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管国有企业绩效考核及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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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管国有企业绩效考核及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人社局、发改局、财政局、统计局、国资办、金融办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县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人社局。

负责组织实施县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指导和监督县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及薪酬体系执行情况,拟定薪酬管理政策,审核认定年度县管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第三条 本方案考核的企业,是指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列入分类分层管理的县管一类国有企业(花竹山置业公司、兴瓮实业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四条 本方案所称的县管国有企业负责人是指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副职负责人(集团公司专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纪委书记、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财务总监)及其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执行董事、总经理)。

第五条 企业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定原则。

(一)突出目标导向。

建立健全考核目标确定的内在动力机制,发挥考核目标引领功能,实现目标管理、过程控制、结果考核的有效统一。

(二)强化分类考核。

定量与定性考核相结合、横向与纵向对比相补充,健全完善与企业功能性质和行业特点相适应的分类考核,提高考核针对性、导向性、客观性和精准度。

(三)强化激励约束。

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将企业绩效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和激励约束紧密结合,实现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

(四)强化责任落实。

强化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和担当意识,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企业投资盈利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五)促进可持续发展。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引导企业提高战略管理、价值创造、自主创新、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安全发展水平,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六条 按照分类指导、强化监管、会商考核的要求,企业绩效考核分为三个层级进行。

(一)对集团公司的绩效考核。

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国资办、县财政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督查考评局、县金融办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及考核召集工作由县国资办具体负责。

(二)对子公司的绩效考核。

由集团公司具体负责,参照本方案拟定方案报县国资办同意后组织实施,县财政局、县金融办、县国资办等有关部门联合参与进行考核。

(三)对子公司下属公司及子公司控股的企业的绩效考核,由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参照本方案制定细则进行考核。

第二章 绩效考核

第七条公司绩效考核分为经营绩效考核和管理绩效考核,经营绩效考核得分按60%计入考核总分,管理绩效考核得分按40%计入考核总分。

考核以县人民政府与集团公司签订的责任书约定值为目标值。

(一)集团公司经营绩效考核:

主要从公司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营业总收入、投资、融资、利润等全方位进行考核。

(二)子公司经营绩效考核:

由集团公司按功能定位将子公司划分为竞争类、功能类和公共服务类企业,实行分类考核,考核内容包含但不限于集团公司经营绩效考核指标。

(三)管理绩效考核:

集团公司与子公司采用同一体系目标进行考核,主要考核企业党的建设、政府重大专项任务完成情况、企业管理水平、重大事项报告、安全环保、维护稳定、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

第八条经营绩效考核分值计算及权重。

(一)集团公司经营绩效考核内容分为5个单项,其权重为: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完成情况占10%、营业总收入完成情况占15%、投资完成情况占20%、融资到位资金完成情况占20%、利润完成情况占35%。

每个单项以完成目标值得100分计算,高于或低于目标值按所占目标值比重计算实际得分,单项目标值未完成80%的该单项计0分,总得分为各单项实际得分乘以权重之和,经营绩效总得分最高为150分,超过150分按150分计。

(二)子公司经营绩效考核按功能定位划分为竞争类、功能类和公共服务类企业实行分类考核。

由集团公司根据所属各子公司具体情况制定各项经营绩效考核指标及权重报县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批。

计算公式及总得分控制与集团公司经营绩效考核方式一致,考核的主要指标如下:

1.竞争类企业: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完成情况占10%、应收账款回收情况占15%、融资到位资金完成情况占20%、营业总收入完成情况占25%、利润完成情况占30%。

2.功能类企业: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完成情况占10%、完成实体化转型投资情况占15%、营业总收入完成情况占15%、融资到位资金完成情况占30%、投资完成情况占30%。

3.公共服务类企业:

成本控制情况占10%、完成实体化转型投资情况占15%、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完成情况占20%、融资到位资金完成情况占25%、利润完成情况占30%。

兴瓮实业公司下属子公司县立信会计咨询有限公司和贵州黔中建安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由集团公司派驻,实行市场化管理,由集团公司参照本方案制定考核方案报县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批。

第九条管理绩效考核实行满分及加分制,满分100分,考核内容分6个专项,每个专项100分。

其权重为:

党的建设占20%、政府重大工作完成情况占20%、企业内部管理占25%、三重一大执行情况占15%、安全环保占10%、维稳工作占10%(考核细则见附表),管理绩效考核单项得分低于80分的,该项考核计0分。

专项奖励加分:

获中央和国家级奖励加8分,获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奖励加5分,获州委、州政府、省直部门奖励加3分、获县委、县政府、州直部门奖励加2分。

总得分为各单项实际得分乘以权重之和再加上专项奖励加分,管理绩效总得分最高为110分,超过110分按110分计。

考核年度内出现公司员工个人受到纪委警告及以上违纪处分的,每人每次扣党的建设专项考核20分;公司因党建工作被县级以上党委、政府通报批评的,党的建设专项考核计0分。

公司因政府重大工作完成情况被县级以上党委、政府通报批评的,政府重大工作完成情况专项考核计0分。

公司因人口计生等管理工作被县级以上党委、政府通报批评的,内部管理专项考核计0分;公司个人出现违法情况受到有关部门立案调查,违法行为属实的,内部管理考核计0分。

公司因三重一大执行情况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通报批评的,三重一大专项考核计0分。

公司因安全生产、环保事故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通报批评的,或发生重大及以上污染事故并受到环境保护部门处罚的,安全环保专项考核计0分。

公司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含信访维稳)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通报批评的,维稳工作专项考核计0分。

子公司管理绩效考核采用相同考核方式执行。

第十条经营业绩责任书。

原则上经营业绩责任书实行一年一签,由县人民政府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每年第一季度签订。

(一)责任书内容。

责任书主要公司经营业绩5项指标的年度目标值,即,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营业总收入、投资完成额、融资到位资金额、利润完成额。

(二)目标值的确定。

责任书内各项目标值的确定由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根据被考核公司上年度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报县人民政府审定批准。

(三)经营业绩5项考核指标年度目标值的增速,原则上不得低于上年度县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实际完成增速。

(四)子公司分类及目标值的确定,由集团公司董事会参照本条

(二)(三)款研究通过后,报县国资办批准,原则上子公司各项目标值总和不得低于集团公司目标值,由集团公司与子公司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五)在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期间,因国家或省、州、县重大政策、战略规划调整、清产核资、公司改制重组等情况影响经营业绩责任书正常执行的,由公司向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提出申请,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根据具体情况变更责任书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考核程序。

(一)企业在年度绩效考核或任期绩效考核期满的次年4月底以前,依据县国资办公布的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年度、任期绩效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县国资办和企业监事会。

(二)绩效考核领导小组依据经核定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年度或任期绩效总结分析报告,在听取监事会对企业的评价基础上,对企业各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对企业的考核意见及评分。

(三)对子公司的绩效考核程序,由集团公司具体负责,县财政局、县金融办、县国资办等有关部门参与,参照集团公司考核程序执行。

(四)子公司对绩效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县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反映,由县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组织人员进行专项核查。

(五)考核结果无异议后由县国资办报县人民政府核准。

第十二条考核结果的运用。

由县国资办根据公司的绩效考核结果,与薪酬制度挂钩,提出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副职负责人及子公司主要负责人薪酬分配方案,报县薪酬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核准后兑现。

第三章 薪酬体系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构成。

副职负责人及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构成。

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年度薪酬实行税前35万元封顶制,年度薪酬包括(基本薪酬、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项之和)。

第十四条基本年薪。

指县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

(一)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为上年度县管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总薪酬的2倍,每年核定一次。

(二)集团公司副职负责人的基本年薪为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0.78倍。

(三)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的基本年薪为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0.73倍。

(四)对公司经营发生亏损,出现拖欠职工工资、不能缴纳职工五险一金的公司,应降低公司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按本人应领基本年薪的0.75倍领取。

第十五条绩效年薪。

指与企业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相联系的收入。

(一)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绩效年薪计算公式:

绩效年薪=本人基本年薪×(年度经营绩效考核得分×60%+年度管理绩效考核得分×40%)/100

(二)集团公司副职负责人绩效年薪以主要负责人绩效年薪为基数,按主要负责人绩效年薪的0.78倍领取。

(三)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按子公司的绩效考核得分计算:

绩效年薪=本人基本年薪×(年度经营绩效考核得分×60%+年度管理绩效考核得分×40%)/100

第十六条任期激励收入。

指与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按任期内三年薪酬总和加权平均的30%及任期绩效考核评价系数确定:

任期激励收入=任期内个人薪酬加权平均水平×30%×任期绩效考核评价系数

(一)任期绩效考核评价系数最高不超过1。

公式:

任期绩效考核评价系数=任期社会效益的考核得分/100

(二)对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任期内社会效益的考核,由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县管国有企业负责人向县委、县政府的书面述职情况,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对其履行政治责任、社会责任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体现以德为先,全面担当。

第十七条福利性待遇。

(一)县管国有企业负责人按照国家、省、州、县有关规定及标准计提五险和企业年金,参加社会保险。

五险和企业年金的计提基数按基本年薪计提,最高不得超过省人社局和省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二)县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补充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省、州、县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省人社厅和省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黔南州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三)县管国有企业负责人享受符合国家、省、州、县规定的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和工会费等福利性待遇,应一并纳入薪酬体系管理,除此之外不得在企业领取电话费、加班费等其他任何福利性收入。

第十八条薪酬支付和管理。

(一)基本年薪按月发放;绩效年薪按考核结果核定后当年兑现,为防止增加公司次年经营成本,经县国资办同意可按完成目标值预提当月绩效年薪,按80%预发,待年度绩效考核完成兑现时进行清算;任期激励收入在任期考核结束后的当年兑现60%,次年12月兑现40%。

(二)企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国有资产损失、重大安全生产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违纪事件、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被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追责的,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追索时限包括离职或退休的县管国有企业负责人。

其中:

1.考核年度公司内发生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国有资产损失的,重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被县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评为安全生产不达标、不合格的,扣发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当年薪酬的20%。

行政主管部门针对个人作出的经济处罚决定高于此标准的,从其决定,不重复处罚。

2.公司享受年薪的高管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根据责任追究结果,扣发或追索扣回违纪违法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员部分或全部绩效年薪。

3.公司财务管理混乱,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根据情况扣发或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绩效年薪。

4.公司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已经预发的全额退回;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

(三)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结合本人在岗实际任职时间及贡献发放相应任期激励收入。

(四)县管国有企业负责人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或在本企业外的其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

县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按规定领取养老金的,除按当年在岗实际工作月数计提领取绩效年薪和应发的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任何薪酬。

(五)县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调离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除按当年在岗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的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工资关系不得保留在原企业。

因工作变动离开负责人岗位但工资关系按组织要求保留在原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任免通知文件次月起,其工资收入参考本企业同岗位人员的基本年薪确定;除按当年在岗实际工作月数计提领取绩效年薪和应发的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领取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六)县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并在财务、工资统计中单列科目,单独核算并设置明细账目。

县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离任后,其薪酬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资料应至少保存15年。

第四章 动态管理及监督机制

第十九条绩效考核动态管理。

县国资办通过公司财务报表、阶段经济运行分析、跟踪调查和公司重要事项报告、董事会工作报告和监事会工作报告等方式,对绩效考核的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管。

(一)公司必须在每年7月底以前将年度经营业绩指标半年执行情况及相关说明材料报县国资办,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

县国资办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明显滞后的企业提出预警。

(二)企业发生重大投融资、重大贷款担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资产处置等重要情况时,及时向县国资办报告。

(三)县国资办对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执行情况,结合监事会的监督检查报告等进行跟踪检查。

第二十条薪酬制度监督机制。

(一)县国资办和其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县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进行审核。

县管国有企业负责人及县直有关部门所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核结果及福利性待遇等情况由薪酬审核部门审核后,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县管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自定薪酬、兼职取酬、享受不应得福利待遇,发生以上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并追回违规所得收入。

第二十一条县国资办将企业负责人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薪酬执行情况纳入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监事会监督检查范围,在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和监事会年度监督检查报告中单列专项揭示,并通过其他手段建立可追溯的监督检查机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县管国有企业需聘用职业经理人的,其薪酬结构和水平,由聘用企业董事会按照市场化方式确定,报薪酬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和县国资办备案,并对职业经理人实行契约化管理,完善业绩考核,建立退出机制。

第二十三条本方案为试行方案,由县国资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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