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持续开展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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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持续开展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持续开展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民政部等六部(总局)《关于进一步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的通知》和江苏省贯彻落实《通知》的实施方案精神,持续开展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提升地名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有效发挥地名标准化在繁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维护国家主权和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强社会治理能力、服务百姓生活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提升我镇地名管理规范化水平。
二、范围及任务
对照国家《地名管理条例》及民政部实施细则、《省地名管理条例》《省地名命名更名管理办法》《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等法规文件精神,依据不规范地名及其派生地名的不同种类、形成原因及整改方式等因素,依法依规开展清理整治工作,其主要任务包括:
(一)不规范地名的标准化处理
完成对下列地名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进行清理整治和标准化处理:
1.清理整治的主要对象:
重点针对居民区、大型建筑物和道路、街巷、桥梁、水系等地名及其派生地名中,违反国家、省、市地名管理相关法规政策的不规范地名。
2.清理整治的主要问题:
地名存在“大、洋、怪、重”等问题;有地无名、一地多名、一名多写、擅自命名或更名的地名;审批时不符合已出台地名命名更名规范的地名;使用前述不规范地名派生命名的公交场站等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名称和民政部门办理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其他名称。
相关法律法规颁布实施以前命名、已经约定俗成且不违背公序良俗的老地名,原则上不列入清理整治范围。
不规范地名认定原则和标准详见附件2。
(二)地名信息的一致化更新
根据标准化处理结果和批用一致化原则,更新相关标牌和证照信息:
1.更换标注不规范地名的地名标志、道路交通标志等公共标志牌。
2.更换台、站、港、场等名称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名称的标牌及其相关登记、注册信息。
3.对使用不规范地名的身份户籍、不动产登记、企业注册登记等证照上的地名地址信息予以变更。
(三)标准地名的规范化使用
1.清理房地产广告、户外标牌标识、互联网地图、在线导航电子地图等载体上的不规范地名。
2.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探索联合监督和执法机制,开展密切合作,按照职责要求分别做好在广告、户外标牌标识、互联网地图、在线导航电子地图等领域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长效管理和监督工作。
3.加强地名公共服务能力建设,依托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完善市标准地名地址数据中心建设,及时为社会提供准确、便捷的标准地名地址数据信息。
三、实施步骤
根据国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此次不规范地名集中清理整治工作从202x年8月开始,到202x年10月基本结束,分6个步骤实施。
(一)动员部署(202x年8月下旬)
1.落实机构人员。
成立镇持续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领导小组,由镇政府分管负责人任组长,镇民政办公室主任任副组长,派出所、国土所、农路办、村建办、水务站、市监分局、集镇办、文化站等部门为成员,镇持续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民政办内,镇民政办公室主任王连勇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报一名联络员,并建立联络员制度。
结合实际制定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活动方案,进一步细化“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地名的认定原则和标准。
(二)明确清理整治对象和重点上报国家整治清单(202x年8月-9月10日)
1.全面摸排。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各成员单位,依托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第一次地理国情调查等成果,通过社会征集、调查核实等方式,全面了解本地区、本行业领域不规范地名数量、分布等底数详情,分类梳理,详细掌握其在公共设施、公共标志、户外广告标牌、相关证照上的使用情况,形成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初始名单。
2.评估论证。
民政部门牵头汇总各部门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初始名单,组织邀请历史、地理、文化、社会、法律等方面专家学者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群众代表,成立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专家组,对摸底排查形成的初步名单进行审核论证、合法性审查和相关风险评估,上报国家整治清单。
(三)开展不规范地名标准化处理(202x年9月11日-202x年10月10日)
1.标准化处理方式。
对列入清理整治清单的不规范地名,根据地名管理有关规定分门别类进行标准化处理。
(1)各相关单位对违反地名管理法规、地名命名原则或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不规范地名及其派生地名,要督促相关单位或产权人进行更名。
(2)对有地无名的,要及时办理命名审批申报手续。
(3)对一地多名的,要逐级申报市、县(市)、镇相关部门确定一个标准地名。
(4)对多地重名的,可以通过更名或添加区域限制词等手段解决,并及时办理更名审批申报手续。
(5)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命名、更名的,相关部门应按照责任分工及时责令行为人予以纠正,或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补办命名更名审批手续。
(6)交通、水利等各专业部门审批、使用的专业设施地名,应按照《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的规定,完善、履行相应备案工作。
2.标准化处理措施。
对列入清理整治清单的不规范地名,各村(居)及相关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加快推进规范化、标准化处理工作。
(1)对于责任主体明确的,由民政部门单独或联合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下发整改通知,督促相关单位或产权人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与程序及时审批或备案。
(2)对于逾期不配合整改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民政部门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在专家研究论证、充分征求意见、社会风险评估基础上,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命名更名,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命名更名情况,引导人民群众接受和使用标准名称。
(四)清理使用环节的不规范地名(202x年10月11日-202x年10月20日)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相关管理部门或单位要根据不规范地名标准化处理情况,做好以下主要工作:
1.及时清理地名标志、道路交通标志等公共标志牌中的不规范地名信息;
2.及时更改使用不规范地名命名的公共交通场站、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名称;
3.及时清理房地产广告、户外标牌标识中使用的不规范地名;
4.及时更改网络电子地图、新版公开出版地图上的不规范地名;
5.在不影响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前提下,采用集中变更或逐步变更的方式更换居民身份户籍、不动产登记、企业注册登记等证照上存在的不规范地名地址信息。
(五)总结上报(202x年10月底)
各村(居)、部门要及时总结清理整治成效经验,并于10月25日前将工作情况报市持续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领导小组。
(六)完善地名管理长效机制
坚持标本兼治,把阶段性工作与长期性制度建设相结合,坚持边清理整治边完善,将优化地名管理贯穿于清理整治的全过程。
1.健全完善地名管理制度机制。
健全完善地名管理服务的长效机制和制度规范,充分发挥部门协同联动作用。
明晰责任主体,加大对居民区、建筑物、道路街巷等名称的命名更名审核把关,建立和完善专业地名审批备案、地名命名更名专家论证、社会听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制度,强化监督管理,坚决遏制新的不规范地名产生。
2.组织编制镇级以上地名规划。
依据城镇建设规划,加快实施镇级以上地名规划编制工作,并结合地名规划,整理、归纳一批反映当地独有的地理特征、地域特色、民族风情、历史文化等方面的词语以及一批承载城市发展记忆、人物典故、民俗乡愁的历史地名,建立本级地名词库,在地名规划和命名更名时优先选用、就近移植使用。
3.加强标准地名公共服务建设。
进一步推进镇地名信息化建设,在政府大数据建设框架下,完善、优化镇标准地名地址数据中心建设,构建镇与各村(居)和各级部门间的标准地名地址信息互联共享机制,方便相关部门或单位在居民身份户籍、不动产登记、企业注册登记、邮政快递业务、道路交通标志设置、地图编制等工作及时获取、准确使用标准地名信息;加强标准地名审核发布力度,探索“互联网+地名”等服务方式,为社会提供方便快捷的标准地名信息服务,引导社会各界自觉使用标准地名。
四、职责分工
各相关部门和村(居)要建立统一的清理整治工作组织机构,组建专门工作队伍。
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同配合,形成清理整治工作合力。
镇民政办:
负责镇持续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清理整治工作的牵头联系、组织实施;负责规范编制镇村道路指示牌,负责民政部门管理的道路、街巷、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群)、居民区、村(居)委会名称中存在的不规范地名的清理整治,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并组织更换或监督相关部门更换相应地名标志。
镇派出所:
根据部门职责,依法指导编制门牌号码,负责不规范地名所涉及的门楼牌、居民身份户籍信息变更,以及由公安部门负责设置的道路交通指向标志的更换等工作。
镇国土所:
根据部门职责,负责清理地图领域(含互联网及导航地图)所使用的不规范地名和相关不动产登记地名地址信息更新等工作;负责在各类建设规划中规范使用标准地名;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村(居)级以上地名规划编制工作。
镇村建所:
根据部门职责,清理整治在房地产销售管理中使用的不规范地名;负责清理本单位建设和管理的市政道路设施中的不规范地名;负责本单位建设项目地名命名、更名、调整审批事项的申报监督工作。
镇农路办:
根据部门职责,负责清理整治本单位管理的台、站、港、场、路、桥、道、闸名称中存在的不规范地名和公路交通标志中的不规范地名;按照江苏省、市《地名管理办法》,落实专业地名命名更名的事前征求意见、事后备案职责。
镇水务站:
根据部门职责,负责清理整治本单位管理的水系桥梁、闸站地名中存在的不规范地名及其地名标志;按照《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落实专业地名命名更名的事前征求意见、事后备案职责。
市监分局:
根据部门职责,清理房地产广告,监督在广告中规范使用标准地名;清理整治各领域(包括媒体)相关不规范地名广告。
镇集镇办:
根据部门职责,监督在户外广告牌、户外标志标识、墙体标志标识设置中规范使用标准地名;联同民政部门清理整治相关不规范地名标志、标识。
镇文化站:
根据部门职责,清理整治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等休闲旅游文化设施,文物古迹、纪念地等专业设施名称设置和使用中的不规范地名。
各村(居)要按照“属地管理”的责任要求,对照专人负责,落实部门职责,对照不规范地名整治的工作内容,开展工作并主动与相关部门对接,及时上报相关表格和资料,按照时间要求完成好不规范地名整治任务。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地要充分认识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增强文化自信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其在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增强地域认同感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把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作为一项重点工作予以部署落实,细化措施方案、明确时限要求、压实工作责任、强化督导问责,确保清理整治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落实工作保障。
要建立清理整治工作专家队伍,充分发挥专家在细化认定标准、形成清理整治清单、制定命名更名方案等方面的作用,强化经费保障,保证清理整治活动的科学性、合理性。
附件:
1.镇持续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领导小组
2.列入清理整治范围的不规范地名认定原则和标准
附件1
镇持续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
镇持续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负责清理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研究制定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实施方案和相关政策要求;研究决定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认定标准和清理整治措施;监督和协调各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清理整治工作;总结评估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成效等。
镇持续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办内,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明确一名联络员。
-9-
附件2
列入清理整治范围的不规范地名认定原则和标准
序号
类型
认定原则和标准
案例
法规依据
1
刻意夸大的“大”地名
专名或通名的含义远远超出地理实体实际地域、地位、规模、功能等特征的地名
使用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名称和具有特定政治意义标志性建筑物名称,不使用具有特定政治、民族、宗教含义的词语
如“天安门”、“中南海”、“革命”等,亦不得使用上述名称的谐音词语
1.《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二)地名的命名应反映当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九)新建和改建的城镇街巷、居民区应按照层次化、序列化、规范化的要求予以命名。
2.《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
3.《江苏省地名命名更名管理办法》。
未经批准,随意使用“宇宙、中央、天下”等词语的地名。
随意使用“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江苏”等词语
如:
未经批准,某居民区命名为宇宙城、中央首府、盛世中央、龙御天下、天下城等
未经批准,随意使用“世界、环球、欧洲、澳洲、美洲、中国、中华、全国、万国、阿尔卑斯、太平洋”等各大洲名称和国际公域地名或跨国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地名
如:
未经批准,某居民区命名为金科世界城、欧洲花园、澳洲阳光小区、万国城等
未经批准,随意使用“特区、首府”等具有专属意义词语的地名。
如:
未经批准,某些不是特区的地区,随意使用特区一词命名居民区或建筑物,以求表达与众不同之意,让人产生歧义
序号
类型
认定原则和标准
案例
法规依据
通名层级混乱,与地理实体的性质、规模、等级、功能、形态和所处环境等实际情况不相符,不能够为公众理解和认同。
如:
未经批准,某些规模、体量较小且空间狭窄的居民区或建筑物称之为广场,给公众造成误导
2
崇洋媚外的“洋”地名
包含外国人名的地名
含有外国人名或其简称,容易造成误解的地名(历史上已经存在、具有纪念意义或反映中外人民友谊的地名除外)
如林肯公寓、马可波罗大厦、哥伦布广场等(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列宁公园等不属于此范围)
1.《地名管理条例》第五条
(一)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以及其他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
2.《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四)不以外国人名、地名命名我国地名。
3.《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
4.《江苏省地名命名更名管理办法》。
包含外国地名的地名
含有外国地名或其简称,容易造成误解的地名(地名用词含义符合汉语用词习惯,符合有关规定的除外)
如曼哈顿社区、威尼斯花园、巴黎印象城、夏威夷小区等(西安凯旋门等不属于此范围)
用外语词命名的地名
直接用外文命名的地名
如某居民区命名为MOMOPARK、CCMALL、villa小区等,群众不知如何称呼,也难以理解名称的含义。
用外语词汇汉字译写形式命名的地名(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除外)
如帕提欧公馆(帕提欧是patio的汉字译写形式)、香榭丽舍小区(香榭丽舍是champs-elysees的汉字译写形式)等(希尔顿酒店、西门子公司等不属于此范围)
序号
类型
认定原则和标准
案例
法规依据
3
怪异难懂的“怪”地名
用字不规范的地名
纯粹用数字做专名且无特定含义的地名(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企事业单位名称及其派生地名、桥梁道路等名称除外)
如:
未经批准,某居民区命名为99大厦、1.1公寓、1201小区等
1.《地名管理条例》第四条(五)地名的命名应避免使用生僻字。
2.《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二)地名的命名应反映当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三)使用规范的汉字或少数民族汉字。
3.《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
4.《江苏省地名命名更名管理办法》。
未经批准,随意使用汉字与数字组合且无实际意义的地名
如:
未经批准,某居民区命名为加州1886、1加1大厦等
未经批准,专名中使用“.”、“-”等非文字符号的地名
如:
未经批准,某居民区命名为中骏.世界城、M-3小区等
含义怪诞离奇的地名
含义不符合公众认知,故弄玄虚,难以理解的地名
如:
未经批准,某居民区命名为一瓶八斗、24克拉、8哩岛、蔚澜香醍等
未经批准,随意使用具有特定含义的词语,容易产生歧义的地名
如:
未经批准,某居民区命名为公元99,易使人理解为是公元99年;果岭100号院易使人理解为该小区建在高尔夫球场等
1.《地名管理条例》第四条(五)地名的命名应避免使用生僻字。
2.《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二)地名的命名应反映当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三)使用规范的汉字或少数民族汉字。
3.《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
4.《江苏省地名命名更名管理办法》。
未经批准,随意使用拼音字母且无实际含义的地名(有特定含义且广为熟知的外文缩写词除外)
如:
未经批准,某居民区命名为“DADA的草地”、“BOBO自由城”,难以理解(含有APEC、CBD、IT等缩写词的地名不属于此范围)
序号
类型
认定原则和标准
案例
法规依据
含义低级庸俗的地名
含义不健康,有悖公序良俗的地名
如黄泉路、土八路、哑巴路、杀人湾、癞疙宝大山等
带有浓厚封建色彩的地名
未经批准,随意使用“皇帝、皇庭、御府、帝都、王府、相府”等古代帝王的称谓以及历史上的官衔名、职位名等词语的地名(具有特定历史、宗教背景的除外)
如:
未经批准,某居民区命名为皇庭御景、皇家府邸、铂金御府等
4
重名同音的“重”地名
一个城镇内的居民区,建筑物和道路、街巷名称重名或同音
如:
某城市内多处存在建设路、人民路、公园路、解放路等重名道路现象
1.《地名管理条例》第四条(三)一个城镇内的街道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2.《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五)一个城镇内的街、巷、居民区名称不应重名。
5
地名标志、标识领域的不规范地名问题
地名标志、标识不规范
产权单位、管理单位设置的道路、桥梁、河道、住宅区、建筑物等地名标志、标识中使用不规范地名
如海陵区金马路与迎宾路交叉口东侧交通标准牌上,标注有“纬二路”,其标准地名应是“金马路”
《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下列情形涉及地名使用的,应当使用标准地名:
(五)地名标志;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名标志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更换或者维护;
(一)地名标志未使用标准地名,或者书写、拼音、式样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
地名标志的地名罗马字母拼写形式使用外文
道路、住宅区和建筑物、自然地理实体等地名标志,在中文书写形式下方,使用外文译写或者专名部分使用汉语拼音,通名部分使用译写等不规范问题。
如:
道路地名标志,西湖西路下方标注了“XihuWestRoad”,但规范的标注应为“XihuXil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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