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处置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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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处置办法
为切实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易肇事肇祸行为的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年5月1日施行)和《***市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服务管控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榆综治办发〔20**〕21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是指有违法犯罪行为、治安滋事行为,或危险等级在三级以上有潜在暴力倾向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第二条 成立***县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贺小峰任组长,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高宏炜任副组长,县卫健局、财政局、民政局、各镇(街道办)主要负责人和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安局,协调各相关职能单位全面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处置工作。
职责任务:
公安局:
负责全县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日常监管、现场控制、送医救治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等工作;与各镇(街道办)密切联系,第一时间做好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或者疑似患者的约束管控工作。
民政局:
做好困难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生活救助、医疗救助等工作。
卫健局:
负责联系精神障碍患者治疗机构、鉴定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诊治和鉴定工作;派出医护人员参与送医救治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等工作。
财政局:
足额拨付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送医救治、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等工作经费。
各镇(街道办):
对辖区内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送医救治工作负主体责任,发现有暴力倾向、正在实施和已经实施危害行为的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或者疑似患者,及时联系公安机关进行处置;向财政局申请资金,负责送医诊治、鉴定等工作的经费保障。
第三条 经医疗机构确诊或鉴定机构鉴定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可能发生、正在发生危害他人安全行为的,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经监护人同意,由公安机关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不同意办理住院手续的,由公安机关牵头,相关部门配合,患者所在单位或现居住地镇政府(街道办)督促村委会(社区)负责人签字,强制办理住院手续。
第四条 无鉴定(诊断)结论的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可能发生伤害自身、他人安全行为和有危害人身安全危险的,由公安机关协同近亲属,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治;近亲属不同意的,由公安机关负责,相关部门配合,患者所在单位或现居住地镇政府(街道办)和村委会(社区)负责人签字,强制送医诊治;正在发生伤害自身、他人安全行为和危害人身安全危险的,由公安机关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先采取强制措施,后送医诊治并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
第五条 本办法由***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2**年10月2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