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地形图测绘作业指导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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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地形图测绘作业指导书
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地形图测绘作业指导书
第1页
目录
1目的 1
2适用范围 1
3作业依据 1
4基本规定 1
4.1平面及高程系统 1
4.2测量精度要求 1
4.3一般规定 2
4.4成果质量检查 3
5控制点要求 3
6测绘方法 4
7数字地形图要素表示和编辑 5
7.1 测量控制点 5
7.2 水系 5
7.3 居民地及设施 6
7.3.1 房屋测绘 6
7.3.2 房屋层数 6
7.3.3 房屋建筑结构分类 7
7.3.4 廊房门廊等 8
7.3.5 阳台和雨罩 8
7.3.6 围墙、栅栏、栏杆、篱笆和铁丝网 8
7.3.7 其它测绘要求 9
7.4 交通 9
7.5 管线 11
7.6 境界 12
7.7 地貌 12
7.8 植被与土质 12
7.9 各类要素注记 13
8基础要素分层设色 14
9地形图整饰及检查 14
9.1 图幅分幅 14
9.2 地形图整饰 15
9.3 地形图检查整饰 15
10成果提交 16
1目的
为规范市工程建设项目数字地形图测绘业务,根据**等相关规定,明确测绘技术路线,制定本作业指导书。
为业主单位提供精度可靠、内容详实、客观公正、标准统一的地形图图件。
2适用范围
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市辖区内的建筑工程项目前期选址、规划用地审批、规划条件核实、绿地测量、消防测量、用地复核所需要的数字地形图测绘。
3作业依据
下列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作业指导书。
引用文件包括但不限下列技术标准或规定,国家及福建省工程项目“多测合一”最新技术规定、技术规范、技术要求、技术条件、技术规程、技术导则等均适用于作业依据。
GB50026工程测量规范
GB/T17986.1-2000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
房产测量规定
GB/T17986.2房产测量规范第2单元:
房产图图式
GB/T20257.1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
1:
5001:
10001:
2000地形图图式
GB/T18316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GB/T24356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CJJ/T73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
DB35/T1604连续运行基准站网网络RTK高程测量技术规范(福建省地方标准)
CJJ8/T8城市测量规范
TD/T1001地籍调查规程
DB35/T1491-20151:
5001:
10001:
2000数字地形图测绘规范(福建省地方标准)
DB35/T1604连续运行基准站网网络RTK高程测量技术规范(福建省地方标准)
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综合技术标准(试行)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闽政文〔2017〕33号)
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宁政文〔2015〕274号)
4基本规定
4.1平面及高程系统
(1)平面坐标系统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CGCS2000),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
(2)高程系统采用正常高系统,高程基准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4.2测量精度要求
(1)“多测合一”测绘工作宜采用新技术、先进方法,但必须满足本标准规定的精度要求。
(2)“多测合一”测绘工作采用中误差作为测量精度的衡量标准,以两倍中误差作为极限误差。
(3)“多测合一”测绘工作采用的仪器设备应定期检定(校准),并保持其良好工作状态,满足测量精度要求;软件系统应通过专业测评或试验验证。
4.3一般规定
(1)地形图可通过新测或修补测获得,施测范围根据项目选址和规划用地需要,内容表达应符合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的相关要求。
(2)地形图的测图比例尺应满足选址和规划用地审批需求,可选择1:
500或1:
1000比例尺。
(3)地形测图方法可采用全站仪数字化测图、GNSSRTK数字化测图等方法。
(4)地形图的基本等高距选用应符合表4.1的规定。
表4.1 地形图的基本等高距(单位:
m)
地面倾角α
比 例 尺
1:
500
1:
1000
α≤6°
0.5
0.5
6°<α≤15°
0.5
1
α>15°
1
1
注:
(1)一个项目内同一比例尺地形图宜采用相同基本等高距。
当基本等高距不能显示地貌特征时,可加绘半距等高线;
(2)根据用图需要,在平坦地区和建筑区也可以不绘等高线,只用高程注记点表示。
(5)地形图测量的基本精度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地物点按DB35/T1491-2015《1:
5001:
10001:
2000数字地形图测绘规范》8.2规定划分三大类,地形图图上地物点中误差应符合表4.2的规定,等高线插求点相对于邻近图根点的高程中误差应符合表4.3的规定。
表4.2 地物点中误差(单位:
cm)
地物点类型
一级地物点
二级地物点
三级地物点
点位中误差与间距中误差
比例尺
A
B
1:
500
点位
±5
±7.5
±15
±25
间距
±5
±7.5
±15
±25
1:
1000
点位
±8
±12
±30
±40
间距
±8
±12
±30
±40
注:
点位误差为相对于邻近图根点的点位中误差;间距误差为同类邻近地物点间距的中误差。
表4.3 等高线插求点的高程中误差
地面倾角α
α≤6°
6°<α≤15°
α>15°
高程中误差
≤1/3Hd
≤1/2Hd
≤2/3Hd
注:
Hd为地形图的基本等高距(m),隐蔽或施测困难的一般地区可按上表放宽0.5倍;
(6)地形图产品中高程注记点密度为图上每100cm2内5~20个,一般选择明显地物点或地形特征点。
地形点间距一般应按照表4.4的规定执行。
地性线和断裂线应按其地形变化增大采点密度。
表4.4 地形点间距(单位:
m)
比例尺
1:
500
1:
1000
点位间距
15
30
注:
平坦及地形简单地区可适当放宽。
(7)地形图高程测点注记,当等高距为0.5m时,取位应精确至0.01m,其当等高距为1.0m时,取位精确至0.1m。
(8)地形图图式和地形图要素分类代码的使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对于国家现行标准中分类代码不足部分可自行补充,对于同一个区域,应采用相同的补充图式和补充要素分类代码,并应在测量技术报告书中说明。
(9)地形图成果整理和检查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外业数据应及时处理,形成图形文件。
整理和检查属性数据,并对照实地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时,要求返工修正;
②地形图平面检查点应是均匀分布,随机选取的明显地物点。
平面和高程检测点数量视地物复杂程度等具体情况确定,每幅图一般选取20~50个点(非标准分幅的按照标准分幅面积比折算数量选取);
③检测点的坐标和高程采用外业散点法按测站点精度施测。
用钢尺或测距仪量测相邻地物点距离,量测边数每幅图一般不少于20处(非标准分幅的按照标准分幅面积比折算数量选取)。
检测中如发现被检测的地物和高程点存在粗差时,应视其情况重测。
当一幅图检测结果算得的中误差超过表4.2规定中误差的两倍时,应分析误差分布情况,再对邻近图幅进行抽查,误差超限的图幅应重测。
4.4成果质量检查
(1)测绘成果应按现行国家标准GB/T24356《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18316《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和《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综合技术标准(试行)》等规定进行质量检查,并按要求编写质量检查报告。
(2)测绘成果质量检查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GB/T24356《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18316《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的规定进行质量评定。
不合格的测绘成果经整改后,应重新进行检查。
(3)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应按GB/T24356和GB/T18316执行。
5控制点要求
控制测量按照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控制测量作业指导书要求进行,控制点的密度应考虑满足“多测合一”项目任务各阶段测量的需要为原则,每个项目至少埋设3个固定标石,每幅图一般不宜少于表5.1的要求。
表5.1 控制点数量(单位:
个)
测图比例尺
图幅(cm×cm)
全站仪测图
GNSS-RTK测图
1:
500
50×50
2
1
1:
1000
50×50
3
2
注:
仅有单幅地形图的小测区控制点(含图根点)数不应少于3个点。
6测绘方法
6.1仪器和软件要求
6.1.1测图所使用的仪器和应用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使用测角精度不低于DJ6级,测距标称精度:
固定误差不应大于10mm,比例误差不应大于5ppm的全站仪。
(2)数据通讯后,宜将测量数据转换为常用数据格式,一般分坐标和边角两个类型。
(3)测图的应用程序应满足内业数据处理和图形编辑的基本要求,一般采用CASS等专业软件编辑处理;
6.1.2全站仪测图方法,可采用编码法、草图法或内外业一体化的实时成图法等。
6.1.3全站仪测图的仪器安置及测站检核,应符合下列要求:
(1)仪器的对中偏差不大于5mm,仪器高和反光镜高量至1mm;
(2)以较远一测站点(或其他控制点)标定方向(起始方向),另一测站点(或其他控制点)作为检核,算得检核点平面位置误差不大于0.2×M×10-3(其中M为比例尺分母,误差单位为m)。
检查另一测站点(或其他控制点)的高程,其较差不应大于1/6基本等高距;
(3)每站数据采集结束时应重新检测标定方向,检测结果如超出表4.2项所规定的限差,其检测前所测的碎部点成果须重新计算,并应检测不少于两个碎部点。
(4)全站仪测图的采集细部点测距长度,不应超过表6.1的规定。
表6.1 全站仪测图的最大测距长度(单位:
m)
比例尺
最大测距长度(m)
地物点
地形点
1:
500
160
300
1:
1000
300
500
6.1.4全站仪数字地形图测绘,应符合下列要求:
(1)碎部点观测记录应包括测站点号、仪器高、观测点号、编码、觇标高、斜距、垂直角、水平角、连接类型等。
(2)当采用草图法测图时,应按测站绘制草图,并对测点进行编号。
测点编号应与仪器的记录点号相一致。
草图的绘制,宜简化标示地形要素的位置、属性和相互关系等。
(3)点状要素(独立地物)能按比例表示时,应按实际形状采集,不能按比例表示时应精确测定其定位点或定线点。
有方向性的点状要素应先采集其定位点,再采集其方向点(线)。
(4)具有多种属性的线状要素(线状地物、面状地物公共边、线状地物与面状地物边界线的重合部分),只可采集一次,但应处理好多种属性之间的关系。
(5)线状地物采集时,应视其变化测定,适当增加地物点密度,以保证曲线的准确拟合。
(6)碎部点采集与控制测量同时进行时,碎部点坐标应以经平差后的控制点坐标计算得到,当控制测量成果检核超限时,测量控制点应重测,且重新计算碎部点坐标。
(7)当采用编码法测图时,宜采用通用编码格式,也可使用软件的自定义功能和扩展功能建立用户的编码系统进行作业。
外业数据文件应是一个文本文件,其格式可自行规定,在上交成果时,应附加格式说明。
6.1.5GNSSRTK流动站的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流动站作业的有效卫星数不宜少于5个,PDOP值应小于6,并应采用固定解成果;
(2)正确设置和选择测量模式、基准参数、转换参数和数据链的通讯频率等,其设置应与参考站相一致;
(3)流动站的初始化,应在比较开阔的地点进行;
(4)作业前,宜检测2个以上不低于图根精度的已知点。
检测结果与已知成果的平面和高程较差,均不应大于10cm,高山地区较差可放宽一倍执行;
(5)数字地形图的测绘,按本节6.1.4相关条款执行;
(6)作业中,如出现卫星信号失锁,应重新初始化,并经重合点测量检查合格后,方可继续作业;
(7)结束前,应进行已知点检查;
(8)每日观测结束,应及时转存测量数据至计算机并做好数据备份。
6.1.6GNSSRTK使用不同参考站作业时,流动站应检测一定数量的地物重合点,点位较差应符合表4.2的精度要求。
6.1.7对全站仪、GPS-RTK采集的数据应进行检查处理,删除或标注作废数据、重测超限数据、补测错漏数据。
对检查修改后的数据,应及时与计算机联机通讯,生成原始数据文件,存盘并做备份。
7数字地形图要素表示和编辑
数字地形图要素表示和编辑一般按照DB35/T1491-2015《1:
5001:
10001:
2000数字地形图测绘规范》第11款进行,当本作业指导书要求与DB35/T1491-2015条款不一致时,按本作业指导书为准。
7.1测量控制点
等级以上控制点不上图(A、B、C、D级GPS和GNSS一、二、三、四等控制点和一、二、三、四等水准点),确有必要表示的等级以下控制点可以上图表示。
7.2水系
7.2.1河流、水库等水域应实测岸边线,河流、水库的水涯线,按测绘时的水位测定,河流图上每隔5cm宜测注一个水位高程。
建筑中的水库按现状测绘,并注“建”。
7.2.2沟渠、池塘以坡顶为准测量,池塘水涯线必须封闭。
池塘、水渠、贮水池的上边沿线是直坎的可用上边沿坎线代替水涯线。
7.2.3水库、池塘有名称的应注记名称,无名称的池塘加注“塘”字;鱼塘、珍珠塘和养殖水生作物的池塘分别注记“(鱼)、(珍珠)、(藕)、(茭)”等,池塘内不应绘植被符号。
水库的溢洪道、出水口应正确按图式表示。
7.2.4海岸线以平均大潮高潮痕迹所形成的水陆分界线为准表示;干出滩适当测注高程。
受潮汐影像的河段,水涯线按海岸线要求表示并注意与常规河流水涯线相接处的关系处理。
潮浸地带按相应的干出滩符号或注记表示
7.2.5河流、沟渠必须表示流向,遇面状表示的桥梁、水坝、水闸等应中断,图上宽度大于0.5mm的用双线依比例表示,小于0.5mm的用单线表示。
7.2.6平地的水沟,可替代田埂线,一律不必再测绘田埂。
平地的池塘可以不绘坎线。
7.2.7用于灌溉的大口井,按实际形状依比例表示,加注“大口井”;用于灌溉、用吊杆吊水的水井仍按水井符号表示;在地角挖的贮水池(非池塘),按贮水池符号表示,实地面积小于20m2的不表示。
7.2.8以挡潮为目的的水闸,符号中的尖角应指向海域。
7.2.9有堤岸的水渠应适当测注堤顶高程,泉、井应测注出水口或井台高程,并根据需要注记井台至水面的深度。
7.2.10陡岸是指岸坡坡度在70°以上的地段,陡岸需区分石质与土质。
陡岸下边缘与水涯线间的河滩宽度大于图上3mm时应测绘等高线或高程注记点,并表示相应的土质、植被。
露出水面的礁石群,应实测范围,对散列式的、不规则的礁石取主要的表示,并适当测注高程。
7.2.11水涯线与陡坎线在图上投影距离小于1mm时,可用陡坎边线代替水涯线,水涯线与斜坡脚重合时,仍应在坡脚处绘出水涯线。
7.2.12地下水渠的出水口、入水口应表示。
7.3居民地及设施
7.3.1房屋测绘
(1)房屋包括一般房屋、架空房屋等。
房屋不综合,应逐幢测绘,测绘房屋以外墙水平投影为准。
不同层数、不同结构性质、主要房屋和附加房屋应分割表示;城镇区内的居民区,房屋毗连,庭院套递,应根据房屋形式不同,屋脊前后不齐等因素进行分割表示。
(2)房屋测量以房角点为准,房屋角点是指房屋勒角以上墙体(或墩、柱)的角点,统一以房屋外墙勒脚以上(100±20)cm处墙角为测点,房屋、围墙等转角有突出墩(柱)的,墩(柱)的角点和房屋墙体应依实测绘;成排突出墙体的墩(柱),两端和中间墩(柱)和墙体依实测绘;有柱走廊的柱依实测绘;房屋测量时应注意装饰的部分,尽可能不要把它测在房屋内,如图7.1:
图7.1
7.3.2房屋层数
(1)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以上计算;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层高在2.20m以上的,计算自然层数。
房屋总层数为房屋地上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
数字地形图一般只表示地上层数,但在建筑竣工测量或其他用图需要时应附注地下层数,例如:
一座砼结构房屋地上20层,地下2层,层次表示为“砼20-2”。
(2)房屋的屋顶只有楼梯间的,楼梯间一般可不分层表示,但是在建筑竣工验收测量和日照分析等用图需要时应表示,并注记“梯间”。
(3)凡建筑物底部有储藏间(杂物间)的房屋,包括一层为棚房建筑的农贸市场和一层为车库建筑,在注层次时,其层高在2.20m以上的,均应按正常层数计算。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层面的水箱间不计层数。
(4)复式房屋按实际占有自然层数计算,单独的楼梯间不计入层数。
(5)居民地中部分底层为实体建筑,最上层无墙体维护但有支柱和顶盖的,如果层高在2.2m以上的,应计算层数。
(6)居民地中部分房屋,其最上层的建筑材料与主体建筑的建筑材料有明显区别的(自行加层),应根据实际地情况判定,如果加层的建筑材料为砖、石等坚固材料,层高在2.2m以上,且有人居住,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可在按主体建筑的建筑结构判定结构,主体建筑层数加上加层的层数判定层数。
7.3.3房屋建筑结构分类
房屋建筑结构按照按照DB35/T1491-2015《1:
5001:
10001:
2000数字地形图测绘规范》附录B执行。
(1)同层次而屋脊高低不一、屋脊前后不齐的房屋应分割表示。
房屋的建筑结构一般按主要承重墙的结构判定,并宜结合房屋的总体状况、房屋高度、屋顶型式和屋顶材料综合判定,分别用钢、砼(钢、钢筋混凝土)、砼(钢筋混凝土)、混、砖、木、石、土、简、棚。
底层与上层建筑结构不同时,图面以底层为主,房屋调查时外业记录其它层结构,并在数据库中体现。
(2)简单房屋指以空心砖、木、竹、土坯、铁皮、秫秸等材料建造的房屋,一般屋顶也较简陋,房屋高度较正常建筑低矮,直接注记“简”字;棚房指有棚顶,四周无墙或仅有简陋墙壁的建筑物,注记“棚”字;破坏或半破坏的房屋,不分建筑结构,注记“破”字;墙体为砖(空心砖除外)、木等建造的,房顶为石棉瓦、彩钢板等的正规房屋(有人居住)应将其性质定为“砖”。
墙体为空心砖,房顶为石棉瓦等简易材料的房屋(一般无人居住)应将其性质定为简易房屋。
(3)房屋以实心砖为材料,但房顶为钢筋混凝土构成平顶的,注记为“混”;以砖为材料,房顶为瓦片的,注记为“砖”。
房屋的主体为石条,无论其屋顶是何材料,统一表示成“石”;承重量的主要结构是用钢筋混凝土建造的,主要靠钢筋混凝土柱子承重(框架结构),注记为“砼”房地产开发的小区内高层、小高层房屋统一表示为“砼”。
对于民房要认真分辨“砼”和“混”的区别,在作业中应咨询业主结构,并根据房屋的建筑年代、房屋所属的单位、房屋的高度和层次等实际情况,认真判断是否框架结构房屋,以便准确判定房屋的结构。
(4)在街巷旁或中间固定的用塑料瓦搭盖的小商品市场,按棚房表示,较大的加注市场名称。
无独立支撑柱或墙体依其他房屋搭盖的棚房不表示;临时性房屋、活动房屋不表示。
(5)层高低于2.2m的房屋按简易房屋表示。
(6)底层已成形的建筑中房屋,要求准确测绘表示。
按建筑中房屋编码给定,以虚线表示,加注“建”字;仅有基础的,按地基外围测绘其形状大小,按建筑中房屋给定编码,但其中加注“基”字。
若外形已确定,并能调注材料、层数者,则按建成房屋相应编码给定。
其他要素(如:
各独立地物、自然地形地貌、植被等要素)按规范要求进行综合取舍。
(7)居民区楼房前的“柴火间”、“杂物间”一律按简易房屋表示。
(8)当房屋的四面墙体的建筑材料不同时,以房屋的大门所在的正面为主判定其建筑结构。
7.3.4廊房门廊等
(1)廊房分有柱和无柱,分别按房产图图式表示。
走廊柱子应实测表示。
道路、街道两侧吊楼柱子逐根测绘。
吊楼内虚外实表示。
(2)檐廊以外轮廓投影、架空通廊以外轮廓水平投影为准,四角支柱实测表示,虚线表示四角支柱,房屋注记按《图式》标注。
(3)柱廊以柱外围为准,图上表示四角和转折处位置。
(4)挑廊以外轮廓投影为准,柱石的位置应实测。
(5)门廊以柱或围护物外围为准,独立柱的门廊以顶盖投影为准
(6)门顶以顶盖投影为准。
7.3.5阳台和雨罩
(1)阳台以底板投影为准。
阳台按阳台符号表示。
(2)一层封闭的凸阳台按房屋表示。
(3)当阳台投影在门廊上时,要分别表示。
(4)当房屋下部分为裙楼时,裙楼以上主体房屋的阳台、吊楼应测绘表示。
(5)雨罩下有台阶的,雨罩投影面积小于台阶面积的,雨罩和台阶都表示,雨罩投影面积大于台阶面积的,只表示雨罩符号(台阶原则上表示图上3阶以上)
(6)用塑料支撑及临时性的雨罩不表示
7.3.6围墙、栅栏、栏杆、篱笆和铁丝网
(1)围墙、简房、棚房应注意区分表示主次关系,平房、简房、棚房依围墙搭建的,围墙应测绘完整。
围墙与建筑物的交接处要认真处理、交待准确。
(2)围墙、栅栏、栏杆一般应测外边线(外拐点),其中围墙依比例尺表示宽度。
围墙、栏杆遇门要断开表示;有柱体(加固墩)的房角或围墙测定柱体外边线,并根据实际情况,依实反映墩柱外部凹凸状况;栏杆式围墙(如图7.2)底座高出地面1m时,以围墙表示,宽度以围墙支柱或墙体为准;底座低于1m时,栏杆测定柱体外边沿线,以栏杆表示。
图7.2
7.3.7其它测绘要求
(1)房屋相邻有伸缩缝时,伸缩缝小于20cm的可不表示,但在建筑竣工测量或其他用图需要时,不论其相邻间距大小,都应如实表示。
(2)阳台、吊楼、门廊及高架桥下的临时简易房可不表示。
(3)正在拆迁的房屋和已发布拆迁公告的房屋测定其范围,图上注记“拆迁中”。
(4)露天舞台、检阅台不管是否有顶盖,均按GB/T20257.1-2007表示,其范围内加注“台”字。
(5)晒谷场、水泥地、砖地等依比例表示,并加注“谷”、“水泥”或“砖地”。
(6)独立的、完整的、固定的及有方位意义的厕所,按GB/T20257.1-2007“厕所”表示。
成片的粪坑或无顶盖的厕所,可以测绘出范围,按GB/T20257.1-2007“积肥池”表示。
(7)厂房建筑物房顶用的油毛毡、石棉瓦、塑料瓦等,按实地准确测绘,以棚房表示。
(8)房屋内部天井应区分实测表示,并加注“天井”或“空”。
房屋内部天井面积小于图上面积6mm2可不表示,但在建筑竣工测量或其他用图需要时必须表示。
(9)田间非季节性的蘑菇房按图式“温室、大棚”表示。
(10)建筑在陡坎和斜坡上的建筑物,按实际位置绘出,陡坎无法准确绘出时,可移位表示,并留0.2mm间隔。
(11)在房屋前面搭盖的塑料顶盖及木料柱子的简易棚房不表示,如是固定的石柱,则按棚房表示。
(12)建于河边有部分伸出河岸的房屋,柱子实测,水涯线在下面通过断开,依山地、坡地而建,一层部分下方悬空或有柱支撑的房屋亦按此表示。
(13)居民地外固定的大型饲养场应表示。
居民地内一个接一个成片简易猪圈,应实测表示。
(14)室外楼梯和台阶以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