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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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县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根据**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法律顾问包括行政机关内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外聘的法学专家学者、律师或政府聘任的特殊法律工作者。

以司法行政部门为主体的行政机关内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为县政府专职法律顾问,受聘法学专家学者和律师等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

第三条 县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以集体名义发挥县政府法律顾问作用,承担县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管理考核职责,主管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处理县政府法律事务,指导各镇及县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律顾问管理考核工作。

县司法局工作人员担任县政府法律顾问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政府外聘法律顾问根据本工作规则的规定和聘任合同的约定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第四条法律事务较多的县政府工作部门应当设立司法行政部门,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担任法律顾问。

法律事务较少的县政府工作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外聘人员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乡镇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外聘人员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第五条 县政府外聘的法律顾问,由县司法行政部门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选聘,并明确首席政府外聘法律顾问,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政府聘任。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县政府及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县直属各单位外聘的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考核工作。

第二章人员选聘

第七条政府外聘法律顾问人选,可以采取公开选聘、邀请聘任或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等方式遴选,并按照规定程序及要求实施聘任。

聘用单位应对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的专业背景、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并对拟聘请的人选进行公示,保证选聘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

第八条 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法学专家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执业律师连续执业经验原则上应不少于五年,且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且未受过县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曾在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法院、检察院等单位任职,且具有良好的法律素质和服务能力,仍热心政府法律服务工作的离退休的原法律工作者;

(三)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未受过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

(四)熟悉县情、民情、社情,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且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九条 聘请法学专家担任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的,可以与专家个人签订聘任合同。

聘请律师担任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的,应当与受聘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聘任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由指定律师担任政府外聘法律顾问。

聘任合同应当包括工作范围、工作方式、聘用期限、权利义务、费用支付、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合同解除等内容。

第十条 政府外聘法律顾问每届聘期为三年。

届期内工作表现突出的,期满后可优先续聘。

第十一条 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政府提供日常法律咨询服务

(一)日常工作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或进行指导;

(二)草拟、审查合同等各类法律文书;

(三)应单位需求参与信访接待工作,客观分析论证信访诉求的合法性及合理性,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法律应对意见;

(四)参与政府法治宣传工作,主要以法治讲座、法律培训、实务交流等形式,提高政府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的法治思维。

二、处理信息公开事宜

(一)为单位提出的依申请信息公开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法律研究,视情况和必要性,提供口头或书面的法律咨询意见;

(二)审查单位起草的依申请信息公开答复函。

三、为行政机关合同的合法性审查提供书面法律意见

四、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提供书面法律意见

五、为政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审查提供书面法律意见

六、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提供书面法律意见

七、为党委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提供书面法律意见

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内容由聘用单位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在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应邀参加或列席与其承担工作相关的会议等活动;

(二)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三)依委托参与对特定事项的调查、取证;

(四)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五)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提前解聘。

第十三条 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二)不得利用在履职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便利条件,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以县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其他与县政府外聘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县政府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五)不得以县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名义招揽或开展相关业务,不得印制带“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等字样的个人名片,所在单位(律师事务所)不得将“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作为对外经营性宣传的内容;

(六)不得从事其他有损县政府利益或形象的活动。

第三章服务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外聘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及时申请回避,并由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政府外聘法律顾问承办法律事务、开展顾问工作,由县司法行政部门出具《县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工作登记单》,登记法律服务工作情况。

县政府交办或委托的法律事务,需要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参与办理的,由县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具有相关专业特长的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办理。

第十六条 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在办理县政府法律事务的过程中,有权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公正,并由本人署名。

第十七条 政府外聘法律顾问认为属于事关全局或重大涉法问题,需要向县政府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的,经县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呈报县政府审定。

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相关工作成果,需要公开使用的,应当事先征得县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必要时报请县政府同意。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或单位对政府外聘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或取证时,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给予协助、配合。

第十九条 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司法行政部门报县政府同意后予以解聘:

(一)违反第十三条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党内法规或职业道德而受到刑事处罚、纪律处分或行业主管部门、协会的行政处罚、行业处分,或被剥夺法律职业资格、专业资格、专业职称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四)考核不合格、业绩不达标、未完成聘任单位年度法律服务基本要求的,或本人主动提出辞去县政府外聘法律顾问职务的;

(五)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的情形。

第二十条 政府外聘法律顾问每届任期内,如遇缺额较多等情况,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程序及时进行增补。

第二十一条建立政府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制度。

聘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政府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资料,并及时归档。

工作档案包括:

(一)选聘政府法律顾问的相关材料,包括人员简历、服务合同、工作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合同的正式文本;

(三)法律(审查)意见及形成过程中的相关材料;

(四)行政复议、诉讼、仲裁和非诉讼法律事务过程中形成的文书、证据等案卷材料;

(五)其他与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工作有关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建立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工作报告制度。

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向聘用单位提交加盖政府外聘法律顾问服务机构公章的书面工作报告,并结合聘用单位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建议。

第二十三条建立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合同备案制度。

乡镇、县政府工作部门应当自本单位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文本报县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乡镇、县政府工作部门应当自本单位变更、解聘法学专家或律师担任政府外聘法律顾问之日起15日内报县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乡镇、县政府工作部门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将本单位管理的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本年度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合同签订情况报县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建立政府外聘法律顾问承担会前学法授课制度。

聘用单位可以邀请政府外聘法律顾问负责本单位的会前学法授课工作。

同时,聘用单位应当记录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的授课情况并予以归档管理。

第四章考核评价

第二十五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履职情况、工作业绩等进行管理、监督和考核。

县司法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考核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建立政府外聘法律顾问服务质量考评制度。

聘用单位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对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法律业务能力、服务态度、工作效率等综合情况进行年度服务质量考评,考评的结果将作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的薪酬计量、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

乡镇、政府工作部门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将本年度政府外聘法律顾问服务质量考评情况报县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建立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工作考核制度。

县司法行政部门将乡镇、部门对政府外聘法律顾问信息录入、使用、管理等情况,纳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绩效考核。

第二十八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定期例会和不定期座谈制度,听取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的工作意见和建议,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政府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违反本办法,造成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聘用单位有权依法或依合同追究其责任。

聘用单位有上述处理情况的,应当及时报送县司法行政部门,涉及律师的,还应当同时抄送县县司法行政部门。

第三十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全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工作部门应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三十二条 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履职必需的工作经费列入县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按规定使用。

县政府按照聘任合同约定,根据工作量和工作绩效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支付合理报酬,并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原《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文政办发〔〕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县政府法律顾问考核细则

附件2:

书面意见模板

附件1:

县政府法律顾问考核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县政府法律顾问实务操作细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县乡(镇)政府及县政府直属各单位任期内的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的考核工作。

第三条 政府外聘法律顾问考核包括年度日常工作考核和任期工作考核。

县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的考核由县司法局政府法律事务科组织实施;各乡镇、各部门外聘的法律顾问的考核由聘请单位组织实施,并将考核结果报县司法局。

第四条年度日常工作考核实行评分制,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考核,12月底前按考核结果付费。

年度日常工作考核由县司法行政部门或各乡镇、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汇总的日常工作情况,结合单位领导评价综合予以评定。

年度日常工作考核情况作为任期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并将工作考核等级作为支付报酬的参考依据。

任期工作考核于政府外聘法律顾问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内组织实施。

任期工作考核根据三次年度日常工作考核结果综合评定,考核结果作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续聘、解聘的依据。

第五条年度日常工作考核评分,采取考核项目基本分,项目加分、扣分相结合的方式,考核项目基本分为90分,加分项为10分,总分为100分。

每项考核内容的加分、扣分累计均不超过该项总分。

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尽职履职方面(40分)

1.未按照聘用单位要求登记《县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工作登记单》的,扣10分;

2.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聘任单位交办任务的,每次扣10分;

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聘任单位通知要求参加的会议或活动的,每次扣10分;

4.全年未提出一条以上专项建议的,扣5分;

5.未按时履行年度工作报告义务的,扣5分;报告内容质量较差的,酌情扣1~5分;

6.经向单位领导或有关部门了解,对顾问工作办理不满意的,每项扣5分。

(二)服务质量方面(30分)

1.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适用法律错误的,每次酌情扣5~10分;

2.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建议脱离实际、缺乏可行性的,每次酌情扣1~10分;

3.提交的法律意见、建议表述不清、逻辑混乱的,每次酌情扣1~10分。

(三)规范执业方面(20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10分:

1.顾问律师或所在律师事务所被投诉查实,受到行业处分或行政处罚的;

2.同时接受与政府外聘法律顾问服务内容相关的行政相对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

3.擅自泄露在工作中接触的有关政府工作的秘密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的;

4.利用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以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或者招揽业务的。

(四)加分项目(10分)

1.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被县委、县政府领导批示肯定或聘任单位主要领导肯定的,酌情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2.从事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工作的经验做法或者对我县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在全国、省级、市级及县级会议上交流的,酌情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第六条年度日常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合格(80分以上,不满90分)、基本合格(70分以上,不满80分)和不合格(不满70分)四个等次。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日常工作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工作会议三次以上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两次以上的;

(三)因自身重大过失导致复议、诉讼、仲裁被纠错或败诉的;

(四)因重大过错未能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任期工作考核根据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在任期内每年日常工作考核情况综合评定,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政府外聘法律顾问两次年度日常工作考核结果均为优秀的,其任期工作考核结果为优秀。

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年度日常工作考核结果有一次以上为不合格的,其任期工作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九条政府外聘法律顾问任期工作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者执业资格被终止的,县司法行政部门报请县政府批准后或是各乡镇、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报请本单位领导批准后,不再续聘该政府外聘法律顾问。

第十条县政府各分管领导或者县司法行政部门联络县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县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完成提供法律服务等工作后,作为联络员的县政府各分管领导的秘书人员或者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填写《县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工作登记单》,并报送至县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参加年度日常工作考核,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向聘用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工作报告。

书面工作报告应当加盖政府外聘法律顾问服务机构公章。

如有加分项目的,在工作报告中注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县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工作登记单》。

第十二条县司法行政部门和各乡镇、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每年一次组织召开政府外聘法律顾问会议,分别听取政府外聘法律顾问述职,结合政府外聘法律顾问提交的年度书面工作报告和《县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工作登记单》,开展年度日常工作考核评议,填写《县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工作考核登记单》中年度日常工作考核的内容。

第三年度召开的政府外聘法律顾问会议,除了填写年度日常工作考核内容以外,应当一并填写《县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工作考核登记单》中任期工作考核的内容。

第十三条各乡镇、部门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将填写完成的本年度的《县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工作考核登记单》和政府外聘法律顾问提交的《县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工作登记单》,以书面形式报县司法局备案。

根据任期考核情况,不再续聘政府外聘法律顾问或是任期届满时对政府外聘法律顾问予以调整的,各乡镇、部门应当于作出最终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县司法局备案。

第十四条县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工作经费,按每年人均20000元为基准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根据每位法律顾问的年度日常考核结果,付费标准分为五档,以12个月为一个年度,按年度进行付费。

(一)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服务工作量达到法律顾问组平均工作量以上,按法律顾问付费基准100%付费;服务数量和质量均排名前2名的,法律顾问费用适当增加;

(二)考核结果为合格的,服务工作量达到平均水平的,按法律顾问付费基准90%付费;

(三)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按法律顾问付费基准80%付费;

(四)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按法律顾问付费基准70%付费;

(五)年度工作量少于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组成员人均年度工作量的,按法律顾问付费基准50%付费。

具有公职身份的外聘法律顾问,实行无偿的法律服务,政府不支付服务费用。

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年度内未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政府不支付服务费用。

第十五条各乡镇、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任期工作考核结果,报请单位领导批准后,按照《县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在任期届满时对政府外聘法律顾问予以调整。

《县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工作登记单》登记人(盖章):

法律顾问

所在律师事务所

服务时间

服务地点

服务内容

(1、;

2、;

3、;

4、;)

(说明:

登记单一式三份,一份交聘用单位,一份交县司法局备案,一份登记人留底。

-21-

《县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工作考核登记单》

登记单位(盖章):

法律顾问

所在律师事务所

聘用时间

(例:

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年度日常工作考核

扣分项

加分项

总分项

评分标准

扣分

评分标准

加分

第一年度

第二年度

第三年度

第一年度

第二年度

第三年度

第一年度

总分

等次

(在所在行打勾)

(一)尽职履职方面(40分)

1.未按照聘用单位要求登记《县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工作登记单》的,扣10分

(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被县委、县政府领导批示肯定或聘任单位主要领导肯定的,酌情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优秀

合格

2、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聘任单位交办任务的,每次扣10分

(二)从事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工作的经验做法或者对我县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在全国、省级、市级及县级会议上交流的,酌情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基本合格

不合格

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聘任单位通知要求参加的会议或活动的,每次扣10分

第二年度

总分

等次

4.全年未提出一条以上专项建议的,扣5分

优秀

合格

5.未按时履行年度工作报告义务的,扣5分;报告内容质量较差的,酌情扣1~5分

基本合格

不合格

6.经向单位领导或有关部门了解,对顾问工作办理不满意的,每项扣5分

第三年度

总分

等次

(二)服务质量方面

(30分)

1.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适用法律错误的,每次酌情扣5~10分

优秀

合格

2.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建议脱离实际、缺乏可行性的,每次酌情扣1~10分

基本合格

不合格

3.提交的法律意见、建议表述不清、逻辑混乱的,每次酌情扣1~10分

(三)规范执业方面

(共20分,每次扣10分)

1.顾问律师或所在律师事务所被投诉查实,受到行业处分或行政处罚的

2.同时接受与政府外聘法律顾问服务内容相关的行政相对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

3.擅自泄露在工作中接触的有关政府工作的秘密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的

4.利用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以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或者招揽业务的

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若存在,在所在行打勾)

情形

第一年度

第二年度

第三年度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工作会议三次以上的

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两次以上的

因自身重大过失导致复议、诉讼、仲裁被纠错或败诉的

因重大过错未能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任期工作考核

(结合三次年度日常工作考核和提交的书面报告综合评定)

考核结果(在所在列打勾)

优秀

合格

基本合格

不合格

是否续聘(在所在行打勾)

(说明:

登记单一式两份,一份送至县司法局备案,一份由聘用单位留底。

附件3:

书面意见模板

模板一:

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制作

关于《××××××文件》的审查意见书

致××××××人民政府办公室

敬启者:

×××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贵办委

托就《××××××文件》(以下简称“请示”)进行审查。

一、请示内容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请示拟发布的内容为《××××××文件》(以下简称“××××××”)。

该实施方案系××××××()后,按照××××××办公室《××××××的通知》(××〔2020〕××号)的有关工作要求应由××××××政府印发的文件。

现由××××××管理委员会研究起草拟定,并提请以××××××区政府名义发文。

经本所审查该实施方案,其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冲突,

文件的制定主体、依据、权限、内容、制定程序均合法。

×××律师事务所(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模板二:

实施方案的表述调整建议 

建议调整实施方案中关于××××××机制的表述。

实施方案“三、××××××的第(四)项规定“××××××。

”经向××××××管理委员会了解,本条所指的“××××××”并非××××××区统一的行政机关××××××,而是由××××××管理委员会自行制定并自我考核的制度,且该制度尚未制作完成。

故此种表述存在歧义,建议将该项内容表述修改如下:

“建立绩效管理机制,由××××××管理委员会针对本方案的实施情况制定专门的绩效管理办法,进行年度绩效目标考核,并定期评估检查,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作为任何人、任何单位向本所主张任何权利的依据。

此致

敬礼!

×××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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