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环节生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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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环节生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工作实施方案.docx

养殖环节生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县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立足用改革的办法,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开展无害化处理补助工作,建立健全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

在全县推进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基础设施建设,探索安全有效、环境友好、经济实用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方法、技术,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运行及监管机制。

确保病死猪100%得到及时有效处理,有效防止病死猪传播动物疫病,防止随意丢弃病死猪污染环境,杜绝病死猪流向餐桌引发食品安全事件,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三、补助范围和对象

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支出。

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对病死猪收集、转

运、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实施者予以补助。

养殖环节病死猪是指因病或其他原因死亡的生猪,不包括因口蹄疫等强制扑杀的生猪以及死胎、木乃伊胎和流产胎儿。

中央和自治区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不得用于重大动物疫病扑杀畜禽、屠宰环节病害畜禽和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补助。

从事畜禽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就近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对经营、运输过程中的病死畜禽进行处理,所需费用由货主承担。

所在地发现被丢弃的病死畜禽,当地应组织追溯调查,其无害化处理费用依照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丢弃病死畜禽单位和个人承担;无法追溯调查丢弃病死畜禽单位和个人的,其无害化处理费用由所在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解决。

四、补助资金来源及补助标准

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实行先处理后补助。

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由中央、自治区、县财政共同承担。

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经费按照因素法分配切块包干使用。

县级统筹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落实县级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

2021年以前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021年1--6月期间的养殖环节病死猪不分处理方式、病死猪体重、月龄及是否免疫、加施标识,根据实施无害化处理主体不同(包括无害化处理企业和养殖场户),无害化处理企业补助标准按80元/头执行,养殖场户补助标准按30元/头执行;

2021年7月起,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按本方案标准执行,按补助标准(详见下表)落实到位。

优先发放采用规范处理方式的无害化处理补助。

县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

处理方式

补助档次

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元/头)

利用专业设备处理且处理方式符合农业农村部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体重20公斤(含)以下病死猪(一档)

无害化处理企业

40

养殖场户

20

体重20公斤(不含)以上病死猪(二档)

无害化处理企业

80

养殖场户

50

未利用专业设备进行无害化处理

体重20公斤(含)以下病死猪(一档)

无害化处理企业、养殖场户

10

体重20公斤(不含)以上病死猪(二档)

无害化处理企业、养殖场户

30

五、统计时段

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实行月报制度。

每月月底,养殖场(户)、无害化处理营运单位向申报受理单位申报当月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

六、补助资金申报、审核

无害化处理厂、养殖场户要通过广西畜禽无害化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申报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

(一)养殖场户自行实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补助申报流程

1.养殖场户在广西病死畜禽无害化监管系统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上传无害化处理病死猪的现场拍照照片,不能选择相册照片上传。

照片要能够真实反映无害化处理病死猪的时间、地点、数量、标识、处理方法、处理人员等信息(按农业部第67号《畜禽标识与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达到加施畜禽标识日龄的病死猪应核查畜禽标识)。

同时按照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指定传送方式,上报标记有养殖场全称或养殖户主、处理时间、地点、处理死猪头数、畜禽耳标号等信息的无害化处理照片或视频。

2.养殖场户通过监管平台如实填写《养殖场(户)自行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情况登记表》。

3.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无害化处理监管人员对养殖场户上传到监管平台的无害化处理病死猪照片、《养殖场户自行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情况登记表》以及上报的无害化处理过程照片或视频进行核验,核验其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的时间、地点、数量、耳标、处理方法、处理人员等信息的真实性,并在监管平台上电子签名确认,提交县农业农村局。

必要时,县农业农村局和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应派人到现场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进行核实、确认,监督、指导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

4.无害化处理方式。

按照农业部印发的《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的规定,病死猪应采用焚烧法、化制法、高温法、深埋法、硫酸分解法等方法实施无害化处理,以达到有效消灭其所携带病原体、消除病死猪尸体危害和保护环境的目的。

5.暂存和转运措施。

病死猪暂存和转运措施要符合农业部发的《病病害动物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要求,严防病原扩散和污染环境。

(二)无害化处理厂收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补助申报流程。

1.无害化处理厂在监管平台上传收集病死猪时的现场拍照照片,不能选择相册照片上传。

照片要能够真实反映病死猪收集时间、地点、来源、数量、耳标、处理方法等信息,病死猪来源的养殖场户交接人员应在监管平台上签名确认、上传保存,生成对应的收集单。

2.无害化处理厂收集运输、集中无害化处理病死猪的过程中,通过监管平台生成《无害化处理厂处理病死畜禽登记表》及相对应的无害化处理单(应关联显示监管平台上传的对应收集单号和入库单号)。

3.无害化处理厂监管人员根据该厂上传到监管平台的材料,进行核验,核验其病死猪收集时间、地点、来源、数量、耳标等信息真实性,并在监管平台上签名确认。

4.每月底前,无害化处理厂申报当月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通过监管平台导出《无害化处理厂处理病死畜禽登记表》《无害化处理厂处理病死畜禽统计月报表》并按规定盖章,同时提供病死猪放入无害化设备处理过程的视频,以及当地农业农村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不需提交反映无害化处理病死猪数量的视频截屏打印纸质材料和摆放无害化处理病死猪数量照片。

(三)无害化处理厂收集病死猪在暂存点存放,再从暂存点运往无害化处理厂的补助申报流程。

无害化处理厂从暂存点收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补助申报流程与无害化处理厂收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补助申报审核流程一致,并增加提供《暂存点接收养殖环节病死畜禽入库登记表》和《运离暂存点病死畜禽登记表》。

通过监管平台填报《暂存点接收养殖环节病死畜禽入库登记表》,并生成相应的入库单(应注明通过监管平台上传的对应收集单号、入库单号、调运单号)。

病死猪离开暂存点时,从监管平台打印与入库单数据和来源相符的《运离暂存点病死畜禽登记表》,并签名、盖章确认。

收运、暂存病死猪的信息由县农业农村部门监管人员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监管平台电子签名确认。

(四)相片及视频拍摄要求

1.收集时拍摄要求:

(1)相片内要求有固定的参照物,所有进行确认的病死猪从小到大,头尾一致集中整齐摆放,病死猪均须在左边耳朵佩戴有畜禽二维码标识并清晰可见。

(2)仔猪、育肥猪、母猪,拍摄一张整体照,确定数量,拍耳标照,扫描录入耳标,五头一摆,十头一拍。

(3)拍摄需要加无害化责任牌,责任牌内容(养殖场名称、责任人、病死猪数量、处理方法、病死日期等)

2.处理时拍摄要求:

如采取深埋,至少拍摄三张照片,一张为处理病死猪整体照(需拍摄清楚死畜身上的编码),一张为病死猪在坑中的照片,一张为填埋好后的照片。

如采取化制处理,至少拍摄两张照片,一张为处理病死猪整体照,一张为投放到处理设备的照片。

如采取化酵池处理,至少拍摄三张照片,一张为处理病死猪整体照,一张为投放到化酵池照片,一张为将化酵池盖好的照片。

处理过程中,应运用多种方式录制处理全过程视频,不能中断,连同“XX场无害化处理点”的标牌及周边环境,按月提交给所属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

七、补助资金审核

(一)申报受理单位。

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申报直接受理单位为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县农业农村局监督各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的受理核验工作。

(二)月度申报、审核。

1.每月月底,养殖场(户)向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上报当月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

上交材料包括:

(1)实时拍摄有养殖场全称或养殖户主、处理时间、地点、处理死猪头数等信息无害化处理过程视频;

(2)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上传真实反映无害化处理病死猪时间、地点、数量、标识、处理方法、处理人员等信息的照片;(3)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上如实填写《养殖场(户)自行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情况登记表》(附件1)。

(4)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2.每月月底,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通过监管系统输出打印、制作纸质文件《县(市、区)乡(镇)养殖场(户)自行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统计月报表(   年  月)》(附件8),统计时段为当月的数据,经审核、盖章,按照规定提交到县农业农村局。

3.每月2日前,县农业农村局组织经费申报受理单位,通过监管系统做好上月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数据统计、汇总、复核、确认、上报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做好上月病死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申报数据的统计、汇总、复核、确认并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布举报电话号码,公示期不少于7日。

公示无异议的,每月15日前,会同县级财政部门复核、确认,联合行文并填写《县级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申报表(    年   月)》(附件9)上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

公示有异议的县农业农村局应及时核实,并在原公示媒介公布核实结果,公布时间不少7日。

4.不能申报无害化处理补助的情形

1.没有建立养殖档案的养殖场(户),在养殖档案中无病死猪记录的。

或虽有记录,但是没有无害化处理规程处理,未经养殖场防疫员签字确认并登记的。

2.流产的死胎和木乃伊仔猪。

3.经确诊发生重大疫情,被采取强制扑杀的猪。

4.未建立无害化处理设施的规模养殖场(户、小区)。

5.年疫病死亡率超过10%的部分。

年饲养量计算基数参照出栏检疫数和存栏能繁母猪数。

八、补助经费发放

县农业农村局收到上级资金下达文件后20天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县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在收到同级农业农村部门资金拨付申请后及时拨付资金,确保收到中央和自治区下达资金3个月内将补助资金拨付到位。

发放无害化处理补助前,县农业农村局在政府网站向社会主动公开的补助结果应包括无害化处理厂或养殖场户名称、存栏数、每个补助档次无害化处理病死猪数、处理方式、补助金额等信息。

同时,所在乡(镇)将养殖场户名称、存栏数、每个补助档次无害化处理病死猪数、处理方式、补助金额等信息等情况张榜公示,公布时间不少于7日,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对发放补助经费公示存在异议的,应及时核实,并在原公示发放补助经费内容的媒介公布核实结果,公布核实结果不少于7日。

公示无异议后,由县财政部门以银行转账或“一卡通”、“一折通”方式发放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

九、材料保存要求

生猪养殖场(户)要严格按照规定实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建立健全并妥善保存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台账,死猪无害化处理台账至少保存5年以上,同时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重复申报及采取其他方式骗取财政补助经费。

县农业农村局、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应妥善保存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申报、发放等原始凭证材料,原始凭证材料保管期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规定执行。

以视频方式留存的材料,至少保存5年以上。

十、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领导小组,县农业农村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为组员,负责监管、组织实施、督查指导及处理效果评价、对上报数据、材料审核把关等工作。

(二)落实责任。

各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对辖区内的养殖场(户)要认真排查,摸清底子,加强监管。

把辖区内所有监管对象的监管责任分解到人,做到每个养殖场都有人监管、有人负责。

要细化监管内容、程序和要求,做到痕迹化管理。

(三)督查指导,规范处置。

加强对养殖场(户)的监督检查,重点督查生猪死亡量比较大的养殖场,要求业主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完善无害化处理记录档案。

处理过程要有监督人员现场指导,要求养殖场(户)按《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技术进行处置,切实做到“四不准一处理”(即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对病死动物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彻底消毒灭源。

(四)严格把关,及时上报。

各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安排专人负责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及时按要求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统计数据上报工作,逾期不报的,将不再受理。

(五)强化申报程序力度。

严格执行补助经费申报及拨付程序,对弄虚作假、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情况,要及时纠正,严肃处理,确保国家补助政策落到实处。

规模场不按规定落实强制免疫等动物防疫法定义务的,不得享受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

一旦查实规模养殖场、运营单位虚报骗取补助资金,或违法出售病死猪的,追回违法所得,年度内不得享受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加强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落实的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及补助经费监督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日常监管,开展专项检查行动,重点检查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现场取证和原始记录档案的建立情况、无害化处理数据的真实性和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发放等情况。

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养殖场(户)应妥善保存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原始凭证,自觉接受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我局对通过谎报、多报无害化处理数据等手段,套取或冒领国家补贴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以及挤占、挪用国家无害化处理补贴经费的,要及时制止和严肃查处,杜绝违规违纪事件的发生。

十二、本实施方案自2021年7月1日起实行。

附表:

1.养殖场(户)自行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情况登记表

2.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收运单

3.暂存点接收养殖环节病死畜禽入库登记表

4.运离暂存点病死畜禽登记表

5.无害化处理厂接收病死畜禽登记表

6.无害化处理厂处理病死畜禽登记表

7.无害化处理厂处理病死畜禽统计月报表

8.县(市、区)乡(镇)养殖场(户)自行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统计月报表

9.县级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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