政策取得的住房(包括微利房、房改房、集资联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批地建房等);

3、承租的公有住房(包括国家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

4、给予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的房屋。

实行产权调换的,按待安置建筑面积计算;实行货币补偿未满一年的,原征收房屋面积计入住房面积审核范围;

5、已签订购房合同并经房屋登记部门备案的期房;

6、申请家庭拥有的非住宅依据税务部门对该非住宅的评税价格(无评税价格的,按申请家庭委托的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折算成同地段住宅面积,计入家庭住房核定面积。

7、其他可以认定的住房。

(三)收入和财产条件。

1、无房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有房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含)。

2、购有12万元(含)以上或两辆(含)以上非营运车辆或上述车辆已出售但未满一年的家庭不得申请和享受公共租赁住房。

车辆价值以车辆购置税发票(非“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非营运车辆不包括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

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名下营运车辆产生的收益计入申请家庭的收入和核定范围。

3、工商条件。

申请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不得申请和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4、出入境记录情况。

申请家庭成员在前一年中出境累计时间超过30天(含30天)不得申请和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5、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条件审核要素包括:

工商、车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死亡、婚姻、个税、公证等八类相关信息。

三、申请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提交申请,并按规定如实填写、提交相关申请材料,或**页面填写申请信息。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人需提供本人、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签署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查询授权书,其他审核过程所需材料通过网上系统智能抓取。

当前网上系统无法抓取的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各类特殊保障群体和优先保障类型、个税缴纳情况等其他相关材料,需按规定如实填写、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市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原件一式一份;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3、劳动年龄段零收入对象须提供无劳动能力证明原件一份;

无劳动能力证明是指人社局出具的无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三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一类重大疾病医疗诊断证明(详见附件)或由残联出具的可认定残疾人无劳动能力证明;

4、凡拥有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的,须提车辆购置税发票原件一份;

5、离异的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原件一份;

6、向市场租赁住房的提供与出租方签署的租赁合同或租赁协议原件一份;

7、符合优先配租条件的家庭须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或证件原件一份:

(1)民政部门出具的《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市城乡居民低保边缘户救助证》和总工会出具的《市困难职工家庭特困证》;

(2)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其申请成员中须持有民政部门或服役部队等颁发的优抚证件之一:

《省烈士遗属优待证》、《省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优待证》、《省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省抚恤优待证》等;

(3)持有残联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或二级的;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颁发的英雄模范证件;

(5)市级以上总工会颁发的市级劳动模范证书;

(6)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确认的见义勇为证明;

(7)户籍地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出具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相关证明;

(8)劳动鉴定部门出具的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证明或经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特殊病种患病证明。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受理或审核时发现申请家庭提供的材料不齐全的,作为退件处理,待材料齐全后再次申请。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系统。

(二)受理初审

1、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初核,并扫描录入省住房保障统一管理系统。

申请材料提供不齐全的,向申请人退回申请材料并出具《材料补齐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提供的材料。

初审单位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在省住房保障统一管理系统上提交初审结果。

同时将初审合格的相关资料转送住房保障部门。

2、通过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申请的资料自动流转到省住房保障统一管理系统,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办理点进行受理,受理初审流程与上一点相同。

(三)联合审核

1、住房保障部门完成相关资料汇总后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民政部门、税务部门、公安部门及司法部门(公证处)等部门发起联合审核要求:

(1)住房保障部门通过省住房保障统一管理系统反馈的申请家庭住房情况,查询有关申请家庭的不动产(房屋)登记、交易和征收补偿等信息。

若对获取的不动产(房屋)登记、交易和征收补偿信息存有异议的,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建部门联系核实,相关单位应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审核结果,审核结果报告包括申请家庭不动产(房屋)登记、交易和征收补偿情况。

(2)税务部门自收到住房保障部门发起的联合审核要求,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家庭纳税情况报告,并以书面和电子稿方式反馈民政部门。

(3)公安部门自收到住房保障部门发起的联合审核要求,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家庭出入境报告,并以书面和电子稿方式反馈住房保障部门。

(4)司法部门(公证处)自收到住房保障部门发起的联合审核要求,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家庭公证情况,并以书面和电子稿方式反馈民政部门。

(5)民政部门自收到住房保障部门发起的联合审核经济状况要求,1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并通过省住房保障统一管理系统反馈经济状况信息。

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具体内容包括家庭收入的情况和车辆、工商的核对情况,其中收入由社保或公积金数据按就高原则并结合纳税情况及公证情况推算出家庭收入总和,无社保或公积金数据对象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推算家庭收入,劳动年龄段(是指18周岁到60周岁)零收入对象需出具无劳动能力的相关证明。

若对获取的收入信息存有异议的,向民政部门联系核实,民政部门应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审核结果,审核结果报告包括收入核定、工商登记、公积金缴纳、社保缴纳、个税缴纳及公证情况等信息。

若对获取的车辆信息存有异议的,向公安部门联系核实,公安部门应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审核结果,审核结果报告包括车辆购置价格、转移时间等信息。

2、住房保障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民政部门等的审核核对结果汇总,并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申请家庭在市政府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住房保障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核准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

对经汇总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申请家庭,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在市政府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并说明理由。

四、实施保障

申请家庭被核准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后,通过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形式实施保障。

(由于2017年我市存量公共租赁住房已分配完毕,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以租赁补贴保障形式为主):

(一)实物配租。

1、制定配租方案。

住房保障部门应根据房源和对象等实际情况制定具体配租方案,明确配租标准以及优先配租对象的具体范围和优先安排的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申请时间和配租对象等内容。

核准的保障面积为保障面积标准与保障家庭现有住房面积的差额。

保障面积标准=获保障人数×15平方米/人。

核准的保障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实行租赁补贴保障。

2、实物配租顺序。

(1)实物配租按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其他保障家庭分3个类型,并依此顺序实施实物配租保障。

持有《市困难职工家庭特困证》的保障家庭视同低保边缘家庭实施保障。

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有车辆的低保家庭及低保边缘家庭视同其他保障家庭。

(2)同类型家庭中,符合优先配租条件的,依申请优先安排。

(3)同等条件的保障家庭按保障获准时间确定保障顺序。

(4)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保障家庭户数多于可供保障的房源数量时,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实物配租对象。

未摇中的家庭实行租赁补贴保障。

具体摇号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3、摸文定位。

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根据房源面积和家庭人口数量情况,参加“人房配对”摸文定位,确定具体房号并进行现场公证。

摸文定位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4、签订租赁合同。

已确定房号的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由申请人携本人身份证等相关材料,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逾期不签订的或签订满3个月后无正当理由未入住的,视同自动放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但保留租赁补贴保障资格。

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之日,应缴纳履约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

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无息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1)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2)房屋的坐落、用途、面积、结构、装修、室内设施和设备情况,以及使用要求;

(3)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履约保证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4)房屋维修责任;

(5)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6)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情形;

(7)房屋腾退及验收;

(8)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9)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5、办理入住手续。

签订租赁合同后,实物配租保障家庭携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出具的入住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领取钥匙并办理入住手续。

6、租金收取。

(1)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承租实物配租房源的,在核准的保障面积内部分和超出核准的保障面积部分,按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2)其他保障家庭承租实物配租房源的,核准的保障面积内部分,按市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超出核准的保障面积部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租金价格缴纳。

若其他保障家庭未拥有车辆的,可结合其他保障家庭租金收取标准、2.5倍市区低保标准上限及核定的人均年收入等因素收取租金,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年租金=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所需缴纳的租金+(核定的人均年收入-2.5倍市区低保标准上限)×保障家庭人员数。

核定的人均低于年收入2.5倍市区低保标准上限的,租金收取标准等同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年租金超过其他保障家庭租金标准的,以其他保障家庭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物价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并定期调整。

7、续租管理。

承租人要求续租的,应在租期届满前3个月向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核,仍符合条件的,予以续租,续租合同期不超过5年。

(二)租赁补贴。

租赁补贴对象为未获得实物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

1、租赁市场房源。

享受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由其自行或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向市场承租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内的中小套型住房,与出租方租赁当事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房屋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签订租赁补贴协议。

保障家庭的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及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协议》,逾期3个月不签订协议的视同自动放弃保障资格。

3、租赁补贴标准。

补贴金额按核准的保障面积乘以公布的租赁补贴标准确定,超出核准的保障面积部分不予补贴。

核准的保障面积为保障面积标准与保障家庭现有住房面积的差额。

保障面积标准=获保障人数×15平方米/人,单位住房面积的租赁补贴标准:

低保家庭≤15元/平方米/月,低保边缘家庭≤12元/平方米/月,其他保障家庭≤8元/平方米/月。

以租赁补贴落实保障的,保障面积标准按家庭计算不低于45平方米。

家庭月补贴金额低于200元的,按200元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1)低保家庭,每月补贴金额=(获保障人数×15平方米/人-现有房产面积)×具体年度补贴标准;

(2)低保边缘家庭,每月补贴金额=(获保障人数×15平方米/人-现有房产面积)×具体年度补贴标准;

(3)其他保障家庭,每月补贴金额=(获保障人数×15平方米/人-现有房产面积)×具体年度补贴标准。

4、租赁补贴发放。

申请家庭自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协议》的当月开始计算租赁补贴,并由住房保障部门根据补贴协议约定按季度向其发放租赁补贴。

五、监督管理

(一)年审管理。

1、保障家庭应于《租赁补贴协议》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载明的年审时间内,主动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申报年审,并如实填写年审申请表,年审申报流程和时限与初次申请程序相同。

若超过载明年审时间6个月未申报年审的,视为自动放弃保障资格。

2、如保障家庭财产、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主动提交相关材料。

未能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的,须在30天内补齐相关材料,逾期终止保障资格。

3、保障家庭补交年审资料后,经年审不符合保障条件的,自《租赁补贴协议》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中载明的年审时间届满次月起,租赁补贴保障家庭停止发放补贴,并终止保障资格,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启动腾退程序。

经审核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实物配租保障家庭按物价部门核定的租金价格缴纳的租金差额部分计入后续租金;租赁补贴保障家庭补发相应的补贴。

(二)变更管理。

1、保障期内由于家庭财产、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变化但仍符合保障条件的保障家庭,在30天内如实填写《变更申请表》并提交申请材料,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变更保障。

2、实物配租承租人原则性不予变更,但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或离异的,经审核仍符合条件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租赁期间,因结婚、新出生等自然增加者,必须增加为共同居住人员。

3、实物配租家庭持有一本或以上的低保或低保边缘保障证,各类保障证中的保障成员与实际配租人员一致的,以收入标准核定最高的保障证为其家庭保障类型,予以变更;不一致的,且保障证不能真实有效反映该配租家庭保障类型,必须重新核查该实物配租家庭的经济收入状况。

(三)互换管理。

1、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因下列原因,且仍符合届时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双方承诺在自愿平等、自由选择、互不经济补偿的原则下,可申请调整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1)房源面积相当或定位摇号时属同一档的。

(2)因结婚、生育、等原因等原因导致保障家庭人口增加,按照配租原则可以调整配租房源户型的。

(3)因家庭成员死亡、离异等原因导致保障家庭人口减少,按照配租原则可以调整配租房源户型的。

保障家庭人口虽有增减,但按配租原则,当前承租房源居室数已无改善可能性的,不属于可申请调整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情形。

2、若保障房源在分配后仍有剩余的,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因下列原因,且仍符合届时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可申请调整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1)因租金承受能力原因,保障家庭可在符合配租原则的前提下申请将房源从较高租金房源调整至较低租金房源。

(2)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家庭及一类重大疾病患者家庭可申请调整至一楼符合配租原则的配租房源。

(3)因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必要调整配租房源户型的。

3、调整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基本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将填写完整的《市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调整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交至市住房保障中心受理窗口。

(2)受理。

市住房保障中心受理窗口对《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调整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单。

(3)审核。

市住房保障中心根据提交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调整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对申请人相关信息进行审核。

(4)配租。

申请家庭应在入住新房前办妥原房腾退手续,涉及水电、煤气、宽带等费用自行结算,租金自新的租赁合同签订次月起变更,租赁期限仍按原租赁合同确定。

4、申请调整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须提交的材料

申请调整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保障家庭,除参照公共租赁住房常规申请相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外,还应按如下规定向市住房保障中心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因结婚导致保障家庭人口增加的,提供夫妻双方结婚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2)因生育导致保障家庭人口增加的,提供新生儿出生证明复印件(校验原件);

(3)因家庭成员死亡导致保障家庭人口减少的,提供派出所出具的相应家庭成员死亡证明原件;

(4)因离异原因导致保障家庭人口减少的:

协议离婚的,提供经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复印件(校验原件);法院调解离婚的,提供法院调解书及送达证明复印件(校验原件);法院判决离婚的,提供法院判决文书及生效证明复印件(校验原件);

(5)因租金承受能力原因申请调整的,提供租金承受能力有限的具结书。

(6)因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申请调整的,根据相应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提交材料。

5、一户保障家庭只允许换房一次。

6、因调换房后一方退房,另一方必须无条件服从住房保障部门对其所承租的房源进行调整。

7、任何一方参与房地产经纪机构或房地产经纪人员组织的换房活动的,住房保障部门将对参与人员计入个人诚信档案并对已调换的房源进行调整。

(四)退出管理

1、实物配租保障家庭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变更申请或超过年审期限6个月仍未参加年审的,应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并分情况缴纳租金。

租赁补贴保障家庭停发补贴。

2、对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准入条件的保障家庭,住房保障部门应做好实物配租保障家庭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和取消其保障资格工作;若属租赁补贴保障家庭的,则从核实的次月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并取消其保障资格。

3、通过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等手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原已签订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自始无效,该套公共租赁住房被收回,住房保障部门可将其行为通报人民银行及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应将申请人的违规行为记入相应的征信系统,并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申请人死亡且无其他保障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标、人均住房面积超标、申请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购有12万元(含)以上或两辆(含)以上非营运车辆或上述车辆已出售但未满一年、申请家庭成员在前一年中出境累计超过30天(含30天)等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准入条件的保障家庭,住房保障部门应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规定履行通知义务,具体程序办理如下:

住房保障部门应作出拟解除合同的告知书,告知承租人有权陈述、申辩和听证;在申诉期限内承租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或未能提供有效的申诉意见的,住房保障部门应作出解除合同并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决定书,决定书内容包括腾退时间、办理退款手续期限、水电费等相关费用的结算及交还承租房源钥匙等。

承租人未履行解除决定书确定的腾空义务的,住房保障部门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应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情况的承租人应自收到腾退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搬迁并办理相关手续,承租人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时,应结清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搬迁期内租金按原标准缴纳,搬迁期外租金按指定评估机构出具的租金价格缴纳。

5、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租金应当按指定评估机构出具的租金价格缴纳;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委托管理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租人在超期居住期间及超期居住退房后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五)使用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家庭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

2、承租家庭(或个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房屋进行二次装修、改变房屋结构、设备设施和使用用途;造成房屋内部设备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承租人基于对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附属物归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所有,退租时不予补偿。

3、承租家庭(或个人)应合理使用并保护好房屋及固定装置和设备,在承租期限内因人为损坏的,应按规定修复并自行承担费用或按评估价赔偿。

(六)监督管理

1、住房保障部门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取、房屋使用、维护、住房安全情况检查等相关管理工作,建立租后服务体系和服务承诺制度,及时解决承租人提出的有关房屋及设施维修问题。

2、住房保障部门有权组织对承租人的租住资格和租住状况进行抽查复核,承租人应无条件配合。

对发现有违规使用的按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予以处理。

3、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档案管理规范,将中低收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的申请、受理、审核、年审、合同、修缮记录等材料,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建立住房保障家庭档案。

同时,对住房保障房源实行“一套一档”管理。

并根据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变化情况,及时更新住房档案,实现动态管理。

4、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伪造证明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诚信系统,如涉嫌违纪的,报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如涉嫌违法犯罪的,函告司法机关查处;对以欺骗等手段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领取租赁补贴者,责令限期腾退承租房源或退还补贴款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系统,自腾退房源或退还补贴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5、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录入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相关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信息,满足管理、查询、统计分析的需要。

六、附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审核、配租程序中的各类文本、表单格式由住房保障部门监制。

(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住房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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