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参与合法性审查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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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法律顾问参与合法性审查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法律顾问工作,促进科学、依法决策,推进法治建设,按照**的有关要求,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镇法律顾问的工作。
本办法所称法律顾问包括鄣吴镇聘请的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其他专家。
第三条 法律顾问由县司法局和我镇在优秀律师中挑选,并根据我镇需求进行考察筛选,经公示后报县政府批准后聘任。
第四条法律顾问每届聘期为一至二年。
聘期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报经县政府批准,予以续聘。
如不再续聘,则聘任关系终止。
第五条 司法所具体负责我镇法律顾问的日常联络和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 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本镇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二)受本镇委托,代理民事、行政诉讼和仲裁活动以及其他非诉事务;
(三)办理本镇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涉及法律事务的,应当通知法律顾问参加或提供书面法律意见。
第八条法律顾问主要通过参加会议、起草修改法律文书、参与合同谈判、个案咨询、委托代理等工作方式提供法律服务,提供书面法律意见。
第九条 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应邀参加或列席与所承担的法律服务相关的会议等活动;
(二)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
(三)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须的工作条件;
(四)依委托参与特定事项的调查、取证;
(五)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第十条 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二)处理法律事务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合法,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三)按照规定的工作职责和要求,开展法律事务活动,不得超越职责权限;
(四)在相关诉讼活动中,不得同时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委托的法律事务;
(五)对其工作中接触、了解到的机密和不宜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七)不得利用法律顾问的名义,从事与法律顾问事务无关的活动;
(八)不得从事其他有损政府利益或形象的活动。
法律顾问存在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应予以解聘。
第十一条 县司法局负责对本镇法律顾问履职情况、工作业绩等进行监督和考核。
评价考核结果作为续聘依据。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专款专用,由财政予以保障。
聘用单位根据购买服务有关规定和所聘请法律顾问的实际工作支付合理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