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巩固提升年活动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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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巩固提升年活动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开展乡村治理试点示范创建工作,积极构建新型乡村治理体系,进一步强化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动态管理,根据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组织开展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巩固提升年活动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区将组织开展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巩固提升年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围绕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高质量发展目标任务,坚持以法治思想为指引,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提升基层治理效能为主线,着力破解当前部分村(社区)创建质量停滞、硬件配置陈旧、治理手段单一、示范效应不强等问题,严格将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率控制在43%以内,树立一批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标杆,形成样板效应,营造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优争先的浓厚氛围。

同时,进一步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自治法治德治融合发展的基层治理体系,推动示范数量与建设质量相匹配、阵地平台与效用发挥相统一、法律服务与群众需求相适应、依法治理与社会力量相互动,着力打造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升级版,有力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不断增强群众法治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主要内容

(一)巩固提升“三治融合”发展质效

1、健全自治体系。

修订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制定农村社区协商目录,创新群众参与村(社区)公共事务方式,建立户籍居民和非户籍居民共同参与的村(社区)协调议事机制,推广“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楼道自治”、“院落自治” 等微自治形式,促进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2、提升法治能力。

创建村(社区)法治建设品牌,探索“两委”干部法治建设履职报告制度,建立“小微权力清单”、“监督责任清单”、“流程事项图”的“两单一图”监督机制,将党务、村(社区)务、财务分项目分类别列入监督内容,推动村(社区)管理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3、强化德治作用。

加强家庭积分制、道德红黑榜、孝善基金等方法创新应用,制定村居民行为约束式“正面清单”和劝导式“负面清单”,探索积分兑换涉农项目扶持和村(社区)红利发放,适当奖励群众参与绿色村(社区)建设、公共空间治理等志愿行动,开展“户户拥有家规家训、人人学习道德典型”活动,引导村居民订立规矩、重塑习惯、涵养法治。

(二)巩固提升平台阵地支撑作用

1、完善村(社区)法律服务平台。

依托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站,开展德法讲堂、新乡贤工作室、法律明白人辅导站“三站点”建设,扩大司法行政工作室与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党群服务中心、社区教育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互动合作,在民情收集、纠纷调解、法律服务等方面实现资源共享、活动共联、法治共创。

2、提档村(社区)法治文化阵地。

丰富拓展法治庭院、法治广场、法治长廊等普法阵地法治元素和互动区域,场景设置不少于5种宣传载体,重点展示法治思想、宪法、民法典等基本内容,有条件的村(社区)要结合全省“江河湖海”法治文化阵地集群和法治文化特色小镇建设,升级打造综合性强、体验性好、群众参与度高的法治文化特色阵地。

3、升级“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

大力发展“互联网+基层治理”,进一步加强村(社区)内政务服务网络、网格管理网络、治安维稳网络和法律服务网络的数据整合与交换,推动每户家庭至少1人加入法润民生微信群,促进群众需求与服务供给的深度匹配。

(三)巩固提升普治并举深度融合

1、推动法宣进门入户。

开展制定1份村(社区)普法责任清单、每月组织1次法治讲座、每季举办1场法治文化活动、每户参加1次普法志愿服务“四个一”活动。

村(社区)每个基层治理网格培育1名以上懂法律、善沟通、愿奉献的法律明白人,每个村(组)拥有不少于5%遵法守法、家风优良、群众认可的学法用法示范户。

2、统筹推进依法治理。

主动融入基层网格化管理,深化“无讼村居”建设,打造家事调解工作室,纠纷调处成功率达90%以上、群众安全感达95%以上,无“民转刑”或个人极端暴力案事件发生。

动员和组织群众参与矛盾化解、犯罪预防、矫正帮教、禁毒禁赌、治安防范等乡村法治建设活动,群防群治推动解决基层治理难题。

3、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健全“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完善“1名法律顾问+1张联系卡+1份服务目录+1套考评制度”的运行机制,围绕民生工程、产业升级、巩固脱贫等开展“法律体检”,进一步规范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强化工作保障,为农村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处理涉法事务提供专业优质便捷的法律服务。

(四)巩固提升示范创建标准水平

1、明确复核标准。

对照《关于开展全省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复核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把握5项撤销称号情形、11项提档升级不到位撤销称号情形,以及3项行政区划调整复核处置方式。

《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复核标准》,详见附件1。

2、严格组织实施。

开展1至14批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对标复核和动态退出,坚持严格自查、实地查看、综合评价相结合,重点关注村(社区)是否存在党组织软弱涣散、“两委”成员违法违纪、涉黑涉恶涉邪教、涉黄赌毒等问题,进行综合排序,实行末位淘汰,确保创建率控制在43%以内。

3、注重结果运用。

落实《江苏省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管理办法》,做到省级示范村(社区)建设内容、方式、流程、要求“四落实”。

 全市复核排名靠前的村(社区)优先推荐申报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全区复核排名前十位的村(社区)推荐纳入全省法治乡村建设品牌村目录。

三、实施步骤

(一)摸底阶段

时间安排:

5月

工作任务:

依据复核标准,各镇、街道对辖区村(社区)基本情况进行摸底,形成撤销、注销的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初步建议名单,报区司法局。

(二)初核阶段

时间安排:

6月—7月

工作任务:

区司法局会同民政局、农业农村局、法院、检察院、公安局、信访局等相关部门审核司法所上报的初步建议名单;在审核的基础上,逐一对认为可保留的村(社区)进行实地检查,指导未达标准的村(社区)进行整改;对被要求整改的村(社区)再次检查,确保整改到位;综合核查及实际检查的情况,提出本辖区撤销、注销的建议名单,并对复核排名前十位的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进行统计汇总。

7月30日前将名单(附件2、3、4)电子稿及纸质件报市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处。

(三)复核阶段

时间安排:

8月—9月

工作任务:

市司法局会同相关单位逐一审核区上报的建议名单,同时结合实际,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开展实地检查,形成撤销、注销及保留村(社区)的最终建议名单,并对撤销及注销情形作具体说明。

(四)评估阶段

时间安排:

10月—11月

工作任务:

省司法厅组织对各地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复核情况进行实地抽查。

在此基础上,全面梳理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工作,排查存在问题,推广先进经验,形成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高质量建设的长效机制。

四、相关要求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

各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巩固提升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法治乡村建设规划部署和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重点,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活动有力推进、落地见效。

二是突出工作重点。

要以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巩固提升为契机,深入总结本地区村(社区)民主法治建设的成绩和问题,摸清制约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进程的“难点”“痛点”和“堵点”,精准发力、重点突破,补齐短板、改善薄弱环节,加强法治乡村建设,提高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

三是强化协调联动。

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巩固提升年活动情况列入今年绩效考评重要指标,司法局要主动发挥牵头协调作用,积极联动“谁执法谁普法”联席会议各有关成员单位,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严格执行复核标准,加强对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建设指导和特色培育。

四是典型示范引领。

注重挖掘培育示范标杆,发现培养先进典型,以点带面,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

充分发挥传统新闻媒体和新媒体普法矩阵功能优势,及时向“法润江苏”普法平台“巩固基层法治建设基础 提升法治乡村建设效能”专题栏目报送活动动态及成效,为活动持续深入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

1.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复核标准

2.建议撤销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名单汇总表

     3.建议注销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名单汇总表

中共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   区司法局

      区民政局          区农业农村局

5月12日

附件1

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复核标准

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复核工作依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复核工作标准、《江苏省法治乡村建设三年行动计划》《江苏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动态管理办法》进行。

(一)自获得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称号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撤销称号:

1.村(社区)级组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历届村(社区)级组织成员有涉黑涉恶或其他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3.发生重大刑事案件、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事故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重大人身伤亡后果的;

4.因纠纷处理不当引发集体上访事件、越级上访事件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5.纠纷调处成功率未达90%以上、群众安全感未达95%以上,有“民转刑”或个人极端暴力案事件发生。

6.其他与创建标准不符且造成不良影响的,例如:

在推进脱贫攻坚战工作中存在落实不力或成效不明显情形的。

(二)已获得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称号的村(社区)未按期提档升级,下列标准有一项未达标,也应撤销称号:

1.建立一个好支部(党组织在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中起到领导核心作用);

2.有一套完善有效的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

3.有一张清晰明了的小微权力清单;

4.有一个管用的村(社区)民说事平台(“援法议事”民主协商机制完善,群众满意率90%以上);

5.规范建立司法行政工作室,配备村(社区)法律顾问,并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6.积极有效开展“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

7.建一个有特色的法治文化阵地并定期开展活动,法治宣传栏每月更新内容;

8.有一张好人榜;

9.每户有一条家规家训;

10.组织一年一次国家宪法日主题宣传活动;

11.村居民提起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量近两年逐步下降。

(三)因行政区划调整,原则上按以下方式处置:

1.区划调整后,村(社区)名称没有变化,所辖范围也没有发生较大变化的,且无撤销情形的,保留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称号;

2.区划调整后,村(社区)名称已不存在的或所辖范围发生较大变化的,注销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称号;

3.区划调整到另一个县(区)的,由现所属地负责复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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