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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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工作,保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由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所在乡镇街道负责。
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房屋征收管理中心、项目主管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青苗的补偿
按照1500—2000元/亩标准给予补偿。
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一)树木、苗木的补偿
1.树木、苗木评估价格在25000元/亩内的,可由树木、苗木所有者选择一次性征用补偿或迁移补偿;超过25000元/亩的,一律实行迁移补偿。
2.树木、苗木迁移补偿按树木、苗木评估价格的30%计算迁移费,迁移费最高不得超过45000元/亩。
(二)林特果树的补偿
补偿金额应根据其品种及生产的不同阶段等因素评估确定。
(三)养殖物的补偿
1.畜禽养殖:
按实际正常养殖存栏畜禽数量评估补偿。
2.水产养殖:
内塘海水养殖按不超过9500元/亩标准予以补偿;外塘海水养殖按不超过4000元/亩标准予以补偿;淡水养殖按不超过2000元/亩标准予以补偿。
(四)建筑物(构筑物)(不含坟墓、住宅)的补偿
补偿金额应根据重置价,结合成新等因素确定。
(五)坟墓迁移的补偿
1.坟墓迁移的补偿金额由迁出补偿和迁入补偿两部分组成。
2.迁出补偿:
单穴墓每座1500元,双穴墓每座2500元,多穴的每增1穴补500元。
3.迁入补偿:
根据迁入生态公墓费用根据就近迁入地生态公墓价格而定。
因重大工程项目征地而迁移坟墓,坟墓迁移数量较多的,可以扩建现有生态公墓或新建生态公墓,不再另行补偿。
4.历史遗留的占地面积较大的宗族性坟墓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处理。
5.超出坟墓迁移公告规定时间仍未迁移的,视作无主坟处理。
(六)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
对农村村民住宅应采取调产安置、货币安置、迁建安置等方式给与公平合理的补偿。
具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办法〉的决定》(**)执行。
(七)不予补偿的情形
1.2020年11月4日《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文件出台后占用耕地种植树木、苗木、多年生经济作物及挖塘养殖的。
2.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之日后抢种抢栽、抢养、抢建部分。
3.违法违规搭建的设施及建筑;违法违规建造的坟墓;违法违规养殖。
4.其他不予补偿的情形。
(八)地面附着物征用补偿后归征地单位所有(迁移补偿除外)。
四、补偿金额的评估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等单位应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监管。
五、本办法自202*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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