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属国有企业集团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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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属国有企业集团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落实国有

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健全完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激励约束机制,推动县属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

根据国资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县属企业集团负责人,是指由县政府授权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称出资人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含实际控制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企业集团)中,由县委、县政府和出资人机构党组织管理的企业集团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企业集团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任期考核与年度考核相衔接、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考核结果与奖惩任免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  企业集团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质量效益优先。

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切实发挥企业战略引领作用,构建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考核体系,不断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

(二)坚持依法依规。

准确把握出资人监管边界,依法合规履行出资人职权,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有效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三)坚持激励约束机制。

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坚持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企业集团负责人激励约束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即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四)坚持实施分类考核。

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发展阶段、企业管理短板等个性化特点,突出不同考核重点,一企一策,分别设置考核指标和权重。

(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

坚持同一尺度、统一标准,确保考核结果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指标

 

第五条  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不同企业集团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状及自身业务特点,分类确定企业负责人考核内容,科学设置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及权重,合理确定差异化考核标准。

第六条  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个性化指标和主要工作定性指标。

其中,基本指标和个性化指标按各集团一级子公司功能分类进行考核(各集团一级子公司功能分类标准参照《滨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方案》执行,由企业集团提报出资人机构确定),各子公司净资产权重加权计算被考核企业集团负责人经营业绩基本考核指标和个性化考核指标。

第七条  商业类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包括利润总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和已交税金;公益类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已交税金、成本费用率。

(一)利润总额是指经审计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及科技创新投入,扣除通过变卖核心优质资产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

(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同考核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比率。

具体按《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9号)等有关规定计算。

(三)上缴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县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由企业上缴财政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

(四)营业收入是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所确认的收入总额。

(五)已交税金是指经核定后的企业本年度实际上交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其他税金及附加的合计。

(六)成本费用率是指成本费用总额占营业总收入的比率。

第八条  经营业绩考核个性化指标,根据企业集团一级子公司类别及不同行业特点、发展阶段、产业引领任务等,针对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及防控经营风险中的“短板”,一企一策,经企业申请设定2—3项可量化的考核指标。

原则上,企业应从以下指标中选择1—2项。

(一)制造类企业:

流动资产周转率、技术投入比率、销售利润率等。

(二)建筑类、采矿类企业:

应收账款周转率、资产负债率、总资产周转率等。

(三)投资运营类企业:

流动资产周转率、不良资产比率、总资产报酬率等。

(四)交通运输类企业:

带息负债比率、总资产周转率、成本费用率等。

(五)水资源管理类企业:

资产负债率、应收账款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等。

(六)商务服务类企业:

应收账款周转率、销售利润增长率、现金流动负债比率等。

(七)其他企业可选择资本收益率、成本费用利润率、流动资产周转率、资产负债率等符合自身实际的指标。

经出资人机构审定,可将重大阶段性任务完成情况等作为个性化指标纳入考核范围。

第九条  主要工作定性指标包括社会责任、科技创新、投资、融资、重点项目、国有资本安全、廉政建设、维护稳定、安全生产、重大事项报告、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具体加分及扣分标准见附件1)。

 

第三章  考核目标及实施

 

第十条  任期考核以三年为考核周期,年度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周期。

第十一条  企业集团报送考核目标应以考核期前三年的实际平均完成值为考核基准,亏损企业要以任期内实现扭亏为盈为考核基准。

其中,上缴国有资本收益考核目标以出资人机构下达的年度任务指标额为考核基准。

原则上,考核目标不得低于考核基准值,年度间考核目标应体现与规划目标趋势一致、发展质量逐年改善的要求。

第十二条  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按以下流程确定:

(一)提报考核目标建议值。

任期初,企业集团以考核基准值为依据,结合发展规划、宏观经济形势、所处行业发展周期等实际情况,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和分年度目标建议。

(二)核定考核目标值。

出资人机构根据“同类企业、统一尺度”原则,结合全县经济增长目标要求,核定企业集团上报的任期及任期内各年度考核目标,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三)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

出资人机构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集团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

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考核双方名称,任期及年度考核目标,考核奖惩,双方的权利和责任,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以及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落实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经营业绩考核职权。

(一)授权董事会考核经理层的企业,董事会依据出资人机构考核要求并结合本企业实际对经理层实施经营业绩考核。

(二)董事会应根据出资人机构经营业绩考核导向和要求,制定、完善企业内部的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报出资人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考核期内,出资人机构对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实施动态监控和评估,并对执行情况明显滞后的企业,提出预警和督促。

 

第四章  考核结果及奖惩

 

第十五条  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按以下流程确认:

(一)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由出资人机构聘请中介机构统一进行审计,并由县审计部门对专项审计报告进行审定。

(二)出资人机构依据审定后的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报告,结合企业总结分析报告,对企业集团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确定初步考核结果。

(三)出资人机构将初步考核结果反馈给企业集团。

企业集团负责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出资人机构反映。

出资人机构将最终确认的考核结果报县属国有企业集团负责人经营业绩及薪酬考核委员会审核后确定,并向社会公开披露。

第十六条  企业集团考核目标确定后,考核期内新发生影响经营业绩的下列事项,出资人机构据实调整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一)承担县委、县政府交办的新任务;

(二)经核准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三)企业集团改革重组及会计政策调整事项;

(四)经出资人机构认定的结构调整等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企业集团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依据考核得分确定。

年度考核得分为各项考核指标得分之和,任期考核得分为任期内各年度考核得分的平均数。

第十八条  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是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企业集团领导班子和企业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是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的重要依据。

出资人机构依据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核定年度考核评价系数(具体确定方法详见附件2),按年度考核评价系数和绩效年薪调节系数核定企业集团负责人绩效年薪,考核评价系数最高为2,最低为0,亏损企业考核评价系数不超1。

第十九条  企业集团未完成考核目标的(考核指标得分低于100分),且综合考核评价结果经组织认定不胜任现职岗位的,予以免职或解聘。

第二十条  企业集团发生下列情况的,出资人机构根据具体情节给予扣分处理,并相应扣发或追索扣回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会计法、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虚报、瞒报财务状况,以及在经济责任审计、全面审计等监督检查中发现业绩不实的;

(二)企业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重大违纪案件等,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考核期内发生清产核资、改制重组、主要负责人变动,以及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的,经企业申请,出资人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二条  新组建尚未进入正常经营的或正常生产经营不满三年的企业,实行一企一策,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和承担政府任务,参照同类型企业合理确定考核目标。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正常生产经营企业集团。

文化类、金融类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参照中央和省、市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标准

2.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系数计算

3.纳入经营业绩考核的县属企业集团名单

附件1 

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标准

 

一、计分体系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基本指标得分+个性化指标得分+主要工作定性指标得分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得分=任期内三年考核得分之和÷3

商业一类基本指标基本分80分,个性化指标基本分20分;商业二类基本指标基本分70分,个性化指标基本分30分;公益类基本指标基本分55分,个性化指标基本分45分。

各类企业基本指标中的利润总额、已交税金、成本费用率等指标设超额完成加分项,加分上不封顶。

企业集团负责人任期、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最低分为80分,最高分上不封顶。

(一)商业一类企业计分体系:

1.基本指标计分:

共80分,其中:

(1)利润总额:

基本分35分。

(2)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基本分20分。

(3)已交税金:

基本分15 分。

(4)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基本分10 分。

2.个性化指标计分:

每项个性化指标基本分为10分,合计为20分。

(二)商业二类企业计分体系:

1.基本指标计分:

共70分,其中:

(1)利润总额:

基本分30 分。

(2)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基本分15分。

(3)已交税金:

基本分15分。

(4)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基本分10分。

2.个性化指标计分:

每项个性化指标基本分为10分,合计为30分。

(三)公益类企业计分体系:

1.基本指标计分:

共55分,其中:

(1)营业收入:

基本分30分。

(2)成本费用率:

基本分15分。

(3)已交税金:

基本分10分。

2.个性化指标计分:

每项个性化指标基本分为15分,合计为45分。

二、基本指标与个性化指标计算

(一)基本指标计算

1.企业集团一级子公司完成或超额完成基本指标单项考核目标值得该项基本分;未完成基本指标的按完成考核目标值比例计算该考核单项得分。

2.各基本指标单项考核分相加得企业集团一级子公司基本指标考核得分,企业集团按各一级子公司净资产权重加权计算基本指标总得分。

3.利润总额完成值超过考核目标值的,每超100万元,加0.5分。

4.已交税金完成值超过考核目标值的,每超100万元,加0.5分。

5.成本费用率低于考核目标值的,每降低一个百分点,加0.5分。

(二)个性化指标计算

1.企业集团一级子公司完成或超额完成个性化考核目标值得该项分数;未完成个性化考核指标的按完成比例计算该考核单项得分。

2.各个性化指标单项考核分相加得企业集团一级子公司个性化指标考核得分,企业集团按各一级子公司净资产权重加权计算个性化指标考核项总得分。

三、主要工作定性指标分数计算

考核期内,企业发生下列事项的,相应增加或扣减经营业绩考核得分,最多加分20分,最低分扣至80分:

(一)企业集团承担县委、县政府重点项目、重大工程建设任务的,按建设周期平均到每个年度加减分(以下简称平均分),年度施工进度超过时间进度的加平均分,年度施工进度未达到时间进度的减平均分。

具体项目、重点工程加分情况如下:

5千万元—1亿元的,加2分;1(含)亿元—5亿元的,加4分;5(含)亿元—10亿元的,加6分;10(含)亿元以上的,加8分。

(二)企业集团完成出资人机构核准的年度融资计划的加2分;在此基础上融资额每增加1000万元,加0.1分;未完成年度融资计划的,每减少1000万元,减0.1分。

融资成本率较去年降低的,加1分。

(三)企业投资项目被确定为国家级重点项目的,加3分;确定为省级重点项目的,加2分;列入省级新旧动能转换优选项目库的,加2分;确定为市级优选项目的,加1分。

同一项目获得国家、省、市重复认可,按最高级别加分,不重复加分;

(四)企业科技创新、专利技术等当年获得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奖励的,实行加分制度。

获得国家级奖励的,一项加2分。

获得省级奖励的,一项加1分。

获得市级奖励的,一项加0.5分。

企业获得国家级研发平台认定的,加3分。

对以前年度获得认定,考核年度继续保持的,加0.4分。

企业获得省级研发平台认定的,加2分。

对以前年度获得认定,考核年度继续保持的,加0.2分。

同一项目获得国家、省、市重复认可,按最高级别加分,不重复加分;

(五)重大决策失误等导致重大国有资产损失的,扣2-5分;

(六)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有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扣0.5

—1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扣3分;因职务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扣5分,涉及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扣10分;

(七)企业发生重大维稳事件的,扣1-2分;

(八)企业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受到应急管理部门通报的,按以下标准扣分:

对于发生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扣0.5-1.5分;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扣至80分;

(九)重大事项报告。

建立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企业每漏报重大事项一次,扣1分;

(十)企业因环境保护责任问题被市以上环保部门通报的,扣1-2分;

(十一)根据企业集团领导班子及领导人员年度综合考核评价,考核企业班子党建工作被评为“好”等次的,加2分;

(十二)未按出资人机构要求及时、准确报告或办理相关事项的,每迟报、错报或延误办理一次扣0.1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视情况加倍扣分。

附件2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系数计算

一、考核分数为80分以上、100分以下时,年度考核评价系数分布区间为0至l;考核分数为80分及以下时不得领取绩效工资;亏损企业考核评价系数不超1。

年度考核评价系数=1×(考核分数-80)/20。

二、考核分数为100分及以上时,年度考核评价系数分布区间为1至2。

年度考核评价系数=1+1×(考核分数-100)/(最高考核得分-100)

附件3

纳入经营业绩考核的县属企业集团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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