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压实危化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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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压实危化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doc

市县压实危化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压实危化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根据**等规定,经研究,决定在本市开展压实危化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通过“强责任、强监管、强奖惩”的举措,实施危化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记分管理办法,进一步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主动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持续提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有效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杜绝较大和有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防范遏制一般事故,确保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实施范围

市内领取危化品生产、使用许可证的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医药化工企业,有储存设施的危化品经营企业(含港口经营,不含加油站)。

三、实施时间

自202*年起每个工作年度。

四、重点工作任务

(一)强责任

企业负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采取以下9项措施保证生产安全。

1.提高安全管理人员准入门槛。

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不一致的,必须制定书面安全生产职责分工,明确各人应承担的安全生产职责;企业必须配备专职安全总监,并配备1名以上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不少于员工总数2%且最少不低于2人;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具有化工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化工企业管理实践经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中级及以上化工专业技术职称或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不低于15%。

2.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企业应当自行建立、运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涉及重点监管化工工艺、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必须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水平;港口重大危险源企业及涉及甲A、甲B类危险货物作业的企业必须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证书,其他港口企业必须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证书;每年必须委托具备审计资格的人员对标准化运行情况进行审计。

新建企业竣工验收后一年内必须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3.提高自动化控制水平。

涉及重点监管化工工艺、构成一二级重大危险源、产品和原料自身具有爆炸性的企业,必须实现全流程自动化控制;所有易燃易爆储罐(含中间罐、高位槽、计量槽、接受槽)必须加装高低液位连锁报警紧急切断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构成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罐区,必须加装独立安全仪表系统(SIS),严禁擅自摘除联锁装置。

4.强化风险管控。

企业必须组织管理、技术、岗位操作等相关人员,对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辨识、报告,必须综合评定安全风险等级,按照风险计算标准绘制红橙黄蓝安全风险分布图,公示较大以上风险,制定并落实管控措施;涉及重点监管化工工艺、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必须开展全工艺过程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形成各装置设施、作业环节风险清单,并根据风险清单逐项制定、落实管控措施;甲、乙类场所作业人员不得超过10人;红色风险等级企业和具有爆炸危险性的新改扩建项目,必须执行现行国家强制标准中的最严要求。

5.严格特殊作业管理。

特殊作业必须现场审批作业票,动火作业实行提级管理,一级以上动火必须经第三方风险辨识评估并全程录像;涉及较大风险作业必须实行“双人制”全过程安全监护,明确作业负责人。

6.严防人的不安全行为。

企业要制定并公布本企业“三违”作业负面清单,设立“三违”曝光台,建立反“三违”奖惩机制,每月5日前公布上月奖惩记录,同时将奖惩记录纳入从业人员全年绩效考核。

7.排查整改物的不安全状态。

企业内、外部安全距离必须符合标准规范要求,所有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现场设备、设施必须与设计文件一致;每年对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石油化工码头企业安全监督检查规范》开展隐患排查,严格闭环管理,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明确设备设施维护保养频率,确保正常运行;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季度组织参加安全生产检查不少于一次。

8.引入第三方技术服务。

企业每年3月底、9月底前分别聘请有资质中介机构或市级以上专家库专家(不少于3人)开展一次安全检查;涉及重点监管化工工艺、重大危险源企业在此基础上,每年6月底、12月底前再聘请有资质中介机构或市级以上专家库专家(不少于3人)对照HAZOP分析报告进行一次逐条深度检查;港口企业每季度聘请省级港口安全专家开展安全隐患排查。

9.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年2月底前报告年度安全生产任务清单;安全管理组织网络和安全管理机构人员有调整变化的,须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专家深度检查、隐患排查分析、标准化运行审计形成报告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报告;新改扩建、停产复工、工艺变更,须提前15个工作日报告;风险较大场所危险作业、外包作业等事项须提前1天报告。

(二)强监管

市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各乡镇(街道)、园区采取以下4项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10.开展现场抽查考核。

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现场随机抽考,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考核内容包括岗位职责(40%)、法规常识(20%)、企业风险管控措施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运行(40%);操作人员考核内容包括岗位操作规程(50%)、岗位风险认识(20%)、应急处置知识(30%)。

每次抽考部门(车间)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抽考岗位操作人员不少于5人。

抽考时不在单位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在10个工作日进行补考。

11.开展现场应急救援拉练。

根据危化品(化工)企业现场应急救援拉练测试办法和评分标准,随机开展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现场拉练测试,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指挥救援和相关人员应急响应能力进行现场打分。

12.开展“四不两直”专项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会同各乡镇(街道)、园区聘请第三方开展1轮全覆盖专项检查。

13.加强信息化监管。

利用危化品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系统,对企业进行24小时常态化监测预警和视频执法。

(三)强奖惩

市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各乡镇(街道)、园区按照上述措施要求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记分管理,对于发生一般及以上或有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实行累计记分,并根据年度记分情况落实相应奖惩措施。

14.对安全生产情况良好的采取奖励措施。

年度记分在3分以下的,下年度办理相关安全许可手续时,享受绿色通道待遇;评先评优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污水处理、蒸汽使用费用以现有标准下浮5%收费。

15.对安全生产情况不佳的企业主要负责人采取惩戒措施。

年度记分7-9分的,强制企业主要负责人重新进行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培训、考核;年度记分10-11分的,企业在电视、报刊等主流媒体曝光,主要负责人进行公开道歉,并作出书面整改承诺;年度记分12分及以上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评先评优实施“一票否决”。

16.对安全生产情况不佳的企业采取惩戒措施。

首次检查记分达到6分的,增加检查1次;记10-11分的,污水处理、蒸汽使用费用以现有标准上浮5%收费;记12分以上的,责令停产整顿,列入下一轮深度执法检查对象和“不放心”企业管理,对融资、上市实施“一票否决”,暂停项目审批,污水处理、蒸汽使用费用以现有标准上浮10%收费;连续两年记分达到12分的企业,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通报相关部门在信用等级、项目审批等方面进行联合惩戒,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提请市政府关闭退出。

五、实施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每年2月)。

企业主要负责人亲自部署,开展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自查自纠工作,完善记分系统基础资料,建立问题(隐患)清单,对自查发现的问题(隐患)逐条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时限,并形成整改报告。

问题清单与整改报告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于2月底前报各乡镇(街道)、园区。

(二)重点整治阶段(每年3月-11月)。

市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会同各乡镇(街道)、园区聘请第三方,于5月31日前对实施范围内企业开展首轮全覆盖的专项检查。

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清单书面交办企业整改并于6月30日前完成闭环,同时按规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记分管理。

10月30日前对首轮记6分以上的企业增加检查一次,11月30日前完成整改闭环。

(三)整改提升阶段(每年12月)。

12月20日前对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清单)开展“回头看”,确保问题(清单)清零。

对未能完成整改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六、工作机制

(一)组织机制。

市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各乡镇(街道)、园区要将专项行动作为危化品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与“三年大灶”有机衔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研究部署,分管领导具体组织推进,严格按照规定时限、规定标准、规定要求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二)检查机制。

专项行动采用考核、访谈、点调、专项检查等方式逐条对照记分标准进行。

要充分借助第三方专业力量,依法查处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优化检查质量,提高检查效率,强化监管服务,对达到规定分值需增加检查的,依法从严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从重处罚。

(三)认定机制。

专项检查结束后,及时建立台账,并将专项行动检查记录录入主要负责人记分管理系统,进行自动记分管理。

记分以年度为单位计算,各次检查、监测预警系统信息化监管、重大事项报告等所记分值,累加计算。

(四)奖惩机制。

市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各乡镇、(街道)、园区要充分运用记分结果,严格兑现奖惩,让好企业“心动”、差企业“心痛”。

对于蓝色等级,优先进行项目审批,优惠资源使用。

对于黄色、橙色、红色三个等级,采取安全警示、反面曝光、增加资源使用成本、停产整顿等惩戒措施。

记分结果将以适当方式向社会予以公布。

附件:

市压实危化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记分管理办法

附件

市压实危化品(化工)企业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记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压实危化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扎实抓好危化品(化工)企业生产安全,坚决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领取危化品生产、使用许可证的企业,使用危化品从事化工生产的企业,医药化工企业,有储存设施的危化品经营企业(含港口经营,不含加油站)。

第三条本办法记分周期为一年,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新建企业自试生产之日起计算。

记分事项按期完成整改并经市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复查合格,履行相关惩戒措施后,该记分在当年12月31日自动清零;否则,记分不清零,自动转入下一周期。

第四条本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会同各乡镇(街道)、园区聘请第三方共同组织实施,每年5月底前完成首轮全覆盖检查,首轮记6分以上的企业10月底前增加检查一次。

第五条本办法依托泰州市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记分管理系统,建立数字化动态管理机制,实现“记分可视化、扣分可溯源、整改可闭环”。

第二章记分标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一个记分周期内发生1人及以上亡人生产安全事故或3人及以上重伤生产安全事故;

(二)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构成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罐区未加装独立安全仪表系统(SIS)。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发生有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擅自摘除联锁装置;

(四)动火作业未实行提级管理,一级以上动火未经第三方风险辨识评估或全程录像;

(五)企业内、外部安全距离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六)建设项目未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现场设备、设施与设计文件不一致;

(七)现场应急救援拉练测试评分不足60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不一致的,未制定书面安全生产分工,未承担相应安全生产职责;

(二)企业未按照要求配备安全总监或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安师比例不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总数15%;

(三)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不足员工总数2%或不足2人;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具备化工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3年以上化工企业管理实践经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学历背景不满足有关要求;

(五)未按照要求每年委托具备审计资格的人员对标准化运行情况进行审计;

(六)新建企业竣工验收后一年内未通过安全标准化考评;

(七)涉及重点监管化工工艺、构成一二级重大危险源、产品和原料自身具有爆炸性的企业,未实现全流程自动化控制;

(八)易燃易爆储罐(含中间罐、高位槽、计量槽、接收槽)未加装高低液位连锁报警紧急切断装置;

(九)未综合评定企业安全风险等级,未按照风险计算标准绘制红橙黄蓝安全风险分布图,未公示较大以上风险;

(十)企业未组织管理、技术、岗位操作等相关人员,对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辨识、报告,未制定并落实管控措施;

(十一)涉及重点监管化工工艺、重大危险源企业未开展全工艺过程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未制定并落实管控方案措施;

(十二)甲、乙类场所作业人员达到10人;

(十三)“红色”风险等级企业和具有爆炸危险性的新改扩建项目,未采用现行国家强制标准中的最严要求;

(十四)特殊作业未现场审批作业票;

(十五)特殊作业未实行全过程安全监护,涉及较大风险作业未实行双人制并明确作业负责人;

(十六)未制定并公布本企业“三违”作业负面清单;

(十七)未建立反“三违”奖惩机制,未设立“三违”现象曝光台,未将奖惩记录纳入从业人员全年绩效考核;

(十八)检查发现“三违”行为;

(十九)未对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石油化工码头企业安全监督检查规范》检查表进行排查,未及时完成整改;

(二十)未规定设备设施维护保养频率,未按期进行维护保养;

(二十一)主要负责人未能每季度组织参加安全生产检查,或未能每年针对年度隐患排查进行分析,形成分析报告并签字确认;

(二十二)企业未于每年3月底、9月底聘请有资质中介机构或市级以上专家库专家(不少于3人)开展安全检查并完成整改、港口企业未每季度聘请省级港口安全专家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完成整改;

(二十三)涉及重点监管化工工艺、重大危险源企业未于6月底、12月底聘请有资质中介机构或市级以上专家库专家(不少于3人)对照HAZOP分析报告进行逐条深度检查并完成整改;

(二十四)未按时报告主要负责人年度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二十五)现场应急救援拉练测试评分60分以上70分以下;

(二十六)现场抽考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有1人及以上成绩80分以下;

(二十七)现场抽考操作人员有2人及以上成绩80分以下;

(二十八)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不清楚本企业重大危险源和较大以上安全风险;

(二十九)操作人员不熟悉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措施;

(三十)危化品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中心发现企业日常“三违”行为;

(三十一)单月内设备在线率不足80%。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分:

(一)安全管理组织网络和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调整变化未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

(二)出现红色预警且在30分钟内未能处置,出现橙色预警每月超过2次;

(三)点调10分钟内无响应,未及时整改平台交办事项。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未按照要求建设、运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或委托第三方提供台账资料,非本企业人员负责体系建设、运行;

(二)涉及重点监管化工工艺、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化品生产、使用、经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证书,港口重大危险源企业及涉及甲A、甲B类危险货物作业的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证书,其他港口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证书;

(三)专家深度检查、隐患排查分析、标准化运行审计未在形成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新改扩建、停产复工、工艺变化等事项未提前15个工作日报告,风险较大场所危险作业、外包作业等事项未提前1天报告;

(四)现场应急救援拉练测试评分70分以上80分以下;

(五)现场抽考操作人员有1人成绩80分以下。

第三章记分运用

第十一条根据每个记分周期内的累计记分情况,将企业分为“蓝、黄、橙、红”四个管理等级。

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3分以下(不含3分)的为蓝色,3分至6分的为黄色,7分至11分的为橙色,12分以上(含12分)的为红色。

第十二条在企业全面整改的基础上,按照等级实施下列奖惩措施。

(一)蓝色等级。

企业不列入随机检查范围;下年度办理相关安全许可手续时,享受绿色通道待遇;评先评优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污水处理、蒸汽使用费用以现有标准下浮5%收费。

(二)黄色等级。

企业主要负责人接受市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约谈,由市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聘请第三方对其履职情况进行审计。

(三)橙色等级。

市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在相关网站媒体上公开其评级结果,给予其“黄牌警告”;记7-9分的,强制企业主要负责人重新进行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培训、考核;记10-11分的,企业在电视、报刊等主流媒体曝光,主要负责人进行公开道歉,并作出书面整改承诺;污水处理、蒸汽使用费用以现有标准上浮5%收费。

(四)红色等级。

除接受黄色、橙色等级相应惩戒措施外,市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给予其“红牌警告”;责令停产整顿,列入“不放心”企业管理;企业列入下一轮深度执法检查对象;对企业融资、上市实施“一票否决”,暂停项目审批;污水处理、蒸汽使用费用以现有标准上浮10%收费;连续两年记为红色的,列入关闭退出对象。

第十三条资源要素类奖惩措施,自记分结果确定后,下个月开始执行,至下一个周期记分结果确定为止。

对下一个周期内记分达到橙色以上企业,即取消当年度奖励。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详细记分标准按照《市压实危化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记分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市压实危化品(化工)企业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记分细则

序号

内容

标准

记分值

1

强化违法追究

1.一个记分周期内发生1人及以上亡人生产安全事故,或3人及以上重伤生产安全事故;

12

2.一个记分周期内发生有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6

2

提高安全管理人员准入门槛

1.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不一致的,未制定书面安全生产分工,未承担相应安全生产职责;

3

2.企业未按照要求配备安全总监或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安师比例不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总数15%;

3

3.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不足员工总数2%或不足2人;

3

4.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具备化工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3年以上化工企业管理实践经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学历背景不满足有关要求。

3

3

建立完善的安全

生产管理体系

1.未按照要求建设、运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或委托第三方提供台账资料,非本企业人员负责体系建设、运行的;

1

2.涉及重点监管化工工艺、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化品生产、使用、经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证书的,港口重大危险源企业及涉及甲A、甲B类危险货物作业的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证书,其他港口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证书;

1

3.未按照要求每年委托具备审计资格的人员对标准化运行情况进行审计的;

3

4.新建企业竣工验收后一年内未通过安全标准化考评的。

3

4

提高自动化控制

水平

1.涉及重点监管化工工艺、构成一二级重大危险源、产品和原料自身具有爆炸性的企业,未实现全流程自动化控制的;

3

2.易燃易爆储罐(含中间罐、高位槽、计量槽、接收槽)未加装高低液位连锁报警紧急切断装置的;

3

3.擅自摘除联锁装置的;

6

4.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构成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罐区未加装独立安全仪表系统(SIS)的。

12

5

强化风险管控

1.企业未综合评定企业安全风险等级,未按照风险计算标准绘制红橙黄蓝安全风险分布图,未公示较大以上风险的;

3

2.企业未组织管理、技术、岗位操作等相关人员,对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辨识、报告,未制定并落实管控措施的;

3

3.涉及重点监管化工工艺、重大危险源企业未开展全工艺过程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未制定并落实管控方案措施的;

3

4.甲、乙类场所作业人员达到10人的;

3

5.“红色”风险等级企业和具有爆炸危险性的新改扩建项目,未采用现行国家强制标准中的最严要求的。

3

6

严格特殊作业管理

1.特殊作业未现场审批作业票的;

3

2.动火作业未实行提级管理,一级以上动火未经第三方风险辨识评估或全程录像的;

6

3.特殊作业未实行全过程安全监护,涉及较大风险作业未实行双人制并明确作业负责人的。

3

7

严防人的不安全

行为

1.未制定并公布本企业“三违”作业负面清单的;

3

2.未建立反“三违”奖惩机制,未设立“三违”现象曝光台,未将奖惩记录纳入从业人员全年绩效考核的;

3

3.检查发现“三违”行为的。

3

8

排查整改物的

不安全状态

1.企业内、外部安全距离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

6

2.建设项目未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现场设备、设施与设计文件不一致的;

6

3.未对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石油化工码头企业安全监督检查规范》检查表进行排查,未及时完成整改的;

3

4.检查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6

5.未规定设备设施维护保养频率,未按期进行维护保养的;

3

6.企业主要负责人未能每季度组织参加安全生产检查,或未能每年针对年度隐患排查进行分析,形成分析报告并签字确认的。

3

9

引入第三方技术

服务

1.企业未于每年3月底、9月底聘请有资质中介机构或市级以上专家库专家(不少于3人)开展安全检查并完成整改的;港口企业未每季度聘请省级港口安全专家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完成整改的;

3

2.涉及重点监管化工工艺、重大危险源企业未于6月底、12月底聘请有资质中介机构或市级以上专家库专家(不少于3人)对照HAZOP分析报告进行逐条深度检查并完成整改的。

3

10

执行重大事项报告

1.未按时报告主要负责人年度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3

2.安全管理组织网络和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调整变化未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

2

3.专家深度检查、隐患排查分析、标准化运行审计未在形成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新改扩建、停产复工、工艺变化等事项未提前15个工作日报告,风险较大场所危险作业、外包作业等事项未提前1天报告。

1

11

现场应急救援拉练

1.测试评分70分以上80分以下的;

1

2.测试评分60分以上70分以下的;

3

3.测试评分不足60分的。

6

12

现场抽考、访谈

1.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有1人及以上成绩80分以下的;

3

2.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不清楚本企业重大危险源和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

3

3.操作人员有1人成绩80分以下的;

1

4.操作人员有2人及以上成绩80分以下的;

3

5.操作人员不熟悉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措施的。

3

13

信息化监管

1.危化品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中心发现企业日常“三违”行为,经确认的;

3

2.出现红色预警且在30分钟内未能处置的;出现橙色预警每月超过2次的;

2

3.单月内设备在线率不足80%的;

3

4.点调10分钟内无响应,未及时整改平台交办事项。

2

备注:

同一事项涉及多项记分的,以分值高的项目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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