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办法20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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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办法20版.doc

县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办法20版

为贯彻落实**等文件的精神和要求,结合县实际情况,进一步优化、完善全县工业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实施办法,调整和规范“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有关机制。

一、评价对象

全部规上工业企业、拥有或实际使用工业土地的经营主体(含工业企业、非工业主体和个人等)。

202*年评价以规上工业企业及占地3亩以上规下企业(含工业企业、非工业主体和个人等)为主,如省市有新规定则从新。

二、评价方式

规上工业企业以“企业”评价法为主,规下企业(经营主体)以“企业”评价法和“地块”评价法相结合的评价方式。

(一)“企业”评价法。

可以明确界定自有土地或租赁土地(厂房)面积,其中自有土地或租赁土地不局限于单一宗地,评价对象为土地(厂房)实际使用主体。

(二)“地块”评价法。

单宗地块上存在多个经营主体、共租共用等情况且难以明确分割土地面积,评价时以该地块上各主体的经济数据之和作为评价数据,评价对象为拥有该地块使用权(即权利人)的经营主体。

工业型集团企业评价方式可按“地块”评价法。

“企业”评价法、“地块”评价法的评价面积计算详见附件2“有关指标计算及说明”。

规上企业为列入评价年度统计目录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三、评价指标体系

(一)指标设置

评价指标按规上工业企业、规下工业企业(经营主体)进行分别设置。

其中:

1.规上工业企业评价指标:

亩均税收、亩均增加值、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R&D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例等。

2.规下工业企业(经营主体)评价指标:

亩均税收。

(二)指标基准值

规上工业企业评价指标的基准值参照全县规上工业企业该项指标近3年平均值的1.5倍左右来确定。

基准值根据发展情况实施动态调整,由县亩均办根据实际公布。

(三)指标权重

规上工业企业六项指标权重设置为:

亩均税收40%、亩均增加值20%,单位能耗增加值10%、单位排放增加值10%、全员劳动生产率10%、R&D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例10%。

(四)得分计算

企业综合评价得分为各单项指标得分之和,单项指标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指标基准分的2倍,最低为零分。

其中,单位能耗增加值:

主体能耗数据为0或为负数的得满分,增加值数据为0或负数的得0分;新升规等企业能耗数据空缺的,得基准分;单位排放增加值:

如主体无排放数据(或数据为0),统一按“优秀等级”计算得分(优秀等级得分=0.8×权重分),如主体上年度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违规排放等行为受到惩处的,则得0分。

企业综合评价得分=

式中:

Ei—第i项评价指标的指标值;

Pi—第i项评价指标的基准值;

Ki—第i项评价指标的权数。

(五)结果分类

综合评价结果分为四档,原则上:

1.规上工业企业

以全县“365”产业体系为基础,规上工业企业原则上按照电子信息产业、文体办公产业、汽车制造及模具产业、“六大百亿产业”、其他产业5大类产业开展评价,同时结合企业在全县评价结果,按照企业在产业内和在全县的评价结果,以两者中的最高类别,确定企业评价档次。

各产业分类结果比例原则上设置如下:

指标

产业分类

电子信息

文体办公

汽车制造及模具

六大百亿产业

其他产业

A类

20%

20%

20%

20%

15%

B类

45%

45%

45%

45%

50%

C类

32%

32%

32%

32%

30%

D类

3%

3%

3%

3%

5%

注:

六大百亿产业指节能环保、关键器件、智能家电、高端装备、生物医药、新材料6个产业的统称。

2.规下工业企业(经营主体)

按亩均税收水平直接确定四档分类。

其中:

202a年评价四档分值为:

A档为亩均税收15万元(含)以上;B档为亩均税收5万元(含)-15万元(不含);C档为亩均税收1万元(含)-5万元(不含);D档为亩均税收1万元(不含)以下。

根据年度情况将适时动态调整。

四、调整规则

全县调整规则统一设置为过渡期、升档、保档、限档、一票否决等。

除过渡期、一票否决外,只能选择其他几类调整规则中的一类对企业进行调整。

对既符合升档、保档条款同时又触及限档的企业,实行限档。

升档原则上只升一档,不得跳档。

(一)过渡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不列入评价范围。

1、新获取工业用地建设项目未满3年的工业企业(如果项目建设期超过3年的,按土地出让合同期约定期限进行过渡)。

2、新注册成立未满3年的工业企业。

3、首次年度“小升规”企业设置1年过渡期。

(二)升档。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评价分类时除A类外上升一档。

1、上市企业、已进入上市辅导期企业和新三板挂牌企业。

2、评价年度企业工业增加值超过1亿元或税费实际贡献数超过2500万元的企业。

(三)保档。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评价分类时结果不低于B类或C类。

1、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市、县级重点培育企业,评价分类时不低于B类。

2、亩均税收或亩均增加值高于评价年度全县规上工业企业平均值的企业,评价分类时不低于B类。

3、拥有省级及以上企业研究院的企业、省级及以上工程(技术)中心的企业、省级隐形冠军企业、市级以上单项冠军企业、市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列入县“215”工业企业培育工程的企业,评价分类时不低于B类。

4、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评价分类时不低于C类。

(四)限档。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评价分类时结果不高于B类或C类。

1、评价年度企业税费实际贡献数300万元以下的规上企业和亩均税收低于全县规上企业平均水平的企业,评价分类时不高于B类。

2、亩均税收5万元以下的规上企业(因设备技改投入等重大项目出现税收异常的除外),评价分类时不高于C类。

3、上年度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含消防)、食(药)品安全、知识产权、税收等方面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且被惩处的企业,评价分类不高于C类。

(五)一票否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直接列为D类。

1、属于评价对象却拒不配合提供相关资料数据或瞒报、故意漏报及逃避评价的企业,或在评价中因弄虚作假享受政策的企业;

2、低于宁波市定标准的企业(地块),202a年评价的宁波市定标准为亩均税收1万元,以后每年调整公布;

3、存在落后产能且整改后仍不达标企业。

经相关执法部门依法认定为“无证无照、无安全保障、无合法场所、无环保措施”、拒不整改、整改无望或整改仍不达标的企业;

4、取得工业用地满五年实际用地20亩以上的规下企业;

以上类型企业不占用D档企业比例。

(六)其他情况:

水、电、燃气等公益性企业、重大项目建设期内企业(经营主体)、列入市重点推进项目的企业(经营主体),根据实际情况可不实施评价,或按不低于B档执行政策。

五、评价工作流程

评价工作流程主要包括进行动员部署、提出初步名单、开展调查核实、数据交换校核、进行初评确认、完成终评公告、印发分档结果、实施结果应用等规定动作(评价工作流程图详见附件1)。

评价完成时间原则上不晚于3月底。

(一)调查核实中,企业(经营主体)基本情况和用地情况分别由经信、资规部门负责。

企业(经营主体)用地情况应在县政府门户网站或报纸上进行公示。

其中,用地面积核减的需备注说明主要情况。

(二)数据汇集时一般不对企业及地块进行关联合并。

“一地多企”、集团公司和“一企多地”在用地调查、取数阶段,所涉及主体(地块)不合并,均保持主体和地块各自的独立性分别进行调查和取数。

确实需要合并的做好备注以便清查。

(三)纠偏处理,以“一企一单”形式,以平台、短信、信函或邮件等多种方式完成向主体的数据公示,并告知和督促被评价主体在7日内上报相关问题、提供证明材料进行纠偏。

(四)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前经县政府审定,并在县政府网站或报纸等媒体公告;印发分档结果文件,为进行结果应用提供依据。

六、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责分工。

县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工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工作,建立各职能部门通力合作,乡镇(街道、园区)两级联动的工作机制。

县经信局负责综合评价统筹协调工作;县资规局负责企业(经营主体)土地面积的核实、纠偏和确认;县统计局负责核实评价相关分析数据;市生态环境局分局负责核实污染物排放相关数据及提供企业环保违法违规情况;税务部门负责核实评价企业税收数据及提供企业税收违法违规情况;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提供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情况;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企业食(药)品安全及知识产权方面违法违规情况。

各乡镇(街道、园区)及各相关部门要根据“亩均论英雄”年度工作要点的要求,加强数据统计、核实和上报等工作,确保数据准确。

(二)加强督察管理。

各乡镇(街道、园区)、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

县级亩均办随机对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对企业通过虚构租赁合同等方式,人为缩小评价面积或虚增经济数据以提高亩均产出的行为,一经查实直接列入D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开展低效整治。

根据评价结果确定低效企业名单,通过专项辅导、税收风险管理和重点整治,全力提升区域亩均效益。

202a年低效企业标准为:

规上工业企业近两年平均亩均税收5万元/亩以下、规下工业企业近两年平均亩均税收2万元/亩以下,以后逐年提高标准。

(四)实施差别化政策。

根据《宁波市促进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同时结合县发布的相关文件,对经营主体、宗地、平台实施差别化用地、用能、排污等政策。

七、其他

县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应按本规定要求加强贯彻落实,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评价工作流程图

2.“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有关指标计算及说明

—13—

附件1

评价工作流程图

附件2

“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有关指标计算及说明

一、指标说明

(一)评价面积

评价面积是指同一评价主体(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自然人等)拥有的实际用地的面积,在无法调查清楚实际用地面积的情况下,以其登记面积或实地丈量的面积为准。

1.评价面积计算公式

(1)“企业”评价法的计算公式:

实际用地面积=已登记宗地面积+事实用地+租赁面积+非工业用地但实际用于工业生产的用地面积—出租面积—新增面积—新减面积。

(2)“地块”评价法的计算公式:

实际用地面积=已登记宗地面积+事实用地+非工业用地但实际用于工业生产的用地面积—新增面积—新减面积。

规下工业企业(经营主体)采用“地块”评价方式时,出租给规上工业企业的用地面积予以核减,同时该地块上规上工业企业的经济数据不计入。

2.已登记宗地面积:

指在不动产登记部门中已登记在主体名下的全部工业土地面积,即为有证工业用地面积,包括正在做拍卖、转让等工作但还未完结所有手续的工业用地。

3.事实用地:

指在登记用地以外,对因私自围垦、填埋、代征等各种情况和历史原因已形成(包括未办证)的事实用地(含合法、非法)。

4.租赁面积:

指在已登记宗地、事实用地外,依法再向其他主体租赁的土地面积(租赁厂房面积应根据容积率换算为土地面积)。

5.非工业用地但实际用于工业生产的用地面积:

指土地地类(用途)为办公用地、商务金融用地等非工业用地但实际用于工业生产的土地面积。

6.出租面积:

指主体依法将自有土地(厂房)出租给其他主体的土地面积(出租厂房面积应根据容积率换算为土地面积)。

7.新增面积:

指已登记入证但还处于3年保护期(2年建设期、1年过渡期)的土地面积。

8.新减面积:

指因征收、已拍卖或转让等原因事实上已不再占用但还尚未从土地证登记面积中减扣的土地面积。

(二)税费实际贡献数

指企业公历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税费“实际入库数”合计,即“净入库数”合计(不考虑税费所属时间,按入库时间取数)。

如省市有新的统计口径则从新。

1.“实际入库数”中包含13项税(费)种: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其中:

增值税实际入库数=增值税直接净入库税收+生产型出口企业发生的“免抵”税额(含应调未调部分)。

2.根据宁波市亩均办发布的《关于做好企业综合评价税收数据口径应用及税收数据核实有关事宜的通知》,设置税(费)种还原,具体口径如下:

(1)生产型出口企业发生的“免抵退”:

免抵部分视同增值税税收,计入增值税;免退部分按统一比例进行还原,还原比例由县亩均办确定。

(2)政策性减免退税:

政策性减免退税仅包括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和先征后退优惠。

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主要是针对软件开发、资源综合利用、残疾人就业等国家鼓励项目给予税收优惠,评价时对税收按“实际贡献”予以还原。

(3)缓缴税收:

缓缴税收只包括当年办理的,不包括当期入库的以前年度的缓缴税收。

当期入库的以前年度税款已经计入以前年度的税费贡献。

(4)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非企业生产经营所得产生,原则上不全部计入当年税费实际贡献,具体由县亩均办确定。

(三)增加值

为收入法增加值,评价时采用快报值,含本年折旧、应付职工薪酬、税金及附加、应交增值税、营业利润,如省市有新规定则从新。

(四)等价综合能耗

综合能源消费量取自于《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205-1表)中补充资料“综合能源消费量(48)”

(五)营业收入、平均用工人数

指标采用统计快报值,如省市有新规定则从新。

(六)R&D经费支出

该指标采用统计快报值(可用研发费用替代),如省市有新规定则从新。

(七)污染物排放量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值由宁波市生态环境局统一汇集,现阶段采用环境统计量、排污许可量或排污权核准量,待排污许可证全覆盖后,统一采用排污许可证登载的排污许可量数据。

主要污染物指标包括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等四项指标。

二、指标计算方法

1.亩均税收=税费实际贡献数/评价面积(单位:

万元/亩)

2.亩均增加值=增加值/评价面积(单位:

万元/亩)

3.单位能耗增加值=增加值/等价综合能耗(单位:

万元/吨标煤)

4.单位排放增加值=增加值/污染物排放量(单位:

万元/吨)

5.全员劳动生产率=增加值/平均用工人数(单位:

万元/人)

6.R&D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例=R&D经费支出/营业收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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