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本级)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办事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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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本级)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办事指南
一、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第二十六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3.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XX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二、事项类型
行政权力-行政许可。
三、实施机构
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五、申请材料
1.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含建设工程消防查验报告);
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六、申请费用
0元。
七、办理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XX市(市本级)特殊建设工程办理消防验收业务。
建设单位应按照《XX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属省级以上开发区赋权清单的通知》(芜政秘[2020]103号)、《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做好XX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芜市建函[2020]148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对市本级受理范围的特殊建设工程,向市住建局申请消防验收。
八、办理程序
1.办理条件:
申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要求完成竣工验收查验。
2.申请:
建设单位通过“XX政务网XX分厅”-“利企服务”-“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或到市住建局消防业务窗口申请。
3.受理:
市住建局消防业务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1)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由窗口工作人员直接决定受理,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凭证》,加盖市住建局消防业务受理专用章,承诺受理环节时限为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
(2)材料不齐全的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审查: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市质监站通过“XX市建设工程全过程监督管理互动信息系统”随机抽取至少2名现场检查人员及3名消防技术专家,按照相关规范标准进行现场评定。
(1)现场评定内容:
建筑类别与耐火等级;
总平面布局,应当包括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面、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项目;
平面布置,应当包括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建设工程消防用房的布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有位置要求场所(如儿童活动场所、展览厅等)的设置位置等项目;
建筑外墙、屋面保温和建筑外墙装饰;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应当包括装修情况,纺织织物、木质材料、高分子合成材料、复合材料及其他材料的防火性能,用电装置发热情况和周围材料的燃烧性能和防火隔热、散热措施,对消防设施的影响,对疏散设施的影响等项目;
防火分隔,应当包括防火分区,防火墙,防火门、窗,竖向管道井、其他有防火分隔要求的部位等项目;
防爆,应当包括泄压设施,以及防静电、防积聚、防流散等措施;
安全疏散,应当包括安全出口、疏散门、疏散走道、避难层(间)、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项目;
消防电梯;
消火栓系统,应当包括供水水源、消防水池、消防水泵、管网、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功能等项目;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当包括供水水源、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报警阀组、喷头、系统功能等项目;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当包括系统形式、火灾探测器的报警功能、系统功能、以及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设备和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等项目;
防烟排烟系统及通风、空调系统防火,包括系统设置、排烟风机、管道、系统功能等项目;
消防电气,应当包括消防电源、柴油发电机房、变配电房、消防配电、用电设施等项目;
建筑灭火器,应当包括种类、数量、配置、布置等项目;
泡沫灭火系统,应当包括泡沫灭火系统防护区、以及泡沫比例混合、泡沫发生装置等项目;
气体灭火系统的系统功能;
其他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项目,以及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项目。
(2)现场评定结论为合格的,由市质监站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意见书注明该工程消防验收合格。
(3)现场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由市质监站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意见书注明该工程消防验收不合格且说明不合格理由。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对发现问题进行整改和自验,自验合格后重新申请消防验收。
5.决定:
市住建局做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经局领导签发,出具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即为审批结果文书。
6.办结:
建设单位通过“XX政务网XX分厅”-“利企服务”-“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自行下载打印《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到市住建局消防业务受理窗口领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九、服务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
自受理消防验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
自受理消防验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
十、注意事项
1.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要求完成竣工验收查验。
经查验不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对于大型建设工程需要局部先行投入使用的部分,须满足《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16)关于局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条件,在组织子单位(分段)竣工验收、提供子单位(分段)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建设单位可申请办理局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建设工程消防查验报告)应提交原件且各方责任主体签章、日期一栏内容应真实、完整、有效。
4.竣工图纸应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排烟等涉及消防工程内容的竣工图纸(电子版),设计变更手续完善,图纸合法有效。
5.收到《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且注明消防验收合格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完后续相关手续后可将该特殊建设工程投入使用;收到《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且注明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将该特殊建设工程投入使用,需按照意见书相关内容整改完毕后,重新向市住建局申请消防验收。
6.未取得《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的特殊建设工程不得擅自投入使用。
十一、市住建局消防业务受理窗口办公地点
1.市区:
XX市鸠江区瑞祥路88号皖江财富广场C1座市民服务中心6楼住建局窗口。
2.江北:
XX市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和美路XX市政务服务中心江北分中心综合窗口。
十二、服务电话
1.市区咨询服务电话:
0553-2963186。
2.江北咨询服务电话:
0553-2933178。
3.监督电话:
0553-2963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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