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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行业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司法鉴定行业信用体系,规范司法鉴定人行为,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司法鉴定行业监管机制,根据**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所信用管理。

第三条 司法鉴定行业信用管理遵循政府推动、行业自律、信息共享、公开透明、鼓励修复、社会监督的原则,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依据司法鉴定行业领域法律法规,结合动态监管结果,对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所的信用状况进行行业管理的活动。

第五条 市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科负责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所信用分级评价工作。

第六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严重失信司法鉴定所,将视情节对其相关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进行失信惩戒,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

第二章  信用信息构成

第七条  市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科负责建立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所信用档案,对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所实行电子化信用管理。

第八条  信用档案是指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所的基本情况、经营管理、行政监管等相关的信息资料的总和,集中展现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所信用状况。

第九条  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所的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和信用管理信息构成。

第十条  基本信息包括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所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住址、联系方式、职业资格等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信用管理信息包括行业监管信息和社会性信用信息。

行业监管信用信息包括:

行业检查、监督抽查及执业情况等等信息。

 

社会性信用信息包括:

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所获得荣誉、取得认证、慈善捐助、社会公益以及被肯定推广做法等信息。

第十二条  信用信息依据信息性质和情节,分为市(行业)级、行业级。

市(行业)级信息是指适用于行业信用评价,同时可纳入市级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

行业级信息是指适用于行业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

第三章  信用承诺

第十三条  信用承诺是指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所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自身的信用状况以及违约责任等作出的书面承诺。

第十四条  市司法局负责制定格式规范的信用承诺书,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鼓励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所以自我声明、自主申报、社会承诺等形式,向市司法局提供有关反映履约意愿、能力及表现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 信用等级划分

第十六条  市司法局根据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的原则,制定《市司法鉴定行业信用管理评分标准》(详见附件),对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所履行社会责任和社会承诺的能力及现执业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所的信用管理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采取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评定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所信用等级。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所的基础信用分为1000分,默认等级为A级。

信用得分采取扣分、加分以及直接判级方式得出。

信用等级划分根据信用分数,从高到低分为AAA级(诚信模范级别)、AA级(诚信优秀级别)、A级(诚信级别)、B级(较诚信级别)、C级(诚信警示级别)、D级(不诚信级别),其中:

AAA级评分为1050分(含)以上;

AA级评分为1030(含)-1049分;

A级评分为960(含)-1029分;

B级评分为850(含)-959分;

C级评分为600(含)-849分;

D级评分为599分以下。

第十九条 建立 “红黑名单”制度,AAA级主体纳入信用“红黑名单”。

第五章 信用信息征集及信用评价

第二十条  信用信息征集主要包括:

 

(一)行业检查、监督抽查监管信息。

由司法局负责提供、填报; 

(二)社会性信息。

由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所负责提供,普法与依法治理科审核后由办公室参照《市社会成员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予以加分。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所的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实时评价。

失信行为未整改到位的,信用评价期延长至整改完成时间。

第二十二条  涉及以下失信行为,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所的信用直接降为 D级,分值扣减500分。

 

(一)性质恶劣,主观故意,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

(二)被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每年8月份前,市司法局通过市“红黑名单”新闻发布会发布上年度司法鉴定行业“红黑名单”。

对拟被列入“红黑名单”的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所,应当在名单公示前,与市级信用平台进行交叉比对,确保已被列入相关严重失信相对人不被列入“红黑名单”。

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所可以通过注册“信用”APP、关注“信用”微信公众号,自我查询信用状况。

第二十五条  对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所可以向市司法局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证据。

市司法局收到书面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或实地调查,异议申请结论以书面方式告知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所。

第二十六条 信用信息计分原则:

(一)因同一事项而产生的不良信息同属于两项及以上不同信息项的,或同属于单减分信息项的,按最高减分项减分,不重复计分;

(二)同一事项加分项目按最高加分项计分,不重复计分;

(三)因同一事项而产生的不良信息减分后,在信用信息评价有效期内又重新发生同一不良信用信息的,在原分值基础上加倍减分;

(四)凡属减分、加分事项,均按每项、起、次计算。

第六章 信用等级的适用

第二十七条  市司法局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开展工作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八条  有失信行为的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所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认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科依法依规督促失信主体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

第二十九条  坚持问题导向,疏理司法鉴定领域存在的问题,大力推进失信问题专项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整改。

第三十条 对信用评价为AA级及以上的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所,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一)降低抽查比例和监督检查频次,对连续2年评价为AA级及以上的年度内免抽查;

(二)在评优评奖等工作中采取重点推荐、业内表彰等激励措施;

(三)通过新闻发布会、“信用”网站进行宣传;

(四)市司法局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

第三十一条  对信用评价为A级的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所,实施正常管理,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给予第三十条的激励措施。

第三十二条  对信用评价为B级的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所加大监管力度,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给予第三十三条的惩戒措施。

第三十三条 对信用评价为C级的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所,予以下列惩戒措施:

(一)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二)采取业内警告、通报批评等惩戒措施;

(三)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四)市司法局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

第三十四条  对信用评价为D级的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所,除采取第三十三条的惩戒措施外,还予以下列惩戒措施:

(一)对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通过新闻发布会、“信用”网站进行曝光。

第三十五条  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

失信相对人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

修复完成后,可按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但不撤销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司法局工作人员发生篡改、虚构、违规删除信用信息,违法违规披露、泄露未经授权公开的信用信息,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申请的,或者在工作中有其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纪予以党纪政纪处理;造成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所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七条  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所信用评价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网站、电话等多种形式向司法局进行实名举报和投诉。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年12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年12月7日。

附件:

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所信用管理评分标准

评价

对象

性质

评价信息

信息类别

评价标准

备注

失信信息

在公共服务费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缴纳上有失信行为

市级和行业级

-10

在社会保障方面有拖欠费用或骗取社会福利等失信行为

市级和行业级

-20

参与邪教、诬告诽谤等方面有记录的失信行为

市级和行业级

-30

其它在社会管理领域的失信行为

市级和行业级

-10

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法律援助的行为

市级和行业级

-10

被当事人投诉并查证属实的行为

市级和行业级

-100

未按照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参加考核的行为

市级和行业级

-20

违反司法鉴定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

市级和行业级

-100

因违反法律被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

市级和行业级

-400

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被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

市级和行业级

-150

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侵害委托人的利益的行为

市级和行业级

-200

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参加诉讼的行为

市级和行业级

-20

泄露国家、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行为

市级和行业级

-200

辱骂、殴打委托人或对方当事人的行为

市级和行业级

-50

守信信息

积极参加市司法局组织的法治进万家、以案释法以及其他普法宣传活动的行为;

市级和行业级

+20

收到当事人自愿赠送的表扬信、锦旗;

市级和行业级

+20

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所积极参与捐款捐物等社会公益活动的行为

市级和行业级

+10

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所受到各级表彰的行为

市级和行业级

+10

在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等媒体上发表学术论文、典型案例的行为

市级和行业级

+5

热心为当事人服务,被有关媒体宣传报道的;

市级和行业级

+10

遵守宪法和法律及职业法规,不泄密、不传谣、不信谣、不传小道消息的行为

市级和行业级

+10

积极参加各级、各部门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

市级和行业级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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