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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解决自发移民问题工作方案

 

为有效解决我区自发移民遗留问题,加快脱贫攻坚步伐,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移民政策,根据我区前期试点开展综合解决自发移民问题工作经验做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相关移民政策,全面调查解决自发移民户籍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确权,促进“房地一体”有序推进,确保自发移民享受相关政策,实现规范有序管理。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尊重历史,正视现实原则。

以问题为导向,正确面对历史遗留问题,与现实情况有机结合,因户制宜,因人施策,考虑特殊性,稳妥解决好自发移民户籍迁转、宅基地及土地确权、惠农政策落实等问题,保护移民合法权益。

(二)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严格按照有关户籍管理制度、农村土地、宅基地和房屋确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在保证公平、公正、公开地基础上妥善解决自发移民问题。

(三)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原则。

由***区综合解决自发移民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以乡镇为主体,公安、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办理户籍迁转和土地确权等工作。

(四)坚持以疏为主,疏堵结合原则。

加强农村土地和宅基地管控,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土地、宅基地等违法行为,防止产生新的自发移民。

根据有房有地、有房无地、有地无房、无房无地等不同情况,逐步解决自发移民遗留问题。

三、解决范围

2016年3月1日前,在本村居住1年及以上且有合法宅基地和土地的***区内户籍的自发移民。

四、解决方式

采取分批次逐步解决的方式,由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成熟一批、解决一批”的原则,分批次上报综合解决自发移民问题的村(组),经***区综合解决自发移民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

五、政策措施

(一)户籍办理。

1.***区内户籍的自发移民,在***区有宅基地和土地,自愿移民且自愿放弃原户口所在地相关权利,公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将户籍迁转到宅基地所在行政村;2.***区内户籍的自发移民,在本地有宅基地和土地,但不愿迁转户籍,由乡(镇)调查核实基本情况,并建立一户一册档案资料,公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纳入流动人口管理;3.***区内户籍的自发移民,在本地只有宅基地或土地,由乡(镇)调查核实基本情况,并建立一户一册档案资料,公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纳入流动人口管理;4.***区外户籍自发移民,由乡(镇)调查核实基本情况,并建立一户一册档案资料,公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纳入流动人口管理。

(二)宅基地确权。

自发移民待户籍迁转后,按照“一户一宅”原则,对符合乡(镇)村土地利用规划的宅基地,由乡(镇)村两级负责审核无误后,申请自然资源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确权颁证;其他的宅基地,由乡(镇)村两级审核无误后,自然资源部门只登记备案,不予确权颁证。

(三)土地确权。

1.自发移民转让原分配指标内的承包土地(无矛盾纠纷,底子清楚),可按原核定的标准,待户籍迁转后,由乡(镇)村两级审核无误后,申请农业农村部门予以确权颁证;2.转让原分配指标之外的土地,待户籍迁转后,由乡(镇)村两级审核无误后,农业农村部门对土地只登记备案,不予确权颁证。

 

六、工作流程

(一)发布通知。

由扶贫办牵头,各乡镇配合,在区、乡(镇)、村同时发布通知。

(二)调查摸底。

由各乡镇牵头,组织专人以各种原始档案资料为依据,详细清查统计各村自发移民户籍、人口、土地、宅基地等基本情况,做好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工作。

(三)户申请。

自愿迁转户籍的自发移民,向所居住村村委会提出户籍迁转申请。

(四)村级第一轮公示。

各村根据自发移民户籍迁转申请情况,将户籍迁转意愿情况进行村级第一轮公示。

(五)召开村民代表大会。

各村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对第一轮公示结果进行讨论研究,确定户籍迁转人员名单。

(六)村级第二轮公示。

各村将村民代表大会研究结果进行第二轮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结果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

(七)召开乡镇党委会议。

各乡镇组织召开党委会,对各村上报的第二轮公示结果进行讨论研究,审核确定户籍迁转人员名单。

(八)乡镇公示。

各乡镇将审核确定的自发移民户籍迁转名单进行乡级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结果报***区综合解决自发移民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九)确权核查。

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根据各乡镇上报的自发移民户籍迁转名单对现居住宅基地、耕地能否确权颁证进行核实。

根据核实结果对自发移民原户籍地宅基地、耕地确权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报***区综合解决自发移民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召开***区综合解决自发移民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区综合解决自发移民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核查结果,会议研究确定户籍迁转、宅基地和耕地确权颁证人员名单,并进行县(区)级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户籍迁转、宅基地和耕地确权颁证批复。

(十一)手续办理。

待区综合解决自发移民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批复后,由公安部门牵头,按照《***区解决自发移民户籍实施细则(暂行)》(详见附件1),做好户籍迁转和居住证办理等工作;待户籍迁转后,由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分别牵头,按照《***区自发移民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实施细则(暂行)》《***区自发移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实施细则(暂行)》(详见附件2、3),做好宅基地和土地登记确权颁证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成立***区综合解决自发移民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

谭兴玲  区委副书记 政府区长

副组长:

尹保江  区委常委 公安分局局长

        苏达志  政府副区长

        马占斌  政府副区长

马金鑫  政府副区长

成  员:

王贯举  区委办主任

高建斌  政府办主任 信访局局长

刘  艳  纪委副书记 监委副主任

姚一凡  宣传部副部长

        杨国文  发改局局长

马亚群  财政局局长

马秀荣  审计局局长

        吕振中  扶贫办主任

汤  洪  自然资源局局长

王  琳  农业农村局局长

李军保  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局长

周  青  民政局局长

王光亚  水务局局长

马力海  公安分局副局长

蔡金玉  ***镇党委副书记 政府镇长

杨  云  太阳山镇党委书记

李  虎  大河乡党委书记

伍洪亮  新庄集乡党委书记

马杰君  柳泉乡党委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扶贫办,马占斌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吕振中、马力海、汤洪、王琳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听取汇报,解决存在的问题。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责,密切配合、分工实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大政策宣传。

宣传部、广电中心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广播电视、自媒体等平台加大政策宣传,充分发挥驻村工作队和村两委班子宣传引导作用,确保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强化责任意识。

区、乡(镇)、村三级要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工作职责,提高责任意识。

纪委监委要制定出台相应的问责办法,对2018年6月30日后出现的非法倒卖宅基地、土地等问题,对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严肃问责,对村干部要给予经济处罚。

纪委监委和审计部门要加强执纪问责和审计力度,防止弄虚作假、违纪违规行为发生。

各乡镇要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同时政府法律顾问要积极参与,及时提供法律方面的政策依据,预防和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四)强化联动机制。

各乡镇、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符合条件的自发移民全部予以解决。

要制定移民群众不愿转移户口、私自开荒等特殊情况的处置办法,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要加强台账管理和信息报送,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区委办公室和政府办公室要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对工作不力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信访局要提前制定措施,与乡镇配合做好矛盾纠纷的调处,维护社会稳定。

八、本方案未尽事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附件:

1.***区自发移民户籍迁转实施细则(暂行)

2.***区自发移民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实施细则(暂行)

          3.***区土地确权方案(暂行)

附件1:

 

***区解决自发移民户籍实施细则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发移民户籍管理,维护自发移民参与社会建设和脱贫攻坚等社会事业相关权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我区解决自发移民的乡(镇)村实际居住的所有无户籍的***区内自发移民。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坚持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立足区情和稳妥推进的原则。

充分考虑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承载能力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科学合理设定户口迁移条件,积极稳妥推进,稳步解决存量,坚决杜绝增量。

第四条  坚持以人为本和尊重群众意愿的原则,尊重自发移民自主定居意愿,合理引导自发移民有序落户。

第五条  坚持户、房、地一致的原则。

自发移民户籍迁入***区后,坚持只拥有一处合法宅基地及承包地,严禁夫妻、未成年、单老户、双老户的户口分户(未成年人与法定监护人一同迁转)。

第六条  按照公安部、公安厅“一标三实”(标准地址和实有人口、实有房屋、实有单位)工作管理要求,坚持自发移民拥有“一个标准地址”原则。

自发移民在我区建制乡镇落户,必须要有门牌号,确保标准地址准确。

第三章   自发移民解决的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2016年3月1日前在***区有合法宅基地和土地的***区内户籍的自发移民,由乡镇负责征求移民意愿,移民自愿迁转户籍的,由自发移民提出申请提交乡镇,然后由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分别出具宅基地确权登记和土地确权登记拟同意意见,乡镇审核后出具同意接受自发移民户籍的意见,统一交由公安部门办理户籍迁移。

第八条  2016年3月1日前在***区和户籍迁出地同时具有合法宅基地和土地的***区内自发移民,由乡镇负责征求移民意愿,移民自愿放弃户籍迁出地宅基地和土地的,按照第七条规定办理户口迁移;移民不愿意迁移户口的,由乡镇调查核实基本情况,并建立一户一册档案资料,公安机关纳入流动人口管理,符合条件的办理居住证。

第九条  ***区外户籍的自发移民,由乡镇调查核实基本情况,建立一户一册档案资料,公安机关纳入流动人口管理,符合条件的办理居住证。

第十条  办理迁户手续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3.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宅基地确权登记和土地确权登记拟同意意见,乡镇审核后出具的同意接受自发移民户籍迁转的意见。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区户籍:

1.宅基地、土地有争议或纠纷未解决的;

2.有房无地、有地无房的;

3.其他不予办理的情形。

第四章  办理流程及要求

第十二条   申请。

办理户口事项应当由自发移民户主本人或户内成员(成年人)向村委会申请,并提供相应的办理迁户材料。

第十三条   初审。

由各乡镇牵头,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对自发移民申报的户口迁移事项进行初审,符合条件且证明材料齐全的,形成自发移民花名册,由各乡(镇)统一出具同意接受自发移民的文件,报当地派出所受理。

第十四条   受理。

公安分局各派出所户籍室对各乡(镇)上报拟落户的自发移民花名册受理后,首先进行人像比对核查,核查无疑后,上报公安分局审核。

第十五条   办理。

公安分局对各乡(镇)上报的自发移民材料进行最终审核,按照相关程序规定,集中办理自发移民户籍。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公安局***区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之前与本细则相悖的户籍管理相关规定,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由***区综合解决自发移民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附件2:

 

***区自发移民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自发移民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问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解决自发移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问题,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只适用于在***区已居住的所有自发移民。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依法依规,尊重历史。

严格执行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登记发证“一户一宅”的要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在尊重历史事实的基础上妥善处理好遗留问题,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第四条  个人申请,集中受理。

采取村民个人自愿申请、政府推动”相结合的方式,由乡(镇)、村组织统一审核公示申报,登记机构集中受理相结合的方式,本着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切实提高登记发证工作透明度。

第五条  实事求是,分步实施。

按照“先易后难、先简后繁”的思路,权属合法、产权清晰的先确权颁证,有争议的先由乡(镇)村两级调处后再申请确权,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推进。

第六条  已居住自发移民,按照“一户一宅”原则,对符合乡(镇)村土地利用规划的宅基地,待户籍迁转后,先由乡(镇)村两级审核确认无误,再申请自然资源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登记颁证;其他的宅基地,由乡(镇)村两级审核无误后,自然资源部门只登记备案,不予确权颁证

第七条  严格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发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的办法》(宁政发〔1999〕111号)规定的宅基地每户0.4亩(270平方米)的标准。

第三章  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条件和范围

第八条  申请人必须持有所在村落户的户籍证明方可进行申请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

第九条  申请人宅基地上须有符合登记条件的建筑物。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农村宅基地不予确权登记:

1.宅基地上没有符合登记条件的建筑物的;2.权属有争议或矛盾纠纷未解决的。

第四章  办理流程及要求

第十一条 依据农户个人申请,自然资源部门在乡(镇)、村组人员配合下逐户开展调查,严格按照“一户一宅”“主体合法”“便民利民”的原则,向农户收集房屋产权状况、身份证明、四至情况、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等材料,对房屋进行现场拍照,完成宅基地上的房屋补测、权属确认和面积量算等外业调查任务,对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等定着进行统一编码,形成房地一体的农村权籍调查成果。

第十二条  自然资源部门宅基地测量结束后,在乡(镇)村两级进行两轮公示,每次公示不少于10天,公示无异议,申请人签字确认,乡(镇)村两级审核签署权属清楚、无争议审核意见,加盖公章统一报自然资源部门公示不少于10天后,进行确权登记。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区自发移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确权登记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自发移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问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只适用于在***区居住的自发移民。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依法依规,尊重历史。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红党办发〔2014〕74号)及《***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红党办发〔2015〕93号)的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在尊重历史事实的基础上妥善处理好遗留问题,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第四条  个人申请,集中受理。

采取村民个人自愿申请、政府推动”相结合的方式,由乡(镇)、村组织统一审核公示申报,登记机构集中受理相结合的方式,本着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切实提高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透明度。

第五条  实事求是,分步实施。

按照“先易后难、先简后繁”的思路,权属合法、产权清晰的先确权颁证,有争议的土地暂缓确权登记,先由乡(镇)村两级调处后再申请确权,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推进。

第六条  已居住自发移民转让原移民指挥部分配指标内的土地,待户籍迁转后,先由乡(镇)村两级审核确认无误,再申请农业农村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确权颁证。

第七条  已居住自发移民转让原移民指挥部分配指标之外的土地,待户籍迁转后,先由乡(镇)村两级审核确认无误,再由农业农村部门登记备案,但不予确权颁证。

第三章  确权颁证条件和范围

第八条  申请人必须持有所居住村的户籍证明和原户籍所在地未确权颁证的证明方可进行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第九条  申请人土地必须是从事农业生产的耕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农村土地不予确权颁证:

 1.改变土地用途的;2.权属有争议或矛盾纠纷未解决的。

                第四章  办理流程及要求

第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程序。

1.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2.承包工作小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并公布承包方案;3.召开村民会议,讨论承包方案;4.村委会组织实施承包方案;5.收集农户基本信息;6.实地调查;7.制作工作底图;8.公示审核;9.发包方和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

第十二条  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程序:

1.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村委会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

2.乡镇人民政府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

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区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

3.农业农村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

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区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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