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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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doc

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试行)

为切实保障我市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根据**等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补贴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本市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均可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是为了弥补残疾人由于自身残疾而导致获取收入困难、生活费用额外增加,在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基础上单独发放给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的一项社会生活补贴。

下列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一)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的;

(二)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

(三)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

(四)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政策的;

(五)其他规定不能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

二、补贴对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根据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或本人收入状况核定,由市民政局按照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办法组织实施。

对既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条件,又符合因公致残、离休等生活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只能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

三、补贴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低保标准30%比例计发,并随着低保标准调整而进行动态调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报上级民政和残联部门备案。

四、申请程序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行“自愿申请、逐级审核、限时办理、公正公开”的管理办法:

(一)申请。

应由残疾人本人、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所在村居(社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表格见附件)。

(二)初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残疾程度、收入情况、低保状况以及是否存在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等不能享受该补贴的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

同时,通过初审的在申请人所在村居(社区)公示,未通过初审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残联。

公示期间接到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针对异议的事实进行核实,并在公示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三)审核。

市残联收到初审意见后,对申请人的残疾状况进行审核,审核工作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核合格的转送市民政局审定。

(四)审定。

市民政局根据残疾人及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审定,审定工作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审定结果反馈市残联。

通过审定的名单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居(社区)公布,未通过审核、审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除填报申请表外,需提供以下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

(二)户口簿;

(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四)申请人签署同意《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授权查询及诚信承诺书》;

(五)低保证或低保边缘家庭救助证等材料;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补贴发放

凡是资格审定合格并原已享受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和无固定收入生活补贴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自20**年1月1日计发,其余对象自递交申请当月起计发。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应由市残联采取社会化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20日前。

六、资金保障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市财政在省财政经费补助的基础上,不足部分按现行财政体制给予补助。

七、监督管理

(一)动态管理。

市民政局、市残联要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资格定期复核制度,对发放对象实行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机制。

资格复核采取补贴对象主动申报和主管部门定期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每半年复核一次。

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变故、户籍迁移、收入变动、残疾状况等情况。

因发放对象去世、户籍迁出、收入增加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条件的,应即时调整,随低保相关待遇同步停止发放。

(二)信息管理。

市民政局、市残联应按照政府预算公开和推进电子政务的要求,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残疾人实名制两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做好信息管理工作,按月录入、报送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及时、准确,实现部门之间信息共享。

(三)监督检查。

市民政局、市残联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和管理工作,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同时市残联应加强残疾人证管理,严格按规定发放残疾人证;市民政局、市残联将会同市有关部门对补贴发放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移用补助资金,财政预算资金安排不到位,不发或少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损害残疾人权益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20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

-15-

附件:

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

乡镇(街道)村(社区)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身份证号

残疾类别

残疾等级

残疾人证号

户籍地

居住地

家庭电话

领取存折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监护人姓名

监护人

联系电话

家庭或本人经济状况

□低保家庭

□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50%之间的家庭

□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

申请承诺

本人申请生活补贴并承诺,如在享受补贴期间发生文件规定停发情况时,主动申请停发补贴,如有不实,同意审批机构追缴已发补贴。

申请人(监护人)签字;年月日

申请人(监护人)签字:

年月日

村(社区)评议核实情况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月日

乡镇(街道)

初审意见

经初审,该残疾人符合享受生活补贴条件,并已于月日—月日在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辖区居民未提出异议。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月日

经办人:

负责人:

年月日

市残联

审核意见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月日

市民政局

审定意见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月日

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试行)

为切实改善残疾人的生存状况,推进全面小康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3号)、《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和〈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福〔2016〕23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补贴范围

凡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本市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生活不能自理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和其他精神、智力残疾人,均可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的。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是为了解决残疾人长期照护困难,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确保残疾人得到基本照料,单独发放给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用于照料服务的一项社会福利补贴。

下列残疾人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一)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的;

(二)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

(三)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

(四)60周岁以上已经享受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的;

(五)其他规定不能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

二、补贴对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采取按照残疾类别、等级直接认定或由第三方评定的办法进行认定。

凡是能够按照残疾类别、等级认定的,可采取直接认定办法认定;确实难以直接认定的,采取第三方评定的办法认定。

根据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不同情形分为三类:

(一)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主要是一级肢体、一级精神、一级智力残疾人;

(二)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主要是一级视力、二级精神、二级智力以及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二级肢体残疾人;

(三)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其他重度和三、四级精神和智力残疾人。

市残联应会同市民政局建立健全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制度,并参照省残联、省民政厅、省卫计委制定的《浙江省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指导意见》(浙残联发[2016]24号)执行。

对既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因公致残、离休等护理补贴(津贴)及居家养老服务补助条件的残疾人,只能择高申领其中一类护理补贴(津贴)。

三、补贴标准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根据照护服务费用支出情况,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为三档。

照护服务费用包括护工工资、特殊护理消费品等支出。

2016年全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指导线,分别为每人每月500元、250元和125元。

其中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市民政局、市残联批准由机构托养照料服务的残疾人,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50%。

原则上应只考虑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实行机构托养服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护理支出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级民政、残联部门备案。

四、申请程序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批,应实行“自愿申请、逐级审核、限时办理、公正公开”的管理办法:

(一)申请。

由残疾人本人、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社区)代为其提出申请(申请表格见附件)。

(二)初审。

乡镇(街道)收到申请后,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残疾程度进行核实,对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对是否存在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等不能享受该补贴的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

同时,对通过初审的名单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未通过初审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残联。

公示期间接到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针对异议的事实进行核实,并在公示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三)审核。

市残联收到初审意见后,对申请人残疾状况、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等进行审核,审核工作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核合格的转送市民政局审定。

(四)审定。

市民政局对转送的材料进行审定,审定工作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审定结果反馈市残联。

通过审定的名单应由乡镇(街道)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未通过审核、审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除填报申请表外,需提供以下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

(二)户口簿;

(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补贴发放

凡资格审定合格并原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托(安)养的对象自2016年1月1日计发,其余对象自递交申请当月起计发。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应由市残联采取社会化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20日前。

六、资金保障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所需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市财政在省财政经费补助的基础上,不足部分按现行财政体制给予补助。

七、监督管理

(一)动态管理。

建立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资格定期复核制度,实行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机制。

复核采取主动申报和主管部门定期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每半年复核一次。

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变故、户籍迁移、残疾状况等情况。

因发放对象去世、户籍迁出、残疾等级降低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条件的,从次月起停发护理补贴。

(二)信息管理。

市民政局、市残联应按照政府预算公开和推进电子政务的要求,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残疾人实名制两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做好信息管理工作,按月录入、报送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及时、准确,并逐步实现部门之间信息共享。

(三)绩效管理。

市民政局、市残联应会同相关部门对残疾人照料服务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评价,进一步提升残疾人托(安)养照料服务水平,充分发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使用效益。

对未达到规定照料服务标准的,应督促限期进行整改,限期未整改的,取消照料服务资格;对服务规范、绩效突出的,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残疾人照料服务应明确标准,相关服务标准由市民政局、市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四)监督检查。

市民政局、市残联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和管理工作,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市残联应加强残疾人证管理,严格按规定发放残疾人证;市民政局、市残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补贴发放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移用补助资金,财政预算资金安排不到位,不发或少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损害残疾人权益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市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实施细则(试行)》(瑞残联〔2008〕40号)、《关于扩大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实施范围的通知》(瑞残联〔2013〕34号)同时废止。

附件:

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

附件:

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

乡镇(街道)村(社区)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身份证号

残疾类别

残疾等级

残疾人证号

户籍地

居住地

家庭电话

领取存折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监护人姓名

监护人

联系电话

长期被照护时间6个月以上

□是□否

照料服务

方式

□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居家安养□项目服务

生活自理

状况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基本不能自理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申请承诺

本人申请护理补贴并承诺,如在享受补贴期间发生文件规定停发情况时,主动申请停发补贴,如有不实,同意审批机构追缴已发补贴。

申请人(监护人)签字:

年月日

村(社区)评议核实情况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月日

乡镇(街道)

初审意见

经初审,该残疾人符合享受护理补贴条件,并已于月日—月日在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辖区居民未提出异议。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月日

市残联

审核意见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月日

市民政局

审定意见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月日

市民政局办公室2016年8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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