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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会困难职工帮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加强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绩效,依据《***省工会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省工会困难职工帮扶实施办法(试行)》(皖工办〔202***〕1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困难职工帮扶是工会对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采取精准帮扶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帮助困难职工解困脱困。

第三条  困难职工帮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分类管理。

市及区县总工会为困难职工帮扶审批责任主体。

乡镇(街道、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基层工会为帮扶救助受理、调查走访主体。

第四条  各级工会困难职工帮扶工作接受上级工会、本级工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帮扶对象

第五条 帮扶对象主要包括:

(一)深度困难职工家庭:

 指家庭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家庭刚性支出必要费用后,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

(家庭成员年度可支配收入-因困支出)÷12÷家庭共同生活人口≤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相对困难职工家庭:

指家庭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家庭刚性支出和必要就业成本后,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职工家庭。

(家庭成员年度可支配收入-因困支出)÷12÷家庭共同生活人口≤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

(三)意外致困职工家庭:

 指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患重大疾病,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生活仍暂时有困难的职工家庭。

认定标准为年度内致困费用(损失)在2.4万元以上造成家庭困难。

(四) 对在城市有固定居所的农民工,生活遇到特殊困难的,帮扶应符合

(一)至(三)规定条件且有一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任意一项:

劳动合同、工资流水或职工社保缴费记录等)。

(五) 因公牺牲干部职工遗属和工亡家属家庭符合

(一)至(三)规定条件的,可纳入帮扶范围。

第六条  职工家庭收入和刚性支出核算

(一)职工家庭收入核算指标。

职工家庭收入是指家庭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以及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职工家庭年收入按提交申请前连续12个月收入计算。

(二)职工家庭刚性支出核算指标。

(1) 因病费用。

 指家庭成员因病住院(含门诊)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互助保障和其他部门救助后的个人承担部分计算。

(2) 因残费用。

 指因残、因病用于康复治疗以及长期照料的费用。

(3) 因学费用, 指子女上学产生的费用。

按照个人承担的学费、住宿费、必要长途路费扣除政府或社会资助后的实际支出。

大学、高职院校每生每年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超出1万元按照实际提供的单据计算,最高不超过2万元;高中阶段每生每年按5000元计算。

(4) 住房费用, 指困难职工在当地无房而租住当地人均住房面积以内房屋的费用。

(5) 社保费用,指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职工社保费用。

(6) 多重支出费用,存在多重刚性支出的家庭,符合上述情况,可以累积计算。

(7)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可以纳入家庭刚性支出的其他情形。

(三)家庭总人口原则上以户籍为单位且常年共同生活的人口计算,或以虽不在同一户籍但具有赡养、扶养、抚养或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口计算。

不计入家庭人口情形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为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帮扶:

 

(1) 子女在高收费(学费超过2万元)私立学校就读或自费留学的。

(2) 本人或家庭成员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3) 存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高消费行为。

(4) 拒绝配合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

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及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证明的家庭。

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故意采取其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

(5) 夫妇为正常劳动力,除子女就学外无其他致困原因的。

(6) 拥有、经常使用1辆各种机动车辆(残疾、患病职工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除外)和在城镇具有2套房的(含2套)。

(7) 拥有、经常使用2辆各种机动车辆的(残疾、患病职工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除外)。

(8) 已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或者虽未退休但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

(9) 各地工会结合当地实际认定的其他情形。

(10)原则上致困支出年度总额小于5000元不建立困难职工档案。

若困难职工家庭存在致困支出金额少,但家庭确实特别困难的,由市、区县总工会至少安排2人入户走访,市、区县总工会主席或党组会议一事一议决定,会议纪要存入困难职工档案。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建立深度困难职工档案:

(1)在城镇具有2套房(不含2套)但无各种机动车辆的(残疾、患病职工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除外),只建立意外致困职工档案。

(2)在城镇具有1套住房和拥有、经常使用1辆各种机动车辆的(残疾、患病职工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除外)。

(3)无住房但拥有、经常使用1辆各种机动车辆的(残疾、患病职工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除外)。

(4)各地工会结合当地实际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救助的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帮扶的范围:

(一)生活救助项目。

主要用于困难职工家庭基本生活支出、住房、取暖降温等方面生活保障。

(二)医疗救助项目。

主要用于困难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罕见病、重病残疾护理、患慢性病长期服药、感染重特大传染病等,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互助保障等报销和其他部门救助后,仍然难以承担的医疗医药费用补助,补助不超过个人承担部分。

(三)助学救助项目。

主要用于困难职工家庭子女上学期间所需学费、路费和其他必要支出,及工会勤工俭学项目岗位补贴。

(四)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项目。

主要用于帮助有劳动能力的困难职工家庭成员提升就业和职业发展能力,及鼓励困难职工家庭成员充分就业的补贴。

(五)法律援助项目。

主要是对劳动经济权益受到侵害的困难职工开展法律援助服务。

第十条  救助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帮扶对象家庭财产收入、刚性支出额度、困难类型等因素,分类合理确定救助标准,并适时调整。

(一)深度困难职工家庭:

年度内生活救助标准不低于8个月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不超过12个月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医疗救助标准为12个月内自付医药费达到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按自付部分的50%给予救助,2万元以上报送省总工会审批,5万元以上报送全总审批;助学救助标准不超过10个月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深度困难职工家庭帮扶救助应遵循就高不就低原则,最大限度帮扶困难职工。

根据深度困难职工家庭状况年度内可以给予多重救助,但在给予多重救助时,要将前一救助资金作为家庭收入进行建档核算,依然符合建档的给予救助。

(二)相对困难职工家庭:

具体帮扶标准参照深度困难职工帮扶标准的80%确定,只予单一项目救助,不予多重救助,其中医疗救助标准最高不超过1.6万元。

(三)意外致困职工家庭。

根据职工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因困支出总额的15%确定帮扶标准,最高不超过1万元。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十一条  深度困难职工和相对困难职工建档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困难职工本人申请。

由困难职工本人向所在单位或社区(街道)工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并提供职工身份证、家庭户口本,家庭财产收入证明,

家庭困难证明材料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基层单位工会初审。

乡镇(街道、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基层工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走访调查,了解核实困难职工家庭收入和致困原因,填写《困难职工家庭走访调查表》。

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签具初审意见盖章,将申报相关材料按属地管理原则上报区县总工会帮扶(服务)中心核审,市直单位的报市总工会帮扶(服务)中心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三)市、区县总工会审核。

市及区县总工会帮扶(服务)中心对上报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深入申请人家庭走访核查,对建档存疑的要做到走访核查全覆盖,本年度新建困难职工走访核查不低于50%。

 

(四)信息比对和公示。

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比对,比对结果显示不符合建档条件的,出具《不予困难帮扶告知书》,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比对结果符合建档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5工作日,公示无异议,予以建档帮扶。

第十二条  意外致困职工建档程序。

按照困难职工个人申请、工会走访调查、审核公示进行,符合条件的予以建档帮扶。

第十三条  困难职工分类建档后,由市、区县总工会负责依档发放帮扶资金。

帮扶资金实行银行卡打卡发放,直接支付到建档困难职工个人账户,确保帮扶资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第十四条  退档标准。

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深度困难职工为解困脱困对象。

其中脱困是指深度困难职工经精准帮扶后,致困因素消除,家庭人均收入连续6个月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生活状况脱离困境;脱困后,给予6个月渐退期,符合相对困难职工或意外致困职工建档标准的纳入相应困难类型档案继续帮扶,或作为送温暖重点对象,防止返困。

解困是指深度困难职工致困因素难以消除,通过政府救助和工会常态化帮扶,家庭生活水平达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其应继续保留在深度困难职工档案中实施常态化帮扶。

第十五条  困难职工退档程序。

困难职工本人自愿填写退档申请书的,予以退档;各级工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走访调查中发现困难职工达到脱困标准的,填写《困难职工脱困登记表》,告知困难职工达到脱困标准,予以退档。

困难职工拒绝签字或无法签字的,由调查人注明情况并签字。

困难职工对退档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单位工会、基层工会或者市、区县总工会申请复核,相关工会在接到申请复核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对符合退出标准的予以退出,不符合退出标准的不予退出,并将复核结果以书面形式或短信等方式告知职工本人。

第五章   管理保障

第十六条  监督管理。

市及各区县总工会要加强对困难帮扶工作的领导,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困难职工帮扶工作有关事项,提出对策建议,依法接受审计、财政、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困难职工档案的归档和管理由市、区县总工会负责,档案以家庭为单位,坚持一户一档。

帮扶救助申请书、职工身份证、家庭户口本、家庭财产收入材料、家庭困难材料等原件或复印件,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承诺授权书,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入户调查表等材料应纳入归档范围,规范完善帮扶救助档案管理工作,困难职工原始档案自撤档之日起保管30年。

第十八条  困难职工档案坚持动态管理。

困难职工档案由市、区县总工会帮扶(服务)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负责建立,帮扶救助后30个工作日内录入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并逐级上报。

对深度困难职工,每年核查一次;相对困难职工和意外致困职工半年核查一次,填写《困难职工家庭走访调查表》,根据核查结果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工会要积极鼓励、引导各类公益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参与困难职工帮扶,发挥社会力量在困难帮扶中的作用,开展有针对性的帮扶救助。

要加强困难职工帮扶信息化建设,提供线上、线下服务,更好满足职工需求。

第二十条  各级工会要加强困难职工帮扶政策宣传,不断提高帮扶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要加强职工诚信教育,要求困难职工家庭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

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市、区县总工会要及时追回帮扶资金。

第二十一条  优化部门沟通协作,建立梯度式社会救助体系,形成低保、低收入、专项救助相互衔接、层次清晰、各有侧重的梯度帮扶格局。

有条件的单位可引导鼓励职工参与职工互助保险,与帮扶救助制度形成保障合力。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区县总工会依据本细则制定的实施细则,需报市总工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是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市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实施办法》(黄工发〔2018)43号)同时废止。

 

附件:

困难职工帮扶有关说明

一、困难职工家庭困难类别

1.深度困难职工家庭范围:

(1)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但还存在患病、子女上学、伤残等其他刚性支出的困难职工家庭,刚性支出费用不得低于5000元。

(2)企业关停并转过程中下岗失业、停发或减发工资,造成家庭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家庭刚性支出和必要就业成本后,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

(3)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伤残等因素,导致家庭收入扣减重特大疾病支出和长期照料费用后,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

2.相对困难职工家庭范围:

家庭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家庭刚性支出和必要就业成本后,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职工家庭。

3.意外致困职工范围:

(1)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社会安全等重大事件中负伤致残、染病或牺牲的职工家庭;

(2)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产生数额过大的救治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职工家庭;(3)因发生自然灾害或重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住宅、家庭生活必需用品损毁严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无着落或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职工家庭。

二、困难职工家庭收入的认定

(1)工资性收入。

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工资性收入参照劳动合同认定;没有劳动合同的,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认定,或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推算;对于无法推算实际工资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按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工资收入,申请人申报收入高于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申报收入为准。

(2)经营净收入。

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

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经营企业的,按照企业实际纯收入或实际缴纳税收基数综合认定;无法认定实际收入的,参考当地同行业、同规模企业平均收入和企业实际缴纳税收情况综合认定。

其他情形按当地评估标准和方法推算。

(3)财产净收入。

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出让、租赁等收入,参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法有效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合同或合同确定的收益明显低于市场平均收益的,参照当地同类资产出让、租赁的平均价格推算。

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按照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计算,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计算。

(4)转移净收入。

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

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转移支出等。

转移性收入和转移性支出有实际发生数额凭证的,以凭证数额计算;有协议、裁判文书的,按照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

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原则上按赡养(抚养、扶养)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无法律文书规定的,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收入扣除户籍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后的一定比例推算;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属于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家庭成员的,在计算转移净收入时不计入该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赡养(抚养、扶养)费。

(5)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三、申请意外致困帮扶的职工需填写《工会意外致困职工家庭经济状况承诺书》。

四、第八条第

(1)款“在城镇具有2套房(不含2套)……”,是指可以有两套房,但不能超过两套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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