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民政局社会救助政策文件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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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社会救助政策文件汇编
目 录
一、***区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1)
1、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实施办法…………(5)
2、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17)
3、市***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20)
4、关于印发《困难残疾人生活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28)
5、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办法…………(34)
6、市***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方案…………(40)
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根据**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等流动遇困群众救助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和以人为本、政府负责、严格监管、协同配合、标本兼治的基本原则,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完善制度措施,健全责任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切实维护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
二、工作目标
通过推进强化地方党委和政府属地管理领导责任,完善救助管理工作监管责任体系,加强区域和部门救助联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积极与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衔接,加强源头治理和综合施策,预防和减少外出流浪乞讨现象,不断加强和改进我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及时有效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实现流浪乞讨人员应救尽救,切实保障好流浪乞讨人员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
三、实施内容
(一)救助范围。
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
(二)救助内容。
根据救助对象实际需求,按照自愿、无偿原则,提供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源头预防、反家庭暴力庇护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等救助服务。
(三)经费筹措。
区民政、财政部门根据救助管理工作情况,科学合理测算年度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总额,编制年度预算,预算总额扣除上级财政补助后的差额部分由区统筹解决。
四、工作要求
(一)完善领导协调机制。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工作要求,全面建立和完善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领导协调机制,有效发挥协调机制作用,明确部门职责,加强部门联动,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辖区内救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重大事项和决策向地方党委报告。
区民政局承担协调部门职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纵到底、横到边地织密编牢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救助网络和责任体系。
(二)强化街面巡查和转介处置机制。
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街面巡查职责,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告知其到救助点接受救助。
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人员,应护送至市救助管理机构,并履行书面交接手续,护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得其同意。
对突发急病人员,应立即通知急救机构,必要时可直接护送至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及时通知属地救助管理机构到医疗机构甄别其身份。
对不愿接受救助的,应告知其救助管理机构联系方式和求助方式,并视情记录劝导情况。
对违反治安管理、城市管理等规定的行为,要依规依法处理。
(三)强化源头治理机制。
综合采取社会救助、社会治理手段,做好流浪乞讨现象源头预防工作,衔接社会救助政策解决返乡受助人员存在的困难,恢复因长期流浪被注销户籍人员的户籍。
(四)强化落户安置机制。
对无法查明身份受助人员在救助管理机构滞留超过3个月的,由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并提出安置方案报请同级政府安置。
对已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及时纳入救助供养范围,由市救助管理机构转移至当地政府设立的具备相应供养条件和能力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属于未成年人的,必须转到儿童福利机构供养,并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作为困难群众保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履行属地领导管理责任并强化监管,加强对各部门的组织领导,凝聚合力,因地制宜做好本地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各项工作。
要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具体研究,积极解决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做到流浪乞讨人员弱有所扶。
(二)做好宣传引导。
各乡镇、社区办要积极宣传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民生工程政策,注重有效引导社会预期,展现救助管理工作兜底线、救急难的惠民实效。
(三)强化责任追究。
对相互推诿、不履行救助职责,造成流浪乞讨人员未能及时得到救助服务的,要追究相关乡镇、社区办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负有强制报告义务而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遭受家庭暴力人员和受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死伤等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负有强制报告义务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对因源头预防和治理工作不力、流浪乞讨人员返乡后救助管理不到位,造成外出流浪、乞讨现象严重的地区,要追究该地区相关领导责任。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城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树立“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理念,坚持“儿童优先”、“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采取政府补助的方式增强儿童家庭养育能力,最大限度维系儿童原有家庭环境,保障其生存、保护和发展权益。
二、保障对象
(一)孤儿,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包括:
机构集中养育(含家庭寄养)、社会散居孤儿(含亲属抚养、独立生活等)。
年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或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孤儿可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
包括:
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患有精神性疾病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或失联,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患有精神性疾病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
重残是指二级以上(含二级)重度残疾或四级以上(含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失踪是指失踪两年以上,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失联是指失去联系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期限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三、保障标准
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标准105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145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上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经费建立自然增长机制。
对于已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其家庭成员继续享受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
四、办理程序
(一)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履行以下程序:
1、申请。
由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办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
(1)属于父母死亡的,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属于父母患精神性疾病的,提供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鉴定材料;属于父母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度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的,提供法院、公安、司法部门相关的法律文书以及残联部门颁发的残疾人证复印件;属于父母患重病而导致无能力抚养未成年人的,提供列入病种目录的重特大疾病救助报销凭证;属于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6个月以上的,提供法院或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属于失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的,提供公安机关登记受理书面意见(或报案记录),或村(居)委会走访评估材料(盖章),并有2-3名邻里访问签字记录;属于父母失踪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儿童父母失踪的法律文书,或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属于父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户籍所在地区级人社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材料(工伤伤残等级达四级以上,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身份证、户口簿;
(3)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本人近期免冠照片;
(4)申请人填写的《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表》。
2、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办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
对符合条件的,在《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章,连同相关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区民政局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3、审批。
区民政局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及时开展入户走访和调查核实,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批工作。
符合条件的,在《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民政局负责人签字盖章,自提出申请之月起,发放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以上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办和区民政局采取实地走访、入户调查等方式核实了解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相关情况。
为保护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评议等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二)社会(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及相关材料,直接向主管民政局提出申请,由主管民政局审批。
(三)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由其监护人持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鉴定材料,直接向感染儿童户籍所在地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并由区民政局核定、审批。
为保护感染儿童的隐私,不得以公示等形式核实了解情况。
五、资金发放
(一)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实行“动态管理、应保尽保”,按月发放。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办和区民政局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调查了解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使用和保障等情况,及时按照程序和规定办理增发或停发手续。
(二)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和发放情况由区民政局或委托所属的区域和非区域儿童福利机构负责汇总整理。
汇总整理后,由民政局于每月25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
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相关材料和《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表》,经主管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于每月25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
(三)区财政部门对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实行“专账核算”,根据区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集体账户。
由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担任监护人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拨付到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账户。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户籍地以外的地方就学、服役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由原户籍地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账户。
六、监督管理
(一)发放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前,区民政局与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要签订相关协议,对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领取、使用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及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状况要提出具体要求;明确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的监护义务和责任。
(二)区民政局适时对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的儿童监护、养育、心理等情况深入开展入户走访评估等工作,或委托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进行走访评估或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督促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与养育责任。
民政部门或区域、非区域儿童福利机构对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养育走访评估内容,应按照《省儿童福利机构工作规程》填写附件5有关记录,并存入该儿童档案。
(三)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档案实行“分级管理、一人一档”原则。
市级民政和财政部门依托《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础信息数据库;区县民政、财政部门依托《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和《省孤儿档案管理办法》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办应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档案中涉及姓名、照片、地址、家庭信息等隐私信息均不得向社会公开,不得用于宣传或其他商业用途。
区域、非区域儿童福利机构负责本级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纸质档案主要包括:
1、《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表》;2、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相关材料复印件;3、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养育状况(含监护、健康、学习、家庭以及周围环境等情况);4、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走访记录以及相关评估材料等;5、区民政局与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签订的相关协议。
福利机构内孤儿纸质和电子档案建设和管理应按照民政部《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省孤儿档案管理办法》《省儿童福利机构工作规程》等规定执行。
没有设立儿童福利机构的民政部门应参照《省孤儿档案管理办法》做好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档案管理工作。
(四)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死亡、被依法收养或年满18周岁的,自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
服刑、被强制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子女,自父母刑期届满、强制戒毒解除或期限届满、限制人身自由措施解除或期限届满的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
父母被宣告失踪、死亡或失联后,又查找到下落的,自查找到下落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
父母重病的,未提供重特大疾病救助报销凭证的,自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
(五)因年龄原因被取消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区民政局须提前三个月告知孤儿或其监护人。
孤儿死亡、被依法收养或年满18周岁的,给予孤儿发放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作为一次性生活补贴。
(六)加强信用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建设,将存在恶意弃养情形或者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保障资金、物资或服务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七、资金筹集
每年初,区民政、财政部门要根据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数量、供养标准和近年内支出变化规律,科学合理测算当年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资金总额,编制年度预算。
预算总额扣除上级财政补助金额后的差额部分,由区财政拨款足额安排落实。
推进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与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区地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提高财政资金绩效,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冒领、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八、附则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
请表(式样)
(式样)
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
姓名:
□福利机构孤儿 □社会散居孤儿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归档单位:
归档日期:
年 月 日
省民政厅儿童福利处制
附件:
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表
编号:
姓 名
性别
近期免冠照片
(粘贴处)
出生日期
民族
户籍状况
户籍所在地
申请日期
身份证号
类型
£孤儿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其他
儿童现住址
儿童父母情况
关系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现状况
联系电话
父亲
□死亡 □失踪 □重病 □重残 □失联 □服刑在押 □精神疾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强制隔离戒毒 □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其他:
。
母亲
□死亡 □失踪 □重病 □重残 □失联 □服刑在押 □精神疾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强制隔离戒毒 □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其他:
结合()
儿童身体状况
□健康 □视力残疾 □听力残疾 □言语残疾 □智力残疾
□肢体残疾 □精神残疾 □多重残疾 □重病 □其他:
儿童工学情况
□学龄前 □小学 □初中 □高中或职业高中 □技校 □中专
□大专 □本科 □研究生 □失学 □特教 □无就学能力 □待业 □就业 □其他:
。
履行监护责任人员情况
姓名
性别
关系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其他主要社会关系
姓名
性别
关系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基本生活补贴发放情况
领取方式
□银行转账 □现金领取
起领年月
保障金额
开户人
领取人
领取人与儿童关系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其他救助情况
诚信承诺情况
(我保证以上所有信息真实、准确、有效,如有不实,自愿退还已领取的所有生活费并承担失信后果)
孤儿或监护人签名(按手印):
日期:
年 月 日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办)
审核意见
经查验,---符合-- 、------------保障条件,建议予以审核。
经办人:
查验人:
审核人:
(单位盖章)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
区级民政部门审批意见
经复核,---符合--、-------- 保障条件,予以确认,从 年 月起发放基本生活费补贴。
经办人:
复核人:
审批人:
(单位盖章)
审批日期:
年 月 日
市级民政部门审批意见
经复核,---符合--机构供养保障条件,予以确认,从 年 月起发放基本生活费补贴。
经办人:
复核人:
审批人:
(单位盖章)
审批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此表一式三份,分别由儿童监护人、乡镇(社区办)、区民政局各存一份。
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由本级机构存档。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
根据**,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民生工程的通知等,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决履行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治责任,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兜底保障网,切实做到兜底保障“不漏一户、不落一人”,坚决打赢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攻坚战。
二、目标任务
,不断完善低保制度,推进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有效衔接。
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同时,实行应保尽保,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范围。
加强动态管理,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做到农村低保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三、实施内容
(一)保障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由当地政府给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3、生活困难、单独立户(靠家庭供养无法单独立户,可按照单人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申请低保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申请低保的,其获得低保的具体认定办法,按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开发局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居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实施》(民保〔2017〕1号)《关于做好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入最低生活保障认定工作的通知》(民保〔2017〕9号)和《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实施方案》(黄民社救函〔2020〕2号)执行。
(二)保障标准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5-45%确定。
对获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A类、B类人员,分别按不低于其本人低保补助水平的30%、20%增发低保金。
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对象按照就高原则核定低保金,不重复获得。
(三)申请认定
生活困难的家庭可以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申请低保,应当由家庭成员或家庭成员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其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具体申请和认定程序按照《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19〕56号)规定执行。
(四)动态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类管理服务的要求,定期核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或者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变化情况,作出增发、减发或者停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决定。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
区民政、财政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定期会商交流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
民政部门牵头统筹负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财政部门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按规定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加强资金统筹。
区财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推进农村低保与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区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三)强化考核监督。
建立健全农村低保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加大对农村低保制度的督促检查力度,加强社会监督,增强约束力和工作透明度。
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农村低保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困难残疾人生活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
根据**,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协调推进“四个全面”、“五大发展行动计划”战略布局为统领,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逐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二、目标任务
以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为目标,从残疾人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需求入手,着力解决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困难。
做到制度全面覆盖,应补尽补,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建立起家庭善尽义务、社会积极扶助、政府积极保障的责任共担格局。
三、实施内容
(一)补贴范围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范围。
指具有***区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四级以上(含四级)的残疾人。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范围。
指具有***区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