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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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doc

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省纪委十届五次全会全会、市纪委五届五次全会和市纪委十三届五次全会部署,集中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根据**工作部署,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市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在202x年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专项整治工作基础上,纠正和查处住房租赁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健全行业诚信体系、规范从业人员职业操守,进一步完善住房租赁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

重点整治对象为:

从事住房租赁中介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网络信息平台,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

二、重点整治项目

(一)发布虚假委托、虚假状况、虚假价格的租赁住房房源信息。

在不同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不一致,已成交或撤销委托的房源信息没有在5个工作日内从各种渠道上撤销。

(二)通过中介机构成交的住房租赁交易合同,未按规定备案。

(三)没有取得营业执照、备案证明、游离在监管之外。

(四)违规为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提供租赁住房经纪服务。

(五)对D级危房、违规装修改造房屋结构等存在建筑、消防隐患的房屋提供租赁住房经纪服务。

(六)住房租赁经纪机构撮合住房租赁过程侵占、挪用承租人租金。

采取“高进低出”(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长收短付”(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长于给付房屋权利人租金周期)经营模式的住房租赁企业,没有在银行设立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将租金、押金等纳入监管账户,

(七)通过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

(八)违规住房租金贷款业务,没有以经网签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没有做好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

三、有序推进专项整治

(一)制定整治方案和自查自纠(7月25日前)

市住建局牵头,会同发改、公安、市场监管、银保监、网信等部门,建立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明确整治内容、目标要求、工作措施、进度安排等,制定具体检查计划,主动公布专项整治内容及投诉举报方式,主动接受群众投诉举报,梳理问题线索清单。

引导各住房租赁机构对照专项整治项目,自查自纠存在的问题。

(责任单位:

住建局牵头、发改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银保监、网信办等相关部门配合)

(二)集中专项整治(10月25日前)

市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公布已备案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信息。

(完成时限:

7月30日前,责任单位:

住建局牵头、发改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银保监、网信办等相关部门配合)。

对照重点整治项目,结合年度房地产市场“双随机”检查工作,开展住房租赁中介机构的现场检查、合同抽查、投诉处理。

对群众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的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列入重点检查和治理对象。

(责任单位:

住建局牵头、发改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银保监、网信办等相关部门配合)

市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充分运用网络、电视、报刊、新媒体等渠道,加强宣传报道,营造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

发挥正反典型的导向作用,定期曝光典型案例,发布风险提示,营造住房租赁市场良好舆论环境。

(责任单位:

住建局牵头、发改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银保监、网信办等相关部门配合)

(三)完善体制机制(11月13日前)

市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总结专项整治工作成果,报送工作总结。

建立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信用评价体系,加强行业自律,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完善日常监管机制。

(责任单位:

住建局牵头,发改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银保监、网信办等相关部门配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部门协作

市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专项整治工作专班要加强成员部门协作,建立信息共享、联动查处、齐抓共管的协调机制,定期交流工作情况,形成合力推动解决具体问题。

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违法违规线索,要建立台账,落实工作时限,规范处置并反馈群众。

对涉及违纪违规问题线索,按规定移送当地纪检监察部门。

坚决防止搞形式、走过场,专项整治期间要查处一批、曝光一批、取缔一批,起到警示震慑作用。

(二)完善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

引导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在福建省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系统填报机构基本信息、从业人员信息、业绩信息、信用行为信息等,主动参与企业信用评价。

市住建局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录入,作为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定期公布信用评价结果信息,引导消费者选择正规诚信机构。

(三)建设租赁服务平台

市住建局要进一步优化住房租赁网签备案服务,实现应当具备机构备案和开业报告、房源核验、信息发布、网签备案等功能“线上+线下”办理,提高方便性、便捷性。

(四)强化行业自律管理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推进行业自律管理和信用管理,规范市场秩序,积极指导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网络信息平台要建立住房租赁中介业务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投诉处理机制,对租赁纠纷承担首要调处职责。

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要自觉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五)及时报送情况

市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专项整治工作专班联络员:

  ,住建局房管股工作人员,电话  。

负责信息报送、反映问题、提出建议。

每月30日前,由住建局牵头汇总上报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突出问题线索汇总和发现的典型案例。

11月10日前,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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