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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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正确、高效地处置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突发事件,规范联网核查系统突发事件处置程序,提高该系统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国人民银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中国人民银行菏泽市中心支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

第三条分类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一)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造成联网核查系统或其节点的崩溃,严重影响联网核查业务的正常办理。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造成可用人力资源短缺,严重影响联网核查业务的正常办理。

(三)联网核查系统或其节点出现故障,影响联网核查业务的正常办理,且业务恢复时间超过8小时。

第四条分级

根据对联网核查业务的影响程度,突发事件可分为特大事件、重大事件、较大事件和一般事件四个等级。

(一)特大事件:

辖内营业机构均不能正常办理联网核查业务,且恢复时间超过48小时。

(二)重大事件:

辖内营业机构均不能正常办理联网核查业务,恢复时间超过8小时但不超过48小时(含48小时,下同)。

(三)较大事件:

辖内营业机构均不能正常办理联网核查业务,且恢复时间超过8小时。

(四)一般事件:

辖内所有营业机构或部分机构网点不能正常办理联网核查业务,且恢复时间超过8小时。

第五条处置原则

(一)业务连续性原则。

在对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联网核查业务的连续处理。

(二)效率性原则。

在对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时,相关措施应及时快速,确保将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三)可操作性原则。

在对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时,各项应急处置措施应符合实际,方便银行客户,具有可操作性。

(四)分级处置原则。

在对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时,应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影响程度,进行分级响应和处置。

(五)及时报告原则。

在对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时,应按本预案规定及时报告,不得隐瞒不报或延迟上报。

(六)畅通执行原则。

在对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时,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领导小组发布的应急处置命令得到畅通传递、切实执行。

第六条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行所有营业网点对联网核查系统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报告和处置。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内部组织

(一)机构设置

总行成立联网核查系统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总行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

总行领导小组组长由总行分管支付结算工作的行长担任,副组长由财务会计部、科技信息部总经理担任,成员由财务会计部、科技信息部有关人员组成。

(二)机构职责

1.总行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分别向上级领导小组和同级人民银行领导小组报告联网核查系统突发事件。

(2)研究决策辖内联网核查系统一般事件的应急处置。

(3)统一指挥辖内联网核查系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4)发布启动、结束联网核查系统一般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命令(由财务会计部代为发布)。

(5)发布辖内联网核查系统一般事件的有关信息(由财务会计部代为发布)。

(6)分别向上级领导小组和同级人民银行领导小组报告联网核查系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情况。

(7)上级领导小组和同级人民银行领导小组要求的其他事项。

2.总行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总行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

(2)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辖内联网核查系统特大事件、重大事件和较大事件的应急处置。

(3)收集有关情况并及时上报。

(4)起草有关文件。

(5)上级领导小组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预防与预警

第八条预防机制。

预防机制是指在联网核查系统日常运行中,为防止因突发事件导致系统出现故障或崩溃,或者为在出现故障或崩溃时能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所预先采取的防范措施和行动。

主要由科技信息部建立健全系统运行维护机制,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建立科学合理的运行维护管理体制。

(二)明确运行维护主体和职责。

(三)制定严格的运行维护管理制度。

(四)加强日常维护,定期抽样进行系统健康性检查。

(五)确立责任追究和惩戒机制。

第九条预警机制。

预警机制是指对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对联网核查系统正常运行可能造成影响的预测、分析、评估和处置。

预警处置应做到早准备、早发现、早报告、早行动。

(一)预警信息的类别。

根据来源不同,预警信息分为系统运行异常信息和外部事件信息。

1.系统运行异常信息是指联网核查系统在运行中,其硬件设备、应用软件、通讯网络、公安部信息共享系统数据质量等出现异常情况的信息。

2.外部事件信息是指可能影响联网核查系统正常运行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信息。

(二)预警信息的收集和报告

系统运行异常信息由我行业务人员和科技人员负责收集,外部事件信息由人民银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

我行业务人员和科技人员应加强日常业务处理观察和网络运行监测。

出现系统运行异常信息,应及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由单位负责人向总行领导小组报告,总行领导小组应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上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三)预警信息的分析与行动

总行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估。

对发生可能性较大且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突发事件,总行领导小组应通知有关单位加强预防、密切监测,并做好应急处置的有关准备。

第四章报告、决策与指挥

第十条报告主体

我行业务人员和科技人员发现突发事件时,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由单位负责人报告总行领导小组,总行领导小组分析后应及时向发起行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同时报告当地人民银行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报告内容

总行领导小组办公室向领导小组或当地人民银行领导小组办公室、总行领导小组向上级领导小组报告突发事件时,应同时上报联网核查系统突发事件报告,具体内容包括:

(一)突发事件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

(二)突发事件的性质、原因。

突发事件的性质包括硬件故障、软件故障、网络故障、人口基本信息数据质量、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

能说明突发事件原因的,应详细说明。

(三)突发事件的影响程度、等级。

说明突发事件对联网核查系统及联网核查业务的影响程度、影响范围等。

(四)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情况。

包括现场组织指挥、先期处置措施、系统修复、未来预测等情况。

(五)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的说明。

说明本级应急处置预案的启动情况;需要上级协助的,应对需要协助事项进行详细说明;需上级启动应急预案的,应向上级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报告程序

我行营业机构发生的突发事件,由总行领导小组向发起行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同时报告当地人民银行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报告要求

(一)报告应采取书面形式。

情况紧急的,应先行电话报告。

(二)总行领导小组和各支行在发现突发事件后应按照本预案规定的报告程序上报。

(三)报告内容应客观、真实、全面,不得主观臆断。

第十四条决策原则

(一)快速反应,研究对策。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领导小组应立即召开会议,研究对策,优先考虑组织技术力量对系统进行抢修,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恢复系统或其节点的正常运行。

(二)措施得当,果断决策。

突发事件导致联网核查系统或其节点在短时间内难以修复的,总行领导小组应果断决策,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五条决策程序

总行领导小组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分析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影响,决策处置措施。

对影响严重的,应组织专家会议研究,必要时提请上一级领导小组决策。

第十六条总行领导小组决策后的应急处置指挥

(一)根据总行领导小组决策,总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财务会计部、科技信息部传达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的命令;指导和督促各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协调业务和技术应急处置事宜;掌握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及时向总行领导小组汇报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和处理结果。

(二)财务会计部接到命令后,负责协调、指挥业务应急处置预案的实施;收集、整理业务应急处置信息,上报总行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业务应急处置预案。

(三)科技信息部接到命令后,负责技术应急处置预案的实施;收集、整理技术应急预案处置信息,上报总行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技术应急处置预案。

(四)总行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财务会计部、科技信息部上报的应急处置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并向总行领导小组报告。

(五)总行领导小组根据上报信息分析并决策,确认应急处置结束时,发布结束命令。

第五章应急处置

第十七条业务应急处置

(一)一般事件的应急处置。

对于一般事件,应按以下顺序进行应急处置:

1.发生故障的机构网点委托能够正常进行联网核查的系统内上级机构、其他行机构网点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联网核查。

首先应委托系统内上级机构进行联网核查,再跨行委托其他银行机构或委托当地人民银行进行联网核查。

委托他行或人民银行核查的,经总行领导小组批准后,应向他行或人民银行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协助联网核查申请书、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员身份证件。

申请书应填写不能正常联网核查的原因,详细列明被核查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所办理业务种类。

他行或人民银行核查后,应填写协助联网核查回复书,载明根据申请书所列信息进行核查后的反馈结果,并加盖单位公章。

2.发生故障的机构网点无法采用以上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应采取其他适当方式验证相关个人公民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并办理相关业务;同时,应对故障期间办理的有关业务以及客户的联系方式进行登记,并在故障排除后及时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信息进行联网核查。

机构网点在办理业务时难以确定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真伪的,可要求客户出示居民户口簿、护照、机动车驾驶证等其他有效证件;如经佐证相关居民身份证确属真实证件,机构网点应留存相关证件复印件,并继续办理相关业务。

如客户出示的是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可使用第二代身份证阅读机具进行鉴别;如经鉴别相关居民身份证确属真实证件,应继续办理相关业务。

(二)较大事件的应急处置

对于较大事件,应参照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应急处置方法进行应急处置。

(三)重大事件的应急处置

对于因公安部信息共享系统中的公民身份信息出现严重误差导致的重大事件或其他重大事件,营业机构在为客户办理相关业务时,如果客户出示居民身份证的签发机关为公民身份信息出现严重误差地区的公安机关,应参照一般事件的应急处置方法进行应急处置。

(四)特大事件的应急处置

1.对于所有机构网点均不能正常办理联网核查业务,且恢复时间超过48小时的特大事件,应参照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应急处置方法进行应急处置。

2.对于因公安部信息共享系统中的公民身份信息出现严重误差导致的特大事件,营业机构在为客户办理相关业务时,如果客户出示居民身份证的签发机关为公民身份信息出现严重误差地区的公安机关,应参照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应急处置方法进行应急处置。

第十八条机构网点操作端的应急处置

(一)硬件故障。

可更换故障设备,并按照规定进行设置。

(二)网络故障。

应根据故障的具体情况及时处理,尽可能地减少对业务处理的影响。

(三)电源故障。

可启用备用电源。

(四)环境故障。

当运行环境被破坏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恢复运行环境。

第十九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处置

营业机构应科学合理地配置人力资源,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对联网核查系统各岗位的操作限制。

第二十条恢复与重建

突发事件结束后,总行领导小组应采取积极措施,及时组织完成相应的系统恢复、数据恢复和业务恢复,减少突发事件对业务连续处理和效率的负面影响;业务恢复后应及时发布结束突发事件的命令。

第二十一条评估与改进

突发事件结束后,总行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联网核查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和改进。

(一)组织财务会计部、科技信息部有关人员对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进行认真分析。

(二)对突发事件影响联网核查系统运行和联网核查业务处理的具体情况进行评估、汇总。

(三)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进行总结,提出科学、合理的改进措施。

(四)对应急预案及其日常工作进行相应补充完善,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预见性和可操作性。

第六章应急保障

第二十二条组织保障

总行成立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成员中应有一定数量的业务和技术人员,并明确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

名单和联系方式应发送各分支机构,并按照规定报送上级机构及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十三条人员保障

联网核查系统的关键业务及技术岗位应有后备人员,实行AB岗制度。

第二十四条物资保障

总行和各支行均应建立应对联网核查系统突发事件的物资储备,并拨付用于突发事件发生时软硬件采购、维修及日常维护的应急资金。

第七章应急培训、演练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应急培训与宣传

营业机构应积极参加当地人民银行组织的培训工作。

总行领导小组采取积极措施开展应急宣传。

第二十六条应急演练

总行和各支行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培训、模拟、实战等形式对联网核查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演练。

第二十七条奖惩与责任

总行领导小组可根据有关规定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奖惩,确保应急处置及时、准确、得当。

总行和各支行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本应急预案和其他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对因处置不及时或处置不当延误联网核查业务办理的,应按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预案由总行财务会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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