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下放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特困供养审核确认权工作实施方案.docx

上传人:gj****cr 文档编号:5564255 上传时间:2022-12-27 格式:DOCX 页数:32 大小:212.3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县区下放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特困供养审核确认权工作实施方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2页
县区下放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特困供养审核确认权工作实施方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2页
县区下放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特困供养审核确认权工作实施方案.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2页
县区下放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特困供养审核确认权工作实施方案.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2页
县区下放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特困供养审核确认权工作实施方案.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2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县区下放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特困供养审核确认权工作实施方案.docx

《县区下放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特困供养审核确认权工作实施方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县区下放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特困供养审核确认权工作实施方案.docx(3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县区下放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特困供养审核确认权工作实施方案.docx

县区下放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特困供养审核确认权工作实施方案

为规范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城乡特困供养(以下简称“特困”)受理审核审批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陕民发〔202**〕94号)(以下简称《规程》)《***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转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陕民发〔20**〕81号)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审批权的通知>的通知》(延政办发〔202**〕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

为进一步优化社会救助程序、简化审批环节、完善社会救助服务机制,提升低保、特困认定精准率和救助及时性,高效解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问题,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巩固脱贫成果。

二、工作职责

城乡低保、城乡特困供养对象审批权下放后,各级工作职责有所变化,具体明确如下:

(一)民政部门职责

民政部门将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审批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原先审批责任主体变更为监管责任主体,负责对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审批工作的监督、指导、纠错。

1.负责制定城乡低保、特困供养相关政策,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社会救助对象审核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工作。

2.负责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协调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社会救助资金,按时实行社会化发放。

3.负责组织开展社会救助政策业务宣传、培训及救助对象网络公示等工作。

4.负责开展居民家庭经济信息核对。

5.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审批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和申请未通过对象进行跟踪检测,防止错保、漏保;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年度内复核的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对于经办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备案家庭及有群众举报、反映的救助对象进行100%入户调查。

6.负责建立健全举报检查制度,对收到实名举报的,应当逐一核查,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7.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对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审核审批中出现的吃拿卡要、优亲厚友、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规问题进行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限期整改。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1.负责本辖区内困难群众家庭低保、特困供养的申请受理、信息核对、入户调查、公开公示、审核审批、档案管理、动态调整及向民政部门报送备案资料等工作。

2.负责按时录入、更新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统审核审批数据,建立社会救助各类台账,做到系统与台账准确、完整、一致。

3.负责指导村(居)委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有关工作,对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进行定期培训。

4.负责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咨询、来电来访和投诉举报的查实、回复等工作。

(三)村(居)委会职责

1.负责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及时主动将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积极为困难群众提供代办或帮办服务。

发现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发生变动时,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入户调查、家庭收入核算、民主评议、公开公示等工作;负责收集和整理相关资料。

3.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和关爱帮扶等服务型工作,帮助群众掌握“e救助”掌上办操作技能。

三、工作程序

(一)低保

1.申请。

低保应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委托人以户主的名义书面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

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特殊单独保对象按《规程》中第二章第八条第四项相关政策要求办理。

2.受理及审核。

(1)资料初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所提供材料符合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场受理,对居民提出的低保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委托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

对已受理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单独登记,填写备案表。

(2)信息核对。

申请低保对象必须签署《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诚信承诺及授权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申请对象本人申报的家庭基本组成人员信息、家庭成员实际生活状况和经济收入情况提供给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委托核对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低保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并出具电子核对报告反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对核对报告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信函索证、邻里访问等方式对低保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复核。

家庭经济状况不符合条件的,应终止审核,向申请人出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告知书》,并说明理由。

(3)入户调查。

对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后符合条件的家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逐一入户调查,入户核查率必须达到100%。

(4)民主评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员分村主持召开评议会,以“群众评群众”的方式,组织村(居)民代表或者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

民主评议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监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民代表等组成,总人数不得少于15人。

每次参加评议会议的人数以及村(居)民代表的人数均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和评议。

(5)审核。

对民主评议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工作负责人收集资料后,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提出建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召集包片领导、包村干部、民政专干召开审核会议,提出审核意见。

3.审批。

审核结束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组织召开会议专题研究,会上由民政负责人汇报拟新增对象审核情况,提出审批意见,经会议通过后,对拟批准纳入低保的家庭,在其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公示内容含户主姓名、保障人口、家庭收入及拟补助金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出书面审批决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15个工作日(含公示时间)办结审批手续,并且向申请人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

审批结果录入“***省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统”,将新申请户纸质档案资料、审批文件及花名册、月发放汇总表(其中重病重残单人保对象要单独造册统计上报)及《低保近亲属备案登记表》上报区民政局备案。

审批过程资料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保存,一户一档。

对审批结果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该派人在3个工作日内重新开展调查核实,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对不予批准的申请,在作出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应当给申请人送达《不予批准最低生活保障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对已享受低保的对象,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社区)进行长期公示。

4.资金发放。

(1)低保金从批准之日次月起发放,并实行社会化发放。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月10日前在“***省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统”和财政惠农“一卡通”系统录入当月发放资金的同时向区低保服务中心提交当月低保对象花名册及拟发放低保金汇总表。

(3)区低保服务中心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当月资金表及时向区财政局提交全区拟发放低保金的汇总表,由区财政局通过财政惠农“一卡通”系统按月支付到低保对象账户。

(二)特困

1.申请条件

具有本区户籍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申请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规程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4)省、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程序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具体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

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人有义务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学生证明等身份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疾病证明书(病历)等无劳动能力证明;

(3)本人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委托书;

(4)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证明。

申请人应当在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申请表上签字确认,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性、完整性。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3.核查、审核

(1)组织入户调查和发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

在入户调查结束后,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在入户调查表(无纸化的特困申请表)上分别签字。

完成申请人信息录入工作,并同步对申请人经济状况发起核对。

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在接到核对信息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对,并出具电子核对报告反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审核和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入户调查结果和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或民政负责人核准后,在村(社区)对审核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在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4.审批

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决定批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审批表》上签批,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建立救助供养档案。

决定不予批准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公示期间出现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5.自理能力评估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实施。

有条件的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

(1)自主吃饭;

(2)自主穿衣;

(3)自主上下床;

(4)自主如厕;

(5)室内自主行走;

(6)自主洗澡。

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1项以上3项以内(含3项)不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不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6.资金发放

(1)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从审批次月起实行社会化发放。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每月10日前在“***省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统”和财政惠农“一卡通”系统录入当月发放资金的同时向区民政局提交当月特困对象名册和拟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数额清单。

(3)区民政局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当月资金表及时向区财政局提交全区拟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汇总表,由区财政局通过财政惠农“一卡通”系统按月支付到救助对象账户。

7.动态管理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特困供养人员”,每年核查1次。

(2)特困人员供养形式发生变化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与供养机构对接,并维护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统信息。

(3)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时,村(居)民委员会、委托监护人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并维护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统信息。

(4)特困人员去世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将丧葬费报告及明细提交区民政局申请丧葬补贴,并终止救助供养金发放。

8.终止特困供养救助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1)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

(2)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8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

(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4)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5)特困人员连续一年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停止救助供养待遇。

再次取得联系的,应重新申请认定,停止期间的救助供养金不予补发。

(6)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8周岁后仍然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以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7)对拟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所在村(居)委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公示。

公示期为7天。

9.档案管理

特困人员实行“一人一档”制度,专柜存放,专人保管。

四、执行时间

此文件从202**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

一、低保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

2.低保经办人员及基层村(居)干部近亲属申请低保备案表

3.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告知书

4.乡镇(街道)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公示

5.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情况汇总表

6.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不予批准告知书

7.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定期报告登记表

8.最低生活保障定期复核登记表

9.最低生活保障金调整(停发)告知书

10、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审批流程图

二、特困

11.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书

12.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审批表

13.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14.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

15.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意见公示

16.特困人员终止救助供养审核核准表

17.***市***区特困人员丧葬费申请审批表

18.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审核审批流程图

附件1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

□申请城市低保□申请农村低保申请日期:

年月日

申请书基本内容

申请人

姓名

 

家庭共同生活人口

 

身份证号

 

照片

户籍类型

 

惠农一卡通开户人

 

惠农一卡通账号

 

户籍地址

现居住地

 

贫困原因

□因残□因病□缺乏劳动力□其他

与经办人或村(居)干部有无亲属关系

 

个人声明

 

申请人签名:

家庭成员签名:

年月日

个人诚信承诺和经济状况核查授权

我已经完全知晓社会救助个人诚信告知书内容和失信后果,一经签署即生效。

因本人失信行为导致的信用惩戒和相关法律责任将由本人承担。

我将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支出及财产状况,如有虚假,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现自愿授权各相关单位对我申报的家庭成员情况、家庭收入、支出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入户调查情况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基本情况

姓名

与户主

关系

性别

民族

身份证

号码

婚姻状况

健康状况

有无劳动

能力

其它

 

户主

 

 

 

 

 

 

 

 

 

 

 

 

 

 

 

 

 

 

 

 

 

 

 

 

 

 

 

 

 

 

 

 

 

 

非共同生活赡抚扶养人(相关第三方)情况

姓名

与申请人关系

性别

年赡(抚、扶)养费

身份证

号码

婚姻状况

健康状况

有无劳动

能力

其它

 

 

 

 

 

 

 

 

 

 

 

 

 

 

 

 

 

 

 

 

 

 

 

 

 

 

 

住房情况

1套

面积

结构

危房等级

前三个月平均用电

 

2套

面积

结构

危房等级

家庭财产情况

项目

核查情况

项目

核查情况

金融资产

 

车辆

 

不动产

 

其他

 

市场主体情况

 

 

 

家庭经济收入(元)

种植

养殖

加工

劳务

赡养抚养扶养收入

租赁转让

其他

合计

就业人口负担比

 

 

 

 

 

 

 

 

 

家庭人均月(年)收入元

刚性支出

重大病医疗支出

残疾康复护理支出

教育支出

其它

 

 

 

 

家庭刚性支出合计元/年

入户调查人员签名

调查人员1:

调查人员2:

年月日

被调查人:

年月日

民主

评议结果

经民主评议,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是:

□真实的□不真实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签字:

村(社区)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经初审、评议、公示无异议,拟同意将该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镇(街道办)分管领导或民政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经审定,同意将该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保障家庭口人,享受□城市低保

□农村低保类。

人均补助金额元/月(年)。

乡镇(街道办)主要负责人签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

年月日

核定月(年)人均收入

月人均

低保金

保障人数

分类施保总额

家庭月低保金总额

低保户类别

低保金开始发放时间

 

 

 

 

 

 

 

备注

 

填表说明

及要求

1. 此表由申请人及工作人员共同填写。

“申请书基本内容”由申请人填写,“入户调查情况”由入户调查人员填写,“民主评议结果”由评议人员填写。

2. 根据申请人申请低保的类别√选“城市低保”或“农村低保”;

3. 根据入户调查结果√选“真实的”或“不真实的”;

4. “与经办人或村(居)干部有无亲属关系”按照《***省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管理办法》要求,如实填写,无亲属关系的填“无”、有亲属关系的填关系;

5. 婚姻状况栏填写有配偶、丧偶、离婚、未婚;

6. 健康状况栏有病的填写病种及劳动力情况,残疾的填写残疾类型及等级、失能状况;

7.所有内容如实填写,不得谎报和随意涂改;

8.此表一式两份,审批后,区低保服务中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执一份。

-27-

附件2

低保经办人员及基层村(居)干部近亲属申请低保备案表

序号

申请低保家庭成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现居住地址

保障类别

保障人口

保障金额(月)

低保经办人员或基层村(居)干部情况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与该申请家庭成员近亲属关系

 

 

 

 

 

 

 

 

 

 

 

 

 

 

 

 

 

 

 

 

 

 

 

 

 

 

 

 

 

 

 

 

 

 

 

 

 

 

 

 

 

 

 

 

 

 

 

 

 

 

 

 

 

 

 

 

 

 

 

 

填报人:

负责人:

年月日

说明:

1.“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审批等事项的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2.“村(居)民委员会”干部主要指村(居)两委会组成人员;

3.“近亲属”主要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4.用√选所申请低保的类别。

-20-

附件3

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告知书

村(社区)同志:

根据你家庭提出的(□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时所提供的经济状况,经区信息核对中心核对,因你(□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户籍状况)超过了我(区)的(□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相关规定,因此,不予受理你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如有异议,请于5个工作日内持此告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来我镇(街道办)提出复核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签章)

年月日

说明:

请√选申请人所申请低保的类别和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原因。

附件4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公示

根据《***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经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对以下人员从年月开始给予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现予以公示,请监督。

公示时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公示期为7天)

监督举报电话: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签章)

年月日

批准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表

户主姓名

家庭人口

家庭人均收入(年或月)

保障标准

附件5

年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情况汇总表

单位(盖章):

单位:

户、人、元

乡镇名称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工作范文 > 制度规范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