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推进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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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推进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工作实施方案

为完善基层治理体系,提高基层治理能力,探索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机制,深化行政争议审判机制改革,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经与***铁路运输法院协商,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一202*年)》及自治区党委十二届十次全会精神,围绕202*年依法治区工作要点和法治政府工作要点,加强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人民调解在工作程序、工作方法和效力确认等方面的对接、配合,充分发挥行政调解的职能作用,司法调解的主导作用,以及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工作对依法裁判的补充作用,最大限度地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初始阶段,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原则

坚持自愿原则。

对诉至法院或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争议案件,在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均可以进行登记,并由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组织涉诉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先行协调化解。

坚持合法原则。

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协调化解,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不能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坚持调判结合原则。

把实质性化解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最终目标,将协调化解贯穿于行政争议立案、审判和执行的全过程,同时平衡协调化解和判决的关系,坚持有限、适度,对没有协调化解可能以及不适宜协调化解的案件,尽快依法裁判。

三、职责分工

(一)行政机关

1.涉行政争议行政机关要认真落实行政主管责任,对于法院或者中心通知进行协调化解的事项应积极配合支持,充分运用协调化解的方法处理行政争议,着力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矛盾纠纷。

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由***铁路运输法院和***区司法局协商确定牵头部门,并根据需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人民调解组织共同进行协调化解。

2.涉行政争议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把握协调化解时机和方式,全力化解行政争议。

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并通过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主动与其他涉诉行政机关联系、配合,帮助解决问题;对有可能激化或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缓解或疏导措施,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和协调,切实做好信访维稳与舆情应对工作。

(二)***铁路运输法院

***铁路运输法院负责诉前协调化解的释明、指引和登记工作。

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委派中心对行政争议进行协调化解。

加强与***区司法局做好资源共享和数据对接工作,建立紧密配合的联系互动机制,对中心和工作人员的具体业务进行指导和培训。

审理中要加大协调化解力度,确有需要的,可以委托中心同步进行协调化解。

(三)司法行政部门

1.引导行政争议申请人将行政争议提交中心化解,协助法院

全力化解行政争议。

委派专人参与行政争议化解事务,或者采取

预约调解、特邀调解等方式搭建涉诉行政机关与***铁路运输法院的沟通平台,对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或者诉讼

指导。

建立与***铁路运输法院联络机制,做好信息共享工作,定期研究解决行政争议化解工作涉及的有关问题。

加强对涉纠纷

行政机关履行协调化解协议情况的督导。

2.建立律师(法律顾问)参与行政争议协调化解的工作机制,确定具有行政诉讼经验的律师名单,在具体案件需要时,提供第三方调解力量。

提供行政争议法律援助服务,将部分群体性强、政策敏感性高,涉及政府中心工作且有协调化解可能的行政争议协调纳入法律援助范围,积极引导涉诉群众合理表达诉求。

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中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人员的配备,完善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助力行政争议协调化解。

四、健全制度

(一)规范决策授权程序。

行政机关应结合实际建立行政协调化解决策机制,一般情况下可由应诉机关领导班子专题研究,确定协调化解方案,形成会议纪要备案。

应诉机关对出庭应诉人员的协调化解授权内容应具体明确,并向法院出具载明协调化解权限的授权委托书,也可将“经应诉机关审查确认”约定为协调化解协议生效的条件。

(二)建立责任豁免机制。

涉行政争议机关及相关参与人员依法开展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工作,受法律保护,非因滥用职权、徇私等故意行为导致协调化解违法或明显不当,不应追究个人责任。

(三)建立纠错容错机制。

涉行政争议行政机关在协调化解过程中敢于承担责任,主动认识行政决定、行政执法过程中错误行为,主动撤销错误行政决定,促使双方达成和解,不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责任。

(四)完善监督考核机制。

将行政机关参与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及协议履行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考核范围,形成定期通报制度。

同时,做好撤诉案件回访和跟踪工作,关注协调化解协议的履行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建立组织机构。

在***区矛盾调解中心的基础上,成立***区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配备专人负责。

并成立由***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铁路运输法院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指导***区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工作。

(二)注重协调配合。

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涉行政争议机关要落实专人参加,并对案件负责。

与案件相关的各单位要积极配合。

在化解争议过程中,人民调解员、法律顾问、人民陪审员、法院法官按照规定及时参加,共同开展协调化解工作。

(三)创新方式方法。

在协调化解行政争议时,要找准争议焦点,消除隔阂,从而达成协调化解协议。

要积极为双方当事人搭建沟通平台,必要时可邀请专业人士或者其他个人参加协调化解,努力促使当事人实现争议化解。

对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社会稳定大局的重大疑难纠纷,要认真调查研究,必要时要制定工作预案,积极介入,及时疏导调处,避免矛盾激化。

(四)规范工作程序。

要建立健全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工作机制和网络体系,规范协调化解程序,在行政争议申请、受理、调查、听证、实施、期限以及协议书的制作等方面明确具体规定,确保中心工作规范进行。

(五)强化宣传引导。

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形成强大宣传声势和舆论氛围。

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强对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工作内容、程序和实践的宣传,积极引导群众通过协调化解途径解决行政争议。

附件2

***区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应当根据《***市***区依法推进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工作的实施方案》的规定开展协调化解工作。

第二条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人员由原告及原告代理律师、被告及被告代理律师、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组成。

第三条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的,可申请由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进行化解。

***铁路运输法院、***区司法局征得争议各方同意后,或者收到管辖法院委派化解案件,先行登记后将案件移交中心处理。

第四条中心收到案件后,指定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主办人,并于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行政机关发出书面《行政争议协调化解通知书》,并将情况告知***区司法局。

第五条行政机关收到《行政争议协调化解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应指定法律顾问或相关工作人员,与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主办人进行沟通并说明案情。

第六条中心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争议双方协调化解时间、地点、人员。

协调化解人员可以是协调化解主办人,也可以是中心聘请的调解员。

化解结果可能影响第三方利益的,中心应当通知其参加化解。

第七条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认为必要时或行政相对人提出要求的,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团体、律师、社区干部及心理医生等作为特邀协调化解组织、特邀协调化解员参与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工作。

第八条当事人要求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向集中管辖行政案件法律援助的金凤区司法局提出申请。

第九条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主要采取当面协调化解的形式,经争议各方同意,也可以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进行协调化解。

第十条行政争议化解一般应在中心进行。

必要时,也可在其他方便的地点进行。

第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协调化解;当事人本人不能参加协调化解的,应当明确至少1名代理人的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当事人一方人数超过10名的,应当推选1-5名代表人参加协调化解。

第十二条 协调化解人员应当充分听取争议各方的陈述,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解答当事人的疑问,厘清事实,辨明是非,促使各方达成协调化解协议。

第十三条当事人可自行提出协调化解方案,协调化解主办人也可以提出协调化解方案供当事人协商时参考。

第十四条当事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协调化解现场或者未经协调化解人员许可中途退出的,视为拒绝协调化解。

第十五条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应当制作行政争议协调化解笔录或签订协调化解协议,由参与协调化解各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确认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经协调化解达成协议的,可以载明就相关行政争议达成一致意见后,不得再申请行政裁决、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经协调化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在签订协调化解笔录或协调化解协议同时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并裁定是否予以准许。

准许撤诉的,可以在裁定书中载明双方已妥善解决涉案行政争议;也可以申请对协调化解协议内容司法确认,法院经审查并决定是否作出行政协调化解书。

第十七条行政争议经协调化解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就争议事项再次提起诉讼,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八条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应当自受理协调化解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

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伤残评定等不计入协调化解期限。

案情复杂或者其他特殊情形的,经各方当事人申请,可以适当延长一次,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九条当事人为达成协调化解协议对案件事实的认可、收集的证据,不得在其后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第二十条具有以下情形,协调化解程序终止:

(一)协调化解期限届满,协调化解员出具书面意见,认为已无成功协调化解可能的;

(二)当事人明确要求终止协调化解的;

(三)行政机关经通知后未按期指定人员进行沟通,或行政机关指定人员经两次通知均拒不参加协调化解的;

(三)协调化解协议或协调化解笔录生效前当事人反悔,且无继续协调化解可能的;

(四)公民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化解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交原移送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自202*年9月10日起施行。

附件3

行政争议协调化解申请书

***市***区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

本人(单位)与一案,因本案符合有关行政争议协调化解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我方自愿申请采用协调化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

申请人:

年月日

行政争议化解通知书

本中心于年月日收到与一案的协调化解申请及相关资料,经审查决定予以受理登记。

为妥善解决行政争议,根据《***区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工作规则(试行)》的规定,特通知你单位,请你单位核实涉案行政争议情况,并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指定法律顾问或者相关工作人员携带相关资料到本中心与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主办人沟通,积极开展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工作,全力化解行政争议。

联系人(主办人):

联系电话:

***市***区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

年月日

行政争议化解委托书

(2020)字第号

***市***区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

本院于年月日收到与

一案,现已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为方便当事人参与化解,特委托你中心组织协调化解,期限为一个月。

委托单位:

年月日

13

行政争议协调化解流工作程图

申请确认协议效力

制作裁定书

达成协议

继续审理

未达成协议

原告申请撤诉

立案

同意

起诉

协调化解中心

达成协议

未达成协议

不同意

制作裁定书

制作调解书

裁定不受理

行政庭审理

移送

协调化解中心

移送

审查

移送

通知涉诉机关派专人对接

双方同意协调化解

不同意协调化解

制作调解书

原告申请撤诉

通知涉诉机关派专人对接

协调化解意见

征询诉前

立案受理

符合立案条件

不符合立案条件

申请确认协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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